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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证券组织机构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国的证券组织机构中国《证券法》第五章到第十章对证券组织机构进行了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其会员实施自律性管理。

一、中国的证券组织机构

中国《证券法》第五章到第十章对证券组织机构进行了规定。依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组织机构分为以下几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结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自律性组织和政府监管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依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中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以该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在中国,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中国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中国证监会任免。中国目前已经设立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为证券交易方提供平台服务,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证券交易所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依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目前只设立了一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的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三)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

在中国,由于证券行业是特许行业,因此只有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才能经营证券业务。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在中国,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一些条件,包括公司章程合法、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信誉良好、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及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和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证券业务。

在中国,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但是,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四)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其中,资信评级机构是非常重要的一类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包括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3)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律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也是一类重要的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特别批准。

(五)自律性组织和政府监管机构

在中国,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主要是指证券业协会。1991年8月,中国即已成立了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其会员实施自律性管理。此外,中国早在1992年便成立了专门的证券业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法》中所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是指中国证监会。依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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