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洛克定理3:司法人权的委托是有条件的公共契约
尽管如此,洛克还是真诚地希图构造一个完美的国家司法框架。他睿智地指出,自然状态下的司法权有三个让人们放弃它的缺陷:“缺乏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乏一个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以及缺少权力来执行一项判决。”(11)为了补正这些缺漏,洛克创生了一种权利委托理论,用以解释司法人权的委托及其相应的公法要求。
在正式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洛克的权利委托理论与在他以前的种种权利让渡理论截然不同。现在,我们习惯于将这两种理论笼统对待。细究洛克的著述,我们不难发现,他其实是个鲜明的反权利让渡主义者。洛克反对权利让渡理论有三个理由:首先,让渡权利意味着人民自愿放弃对暴政的造反权,而这种造反权利是以原初的司法权为根据的重要人权。权利让渡说无疑是将人民当成愚蠢的傻瓜。其次,政治权力天然具有演化为苛政的本性。政府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走向腐溃。所以,不能对政治权力抱以绝对的希望和信任。再次,通过实证观察和亲身体验,洛克意识到,“人民革命是近代政治的永恒特征”。(12)即便是宗教、政治变革,也难以从根本上促使人民放弃、让渡其最终的反抗权。
既然权利让渡理论为洛克拒绝,那么,他又将以何种新的理论形式解释国家公权的建构呢?因为只有合理的解释,才能实现他所谓的对自然状态司法机制缺陷的弥补。事实上,洛克提出了权力契约理论,达到了他的目的。
首先,权力契约的达成必须基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最基本的信任。要达成这种信任必须双方在长期的博弈中形成制度化的妥协。历经某个时段的统治试验,双方都会学着理解对方,并给予各自利益以充分的关照和考量。信任感是历史形成的政治文化与氛围,不是随手可得的免费宣传单。
紧接着,权力契约的双方应当把握好难得的信任时机,通过积极的约定以及表达承诺的协定,达成明确的权力转移条款,构成政治社会并努力,使每个人都成为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直到这个政治生命宣告解体和完结。
所以,这样的评价对洛克是恰如其分的:“尽管洛克是一个天生的政治个人主义者,他也是一个传统的政治整体论者,因为同意使个人成为社会的主体,而社会则体现了政治权力并根据多数人的意志行动。”(13)一旦政治社会形成,最高的权力形态就不再是司法权了,而是洛克所谓的“立法权”。这种最高的立法权也是以原初司法权模态为蓝本运行的。“设置在人世间的裁判者有权裁判一切争端和救济国家的任何成员可能受到的损害,这个裁判者就是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所委托的官长,而由于这种裁判者的设置,人们便脱离自然状态,进入一个有国家的状态。”(14)
可以说,洛克视界中的立法权不过是司法人权进入政治社会后的变形,其背后的依据仍然是人民那种最原初但又是最崇高的司法主权。立法权的出现,是政治国家构建完毕的标志,同时,也是它从此以后将严格受到权力转移时的有条件的公共契约约束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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