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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的概念和分类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公司并购的概念和分类(一)公司并购的概念公司并购,是指一个公司将另一正在运营中的公司纳入其集团中,或公司借兼并其他公司来扩大市场占有率进入其他行业,甚至将后一公司分解出售以牟取利益。公司并购包括公司兼并和公司收购两个方面。(二)公司并购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公司并购有多种分类。

一、公司并购的概念和分类

(一)公司并购的概念

公司并购,是指一个公司将另一正在运营中的公司纳入其集团中,或公司借兼并其他公司来扩大市场占有率进入其他行业,甚至将后一公司分解出售以牟取利益。公司并购包括公司兼并和公司收购两个方面。兼并与收购在国际上通常被称为“Merger& Acquisitions”,简称“M&A”。

1.公司兼并

在我国公司合并通常分为吸收合并(merger)和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本书中,我们对兼并作狭义理解,吸收合并就是兼并,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是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多家公司,即通常所说的“A+B=A”模式;而新设合并是指几家现存公司在分别解散的基础上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原各公司不再继续存续,即“A+B=C”模式。

2.公司收购

公司收购(acquisitions),是指一家公司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该公司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

按照收购的标的,可以进一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在资产收购中,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全部或实质全部的资产而接管目标公司的营业。在这一交易中,交易的对象(客体)是卖方公司的全部或实质全部的资产,交易的直接结果是卖方公司资产转移给买方公司,交易的间接结果是卖方公司可能因出售资产而停止经营、进行清算并最终丧失主体资格。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通过购买一定比例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以实现收购。按照收购方所获得的股权比例,股权收购又可分为参股收购、控股收购和全面收购。对于上市公司来讲,收购就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1]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存在着以下不同:第一,主体不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享有该资产的公司和收购方,而股权收购的主体则为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股东;第二,合同的标的不同。资产收购的标的是公司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而股权收购的标的则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从目标选择上来说,股权收购本身要求被收购的企业必须是具有股权结构的企业,一般来说是指按照公司法组建或者改制的公司。如果被收购对象本身不具有股权结构,例如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合伙制企业就不能按照股权收购的方式进行并购。非股权式企业只能按照资产收购的方式进行并购。

兼并和收购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兼并是企业之间合为一体,而收购仅仅取得对方控制权。由于在实践中,兼并和收购往往很难严格区分开,所以习惯上都将两者合在一起使用,简称并购,统称各种形式的产权交易和转让活动。

(二)公司并购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公司并购有多种分类。

1.按照并购双方相互关系的不同,我们把公司并购划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三种类型

(1)横向并购

是指商业上的竞争对手间的合并,例如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商之间或者同一市场领域出售相互竞争的商品的分销商之间的并购。燕京啤酒2001年分别对山东无名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和曲阜三孔啤酒有限公司进行的并购行为就是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是出现最早的一种企业并购形式,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在西方企业并购高潮中,横向并购是主流并购形式,当前的第五次并购浪潮也是以横向并购为主。

这种并购方式的优点是:并购竞争对手能够获得现成的生产线,迅速形成生产能力,提高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力;迅速扩大生产规模,通过共用采购、销售等渠道形成产销的规模经济;利用规模经济降低成本,节约费用,提高通用设备使用效率,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抗风险能力。以2002年6月一汽集团并购天汽集团为例,这次并购是一个双赢选择:一汽集团的强项是中高档轿车,经济型轿车是空白,天汽并入一汽,将使一汽的车型体系更完整,而对于天汽来说,加入一汽意味着更多的车型及更多的国家政策支持。同时,因为天汽在华北的市场占有率非常高,营销体系很发达,所以天汽加入一汽后,一汽一举成为经济型轿车的市场领先者,缩短了市场进入时间,大大降低了做大、做强的成本。由于横向并购减少了竞争对手,容易破坏竞争,产生行业内的垄断或寡头垄断,因此较大规模的横向并购往往受到政府的关注,并相应地有所限制。

(2)纵向并购

是指从事同一产品的不同阶段生产的公司之间的并购,以形成纵向一体化。它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业和与此相联系的原材料、运输、销售等行业。

按照并购公司与被并购公司在价值链中所处的相对位置,又可以将纵向并购进一步区分为前向一体化和后向一体化。2001年格林柯尔公司收购科龙电器,2003年收购美菱电器,意欲整合一个纵贯制冷业上下游产业链,就是纵向并购的典型案例。在西方第二次并购浪潮中,纵向并购是主要并购形式。

纵向并购的主要优点有:以原有的生产经营为基础增加生产经营的广度从而增加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有利于公司提高专业化程度以及与之相关的专业化协作水平;由于把与公司有上下游生产经营关系的企业纳入了上市公司,可以使企业节约交易费用;综合提高公司的业绩从而增加公司的竞争力。一般来说,纵向并购不会导致公司市场份额的大幅提高,因此,纵向并购一般很少会面临反垄断问题。

(3)混合并购

是指生产和职能上无任何联系的两家或者多家企业的并购。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既非竞争对手又非现实中或潜在的客户或供应商的企业。

混合并购又有三种形态:在相关产品市场上企业间的产品扩张型并购;对尚未渗透的地区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进行市场扩张型并购;生产和经营彼此间毫无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企业间的纯粹的混合并购。

混合并购是企业实现多元化经营战略,进行战略转移和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是西方第三次并购浪潮的主要形式。2002年8月,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分别受让浙江证券现有18家股东持有的浙江证券51%的股权就是混合并购的典型[2]

混合并购方式的主要优点有:第一,由于是多元化经营,从而有利于减少长期经营一个行业所带来的风险;第二,有利于降低进入新行业的成本,可以克服上市公司进入新行业的障碍;第三,增加新的行业利润增长点;第四,由于一个行业的副产品往往是另一个行业的原材料,所以不同行业的混合并购有利于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内部的资源。其主要缺点在于:第一,由于对上市公司来说目标公司涉及的是新的行业,所以上市公司需要对目标公司涉足的领域如生产工艺特点和产品市场状况十分熟悉。同时应该有足够的经营目标公司的管理和技术人才保障;第二,增加了上市公司的管理跨度和对新领域的追踪研究成本;第三,容易出现涉足领域过多,规模不经济等问题。

2.按照并购是否取得目标公司的合作,公司并购可分为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

(1)善意并购

是指并购公司在取得目标公司管理层支持的情况下,对目标公司所进行的收购行为。善意收购通常旨在改善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其经济效益,在目标公司处于困境的情况下,这种收购通常会受到目标公司管理层和股东的欢迎。在一般情况下,目标公司同意并购公司提出的并购条件并承诺给予协助,故双方高层通过协商来决定并购的具体安排,如并购方式(以现金、股票、债券或其混合形式来进行并购)、并购价位、人事安排、资产处置等。

(2)敌意并购

又称恶意收购,指收购公司在目标公司管理层对其收购意图尚不知晓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目标公司强行进行收购的行为。如果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收购持反对态度,就会采取一系列的反收购措施,于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之间将展开一场激烈的“收购—反收购战”。

3.按照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的不同,我们把上市公司并购划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1)要约收购

也称公开收购,是指一家公司绕过目标公司董事会,以高于市场的报价直接向股东招标的收购行为。收购方直接在市场上收集股权,事先并不需要征求对方同意,因而要约收购也被认为是敌意并购。收购人在特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不可更改的收购要约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股份,从而取得或强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要约收购面向全体股东,要约价格也适用于全体股东,要约发出之后就不可更改或撤回,这是要约收购区别于其他收购形式的主要特点。2003年4月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南钢股份的法人股东及流通股东发出了要约收购,首开我国要约收购的先河。

根据并购方对并购的主动与否,要约收购可分为强制要约收购和主动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已经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并拟继续增持,或者从一定比例以下拟增持直至超过该比例股份时,必须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购买其持有的股份的要约,以完成收购(我国《证券法》规定该比例为30%);主动要约收购与强制要约收购相对,指收购人自主决定通过发出要约收购以增持目标公司股份而进行的收购。

(2)协议收购

是指并购公司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与目标企业取得联系,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共同协议,据以实现目标企业股权转移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容易取得目标企业的理解与合作,有利于降低收购活动的风险与成本,但谈判过程中的契约成本较高,协议收购一般属于善意收购。目前,国际、国内发生的并购活动多数为协议收购方式。前述2002年6月一汽集团并购天汽集团一例即为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易形式不同。要约收购一般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一般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形式进行。二是股份限制不同。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三是收购态度不同。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要约收购的对象则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多为敌意收购所采用。四是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协议收购方大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中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五是收购标的不同。要约收购主要适用于流通股的收购,也可定向要约收购非流通股;协议收购一般是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

4.按是否利用目标公司本身资产来支付并购资金划分,公司并购可分为杠杆收购和非杠杆收购

杠杆收购,是指收购公司利用目标公司资产的经营收入,来支付并购所需资金或作为此种支付的担保;非杠杆收购,是指不用目标公司自有资金或营运所得来支付或担保支付并购所需资金的收购方式。

这些分类各有其自身的价值,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来看也有着很重要的实际意义。比如在美国的并购规制法律体系中,首先分为善意收购和敌意收购两大类型,在两大类型中又分为现金收购和股票收购两种方式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3]。而在对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的过程中,各国立法对于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都采取不同的态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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