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可以通过仲裁法仲裁的有什么纠纷

可以通过仲裁法仲裁的有什么纠纷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概念与特点所谓仲裁,亦称“公断”,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其他书面方式在事前、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对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同意双方选定的第三者居中作出判断或裁决,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活动。

第一节 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仲裁,亦称“公断”,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其他书面方式在事前、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对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同意双方选定的第三者居中作出判断或裁决,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活动。仲裁属于民间性质,仲裁机构是非营利性的市场公断组织,它与行政机关之间无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也无级别之分、隶属关系之分。仲裁是作为民间团体的仲裁机构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或授权解决其相互间纠纷的活动,因而在本质上是一种民间行为而非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

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当事人的自愿和自由选择为前提。

第二,仲裁有利于协作、团结,不伤感情。

第三,仲裁对其案件的处理程序简便,迅速及时,又具有权威性。仲裁方法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有较多的选择,处理案件迅速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四,仲裁不公开进行。

第五,仲裁收费低廉。

在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方式上,仲裁与诉讼既有联系(如均为解决纠纷的方式、诉讼对仲裁有监督作用、仲裁也要借助诉讼手段等),也有区别(如在法律性质、主管纠纷的范围、管辖权的取得、自由选择、遵循原则与制度、法律文书执行方式等方面不同)。

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方法,其优点有自主性、便利性、经济性、专业性和国际性;缺陷有仲裁员对当事人的归属感、仲裁员的专业局限性、仲裁裁决有错误的纠正可能不及时。

二、仲裁法概念和立法宗旨

所谓仲裁法,是指国家调整仲裁活动和由此而产生的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仲裁法是指国家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仲裁法是指仲裁法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仲裁法》共计8章80条,并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仲裁法》的立法宗旨由《仲裁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制定仲裁法的目的在于改革、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这既是市场经济需要多渠道、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行政司法制度和审判制度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结构和功能调整的必然产物。

三、仲裁法适用范围、制度及原则

(一)仲裁法适用的范围

从当事人角度讲,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当事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则不能仲裁。从仲裁事项上讲,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法律规定,经济纠纷案件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当事人之间因无权处分的某些身份关系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的案件,不能仲裁;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能仲裁;同时,涉及刑事案件的争端、违反证券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托拉斯法和宣告破产的案件也不能仲裁。

我国仲裁法也不适用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解决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

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法律关系。因而,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仲裁法的制度和原则

仲裁制度和原则,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我国法律的规定,主要有:

1.或裁或审制度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应诉并进行实质性答辩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一个经济纠纷案件,通过当事人有效的仲裁协议,有仲裁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法院不予受理;无仲裁协议(包括事前、事后),或仲裁协议无效,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则也不予受理。或裁或审,实行仲审分离,改变过去的先裁后审,一裁两审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制要求,有利于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

2.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的市场中介组织,实行自负盈亏,仲裁机构相互间是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无上下级之分,也无级别之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的原则还包括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公开仲裁原则、开庭仲裁原则、公正及时仲裁原则、依法独立仲裁原则;根据事实和法律仲裁原则,以及实行回避的制度,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和时效原则,还有法院监督原则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