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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标准化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获取与处理类标准获取与处理类标准以测绘和地理信息数据获取与处理中各专业技术、各类工程中的需要协调统一的各种技术、方法、过程等为对象制定的标准。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获取、加工、处理和应用等的方法、过程、行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进行确定,从而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获取与处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产生的误差得到控制,保证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质量。

一、测绘标准化

(一)测绘标准化的概念

测绘标准是针对性很强的技术标准,具体是指某一测绘工序的条款,而且大家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定。测绘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按照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测绘领域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测绘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测绘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测绘标准是组织测绘生产和测绘成果应用的基本技术依据,其形式包括标准、规范、图式、规定、细则等多种。

(二)测绘标准的分类

截至2008年8月,我国现行的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共143项,其中国家标准75项,行业标准65项,指导性技术文件3项,具体分类数目见表2-1。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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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与描述类

定义与描述类标准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进行定义与描述,使得标准化涉及的各方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达到对地理信息的相对一致的理解,从而促进基础地理信息应用。这类标准属于基础性标准,通常被其他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引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定义与描述类标准共7个小类标准,标准总数预计约58项,现行标准33项,约占此类标准总数的45%,基本满足当前测绘生产需要。基于地理标识的参考系统、三维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影像要素分类与代码、三维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词典、航天影像和航空影像数据要素词典、公众版地形图图式、电子地图图式等标准是将来我国标准制定的主要任务。

2.获取与处理类标准

获取与处理类标准以测绘和地理信息数据获取与处理中各专业技术、各类工程中的需要协调统一的各种技术、方法、过程等为对象制定的标准。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获取、加工、处理和应用等的方法、过程、行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进行确定,从而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获取与处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产生的误差得到控制,保证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质量。

获取与处理类标准共包括11个小类标准,标准总数预计约226项,现行标准74项,约占此类标准总数的31%。现行的获取与处理类标准主要集中于大地测量、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光学航空摄影、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编绘、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与数据库建设等方面,如《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测量外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更新规范》等,都属于获取与处理类标准。

3.检验与测试类标准

检验与测试类标准是为检验各种测绘和地理信息产品(成果)质量,以检测对象、质量要求、检测方法及其技术要求为对象制定的标准。检验与测试类标准共包括5个小类标准,标准总数预计约46项,现行标准15项,约占此类标准总数的24%。如《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光电测距仪检定规范》、《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型接受机检定规程》等都属于检验与测试类标准。

4.成果与服务类标准

成果与服务类标准是为保证测绘成果满足用户需要,对一种或一组测绘和基础地理信息产品应达到的技术要求作出规定的标准。成果与服务类标准共分5个小类标准,标准总数预计约49项,现行标准14项,约占此类标准总数的33%。现行的成果与服务类标准主要集中在地形图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本产品方面。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数字地形图产品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1∶50000数字高程模型》等都属于成果与服务类标准。

5.管理类标准

管理类标准是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以测绘和基础地理信息项目管理、成果管理、归档管理、认证管理为对象制定的标准。管理类标准共包括4个小类标准,标准总数预计约28项,现行标准7项,约占此类标准总数的25%。《测绘技术设计规定》、《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等都属于管理类标准。

(三)测绘标准的制定

制定标准是指根据生产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制定过去没有而现在需要进行制定的标准。制定标准的工作量大,工作要求高,所用时间也较多,它是国家的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方面,反映了国家标准化工作整体水平。

1.测绘国家标准

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测绘国家标准:

(1)测绘术语、分类、模式、代号、代码、符号、图式、图例等技术要求;

(2)国家大地基准、高程基准、重力基准和深度基准的定义和技术参数,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的实现、更新和维护的仪器、方法、过程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公众版地图及其测绘的方法、过程、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4)基础航空摄影的仪器、方法、过程、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用于测绘的遥感卫星影像的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及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更新与维护的方法、过程、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6)测绘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2.强制性测绘标准

测绘国家标准及测绘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情况应当制定强制性测绘标准或者强制性条款:

(1)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2)建立和维护测绘基准与系统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与更新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4)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和认定;

(5)测绘行业范围内必须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码、生产与检验方法等;

(6)需要控制的重要测绘成果质量技术要求;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内容及其技术要求。

测绘行业标准不得与测绘国家标准相违背,测绘地方标准不得与测绘国家标准和测绘行业标准相违背。

3.测绘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1)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

(2)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

(3)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及有关重大专项实施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四)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职责

1.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测绘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测绘标准化规划、计划,建立测绘标准体系;

(3)组织实施测绘国家标准项目和标准复审;

(4)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和复审测绘行业标准和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5)负责测绘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工作;归口负责测绘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6)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在国家测绘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测绘标准化的有关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标准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

(2)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测绘标准化规划、计划;

(3)组织实施测绘地方标准项目;

(4)组织宣传、贯彻与实施测绘标准并监督检查;

(5)指导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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