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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张氏致死前妻之子孔文元案(过失杀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八六)孔张氏致死前妻之子孔文元案(过失杀)四川司查,例载:继母殴故杀前妻之子,审系平日抚如己出,而其子不孝,经官讯验有据,即照父母殴故杀子孙律分别拟以杖徒,不必援照加等之律。先例是乾隆十四年广东省南海县民刘德满继妻关氏揢死前妻儿子刘应周,致令丈夫绝嗣案。

(二八六)孔张氏致死前妻之子孔文元案(过失杀)

四川司查,例载:继母殴故杀前妻之子,审系平日抚如己出,而其子不孝,经官讯验有据,即照父母殴故杀子孙律分别拟以杖徒,不必援照加等之律。如伊子本无违犯教令,而继母非理殴杀故杀者,除其夫现有子嗣仍依律加等定拟外,若现在并无子嗣,即照律拟绞监候等语。此系乾隆十四年九月因广东南海县民刘德满继妻关氏揢死前妻之子刘应周,致令伊夫绝嗣拟绞,秋审拟入缓决,援引旧案,声请查明伊夫续娶有子,将应否减等,请旨定夺一案。钦奉上谕:以继母将前妻之子无罪致死,令其夫绝嗣拟绞,但当论其有无子嗣,不必计其后次之续娶另生等因。经大学士九卿两次议奏纂定之例,今四川省孔张氏因前妻之子孔文元素性疲赖,系伊夫孔思金自行抚养,是该氏本不能抚如己出,迨其跟随赴河挑水,将桶拉住戏耍,嘱令放手不允,该氏气(忿)〔愤〕,推跌落河溺毙。孔文元系九龄幼孩,其拉桶戏耍,不得以违犯教令论,该氏临河推溺,虽供非有心故杀,究属非理殴死,孔思金现在并无子嗣,该督将该氏依例拟以绞候,核与定例相符,似可照覆。乾隆五十三年说帖。(《刑案汇览》卷44,刑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致死前妻之子并非抚如己出。C-46-J-44-P-6)

评析:

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四川司审理孔思金的继妻孔张氏因过失淹死孔思金前妻儿子孔文元案,其中孔张氏对孔文元是否抚如己出以及孔文元是否违犯教令是本案法律适用的关键。

明确引用了律文。

先例是乾隆十四年广东省南海县民刘德满继妻关氏揢死前妻儿子刘应周,致令丈夫绝嗣案。先例在此处的作用是介绍此案所引用的法律,起到了法律渊源的作用。同时,为本案适用法律提供了论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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