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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赔偿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国家赔偿请求权时效的中断事由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权利人行使权利。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赔偿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国家赔偿请求权时效的中断事由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权利人行使权利。因为在时效进行过程中,如果权利人积极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则时效就发生中断,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种是义务的确认,也就是在时效进行过程中,如果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使请求权关系再次确定,则时效也发生中断。

使权利人承担消灭时效完成的不利后果,是因为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但是如果权利人并非怠于行使权利,而是由于客观原因而不能行使相关权利,则不能使权利人承担消灭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时效期间就应该中止,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据此规定,赔偿中止的条件有两个,即:

第一,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的障碍发生在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

第二,必须出现不可抗力[7]的事由或其他障碍。

【注释】

[1]高家伟著:《国家赔偿法》,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98页。

[2]刘春堂著:《国家赔偿法》(修订二版),中国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59页。

[3]马怀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25页。

[4]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不设立预算。

[5]1995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奥地利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本法第一条的请求权,自损害情形为被害人知悉时起三年、知违法决议或处分后一年、损害情形被害人所知或损害发生乃在犯罪结果所致的,自损害发生后十年其时效消灭。根据本法八条的规定进行请求或于期限内获得答复的,其时效不完成。”“本法第三条的偿还请求权自官署向被害人表示承认或自有损害赔偿义务的判决确定时起六个月消灭时效。”(行政立法研究组编译:《外国国家赔偿、行政程序、行政诉讼法规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1页。)

[7]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虽然能够预见但不能避免的客观现象。如自然灾害、战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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