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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中的精致化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提升中的精致化使法律之判准远离道德的一个可能途径是把这些问题装到另一个“盒子”,亦即放入法律规范的可适用性之中。为了进一步提升精致程度,人们可以尝试采用一种价值中立的可适用性定义。但是,无论人们可能选择何种概念化事物,在法律中都不免存在着道德估量的空间。

四、提升中的精致化

使法律之判准远离道德的一个可能途径是把这些问题装到另一个“盒子”(box),亦即放入法律规范的可适用性(applicability)之中。在这种关系中,几个精致的区别(sophisticated distinctions)被证明是有助益的。比如说,人们可以用某些大体上无可争议的事实——例如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和涉及语言和形式逻辑的同样无可争议的素材来界定法律有效性;在具体的情形中,道德商议(moral deliberation)则将决定着有效之法律的可适用性或者不可适用性。

为了进一步提升精致程度,人们可以尝试采用一种价值中立的可适用性定义。因此,Pablo Navarro(2001,251以下)阐发了下述关于法律规范之可适用性的理论:

●在规范之于法律案件(legal cases)的内在可适用性与外在可适用性之间作出区分;

●内在可适用性涉及法律规范的范围,而外在可适用性则涉及其效力;

●内在可适用性与其案件的关系是内在的(概念性的),但外在可适用性与其案件的关系则是外在的(非固有的);

●可废止性影响着法律规范的外在可适用性(或效力),但并不影响其内在可适用性(或范围)。

Navarro认为,一个规范的范围包括与经典逻辑(classical logic)相一致的逻辑后果。比如说,“任何车辆(vehicles)都不得进入公园”这一规范禁止小汽车、救护车等进入公园。但是在紧急情形下,该规范的效力并不是决定性的(conclusive);它可能意味着同意某辆救护车入内的一个制度化决定可以在法律上获得证成。我们刚刚提及的这个规范内在地适用于(或调整着)救护车的情形,但其效力并不是决定性的。其效力——而不是其范围——是可废止的;这即是说,它向那些可能依赖于道德估量(moral valuations)的例外开放。为了回答效力的问题,人们可能需要道德估量,但范围的问题则按照非道德的方式就可以获得答案。

在法律中,在有效性即可适用性(validity,applicability)的不同概念化事物(conceptualizations)与可废止性之间作出选择,需要依赖很多要素;而且,这些要素难以列举,更难以估量。但是,无论人们可能选择何种概念化事物,在法律中都不免存在着道德估量的空间。人们是选择表明这些估量决定着有效之法律为何的术语体系(terminology),还是选择仅仅表明何为可适用之法律的术语体系,或者选择可能暗示何为外在可适用之法律的术语体系,都是无关紧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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