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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发展与法律演进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人的发展与法律演进法律产生之后,作为规范人的行为、维系社会秩序的规则,应该保持稳定,然而这种稳定不具有绝对性。笔者认为,这种“内在需要”归根到底是人的发展的需要,人的发展是法律发展的原动力。与人的发展的阶段性相适应,法律也经历了一个阶段性的演进过程。如何使法摆脱异化状态而回归于人,成为人的全面发展和法律进一步发展必须解决的课题。

二、人的发展与法律演进

法律产生之后,作为规范人的行为、维系社会秩序的规则,应该保持稳定,然而这种稳定不具有绝对性。法律史已经表明,法律总是随着社会大系统的运行而持续不断地运行,它经历了由低级向高级、粗朴到完善的演进过程。这一演进过程在社会发展的视角可以依次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等历史类型,依人的发展视角则可以依次划分为以神为本、以物为本和以人为本等历史阶段。有学者说:“法律的发展被认为具有一种内在的逻辑……变化过程受某种规律支配,并且至少在事后认识到,这种过程反映一种内在需要。”(11)笔者认为,这种“内在需要”归根到底是人的发展的需要,人的发展是法律发展的原动力。虽然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决定力量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一对社会的基本矛盾是法律发展的最根本动力,但这一根本动力最终依赖于人的作用。况且,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人的发展是指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从根本上说就是人的主体能力的发展。人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能动与受动的统一以及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人的发展意味着人从自然力的控制、社会关系的压迫和旧思想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这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不断变化的过程。马克思曾经将人的发展分为三种形态,即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与人的发展的阶段性相适应,法律也经历了一个阶段性的演进过程。

在人的发展的第一阶段,人从原始社会大自然中微不足道的栖息者发展成为初步具有改造自然和社会能力的能动主体,然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阶级特权的政治制度导致人的地位依然低下,人不仅匍匐在大自然的脚下,而且屈从于阶级和特权的统治,因而冀望于超自然力量,由此形成以神为本思想。神被当做正义的化身受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共同推崇,“人类只有按照神的安排而工作,按照神的分配获取正当利益,才能消除不公,建立宇宙的正义”。(12)神“统治”社会,也“统治”法律,法律是神为人制定的,是神意的体现,神是法律的来源、主体和目的,法律以神为本。古希腊时期,莱克格斯借助“神谕”的嘱托率先为城邦立法,并依法在斯巴达建立了贵族民主政体。古罗马人制定了商品生产者世界的第一部法律——罗马法,这部法律具有浓厚的神本色彩,它在规定简单商品所有者的法律关系的同时,规定“皇权神授”,规定一切人都只允许信仰基督教。中世界的西欧笼罩在基督教神学之下,“像其他科学和思想的分支一样,法哲学也受到教会及其教义的支配”,(13)所有法律都直接或间接来自上帝。在东方,产生于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5世纪的希伯来法是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杂糅,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天理、人情相互沟通,既具有强烈的神本特性,又具有浓厚的伦理特征。法律以神为本是人的地位低下的反映,也是人受奴役的重要原因。在神本法律之下,人性被压抑,人格被践踏,人权被蔑视,人不成其为人。

在人的发展的第二阶段,人从农耕文明和专制制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资本主义的工业文明和民主制度使人的地位得到提升,“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而产生的”。(14)然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使人的自由和个性的发展以一种“普遍的物化过程”出现,人的自由和独立建立在物的依赖性的基础之上——“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15)不仅如此,而且人与人的关系异化为物与物的关系。“物”本来是人改造自然的产物,一旦成为货币或商品之后,就变成支配人的命运的力量,物的这种神奇力量使人们产生拜物教。受拜物教影响,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物本法律观,强调物对人的根本性而主张将保护私有财产作为法律的根本。以物本法律观为指导,资产阶级在立法中坚持以物为本,将保护财产权作为法律的核心内容与基本目的。资本主义法律发展历史表明,资本主义宪法从产生时起就确立了“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并成为保障私有财产的根本大法。资本主义民法、商法将这项原则具体化,成为直接体现和保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法律。法律以物为本既是法律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肯定,也是造成人对物的依赖性的制度原因。

从以神为本到以物为本,是法律的重大进步。如果说法律以神为本带有虚幻的神秘色彩,那么法律以物为本则有着现实的根基。法律以物为本使法律脱离了虚无缥缈的上帝,摆脱了基督教教会对国家事务的干涉,无论就其对国家和法律现象的认识发展上而言,还是就其对人的发展的作用来说,无疑都是一个进步。一方面,它使人们开始“以人的眼光”观察人、物、法的关系,将物、法与人联系起来,将物转化为法律中的财产权,并将财产权与人的其他权利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如资本主义的社会立法、人权立法等,使法律在形式上向回归于人前进了一步,使法律向反映人的本性、维护人的尊严、肯定人的价值靠近一步。但是,法律以物为本与法律以神为本一样是法律的异化。首先,它具有偶像崇拜的性质,只是所崇拜偶像不是虚无缥缈的神,而是实实在在的物质产品;其次,它导致物、法与人之间的矛盾,使来源于人、服务于人的法律成为物压迫人的“帮凶”。因此,法律以物为本与法律以神为本一样是人的发展的藩篱,它导致人的个体价值并最终导致其社会价值的失落,使人成为“单向度的人”。显然,这不是法律的本意。如何使法摆脱异化状态而回归于人,成为人的全面发展和法律进一步发展必须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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