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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如何投资中国电信市场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外商如何投资中国电信市场据信息产业部统计,截止到2004年6月份,我国电信业务收入已经完成了2 536.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3.8%,电话用户总数突破了6亿户,达到了6.077亿户,2003年固定用户新增3 274.1万户,月均新增545.7万户,全国移动电话用户数新增3 533万户。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少国外投资者认为进入中国电信市场存在一定风险,因而有所顾虑。

外商如何投资中国电信市场

据信息产业部统计,截止到2004年6月份,我国电信业务收入已经完成了2 536.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3.8%,电话用户总数突破了6亿户,达到了6.077亿户,2003年固定用户新增3 274.1万户,月均新增545.7万户,全国移动电话用户数新增3 533万户。可见大陆电信市场前景广阔、利润巨大。中国加入WTO后,根据中央政府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大陆电信市场已经开始逐步对外开放。外资开始进入电信业。2001年的12月份,为了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国务院颁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管理规定》。后来又颁发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在入世之后,当时中央人民政府为了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贸往来,在2003年9月份,签署了内地和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六份附件,简称CEPA。是从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增值电信企业。到2003年10月17日,内地和澳门政府也签订了协议及其附件,是从2004年1月1号起开始实施。

虽然在基础电信业务领域已初步形成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卫星五大集团公司和铁通公司等大型骨干企业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但在是否允许所有企业开展全业务经营,新的移动通信业务牌照发放等问题上,仍存在一些未知数。很多外商和国外投资机构认为,中国的通信法制建设仍有待加强,国外投资者对这些法规执行过程中的细节,从理解到行动还有一个过程。特别是认为《电信法》还在起草之中,市场监管体系还不健全,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亟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少国外投资者认为进入中国电信市场存在一定风险,因而有所顾虑。

本文向拟投资大陆电信业的外商简介大陆有关电信业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并对如何进行投资提供一些初步的建议。

外商投资我国电信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非常多,总的来说是包括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第一个层次是我国有关中外合资企业的相应法律法规,这里面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这是普遍使用的法律体系。第二层次是我国的入世承诺中对外商投资电信服务业的业务领域、地域范围和股权比例的限制,以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电信业相关的。第三个层次是电信行业的行业法规和部门规章。一是《电信条例》,二是国务院333号令,电信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具体的工作规程和流程的规定。

入世前电信业是外商投资禁止的行业,现在入世之后是限制行业。整个利用外资的工作主要是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包括信息产业部和各省管理共同开展实施的。外商如果想投资大陆电信市场,在开展谈判等之前,最好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个完备的把握。以避免投资的盲目性,慎重投资。

第一层次的法律法规属于普遍性的规定,在此不再介绍。现就第二层次重要的法规作一简介。

一、电信业的性质在大陆属于限制投资的行业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六条规定,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五条第7款规定,电信公司属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第二条规定了邮电通讯业逐步开放的时间表:①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②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③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二、允许外商投资电信业的范围及投资的限度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外商投资大陆电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等对外商投资大陆电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 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四、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申请审批程序

对审批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国务院第333号令,分成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拟成立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申请人获得《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我们开展的审批工作,主要就是针对这一审批的审定工作。这是电信业特有的审批阶段。第二个阶段就是拟成立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合同、章程,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人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是对所有的中外合资企业都适用的,包括三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等,基础也是中外合资企业法。第三阶段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第四个阶段是到工商注册登记。

五、外商投资电信业的投资形式

入世前电信业不能使用外商直接投资,使用的是贷款和海外上市间接融资的方式。入世后现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规定的投资指的是直接投资形式。其具体形式包括以下三种:

(1)建立中外合资企业。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企业并购。根据《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资可以通过股权并购或者资产并购,收购一个国内企业部分股权或者资产,把一个国内的全内资企业变更设立为一个合资企业。电信企业也可以这样。一个符合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如果想设立合资企业的话,可以收购一个中国原有电信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设立合资电信企业。具体的审批程序,也是按照上述的四个阶段,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3)重新申请。已经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对于已经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可以按照刚才说的四个阶段提出申请。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开展电信业务,领取电信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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