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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法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意义的成文法则指国家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以条文或文件的形式出现,并公布施行的法律规章。为了改革教育制度,由蔡元培任教育总长的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规。

第一节 现代教育法的发展历程

教育立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亦是历史的产物,并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人类在原始社会就产生了规范教育活动的愿望,但现代意义上的教育法则是伴随现代社会及现代教育的形成而产生的。因此,若要探讨中国教育法的发展历程,首先必须对西方教育立法的历史及其发展有所论及。

一、西方教育法的历史沿革

现代教育立法的制度产生于西方近代市民社会的形成。所谓市民社会指的是以推翻贵族统治、创立由普通市民通过议会选举为标志而产生的民主政府。市民社会发端于法国大革命,现在欧美一些民主国家大多形成了成熟的市民社会。教育立法在19世纪初就已存在并得到了发展。当时的教育立法以学校为中心,并主要着眼于国家权力对学生家长及私立学校教学自由(educational freedom)的保障,同时还基于对学校制度实行所谓“行政监督”为中心的理念而产生的“私教育法”。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例子是制定于1858年及1862年的英国《教育规程》(Educational Code of 1858,1862),1789年的美国各州教育法(General State School Law,1789)以及1848年的法国宪法(4)

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开展教育立法的时期。为了加强对教育的管理和控制,教育立法亦备受重视,大量与教育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被制定出来。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法规是英国制定于1870年的《初等教育法》(Elementary Education Act of 1870)、1902年和1918年的《教育法》(Education Act of 1902 & Education Act of 1918),以及美国弗吉尼亚州的《公立学校法》(Public Common School Act of 1870)等。上述教育法律、法规的出台,不仅丰富了现代教育法的法理内容,而且也促进了这一时期教育活动的普及和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教育立法进入了普遍推行和迅速发展的阶段。为了使教育更加积极主动地适应整个社会的发展需要,教育立法开始深入到教育的各个领域。许多国家不仅从宪法的角度对教育的功能、制度、性质、形式、国家对教育的责任以及公民的受教育权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还力图通过制定教育单行法来对宪法的有关教育条款进行深入补充并使其更加具体化。单行法是关于为某一项教育内容而专门制定的独立成文法。如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最初的法律大多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又称习惯法。习惯法是指统治阶级对有利于本阶级统治的习惯、风俗而利用国家的权力加以确认,并赋予法律效力的立法。成文法也逐渐由此而产生。现代意义的成文法则指国家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以条文或文件的形式出现,并公布施行的法律规章。比如日、美、俄等国都制定了教育基本法及与此相配套的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和教师教育法等,并由此而形成了一个互相衔接、严密完整的教育法体系。

二、我国教育法的发展历程

目前在世界上同时存在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所谓法系,并不是指某一国家的法律体系,它具体指的是某种法律传统。根据美国法学家威格摩尔(John Henry Wigmore)1928年版的《世界法系概况》的划分,世界上大致有16个法系。比如古埃及法系、古希伯来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等。但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的法系仅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它是在英国传统的基础之上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和英国殖民地区为代表。大陆法系是以古罗马法系,特别是以“拿破仑法典”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属于这一法系的主要有欧亚大陆各国,以及曾是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等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以以前发生的案例作为后续判决的主要依据,又称判例法;而后者则以成文法为主要依据。

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对教育法的理解和诠释也不尽相同。就中国而言,因为有不同的国情,所以有不同于西方国家教育法发展的路径。

一般来说,中国现代教育立法始于清末民初。1902年,清朝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它是针对当时产生的新兴学校所做的一个较为全面的规定,因而这一规定也被视为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此后,张百熙和张之洞等人还奏拟了《奏定学堂章程》。该章程除了对学校系统予以明确规定之外,还对学校管理体制、学校设置办法等作出了规定。《奏定学堂章程》对推行“新教育”、统一学校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学制制定以后,一直沿用至清政府灭亡。

1912年,孙中山在南京建立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为了改革教育制度,由蔡元培任教育总长的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规。比较重要的有《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学校系统令》等。上述法规和法律条款对学校名称、教育内容、课程设置、教学要求、课程标准、教育宗旨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中国现代民主教育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曾出现过三次教育立法高潮。第一次是建国初期,教育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为依据,颁布了一系列包括各类学校暂行规定在内的教育法规。这类法规对建国初期教育体制的建立起到了推动和促进的作用。第二次教育立法高潮始于1960年代。那是为了贯彻1961年国家对教育实行宏观调整、巩固、充实和提高的方针,同时也是为了纠正学习苏联经验中出现的不切实际的做法和忽视教育法制建设的倾向而展开的。当时的教育部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起草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三个重要的教育法规,分别被称为“高教60条”、“中教50条”、“小教40条”。这些法规总结了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同时为各级各类学校制定了明确的工作方针,从而推动了当时教育工作的向前发展。第三次教育立法高潮产生于“文革”结束后的1970年代末与1980年代初。1976年“四人帮”被粉碎,1982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教育立法也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自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建国以后的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来,我国在教育领域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等多部教育法律和法规。与此同时还制定和颁布了相当数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修订了一些法律、法规。这些教育法律与法规的集中颁布和实施,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教育立法的体系,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教育事业朝着“以法治教”、“以法促教”的良性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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