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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学者关于法人本质的基本认识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民法学者关于法人本质的基本认识此处所谓法人的本质,与前面第三章中所论及的“财团法人的本质要求”不是同样的含义。萨维尼受罗马法个人人格理念的影响,认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法人之所以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是由于法律的拟制。但是,随着我国民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有关法人本质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地得到深化。

一、我国民法学者关于法人本质的基本认识

此处所谓法人的本质,与前面第三章中所论及的“财团法人的本质要求”不是同样的含义。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此处所谓“法人的本质”是沿用我国法人理论中一贯的提法——是指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在本质上为什么可以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或称为法人的主体性问题,王利明教授称之为“法人的性质”(1)。“是否像人处于物理性人的背景之后一样,法人的背景之后也存在着一个先法学的、发现了法律且具备法律人格的客观实体——这是一个有关对法人之本质的争论问题。”(2)从15世纪后期开始,这一问题就已成为学者所论证的一个焦点问题,主要可以分为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和法人实在说。(3)

法人拟制说为德国学者萨维尼(Savigny)所主张,并为普赫塔(Puchta)、温德夏特(Windscheid)所继受。萨维尼受罗马法个人人格理念的影响,认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法人之所以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是由于法律的拟制。

法人否认说认为,法人不必也不能被赋予独立人格,具体又可以分为无主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以及管理者主体说等多种学说。其中无主财产说为布林兹(Brinz)等所主张,认为法人无非是遵行一定目的的无主财产。受益人主体说为耶林(Jhering)所主张,认为法人财产的受益人才是法人的真正人格者,具体而言社团法人的人格归属于其社员,而财团法人的人格归属于其财团目的所涉及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管理人主体说为宾德(Binder)所主张,认为法人的人格其实是充任法人管理者的自然人。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并非法律技术的拟制,而是具有区别于其成员意识和利益的团体性意识和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法人实在说具体又可以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有机体说为基尔克(Gierke)所主张,认为在个人的意思之外,还存在有团体意思;在自然有机体之外,还有社会的有机体,法人就是具备团体意思的社会有机体。组织体说为法国学者米修德(Michoud)和撒莱叶(Saleilles)所主张,认为法人的本质不在于其属于社会的有机体,而是因为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组织,能够形成和表达自己的意志于外部。

除了上述的各种学说之外,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还有许多种,例如“社会作用说”、“法律效果归属说”、“责任财产分别说”、“相对属性说”、“政策拟制说”等。(4)19世纪德国最著名的法学家几乎都参加了这一问题的讨论,学者们基于不同的哲学观念,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很难说孰优孰劣。随着在《法国商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中法人主体资格得到立法的确认,“法人否认说”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有关法人本质的争议主要是围绕“法人实在说”和“法人拟制说”来进行的。我国民法学者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第一款关于“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之规定,采纳了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并且使这一学说一度成为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法人本质的通说。(5)但是,随着我国民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有关法人本质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地得到深化。有的学者认为,“法人之所以有权利能力,与自然人并无不同,均为法律所赋予……近代法人学说中的有机体说,虽然不无拟制说的某些痕迹,然而却闪烁着想象力的光芒,有其独具的认识价值”(6)。还有的学者认为,法人拟制说比法人实在说更具有合理性,能够更好地解释法人的有关基础理论问题。(7)还有的学者认为,虽然总体上法人实在说更具有合理性,更加符合社会实际,但是法人实在说也有其缺点,而法人拟制说也并非毫无道理。“法人实在说也有一定的缺点,主要是没有考虑到法人和自然人的区别。另外,该说将法人机构的行为认为是法人的行为,使得法人机构所从事的任何越权行为甚至是明显违反法人意志的对法人的侵权行为,都由法人负责,这不利于对法人的保护。”(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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