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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系超速行驶,原告驾驶未登记的三轮车上路行驶,但未能认定事故责任。2009年3月30日,原告经司法鉴定,其于2008年7月31日交通事故中所受之伤评定为一项柒级伤残,二项拾级伤残。

交通事故无法认定机动车一方被判担九责——宋某诉王某、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宋桂明(18)

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

被告王某

被告某出租车有限公司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安吉支公司

2008年7月31日,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轿车从杭州驶往安吉,在途经某加油站路段时与原告宋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严重受伤。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系超速行驶,原告驾驶未登记的三轮车上路行驶,但未能认定事故责任。2009年3月30日,原告经司法鉴定,其于2008年7月31日交通事故中所受之伤评定为一项柒级伤残,二项拾级伤残。

原告起诉提出四项请求分别是: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500.60元、误工费25609.50元、护理费10800元、交通费893.2元、住宿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营养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199997.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2459.5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3500元,共计424710.42元;

2.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被告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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