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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链接他人外汇币种走势图构成不正当竞争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7.4 擅自链接他人外汇币种走势图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某网络有限公司诉成都某软件有限公司擅自链接其外汇币种走势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北京某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成都某软件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某网络有限公司于2000年2月开办了“295”网站,其网址为www.295.net.cn。一审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7.4 擅自链接他人外汇币种走势图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某网络有限公司诉成都某软件有限公司擅自链接其外汇币种走势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某软件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某网络有限公司于2000年2月开办了“295”网站,其网址为www.295.net.cn。被告成都某软件有限公司在此前开设了财智网,其网址为www.imoney.com.cn。两公司开设的网站中均有关于金融信息服务的内容。

原告公司起诉称: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合作开通某网站,并在该网站的外汇中心频道内开设了“交易走势图”栏目,发布经本公司独家绘制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以下简称外汇币种走势图)。为开设此栏目,专门组织专业软件开发人员制作了用于整理外汇数据的程序,并投入了大量的物力,“交易走势图”现已成为某网站最受欢迎的知名栏目之一。2000年6月,被告公司未经本公司许可,在其开设的财智网上越过原告公司网站主页,直接对“外汇币种走势图”建立链接,其行为足以使访问者误以为财智网是“外汇币种走势图”的开发制作者,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公司答辩称:本公司在开办的财智网上曾对原告网站上的“外汇币种走势图”建立链接,当得知原告公司不同意这种链接后,随即取消了链接。本公司认为被链接的“外汇币种走势图”并没有独创性,不具备作品的构成条件,在建立链接时也没有对其做过任何修改,所以这种链接并不会导致访问者的误认。本公司没有因此获得收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涉案“外汇币种走势图”在原告公司“295”网站上的页面显示状态是一幅独立于页面背景内容的图形,标题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内容是以曲线图的形式在其网站的外汇频道中发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所提供的外汇交易牌价即时行情,图页本身没有制作者的标志和署名。2000年6月中旬,被告公司在其所开设的财智网上,未经原告公司的许可而越过“295”网站主页直接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完整地链接到财智网的外汇中心栏目下。链接期间,被告公司没有对该图整体的显示状态进行修改。8月中旬,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取得联系,在得知对方不同意此链接行为后,随即自行取消了链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网站经营者,彼此之间存在商业上的竞争关系,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公司的许可,擅自对原告公司网站主页以下的次页面内容进行深层链接,其行为违背了原告公司的意愿,应属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3日判决如下:(1)成都某软件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在所开办的网站上对北京某网络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建立链接;(2)成都某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某网络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3)成都某软件有限公司向北京某网络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5 000元;(4)驳回北京某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理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公司的许可,越过原告公司的网站主页,直接将“外汇币种走势图”链接至其外汇中心栏目下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被告链接原告网站“外汇币种走势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公司认为被告的涉案链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访问者会误以为该外汇币种走势图的发布者是被告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被告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虽然原告的外汇币种走势图可能无法获得著作权法律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可以随意加以使用。毕竟原告公司在外汇币种走势图的制作发布方面作出了一定的投入,法律应该如何保护其相关的民事权益呢?这首先涉及关于竞争行为的判断问题。

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也大多包括违反诚实信用与公平竞争的商业行为。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率先正式将不正当竞争纳入知识产权法的规制范围。该公约第10条规定,“成员国保证为联盟成员国国民提供有效的保护以制止不正当竞争”,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所有违反工商业诚实惯例的竞争行为”,并且具体列举了三类应予特别制止的行为,即混淆行为、毁誉行为和令人误解的行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认定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的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定,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正当的竞争方法和不正当竞争或欺骗性的行为或做法,均为非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从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立法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发生在有竞争利益关系的主体之间。

本案原告、被告设立的网站均设有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内容,因此,足以认定二者之间确实存在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直观地体现在网站访问量点击率)的竞争上。被告擅自将原告的外汇币种走势图链接到自己的栏目下,不仅会导致访问者对发布者身份的误认,甚至会以为被告公司与建行北京分行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这种资料来源上的混淆不可避免会影响网络用户对于原告公司网站的访问量。

由此可以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公司竞争条件的非法利用,同时在行为结果上,被告不仅增加了自己的交易机会,而且获得了原本属于外汇币种走势图制作者的原告公司一部分市场优势,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的“搭便车”行为毫无疑问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法律上应该怎样规制对他人网页内容设置链接的行为

在当今的互联网上,网站之间相互设置链接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经营方式,虽然目前对于网站之间相互设立链接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但是在IT业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如果未经双方协商或得到许可,擅自对他人网站制作、发布的信息实施链接是违反行业规则,并被普遍反对的。由于互联网经济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其通常也被比喻为“注意力经济”,一个网站所吸引的访问者越多,给其带来相关经济利益就越大,所以经营者均努力通过制作精彩、独特的内容以吸引访问者的注意力,并使访问者记住发布这些内容的网站。这些独特的内容一旦被他人直接链接,访问者通过设链网站看到的内容已经不能准确地反映出制作者的身份,从而导致访问者误认,而这种误认的必然结果将是设链网站访问者增加而真正内容制作网站访问者减少,最终使被链接网站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已经逐渐形成共识:对于一些由于立法的原因而未被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必要的保护,尤其是保护新兴智力成果或者工商业成就。本案中所涉及的“外汇币种走势图”的法律保护,就是一个重要例证,域名的法律保护也是其中一例,而更多的网络民事纠纷也可以找到相似的解决途径。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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