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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算定及行使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破产债权的算定及行使(一)破产债权的算定破产债权的算定是指将数额未确定债权和未到期债权,以破产宣告为界点,换算为数额确定的金钱债权。这是使所有的破产债权等质化,从而实现破产债权公平受偿的必要措施。数额未确定债权,主要有涉讼未决的破产债权、定期债权、非金钱破产债权,以及用外币金额表示的破产债权。

四、破产债权的算定及行使

(一)破产债权的算定

破产债权的算定是指将数额未确定债权和未到期债权,以破产宣告为界点,换算为数额确定的金钱债权。这是使所有的破产债权等质化,从而实现破产债权公平受偿的必要措施。

数额未确定债权,主要有涉讼未决的破产债权、定期债权、非金钱破产债权,以及用外币金额表示的破产债权。在进行算定时,一般情况下应以破产宣告时的评估额作为破产债权额,评估先由债权人进行,然后将评估结果交由债权人会议审查,以判断其评估是否合理。未到期的破产债权,分为附利息的破产债权和不附利息的破产债权;在算定附利息的破产债权时,只需合并计算债权本金与债权到破产申请受理时的利息。

(二)破产债权的行使

破产债权行使的一般原则是:破产债权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这一原则应包括以下含义:其一,其债权经法院确认的,破产债权人均应按破产分配方案确定的数额或比例接受清偿;其二,破产债权人不得于程序外执行其债权,即使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取得执行名义或正在执行过程中,也不例外。其三,破产债权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是指不得行使实体权利,至于程序上的权利,债权人仍得行使;其四,这一原则不影响债权人自破产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获得清偿的效力;其五,这一原则并不影响以物权为基础的取回权、别除权的行使。[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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