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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法分析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法分析贾 楠 吴 波[1]内容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将“恶意欠薪”行为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欠薪入罪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法分析

贾 楠 吴 波[1]

内容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将“恶意欠薪”行为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该罪名进行正确诠释和适用时应把握以下五个方面:根据法条规定的两种行为方式来准确认定“恶意”;“劳动报酬”应该作出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还包括无效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但不包含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应根据劳动报酬纠纷的简繁之别来确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中的“政府有关部门”;注意劳务派遣和建筑工程承包、分包、转包等特殊劳动法律关系中犯罪主体的认定;应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探讨该罪减轻和免责事由中的“提起公诉前”。

关键词 恶意欠薪 劳动报酬 主体 免责事由

恶意欠薪是指用工单位或者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有能力支付工资的情况下,故意不支付或拖欠,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恶意欠薪”现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顽疾,早在2003年10月,温家宝总理帮助重庆云阳民工熊德明的丈夫讨薪2300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便立即引起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此后,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规定以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并专门着力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全国范围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清欠民工工资”运动。令人遗憾的是,欠薪“年年清欠,年年欠”仍然是不争的事实。据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估计可能在1000亿元左右。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分布在各地的进城务工人员有9400万人。按这一统计数据计算,全国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人均1000元左右。[3]由恶意欠薪所引发的极端行为频频发生,如“自杀”讨薪、“暴力”讨薪,特别是2010年河南农民工“开胸验肺”讨薪事件的发生更是震惊了全国。劳动者集体上访、堵塞交通、围堵工厂等群体性欠薪纠纷事件屡有发生,“恶意欠薪”已经由民事性质的劳资关系纠纷升级为关涉社会稳定的公共事件,其既是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从2005年至2009年,几乎每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修改刑法而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直至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011年4月13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刑法》第276条之一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来已久的“恶意欠薪”难题,终于等来了刑法的关注。刑事立法层面直击恶意欠薪,是推进和加强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是民生诉求、社会现实、立法规制的高度统一。恶意欠薪入罪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4]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客体是劳动者的财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立法者将其放置在第五章侵犯公民财产罪,意味着本罪的主要客体是劳动者财产权;其犯罪客观方面表现在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通过对该罪的细致分析,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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