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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批判法学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种族批判法学与美国国内的民权运动相呼应,有力地支持了反种族歧视运动,无疑会对美国的立法、司法产生深刻的影响。种族批判法学正体现了这一思潮。后现代主义对真理表示怀疑,在法律方面表现为对法律的确定性和规范表示怀疑,以期动摇传统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其中,德尔加多、马苏达、威廉姆斯、克林萧等人关于种族批判法学的定义最具代表性。

第五节 种族批判法学

种族批判法学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从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中分离出来的一股新的法学思潮,它与女权主义法学共同构成了“后批判法学”。种族批判法学与美国国内的民权运动相呼应,有力地支持了反种族歧视运动,无疑会对美国的立法、司法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种族批判法学产生的背景

西方社会反种族歧视运动是种族批判法学产生的社会背景。美国少数种族采取直接行动反对种族歧视,比较著名的有1960年美国各地黑人为抗议公共场所的种族隔离而举行的大规模静坐示威运动,以及由1968年黑人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遇刺而引发的抗暴浪潮等。延续至今的少数种族反歧视运动改善了少数种族的受歧视状况,同时也为种族批判法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它是种族批判法学得以产生的最主要的社会背景。全球范围内反种族歧视运动的深入开展,也推动了种族批判法学的产生与发展。而种族批判法学的产生也得益于美国国内相对自由的学术环境。

二、种族批判法学的思想渊源

(一)美国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左派运动及后来的“文化多元”主义思潮

美国的新左派运动是20世纪60年代席卷西方社会的一场以青年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社会运动,美国国内的种族问题和60年代对越战争成为新左派运动产生的导火索,其贡献之一就是将种族主义问题和少数民族居住区的贫困问题提到了政治讨论的中心。而20世纪70年代末兴起的“文化多元”主义运动的基本主张是“文化多元”,否定西方主流文化,主张新学术。种族批判法学正体现了这一思潮。

(二)后现代主义思潮

后现代主义于20世纪50年代形成后即对美国乃至整个西方社会产生了极大影响。后现代主义对真理表示怀疑,在法律方面表现为对法律的确定性和规范表示怀疑,以期动摇传统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种族批判法学与后现代主义中的视角主义、解构主义和非理性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

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的社会理论”、“文化-心理革命理论”以及葛兰西的“领导权”理论,对种族批判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些理论认为,社会的病态及由此导致的人的病态,需要进行一场文化-心理革命以改变人的文化-心理结构,同时强调意识形态上的领导权对改变社会结构及制度的作用。种族批判法学据此认为,改变社会不合理的种族结构,需要通过意识形态方面的革命来实现。

(四)批判法律研究运动

种族批判法学是从批判法学中分离出来的,因此,种族批判法学与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存在密切的联系。两者都强调意识形态在社会改革中的作用,都以批判的态度和方法审视美国乃至整个西方社会的改革。

三、种族批判法学的兴起、发展及代表人物

在20世纪70年代批判法学研究运动兴起之初,就有部分学者以一种批判的态度审视种族结构领域。随着现实社会中种族冲突的加剧,种族问题日益受到众多批判法学学者的关注。1987年批判法学年会的主题就是“无声的呐喊:种族主义和法律”,它是种族批判法学形成过程中值得注意的一次会议,1989年种族批判法学第一次年会在美国威斯康星举行,并将这一学术思潮命名为“种族批判理论”(critical race theory)。

这一学术思潮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科罗拉多大学法学教授理查德·德尔加多(Richard Delgado),其代表作主要有《罗德格笔记》系列、《天上的学者:批判法律研究有少数民族所需要的东西吗?》;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德里克·贝尔(Derrick Bell),其代表作有《种族、种族主义和美国法》、《我们得救了吗?》;罗宾·巴内斯(Robin Barnes),其代表性论文有《种族意识》等;魏德曼那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海曼(Robert L.Hayman),其代表性论有《原则、叙述和种族现实之重构》、《种族批判法学和后现代制度传统》;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克伯尔·克林萧(Kimberle W.Crenshaw),其代表性论文有《种族、改革与退缩:反歧视法的转变与合法化》;海沃德·伯恩斯(W.Haywood Burns)及其论文《种族主义和美国法》;艾伦·弗里曼(Alan David Freeman)及其论文《通过反歧视法使种族歧视合法化》;其他还有查尔斯·劳伦斯(Charles Lawrence)、帕特里夏·威廉姆斯(Patricia Williams)、玛利·马苏达(Mari J.Matsuda)等人及其著作与论文。

四、种族批判法学的理论观点

(一)种族批判法学的定义

关于种族批判法学的概念,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德尔加多、马苏达、威廉姆斯、克林萧等人关于种族批判法学的定义最具代表性。他们认为,种族批判法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概括:(1)种族批判法学认为,种族主义是美国人民生活中的一种特有现象;(2)种族批判法学对法律的要求(如法律的中立性、客观性、无差别地对待有色人种等问题)表示怀疑;(3)种族批判法学对法学研究中的非历史主义提出挑战,坚持对法律进行历史的或将种族问题与法律的关系结合在一起进行分析;(4)种族批判法学强调,在分析法律与社会时,应当注意对有色人种和原始种族团体的经验知识的认识;(5)种族批判法学是一种学科际的,从其他学科或思想(如自由主义、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后结构主义、批判法学理论、实用主义等)中汲取素材的学科;(6)种族批判法学的目的是为了消除作为所有压迫性使得一部分的种族压迫现象。(36)

(二)对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批判

种族批判法学在承认与传统自由主义法学之间存在一定承继关系的同时,更多地采取批判的态度,甚至将权利斗争作为达到消灭种族歧视现象的手段都表示怀疑。种族批判法学认为,法律权利有以下四点缺陷:(1)缺乏稳定性;(2)非决定性;(3)具体化问题;(4)权利在政治上不但无益反而有害。这主要是因为权利的非决定性意味着人们无从得知权利请求能带来何种结果,因而无效;而权利的形式则往往受到社会强大的政治势力的干扰。

种族批判法学对传统自由主义法学的批判还体现在其对“形式上的机会平等”(formal equal opportunity)的批判。种族批判法学认为,“形式上的机会平等”政策存在以下缺陷:(1)传统的自由主义者及其所主张的这一政策,忽视了种族主义问题。(2)这一政策关于种族同一的可能性、优点或法律上的平等待遇,以及忽略法律意义上黑人与白人的区别等问题的设想是错误的。如果不考虑法律规则、原则、政策在现实中根本无法实现,而只强调各少数族已取得与白人平等地位的判断是没有根据的。(3)这一政策确立了白人优于黑人及其他少数种族的价值观念。

据此,种族批判法学提出了“不相称的种族平等”(asymmetrical conception of racial equality)概念,即(1)强调少数族通常在社会中被置于与白人不相称的地位上,并且反对种族差别即将消失或终将消失的观点;(2)将注意力集中于建构一个能够将社会的负担和利益按种族比例进行分配的社会。也就是说,为了建立种族平等的社会,必须对受歧视的少数族给予“种族授权”,即对受歧视种族给予更多权利以有助于达到种族平等的目的。

(三)对法律中立性的质疑

种族批判法学认为,种族主义已深深地渗入到现存法律体系之中,法律并非人们想象得那样中立,看似中立的法律结构其实是不平等的,是等级制度和阶级、种族偏见的融合。同时,认为反歧视法“非但没有解决我们社会中存在的种族歧视现象,反而使其日趋合法化”。(37)此外,种族批判法学对法律中立性的质疑还体现在对于“肯定性行动”的多元化态度上。“肯定性行动”的目的在于制止以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为基础的对他人的歧视。在种族批判法学中,有的学者(如帕特里夏·威廉姆斯)拥护肯定性行动,而有的学者(如德里克·贝尔、理查德·德尔加多)则对其持怀疑甚至反对的态度。在后者看来,肯定性行动的最大受益者仍然是白人而非黑人,因而,建议有色人种对这一肯定性行动持一种质疑的态度。

1.[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2.[美]罗伯特·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3.[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5.[美]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广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阅读书目

思考问题

1.什么是“后现代法学”?

2.简述批判法学的基本观点。

3.试述昂格尔的基本批判法学观点。

4.试述波斯纳的基本经济分析法学观点。

5.简述女权主义法学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批判。

6.简述种族批判法学对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批判。

【注释】

(1)朱景文.现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9-30.

(2)转引自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013.

(3)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016.

(4)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018.

(5)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018-1019.

(6)[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120.

(7)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024.

(8)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032.

(9)转引自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037.

(10)参见朱景文.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42-43.

(11)转引自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96.

(12)朱景文.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59.

(13)朱景文.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62.

(14)[美]罗伯特·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46.

(15)[美]罗伯特·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48.

(16)[美]罗伯特·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51.

(17)[美]罗伯特·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63.

(18)[美]罗伯特·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73.

(19)[美]罗伯特·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171.

(20)[美]罗伯特·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187.

(21)[美]罗伯特·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174.

(2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作者序言.

(23)[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作者序言.

(24)[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作者序言.

(25)[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44.

(26)[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86.

(27)[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89.

(28)[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99.

(29)[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13.

(30)[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76.

(3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51.

(32)转引自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090.

(33)参见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094.

(34)朱景文.现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58.

(35)朱景文.现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61.

(36)朱景文.现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69-270.

(37)朱景文.现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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