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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必须强制婚前体检吗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魏某认为,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发生了冲突,民政部门目前仍然要按照《婚姻登记条例》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婚检,有可能被指控为行政不作为。该条例第9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17.结婚登记必须强制婚前体检吗?

案例:

2005年6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该省的《母婴保健条例》,保留了有关强制婚检的内容,从而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议。有人认为,强制性的婚检是一种体制性的倒退。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魏某认为,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发生了冲突,民政部门目前仍然要按照《婚姻登记条例》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婚检,有可能被指控为行政不作为。他说,民政部门事先不知道要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而且条例里也没有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可行性值得商榷。魏某认为,取消强制性婚检是进步的表现,但现在《母婴保健条例》的出台,感觉又倒退了,应该采取更科学合理的方法来解决婚检率下降的问题,而不应该搞“一刀切”、走强制性的老路。

分析:

本案中涉及不同类型的法律规则对婚前体检所秉持的不同立场。对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一,《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前体检秉持的立场是什么?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9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依据上述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婚前体检是结婚的必备要件。2003年,国务院通过了《婚姻登记条例》,取代了此前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此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强制婚检制度,婚前体检不再是结婚的必备条件。其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对婚前体检所秉持的立场是什么?2000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05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其做了修正。修正之后的《母婴保健条例》第11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依据该规定,在黑龙江省范围内,婚前体检是结婚的必备条件。其三,对《婚姻登记条例》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之间的冲突如何处理?从性质上来说,《婚姻登记条例》属于行政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依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对于二者之间的冲突,应该适用于作为上位法的《婚姻登记条例》。但是,由于《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依据《母婴保健法》制定的,这个问题就显得有些复杂,应该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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