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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政垄断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禁止行政垄断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及特征广义的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权力所作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同经济垄断相比,行政性垄断除具有垄断的一般特点外,其保护的对象多为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强制性指行政垄断主体作出的垄断行为在形式上具有不可对抗性。

第五节 禁止行政垄断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及特征

广义的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权力所作的限制竞争的行为。狭义的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享有行政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同经济垄断相比,行政性垄断除具有垄断的一般特点外,其保护的对象多为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行政垄断的具体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垄断主体地位的特殊性。行政垄断的行为主体,包括三大类,即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所属部门。

2.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与较强的隐蔽性。强制性指行政垄断主体作出的垄断行为在形式上具有不可对抗性。行政垄断的隐蔽性指行政垄断主体在限制市场竞争行为时,主要是通过制订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全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强制力的行业规章、地方性规章、命令、决定等方式,而不是通过限制某一具体经济组织的竞争来实现的。

3.行政性垄断是政府公权力干预所形成的垄断,具有政治危害性。

4.行政垄断是对竞争的实质限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是为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关系。

二、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几种行政垄断表现形式有:

1.地区垄断行为,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建立起来的市场壁垒行为。

2.行政强制经营行为,是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3.设立行政性公司,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4.部门垄断行为,政府部门借助经营者与自己存在隶属关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本部门经营者与他部门经营的公平交易。

三、行政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8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垄断行为包括:(1)强制交易;(2)妨碍商品自由流通;(3)限制跨地区招投标活动;(4)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的投资活动;(5)强制经营者从事违法的垄断行为;(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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