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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均衡之约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社会契约:理想的均衡之约卢梭《社会契约论》又名《政治权利的原理》。浪漫不羁的卢梭与精明世故的卢梭此时合二为一,在对政治法原则的研究中,均衡化的卢梭采用了一种均衡化的方法。卢梭认为,“这就是社会契约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个人一旦加入人民这个集体就必须放弃所有的自然权利,并宣誓终生效忠,只要有轻微的违约行为就会丧失公民资格,恢复到自然状态。

一、社会契约:理想的均衡之约

卢梭《社会契约论》(Du Contrat Soclal)又名《政治权利的原理》(Ou Principes du droit Politique)。我们知道,法文“droit”是“抽象法”的一种表达,类似于英文中的“right”,所以将其译为“权利”。就其原初意思而言,将《社会契约论》的这一副名译为“政治法原则”也符合卢梭的理论旨趣。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译法更能体现社会契约论内蕴的古典自然法精核。

在《社会契约论》的前言,卢梭开篇即指出:“这篇简短的论文,是我不自量力从事而后又久已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的撮要。”(26)据中译者何兆武介绍,这部长篇著作指卢梭原来计划要写的《政治制度论》一书,这部书是卢梭最感兴趣、思索最久、期待值最高的巨著,可惜他因为这部书写作所需时间太长而放弃,将其中的精要抽出,其余付之一炬。《社会契约论》或曰《政治法原则》正是《政治制度论》的精华凝结。在卢梭心中,政治制度的核心问题无非是经由社会契约确定的政治自然法的基本原则问题,没有先定的政治法原则就不可能有良善的政治制度。用卢梭在《忏悔录》中的话说便是:“我看出一切问题在根本上取决于政治,而且无论人们采取什么方式,任何民族永远都不外是它的政府的性质所使它成为的那种样子;因此我觉得什么是最好的政府这个大问题,就转化为如下的问题:什么是适合于形成一个最有德、最开明、最睿智并且从而是最美好的民族的那种政府的性质。”(27)政治法原则正是先定良善政治的那些“政府的性质”,它构成了卢梭看问题的根本关切。

在探究政治法原则的核心方法上,卢梭采用了“功利正义均衡”研究法,诚如他在《社会契约论》第1卷开首处所言:“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在这一研究中,我将努力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在一起,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28)在卢梭心中,陈义甚高、格调非凡的正义权利规则总是不经意间会与现实机动、因时而变的功利利益要求相抵触,发生不相一致的情状,以致于正义与功利总是难以均衡与契合。探究政治权利原理必须顾及政治功利要求,否则会陷于空谈与自恋。浪漫不羁的卢梭与精明世故的卢梭此时合二为一,在对政治法原则的研究中,均衡化的卢梭采用了一种均衡化的方法。

用这样的均衡方法,卢梭力图在第一卷中解释“人为什么天生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一悖论。对这一悖论的解释引起了卢梭政治论中的两大基本论域——自然权利与人民主权,以及两者如何在现实政治制度环境中达成有效均衡的关键思绪。

就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的享有而言,人生而自由、平等,但这种自然权利造就的“自然状态”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其中充满了私欲的膨胀和斗争,社会秩序无法形成。于是,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过渡便成为势所必然。“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瞩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取代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此所未有的道德性……虽然在这种状态中,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而重新得到了如此之巨大的收获;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灵魂整个提高到这样的地步……”(29)在卢梭看来,社会状态使人实现了由愚昧、局限的动物向“真正的一个人”的根本转变,社会契约是“人”诞生的宣言,人们丧失了自然的自由却获得了更为广阔、文明、可靠而理性的社会自由——这才是真正的人类自由,唯有这种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30)

自然状态下,强力横行,奴隶式生存在所难免。社会状态下,权利约定,主人式生存方可实现。卢梭认为,强力不能构成权利,社会状态的达成“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31)“人民”的诞生,与“人”的诞生,是同一个过程,没有联合起来的人民就不可能有处于社会状态中的“人”。“人民”之所以能够形成,关键在于,那个“最初的约定”。“人民是通过什么行为而成为人民的”,这一问题被卢梭定义为“社会的真正基础”。(32)显而易见,社会状态是人们权能聚合后的产物,但在此过程中,又难免发生个人自由被妨害甚至被剥夺的情况。

如何缔造既保证公权能至上,又维护私权能增进的均衡机制?这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关切要旨。用他的话说便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卢梭认为,“这就是社会契约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33)这种社会契约的本质,卢梭用了一句简短的语言作了阐述:“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4)

确保政治共同体符合原初公约精神的关键在于,公权能与私权能的均衡必须有效实现。在《爱弥儿》中,卢梭有过这样的论断:“自然人本身自成一个单位,他是整数,是绝对的整体,他只对他自己或他的同类才具有比例关系。政治人则只不过是一个分数,他有赖于分母;他的价值就在于他对全体,也就是对社会体的比例关系。”(35)卢梭所谓的“比例关系”、“分数”、“分母”无非是要指明政治共同体所内蕴的均衡使命,唯有实现了基本的权能均衡,政治体才能称之为真正符合社会公约要求的“公共人格”,结合为公共人格的集体才能被称为人民。国家、主权者、政治体、政权等称谓都不过是对这种公共人格的不同角度之阐释。个人一旦加入人民这个集体就必须放弃所有的自然权利,并宣誓终生效忠,只要有轻微的违约行为就会丧失公民资格,恢复到自然状态。可以说,人民主权的形成是以个人自然权利的均衡化结合而成的,具有政治上的神圣性、权威性与至上性,任何有悖于“公意”的行为都会构成个人违约而退出政治共同体,不再是作为行使公共权威主体的公民,也不再是作为服从公共法律主体的臣民。

卢梭并没有将加入政治共同体作为个人必须的义务,同意并履行社会契约是个人自然权利的选择,退出社会契约也不会受到实在的国家法裁判。在这个意义上讲,卢梭是一位坚定的自然权利论者,在他心中,始终不愿接受一个事实:那就是公共联合会削弱个人权利,最好的状态是二者有机均衡、相互促进。他的立场因均衡而显得飘移甚至矛盾,所以他本人也成了争讼激烈的非议人物,要么大受赞扬要么饱受责难。如何公正对待卢梭,与如何有效理解卢梭之均衡论立场,紧密相关。

总而言之,卢梭所勾画的社会契约本质上讲是一种理想的均衡之约,是在均衡研究方法之下得出的均衡政体原则,离开了对均衡理性的把握,我们永远无法看清真正的卢梭以及他光辉、复杂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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