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计划的演变与私有财产权保护
新中国建立以后,特别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公民的个人财产仅限于基本有限的生活资料,在那种时代背景和体制之下,公民财产权的法律保障几乎处于一种真空的状态,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基本上完全依靠人治,而计划是人治的重要工具,面对具有超法律计划,公民毫无财产权的保障可言,公民的财产基本上由计划进行配置。为便于说明这一问题,有必要从宪法的角度考察一下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发展背景。我国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是与经济制度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的。1954年宪法制定实施时,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尚未完成,因此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国家的经济结构比较复杂,包括有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因此有关的条款规定不仅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所有权,同时也保护农民、手工业者、个体劳动者和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我国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由于受当时政治环境和高度公有化而又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第9条都只规定保护有关收入、储蓄、房屋和有关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改革开放以后,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作出了一些开创性的规定,如承认了个体经济的独立性,应该是一种很大的进步。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同时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宣布了计划经济的终结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私有财产的观念基本上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说这个时候,对于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在宪法层面上已经不存在障碍了。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宪法层面上明确规定了补偿条款,使私有财产权保障的制度趋于完善和成熟。
从以上历史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对于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内容和力度总是与经济制度和所有制结构变迁密切相关的。其实不仅是我国,任何国家对于私人财产权的保护都会与经济制度和所有制结构密切相关。因为经济制度和所有制结构会最终决定社会财富的分配,这种分配关系就表现为一种财产权关系。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所有制结构是经济制度的基础,从本质上讲它和财产权关系一样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有制结构表现为作为一个阶级的整体的人与另一个阶级的整体的人之间的关系,而财产权关系是具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财产权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讲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具体化,因此所有制结构的变更必然会带来财产权保护内容的变迁。由于以前我国对于社会主义的不正确的认识,基本上将社会主义与绝对公有制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画等号,因此必然在保护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忽视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随着人们对于社会主义认识观念的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也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公民私有财产权才真正迎来了有效保护的契机。由于绝对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和私有财产权保障变迁的关系演进,不可避免地会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似乎计划必然会带来对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漠视。这种认识显然是不正确的,也必然影响行政计划在新形势下作用的发挥。我们关注的重心应该转移到在宪法规定的财产权保护的内容和精神,如何在面对复杂多样的行政计划时得以实现,这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背景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释】
(1)郭庆珠,(1974—),汉族,男,山东菏泽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2)[日]室井力.行政法100讲[M].日本学阳书房,1990:120//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95.
(3)Richard O.Brooks,The Legalization of Planning Within the Growth of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31,Administrative LawReview.,1979.p.67.
(4)杨建顺.行政立法过程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J].法商研究,2004(3).
(5)[美]莫里斯·博恩斯坦(M.Bornstein)编.朱泱等译.东西方的经济计划[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4.
(6)[美]安东尼·奥格斯.财产权与经济活动自由[G]//[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宪政与权利.[M].上海:三联书店,1996:154.
(7)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308.
(8)参见罗传贤.行政程序法基础理论[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67.
(9)高家伟.论证据法上的利益衡量原则[J].现代法学,2004(4).
(10)高思大.从行政法观点论行政计划[D].台湾辅仁大学1986届硕士学位论文,36、116、122.
(11)根据通说认为行政征用和行政征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强制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主要有行政征税和行政收费两种情况。但是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中对于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却有些混乱。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在通说的意义上使用的,但是也有混用的情况。如《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再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等等。这种混乱的情况显然不利于理论研究和法制的统一。
(12)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427-431.
(13)Village of Euclid,Ohio V.Ambler Realty Co.see 272 U.S.365,47 S.Ct.114,71 L.Ed.303(1926)
(14)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438.
(15)参见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509-510.
(16)Telling A.E.,R.M.C.Duxbury,Planning Law and Procedure,Butterworths,Twelfth edition,2002,P.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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