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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要求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确保向广大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持我国与国际化妆品标准的接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卫生部制定了我国的化妆品卫生标准。

一、化妆品卫生要求

化妆品卫生要求标准是评价化妆品质量的依据。为确保向广大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持我国与国际化妆品标准的接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卫生部制定了我国的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对化妆品的卫生要求如下。

(一)一般要求

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化妆品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必须确保化妆品具有良好的微生物学质量,不会成为传播疾病的媒介。

(二)原料要求

主要规定包括化妆品禁限用物质名单。一是根据欧盟的化妆品卫生规程,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入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

(三)终产品要求

(1)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且无感染性。化妆品成品中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如下规定:(1)化妆品成品中的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或1000CFU/g;而一些微生物学质量要求较高的化妆品,如眼部化妆品、口唇等黏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化妆品中的菌落总数则不得大于500CFU/ml或500CFU/g。(2)每克或每毫升化妆品成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3)化妆品成品中霉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或100CFU/g。

(2)对有毒物质的要求。化妆品中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量:汞不得超过1mg/kg(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铅不得超过40mg/kg(含醋酸铅的染发剂除外),砷不得超过10mg/kg,甲醇不得超过2000mg/kg。

(3)对直接容器的要求。化妆品的直接容器材料必须能够安全使用,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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