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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券投资有关的涉外金融机构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与证券投资有关的涉外金融机构(一)QFII法律制度1.概述QFII是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的首字母缩写。在我国,QFII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四、与证券投资有关的涉外金融机构

(一)QFII法律制度

1.概述

QFII是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首字母缩写。它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在我国,QFII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对QFII的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对申请者和托管人的资格条件、审批程序、投资运作和资金管理等作了规定。

2.资格条件

申请QFII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2)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3)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4)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QFII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4)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6)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7)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数额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审批。

3.监管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QFII、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QFII如有变更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调整注册资本,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在境内受到重大处罚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均应在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QFII如变更机构名称、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或发生了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如QFII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重新申领许可证;有重大违法行为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QFII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QFII所管理的证券账户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托管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将依法联合作出取消其托管人资格的决定。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可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QDII法律制度

1.概述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首字母缩写。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在我国,QDII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为了规范对QDII的管理,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投资运作以及监管等作了规定。

2.资格条件

申请QDII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证券公司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2)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即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3)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4)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QDII可通过合同委托境外投资顾问为其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成为QDII的投资顾问应符合一定条件:(1)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2)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3)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但境内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可不受此限制;(4)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QDII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1)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3)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4)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6)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3.监管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提供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活动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QDII有变更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变更投资顾问,境外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的,QDII应当同时报国家外汇局备案。

QDII如有变更机构名称,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或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在其发生后6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资格,并向国家外汇局重新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申请、投资额度备案手续。

QDII运用基金、集合计划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托管人违法、违规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作出限制其托管业务的决定。QDII、托管人等违反管理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可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注释】

[1]强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

[2]强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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