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跨境资料转移与个人资料保护

跨境资料转移与个人资料保护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除欧盟成员国之间外,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个人资料保护水平仍参差不齐,跨境资料转移中的资料保护成为全球资料流动的主要障碍。不仅个人将失去对资料的必要控制,欧盟和成员国也无法对转移资料的后续处理实施有效的监管。对于前者,考虑到跨境资料流动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它们也为欧盟公民的资料隐私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欧盟赋予其成员国般的同等待遇,要求不得仅借资料保护之名限制向此类国家转移个人资料。

一、跨境资料转移与个人资料保护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计算机等信息处理技术的推动下,大量的个人资料可跨越国界,在分布于世界各地的众多资料使用人之间流转。[3]20世纪90年代前,资料跨境转移还只是特定当事方之间通过磁盘等笨重的物质储存媒介跨越边境传递信息的特定行为。如今,在互联网和信息时代,技术革新与社会沿革已彻底打破了传统的信息跨境流动模式。[4]信息变成世界经济中一种新型的“原材料”。[5]资料跨境转移成为跨国企业有效运作的生命线[6]跨境资料流动不仅是企业运作、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也成为全球化进程重要的内在推动力之一。[7]

固然个人资料在各国间自由流动与自由贸易一样能够提高人类的福利水平,但个人的资料权利也逐步被欧洲各国提升到保护人权的高度。一方面,应促进个人资料在各国政府和企业间自由流动,另一方面,也要给转移的个人资料提供适当的保护。由此,资料自由流动与保护个人的资料权利就成为一对主导跨境资料转移的基本矛盾。目前,除欧盟成员国之间外,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个人资料保护水平仍参差不齐,跨境资料转移中的资料保护成为全球资料流动的主要障碍。意识到资料保护具有国际性,它涉及政治、经济、科技等多重因素,同国家间的政治、经济等关系密切相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理事会、[8]欧共体和欧盟、[9]亚太经合组织[10]及联合国[11]等区域和国际组织从不同的角度,积极地介入跨境资料转移中的资料保护,融合与统一各国立法,尽量消除和减少资料隐私保护给跨境资料流动造成的障碍,加强各国在资料隐私跨境保护上的互助与合作。[12]其中,欧盟有关跨境资料转移中资料保护的法律制度最为完备。

对跨境个人资料转移,[13]欧盟确立了内外有别的两套制度。对内,为扫清个人资料在欧盟内部跨境流动中资料保护这一障碍,欧盟通过《资料保护指令》[14]给成员国划定了资料隐私保护水平的底线,禁止成员国借资料保护之名阻碍个人信息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15]对外,以保护欧盟公民的个人资料为目标,欧盟原则上禁止向不具备适当资料保护水平的第三国转移个人资料。[16]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为欧盟公民的资料隐私铸起一道“长城”,也给第三国从欧盟转移个人资料拉起了一帷“铁幕”。

个人资料一旦跨越欧盟边境,欧盟为其境内资料处理构建的完美法律监督机制将变得束手无策,对资料保护也可谓“心有余而力不足”。不仅个人将失去对资料的必要控制,欧盟和成员国也无法对转移资料的后续处理实施有效的监管。倘若第三国资料保护水平较高,欧盟自然可以高枕无忧。而实际上,欧盟境外的多数国家还未制定资料保护法,或即使已经立法,其法律的内容和执行机制也与欧盟指令大相径庭。为此,禁止向不具备适当资料保护水平的第三国转移资料就成为欧盟有关对外资料流动的基本原则。

总体而言,从欧盟向境外转移个人资料的法律依据有三:①经欧盟认定,第三国具备《资料保护指令》第25条(2)所指的适当的资料保护水平;②资料转移属于指令第26条(1)为保护优先性的公共利益或资料当事人的权益所规定的例外情形;③资料转移人采取了指令第26条(2)所指的充分保障措施。应该说,资料保护水平的适当性是第一项和第三项依据的灵魂。

根据资料保护状况,欧盟将第三国分为两类:一类具备适当的资料保护水平,另一类则不然。对于前者,考虑到跨境资料流动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它们也为欧盟公民的资料隐私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欧盟赋予其成员国般的同等待遇,要求不得仅借资料保护之名限制向此类国家转移个人资料。而对于后者,由于它们不具备适当的资料保护水平,欧盟原则上禁止向其转移个人资料。[17]

除了作为评定一国资料保护状况的标准外,资料保护水平的适当性还是欧盟断定资料转移人采取的保障措施是否充分的法律依据。[1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