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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六儿行窃拒伤事主案(抢劫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四四)李秀六儿行窃拒伤事主案(抢劫)浙江司审办:贼犯李秀六儿二次犯窃拒伤事主,将该犯于犯窃枷杖本罪上加拒捕罪二等一稿。遵查窃盗一项,本律计赃治罪,一两以下至四十两以上者,分别杖责,初犯刺臂,再犯刺面。如有拒捕情事,自应枷杖,并加以符定例。今李秀六儿一犯既与成案相符,似可照办。先例作为本案判决中法律适用的依据。

(一四四)李秀六儿行窃拒伤事主案(抢劫)

浙江司审办:贼犯李秀六儿二次犯窃拒伤事主,将该犯于犯窃枷杖本罪上加拒捕罪二等一稿。奉谕枷号应否并加,交馆查核。遵查窃盗一项,本律计赃治罪,一两以下至四十两以上者,分别杖责,初犯刺臂,再犯刺面。嗣于乾隆二十五年本部议覆江苏按察使条奏案内,酌议窃盗再犯,罪应杖六十者,加枷二十日,自七十至杖一百,以次递加,是按杖加枷,系属窃盗再犯本例,与别项情节较重拟加枷号者不同。如有拒捕情事,自应枷杖,并加以符定例。该司将李秀六儿于本罪上加二等,拟以杖八十,枷号三十日,似可照办。奉批:既有成案,且照办稿已画,此等窃匪多加五日,亦属无碍。然旧闻有加杖不加枷之说,除律例言明五日一等加枷之外,余俱不加枷也。此说不记出于何条,不可不明,或于笺释辑注内一查以释其疑。职等复行详查,惟乾隆五十八年浙江司审办任二先因犯窃拟流,在配十年无过,遇赦释回。犯窃刺臂,复又犯窃,将该犯照窃盗再犯例杖七十,加枷号二十五日;系赦后复犯,应加一等,拟以杖八十,枷号三十日在案。今李秀六儿一犯既与成案相符,似可照办。嘉庆二年说帖。(《刑案汇览》卷16,刑律·贼盗·窃盗·再犯应行杖枷拒捕再加枷杖。C-17-J-16-P-56)

评析:

嘉庆二年(1797年)浙江省李秀六儿二次行窃拒伤事主案。

先例是乾隆五十八年浙江省任二先案。先例作为本案判决中法律适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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