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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中外贸易的洋行制度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加强对中外贸易的控制,清政府建立了行商制度,即由官方指定商人充当对外贸易的经纪,总揽对外贸易,承保缴纳外商船货关税,并负责转达、承办官府与外商的一切交涉。

第三节 严格控制中外贸易的洋行制度

清朝在入关后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奉行严厉的海禁政策,康熙统一台湾后开海贸易,但习惯于马背上驰骋的满族贵族对于管理中外贸易缺乏经验与自信。为了加强对中外贸易的控制,清政府建立了行商制度,即由官方指定商人充当对外贸易的经纪,总揽对外贸易,承保缴纳外商船货关税,并负责转达、承办官府与外商的一切交涉。乾隆时期一口通商以后,洋行制度的建设就更显得重要,在洋商的选任、洋商的职责、洋商的权限等很多方面,清政府不断制定规则,不断完善洋行制度。通过洋行制度,清政府完全控制了广州的对外贸易。

一、洋行制度的建立

清政府开放海禁并设立粤海关管理对外贸易,首任粤海关监督宜尔格图到任后便与两广总督吴兴祚、广东巡抚李士桢商议具体的管理办法,于康熙二十五年发布了《分别住行货税》,组建了金丝行与洋货行,分别办理国内商业贸易和国外进出口贸易业务。文告规定:“省城、佛山旧设税课司,征收落地住税。今设立海关,征收出洋行税。地势相连,如行、住二税不分,恐有重复、影射之弊。今公议:设立金丝行、洋货行两项货店。如来广省本地兴贩,一切落地货物,分为住税报单,皆投金丝行,赴税课司纳税。其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分为行税报单,皆投洋货行,候出海时洋商自赴关部(粤海关)纳税”(28)。凡国内贸易皆需赴税课司纳税,对外贸易则赴海关纳税。根据这一文告所组成的洋货行是在清朝对外贸易发展史上具有特殊地位的“广州十三行”的雏形,也是广州行商垄断制度和代理报关制度的开始。

洋货行建立之初,经营“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既可以经营进口洋货,又可以经营出口土货。乾隆初年,洋货行共有二十家,乾隆二十五年,洋货行分为外洋行(公行)、本港行和福潮行(海南行),“外洋行专办外洋各国夷人载货来粤发卖输课诸务;本港行专管暹罗贡使及夷客贸易纳饷之事;福潮行系报输本省潮州及福建民人往来买卖诸税”。乾隆六十年,革除本港行,其本港事务划归外洋行兼办。嘉庆初年,洋商屡次表示不愿兼办本港业务,粤海关监督佶山奏请获准,将本港行裁革归入外洋行兼理。嘉庆十八年,粤海关监督德庆奏言:“窃照外洋夷商,重译梯航,来广贸易,全赖洋行商人妥为经理”。“道光九年,监督延隆奏言:窃照粤省外洋行,从前共有十三家,在西关外开张料理各国夷商贸易,向称十三行街,至今犹存其名”(29)。清朝官文书中一般把外洋行称为广州洋行、洋商、十三行,民间所说的洋货行、外洋行、十三行其实都是指外洋行。广州洋行作为清朝官设的对外贸易特许商,其职能是为外洋贩来货物及出口至外洋货物代外商向粤海关报关,经粤海关派员在洋货行仓库内查验核明税额,由该行商人赴海关缴纳关税,并代清政府管理外商和管理相关的外贸事务。所以说,“行商身兼商务与外交双重身份”(30)

二、充任洋行商人的资格与条件

洋行制度,是清政府严格限制对外贸易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要严格管理一切来华贸易的外商,保证交易秩序的稳定,保证对外贸易税收的增长,保证整个对外贸易完全掌握在清政府的手中。因而,由谁来充任洋行商人,就成为能否发挥洋行制度管控作用的基础。

“商得其人则市易平而夷情洽,商不得人则逋负积而饷课亏”。这是《粤海关志》作者梁廷鰓对选择洋行商人重要性的高度概括。对外贸易的规模通常都比较大,而由若干家洋行商人垄断全国的主要对外贸易,总规模一定也很大,“洋商承揽夷货,动辄数十万两;承保税饷,自数万两至十余万两不等。非实在殷实诚信之人,不克胜任”。因而充任洋行商人的首要条件无疑是其资本实力的雄厚程度,从清朝的实际情况来看,越到后来越强调充任洋行的条件必须“身家殷实”。初期的洋货行由于贸易规模还有限,因而对商人的资本状况的要求还不甚苛刻,商人只要向抚院甘结领帖,即可取得行商资格。乾隆以后,凡充任洋行商人必须有一到两个保商提供担保。嘉道时期,清政府规定:“嗣后如遇选新商,责令通关总散各商公同慎选殷实之人,联名保结,专案咨部备查”(31)。显然,充任洋行商人的条件越来越苛刻,程序越来越复杂,从一人担保到集体担保,从督抚批准到中央政府批准。清政府还规定:“除遇十三行内有歇业者,准其联保承充外,不得无故添设一商”(32)

三、官府饬令总商管理行商

行商的家数并不固定,少的时候只有几家,通常则十几家,多的时候则二十多家,尽管在理论上由洋行商人来经纪中外贸易,但诸洋行商人如何与外商、散商和清政府保持相对和谐的关系,则是实践中的一个大问题。为此,早在康熙五十九年,洋行商人们就建立了类似于行会的组织,即所谓公行。据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记载,当时的公行还制定了十三条行规,强调遵守海关管理,垄断大宗贸易,中外商人平等交易,洋行内部利益均沾。但洋行建立的公行,力量过于强大,遭到中外不同利益集团的非议,乾隆三十五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和粤海关监督德魁强行解散了公行。

为了更好地管理对外贸易,协调各方的义务关系和利益关系,在公行被解散之后,嘉庆十八年,在粤海关监督德庆的奏请下建立了总商制度。在德庆看来,洋商承揽的外贸业务金额巨大,直接关系到清政府的海关收入,因此“仅凭一二商保,即准充商,并不专案报部,本非慎重之道”。因为在洋商中间存在着“不肖疲商”进行恶性竞争,在外国商船进口时与外商私议货物,情愿贵买贱卖,只图多揽生意,结果造成亏损,无力完税,究其原因,就是“向无总商办理”,洋商中间没有统一的规则和协调,各洋商自行其是,进行着无序的竞争。对此,他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今欲整关务,须察商情;欲除弊窦,须专责任。惟有于各洋商中,择其身家殷实、居心公正者一二人,饬令洋行事务,率领各商与夷人交易货物,务照时价,一律公平办理,不得任意高下,私向争揽。倘有阳奉阴违,总商据实禀究”。并强调对新充任洋商的选拔机制,“嗣后如遇选新商,责令通关总散各商公同慎选殷实之人,联名保结,专案咨部备查。倘所举不实,或有亏欠饷项情事,着落原保商赔缴。其因事革退者,亦随咨部注销,令每年满关后,仍将商名造册,随同各册档送部查考”。嘉庆帝批准了德庆的奏请:“着照该监督所请,准于各洋商中身家殷实、居心诚笃者,选派一二人,令其总办洋行事务,率领众商公平整顿。其所选总商,先行报部存案。遇有选充新商时,即责令通关散总各商公同联名保结,专案咨部。如有黜退,报明注销。并于每年满关日,将商名通行造册送部,以备稽考”(33)。这样,清政府在行商中间建立了总商制度。

四、洋行制度有效控制对外贸易

清朝发源于东北地区,经济相对落后,更不熟悉对外贸易。入关以后,长期的军事对峙局面曾导致清政府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甚至还在许多地区进行所谓迁海,中国历史上并不发达的对外贸易几乎被完全中断。康熙统一台湾以后,面对地方督抚的开海声浪,才决定开放海禁,在东南沿海设立四海关,管理对外贸易。其中广州就是最重要的海关之一,乾隆时期由于英国商人“洪仁辉事件”而改为一口通商以后,广州就成为外商前来中国贸易的惟一口岸,其地位也就更加显赫。清政府建立洋行制度,通过洋行来管理来华贸易的商人并作为来华商人的经纪人,就是寻求禁止对外贸易与开放对外贸易之间的平衡,适当缓解国内外对开展中外贸易的强烈需求,保证清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对外贸易获得财政收入,同时又要把外国商人来华贸易对中国各方面的冲击降到最低。

概括来说,行商主要负有以下四方面的责任:第一,承揽进出口贸易。清政府把广州进出口贸易的全部业务交由洋行商人,外商来到广州进行贸易,不能直接报关,不能直接与中国广大实际供应商或采购商洽谈生意,既不能直接销售货物,也不能直接购买货物,必须完全由广州洋行商人代销代购,“洋船开载来时,仍听夷人各投熟悉之行居住。惟带来货物,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销售,所置回国货物,亦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代买”。来华商人“买卖货物,必令行商经手方许交易”(34)。第二,代理外商报关缴税。外商不能亲自到粤海关报关纳税,从洋行制度设计的根本宗旨来说,就是要通过给予洋行商人以经营对外贸易的特权,来使之为清政府效力,所以行商对政府的主要责任是“承保税饷”。也就是要求所有行商要确保来华贸易的外国商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清政府制定的海关税则缴纳税款,“凡外洋夷船到粤海关,进口货物应纳税银,督令受货洋行商人于夷船回帆时输纳;至外洋夷船出口货物应纳税银,洋行保商为夷商代置货物时,随货扣清,先行完纳”(35)。可见,洋行商人首先要担保外商完成税款缴纳任务,确保清政府的财政税收稳定增长。第三,担保外商遵守法规。外国商船来到广州贸易,就一定有一行商进行担保,既要对外商偷漏关税负责,又要对这艘外国船上一切人员的行为负责,一家洋行不能完纳税款和不能偿还外商货款,所有洋行商人都要承担连带赔付责任。道光十五年两广总督卢坤在增补修订的《防范贸易洋人章程》中对行商的担保做了一个概括性的总结:“查夷船来粤旧例,系由各洋商循环轮流具保。如有违法,唯保商是问。”“外人有犯法者,如杀人,如掳掠,如走私漏税,皆唯行商是问。”(36)随后规定:“嗣后夷船到粤,照旧听其自投相信之行为认保。一切交易货物,请牌完税公事,均由认保承办。”(37)这种担保对行商的损害非常之大,一旦出现外商违法或因此导致涉外争端,行商就会受到株连,嘉庆十二年的海王星号案、嘉庆十五年的黄亚胜案、道光元年的德兰诺瓦案,都是明证。行商们为了维持贸易的正常进行,平时就必须向督抚及海关监督等官员送礼讨好,一遇事件,就千方百计大笔贿赂,以求事态尽快平息。如此看来,充当洋行商人的门槛很高,获得对外贸易垄断权的代价还是很大的。第四,充当外商与官府的中介。外商同中国政府的一切交涉事宜也必须由洋行商人来代为沟通并传递信息,清政府的一切命令、文书均由行商向外商传达及监督执行。清朝大官们耻于与外商见面,只管制订令人眼花缭乱的条文,一旦出了问题,便唯行商是问。在广东地方官员看来,“英吉利国在广东贸易,该国向设有公班衙名目,管理通国买卖,设立公司。该公司派有大、二、三、四班来粤,总理贸易事务,约束夷商”(38)。这里的“大班”即是对英国东印度公司派驻广州机构负责人的称呼,清朝地方当局对涉外事务的管理,许多方面是通过行商与大班的往来合作而完成的。东印度公司和散商往往通过大班向清地方当局呈禀,反映他们的利益或要求。1833年12月10日,英国枢密院公布了一道国王的委任令,任命律劳卑男爵(William John Lord Napier)为管理英国臣民对华贸易的总监督,一般称为商务监督。首相巴麦尊又指令律劳卑到广州后应立即以公函通知总督,“要他采取步骤把他自己由一纯商务监督——中国人心目中的大班身份,变成一个代表英王的使节身份”(39)。1834年7月15日,律劳卑抵澳门,25日擅自抵达广州。律劳卑向行商表示,他要立刻以适合于英王代表身份的方式,直接与总督往来,并在拟给总督卢坤函中“声称他有保护与促进英国贸易之权,并得依情形之需要,行使政治与司法权。”(40)清朝地方当局对律劳卑这位新来的“夷目”违例来到广州感到不满,对其所投公函拒绝接受。依清朝惯例,“当查中外之防,首重体制,该夷目律劳卑有无官职,无从查其底里,即使实系该国官员,亦不能与天朝疆吏书信平行,事关国体,未便稍涉迁就,致令轻视。”于是,总督卢坤等“随饬广州协副将韩肇庆,谕以天朝制度,从不与外夷通达书信,贸易事件,应由商人转禀,不准投递书函”;“复摘叙历次奏定夷人贸易条款,谕饬洋商传谕开导,并告以外夷在粤通市,系圣朝嘉惠海隅,并有以区区商税为重。该国贸易已越一百数十年,诸事均有旧章,该夷目既为贸易而来,即应遵守旧章。否则不准在粤贸易等情,前后四次,反覆晓谕”(41)。直至钦差大臣林则徐赴广东主持禁烟时,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义律仍不能与清朝官员进行直接公文来往,凡事均须经行商代传。道光十九年三月(1839年4月)间,洋商伍敦元等送到义律呈递钦差大臣一禀,由广州府呈缴。

由此可见,行商既是外商来华贸易的经纪人,又是清朝前期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指定代理人。他们亦商亦官,半商半官,既是清政府与外商之间的惟一联系渠道,又是外商来华贸易的惟一销售产品与采购货物的渠道。他们既管贸易又管外交,他们决定着来华商人贸易的成败和散商可否分享对外贸易的厚利。一切贸易活动,诸如货物的购销、关税的交纳等一切业务均由洋行商人来操作,其所有食宿和行动均在行商的掌控和看管之下,使行商完全控制着中外贸易的商人及其业务。外商只是住在商馆内等候货款收支和返航消息,完全与中国市场隔绝。换句话说,只要清政府控制住了行商,就完全控制了来华贸易的外国商人,也就进一步控制了中外贸易的节奏和规模,使对外贸易不致失控,使对外贸易一直处于封建政府允许的范围内。

其实,清政府设立海关,通过海关也可以控制对外贸易和外国来华商人,但粤海关监督几乎是清一色的满族人,各地总督绝大多数是满族人,这些尸位素餐的满族贵族及高官显贵对于有效管理对外贸易并无信心,而广州自秦汉以来对外贸易就非常发达,唐宋以后无疑是中国的对外贸易中心之一,特别是明代以后的澳门被西方商人长期占用,与之打交道的中国商人当然更了解西方商人,清政府既要开放海禁,又想绝对控制对外贸易,既不想完全由官府垄断对外贸易,又不想让中外商人自由开展贸易,于是就授权广州的洋行商人来代清政府管理对外贸易,作为中外贸易的经纪人。可见,广州洋行商人介乎外商、华商和官府的三角关系之中,成为清政府严格控制对外贸易的有力工具,清政府控制了行商就控制了对外贸易。

【注释】

(1)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7,户部、关税、考核。

(2)梁廷鰓《粤海关志》卷15,行商。

(3)《清朝历朝皇帝圣训》卷27,理财

(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6,户部,关税。

(5)梁廷鰓《粤海关志》卷7,设官。

(6)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

(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2-193.

(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8-209.

(9)《清高宗实录》卷317,乾隆十三年六月乙卯。

(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 345.

(11)《清宣宗实录》卷158,道光九年七月乙亥。

(12)《清世宗实录》卷32,顺治四年六月丁丑。

(13)秦国经.从清宫档案看英使马嘎尔尼访华历史事实∥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英使马嘎尔尼访华档案史料汇编[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

(1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510,礼部,朝贡。

(15)历代宝案(第一册)[M].台北:台湾大学,1972:469.

(16)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510,礼部,朝贡。

(17)梁廷鰓《粤海关志》卷21,贡舶一。

(18)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510,礼部,朝贡。

(19)梁廷鰓《粤海关志》凡例。

(2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十二年四月十八日,闽浙总督客尔吉善奏。

(2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三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福州将军明福奏及所附清单。

(22)参见刘兰青《论清朝中琉封贡与贸易的关系》,见《第三届琉球中国交涉史研讨会论文集》第226页,日本冲绳县教育委员会。

(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硃批奏折,乾隆五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粤海关监督穆腾额奏。

(24)梁廷鰓《粤海关志》卷21,贡舶一。

(25)《清圣祖实录》卷25,康熙七年三月丁卯。

(26)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514,礼部,贡献。

(27)《大清律例》第225条,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附例707。

(28)李士桢《抚粤政略》卷6,文告,分别住行货税。

(29)梁廷鰓《粤海关志》卷25,行商。

(30)张晋藩.清朝法制史[M].北京:中华书局,1998:318.

(31)梁廷鰓《粤海关志》卷25,行商。

(32)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9[M].北京:中华书局,1964:20.

(3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0,户部,关税。

(3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硃批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两广总督李侍尧奏。

(35)梁廷鰓《粤海关志》卷25,行商。

(36)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205页。

(37)梁廷鰓《粤海关志》卷29,夷商四。

(38)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第1册)[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119.

(39)马士著.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M].张汇文,译.第139页。

(40)同上,140页。

(41)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第1册)[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11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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