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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多次信访答复可视为已履行法定职责。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_律师经典案例争议焦点一:被告的多次信访答复可视为已履行法定职责。即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裁判度量如何把握,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并未作出规定。被告认为,上述批复是符合基本法理的。因此,尽管公安部的批复效力不高,且其适用范围限于公安行政复议,对法院也无拘束力,但给我们如何准确理解“履行法定职责”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争议焦点一:被告的多次信访答复可视为已履行法定职责。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内涵来源于《行政诉讼法》,该法第11条第4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以及第5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被视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两种常见形态。但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到什么程度才算已经作为?即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裁判度量如何把握,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并未作出规定。审判实践中的理解和做法也很不一致。

被告在基本穷尽了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后,只发现2004年10月公安部给上海市公安局作出的批复中对此有所诠释。该批复中明确:申请事项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受理后经审查依法已经履行或者虽未履行但尚未超过法定履行期限以及虽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但延迟履行有正当理由的,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新的规定前,可以作出确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合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认为,上述批复是符合基本法理的。原因在于,如果行政主体未履行但尚未超过法定履行期限的,确认其违法将使得履行期限的规定被虚置;如果有正当理由而迟延履行也被确认为违法,则既无必要,又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尽管公安部的批复效力不高,且其适用范围限于公安行政复议,对法院也无拘束力,但给我们如何准确理解“履行法定职责”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就本案而言,被告对原告的多次信访进行调查并作出多次、详尽答复,各份《告知书》已将被告就原告所反映情况进行调查的过程及其结果告知诸原告,据此,被告已履行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只是给出了一个否定原告实质请求、暂不作出拆除决定的处理结果,在履行职责方面其已“作为”。理由正是基于上述原理:其一,被告作出拆除决定的法定期限在原告起诉时并未超过。其二,即使将来第三人的用地最后未被批准,被告届时作出拆除决定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亦属于有正当理由的迟延履行。至于系何种正当理由?这涉及下一个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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