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法律的历史地位变迁

法律的历史地位变迁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律的历史地位变迁在古代中国,虽然每个朝代都制定和颁布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总体说来,法律制度并不受到重视。这些说法代表了古代统治阶层对法律的看法,也说明法律在古代治国方略中的地位。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上健康发展道路的一个历史性转折。法治方略具有宪法效力,成为一项指导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定方针。以宪法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一、法律的历史地位变迁

在古代中国,虽然每个朝代都制定和颁布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总体说来,法律制度并不受到重视。秦汉后世,统治者一般都采取“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以道德教化为主,以法律强制为辅。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王道通三》中说:“圣王已没而子孙长久,安宁数百岁,此皆礼乐教化之功也。”纪晓岚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说:“刑为盛世所不尚,亦为盛世所不废。”这些说法代表了古代统治阶层对法律的看法,也说明法律在古代治国方略中的地位。普通民众对国家的正式法律制度也采取畏惧和敬而远之的态度,避讼厌讼。法律从业者的社会地位也非常低贱。

从19世纪中期开始,传统中国在东西方文明的相遇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起初,西方国家以坚船利炮和廉价商品(包括鸦片)打开中国的大门,继而西方的制度和理念冲击着中国传统的体制和文化。从清朝末年开始,中国进行了一百余年的法律革新,踏上了法制近代化的道路。

1901年,清政府在内外夹击之下被迫发布修律懿旨,次年设立修订法律馆,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负责审订现行律例,在“参酌各国法律”的基础上,起草各部门法律草案。1906年,清廷宣布“仿行预备立宪”,实行司法与行政分立,开始司法改革。同年11月,改刑部为法部,执掌全国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取消都察院,在法部设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之后,清政府颁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如《大清新刑律》(1903年)、《破产律》(1906年)、《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法院编制法》(1910年)、《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等。但是不久清王朝就灭亡了,上述法律或法律草案大多数被北洋军阀政府接受,加以实施。

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后,即宣布清末、北洋军阀政府的法律继续有效。但这些法律毕竟不能满足国民党统治的需要。1928年10月,按照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思想建立立法院,开始大规模的立法工作。除立法院建立前就已制定的《中华民国刑法》和《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外,又陆续制定和颁行了《训政纲领》(1928年)、《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年)、《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年、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28年、1935年、1945年)、《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1932年)等法典和法规,建立了以德国、日本为蓝本的六法全书。

1949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法律效力。“六法全书”被国民党政府带到台湾,经过修改后继续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20世纪50年代制定过宪法和少量的法律,在六七十年代法制工作基本上陷入停顿。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方针,法治建设得以恢复。这次会议一方面确定把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另一方面又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国家的一项历史性的根本任务。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上健康发展道路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1978年至今,中国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努力,取得了巨大的进展。1982年制定了新宪法,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基础。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法治方略具有宪法效力,成为一项指导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定方针。从1979年到2005年底,除新宪法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有关法律的决定和法律解释近300件。同一时期,国务院制定了近700件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7 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对于促进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保障和扩大人民的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经过了这一百多年的法律变革之后,法律在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得到了重视。引入了宪政制度及其观念,不管这种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多么困难,但是宪法成为了基本法律。初步建立了现代法律体系。古代诸法合体的形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部门: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各种诉讼法等等。建立了司法与行政分立的现代法律实施体制,这一体制一般由专业机构和经过培训的专业法律工作者构成。引入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思自治、罪刑法定、尊重人权、司法独立等现代法律原则。法律也进入了普通人的生活,传统的避讼厌讼的法律心理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

尽管现在法律制度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有法律万能论,以为无论什么问题只要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就可以解决。另外,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也必须处理好法制现代化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