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正是基于这些理由,刘宪权教授认为,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虽然与所解释的刑事法律的时间效力具有紧密的联系,但必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最后,刘宪权教授认为刑法司法解释也应该坚持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刘宪权教授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的观点已被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所采纳。

二、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是指有关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失效及其溯及力问题。长期以来,理论上对此问题争议颇多,司法实践运用则更不统一。对此问题刘宪权教授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首先,刘宪权教授认为刑法司法解释应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理由如下:首先,我国的刑法司法解释在某种意义上已经不仅仅只是对刑法条文文字表面上作一般性的阐释,事实上,在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刑法司法解释已经成为必须遵循且在某种程度上是首选的重要依据。其次,在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今天,新的司法解释虽然不能创制新的法律,但由于刑事法律本身具有的一定的模糊性和抽象性,故事实上“扩张性”的刑事司法解释确实在起着弥补刑事立法欠缺的作用。再次,我国的司法解释除了在理论上具有严格的“依附性”特征之外,还明显具有相当程度的“滞后性”特征。正是基于这些理由,刘宪权教授认为,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虽然与所解释的刑事法律的时间效力具有紧密的联系,但必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其次,刘宪权教授认为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应以发布或规定的日期为标准。在此问题上刘宪权教授不同意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应同刑法生效的时间相同的观点,因为此观点显然忽视了刑法司法解释本身具有的独立性特征和相对刑法条文而言的滞后性特征,其仅仅突出强调了刑法司法解释的依附性特征。

最后,刘宪权教授认为刑法司法解释也应该坚持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对此原则,刘宪权教授主要解决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条文颁布实施以前的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第二,刑法司法解释对其所解释的刑法条文实施后而自己生效之前所发生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第三,刑法司法解释对其解释的刑法条文实施以后而其自己生效以前已有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新的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刘宪权教授认为刑法司法解释虽然是对刑法适用问题的解释,但其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问题,应该以刑法司法解释发布或者规定的日期作为其生效的时间。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应根据其本身的特点,严格以从旧兼从轻原则为准。刘宪权教授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的观点已被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所采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