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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坠车身亡,铁路失职赔偿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7-1 游客坠车身亡,铁路失职赔偿案例介绍2005年5月10日,L市居民刘某与其妹夫杨某从该市乘火车去G城旅游。然而,该次列车的列车长、乘警及列车员竟然对刘某坠车身亡一事毫无察觉,说明他们缺乏对旅客安全的关心,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因此,旅客服务部门的管理者及其工作人员应从此事故中吸取教训。

7-1 游客坠车身亡,铁路失职赔偿

案例介绍

2005年5月10日,L市居民刘某与其妹夫杨某从该市乘火车去G城旅游。乘车期间,刘某去餐车就餐,杨某在座位上睡觉,11日晚列车到达G城时,杨某发现刘某不见了。于是,他向列车员询问是否见到刘某下车了。列车员告诉他,当列车运行到C城至B镇区间时,旅客李某、王某向他们反映,称发现一名旅客跳车。列车员听到反映后,立即向列车长做了汇报。列车长和乘警遂向李某和王某取证,并广播寻找跳车者的同行人,但没有结果。5月12日列车返回途经C城时,列车长、乘警及安全员还下车到C城车务段,向该段负责安全的谭某询问昨天是否有旅客跳车,谭某称未发现。3人即返回L市。

5月13日7时40分,B镇派出所电话通知B镇火车站,称在该镇附近的铁路沿线下坡处发现一具男尸。B镇火车站副站长曹某与派出所干警陈某于当日9时到现场,对尸体进行了检验及照相,并在死者身上查到车票2张、人民币50元,以及电话号码本等物品。B镇火车站当日下午将尸体和遗物移交给C城车务段的谭某处理善后事宜,并电话通知了L市列车段。次日上午又按电话号码本的记载通知了死者亲属。刘某的父亲等3名亲属于16日到C城车务段,确认了死者是刘某后,要求进行法医鉴定。谭某称车务段不能也无权做此鉴定。5月28日,刘某尸体火化,C城车务段垫付了丧事处理费1 600元。5月29日,C城车务段事故处理委员会的代表谭某根据列车移交的李某、王某2人关于发现有人跳车的证明,以刘某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为由,与死者之兄就善后问题签订了《旅客意外伤害事故调查处理协议书》,向刘某的父亲发放了一次性保险金3 500元。刘某的父亲回家后,根据C城车务段提供的证人姓名及地址去查找证人,结果一个是无此地址,一个是无此人名。刘某的父亲认为,刘某并非死于跳车,因此C城车务段和L市列车段对刘某的死亡负有责任,遂向L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和原告、被告双方的辩论,最后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革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由于刘某在乘车过程中不明原因地死于车下,证人不详,因此,依照《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赔偿及保险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

(李红)

案例分析

本案例暴露出个别旅客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缺乏安全服务意识。刘某在乘坐火车旅行期间不幸坠车身亡,无论是自杀还是不慎失足,都反映出该列车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着漏洞。作为旅客运输服务部门,列车应为旅客提供安全周到的服务。然而,该次列车的列车长、乘警及列车员竟然对刘某坠车身亡一事毫无察觉,说明他们缺乏对旅客安全的关心,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

在本案例中,当目击证人李某和王某向列车员反映有人跳车时,尽管列车员及时向列车长和乘警作了汇报,但是,他们竟然连目击证人的准确住址和身份都没有调查核实清楚,结果当刘某的父亲就铁路方面关于刘某之死系自杀的结论提出质疑时,铁路方面提供的两名目击证人居然都无法找到。由此可见,个别铁路客运服务人员的粗枝大叶、不负责任,不仅给刘某的父亲弄清其子死亡的真实原因增加了困难,也使铁路部门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旅客服务部门的管理者及其工作人员应从此事故中吸取教训。管理者应加强对员工安全服务意识的培养;工作人员应端正工作态度,改进工作作风,增强责任心,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的旅行环境和良好的客运服务。

(梁智)

案例思考

1.本案对旅游服务部门管理者有什么教育意义?

2.请你指出列车服务人员在本案中的工作失误。

3.你认为导致本案例中列车服务人员工作失误的原因是什么?你对此有何建议?

(汪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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