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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网络域名保护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7.2 电子商务中的网络域名保护1.域名的注册管理域名,从技术角度讲是指为了在数据传输时能够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而采用的由一串用点分隔的符号表示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所注册的域名已经被赋予了品牌价值,成为企业发展中无形的商业资产。

7.2 电子商务中的网络域名保护

1.域名的注册管理

域名(Domain Name),从技术角度讲是指为了在数据传输时能够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而采用的由一串用点分隔的符号表示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所以域名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特点。在技术功能方面,域名是注册人在互联网络上的地址,通过域名可以转换为主机在互联网中的物理位置。当浏览者在网页上的地址栏中输入域名时,计算机便与当地服务器联系,通过域名系统将域名转成IP地址,也就能找到所标识的计算机。相对于IP地址而言,域名多是用数字拼音按照一定规律组成更便于浏览者记忆,其和IP地址一样都可以达到标识计算机的功能。在标识功能方面,域名的所有人在注册域名时会考虑企业的名称、商标、品牌推广的需要,所注册的域名也往往与其企业名称、产品、商标相联系,以达到让浏览者快捷找到企业网页的目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所注册的域名已经被赋予了品牌价值,成为企业发展中无形的商业资产。

正因为域名在企业商业经营中的重要价值,网络域名对于企业来说已经不仅仅是标识的意义,而是成为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商业策略。但是,网络域名目前并没有被认为是企业知识产权的客体,其更不同于商标登记,网络域名的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如果某知名企业并没有将自己的企业商标或者名称注册为域名,别的企业就可以用其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域名。同样,如果企业发现自己打算注册的域名已经被他人注册,只能更换域名或者向拥有该域名的持有者购买。

目前,我国对网络域名注册及其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下面简称《办法》),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于2004年11月5日由原信息产业部公布,并于同年12月20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但是,在具体的域名注册过程中,申请人并不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而是需要向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来申请。对于国内域名的注册,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也可以委托国内的互联网服务代理商或者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授权代理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代理注册域名。

2.域名纠纷类型及解决途径

1)恶意域名抢注

域名抢注是指故意将其他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的名称、商标、商号等抢先注册为域名,但是并没有利用所注册的域名从事商业活动,目的在于让拥有该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商号的所有者付出重金赎回域名。恶意抢注域名会对被抢注企业的形象、商誉等产生不利的影响,

目前,我国处理恶意抢注域名纠纷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第10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形都构成恶意抢注或者使用域名:①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情况下一般注册域名的持有人不用域名从事正常商业活动,而只是为了让被抢注企业来赎回域名,或者卖给被抢注企业的竞争对手。②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这种通常是被抢注企业的竞争对手为了降低其网络知名度或者而抢注域名。③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被抢注企业的声誉,破坏被抢注企业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被抢注企业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比如抢注某知名企业的商标,达到当浏览者通过百度等搜索网站搜索时,让其误以为有关商品服务是该知名企业的,进而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域名权利冲突

域名权利冲突指的是同一个域名商有数个商标所有权人。在互联网技术领域,域名要求具有标识性,从技术的角度不允许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存在。但是,由于商标注册权利配置的原因,容易出现同一商标名称被多个商标使用权人所持有,如同一商标名称可以在不同类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中被多人注册为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如果一家企业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其他商标使用权人或者专有权人就不能就该商标注册为相同的域名,这就容易导致域名权利冲突。

对于域名权利冲突,一般根据域名注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判断域名的合法持有人,其他商标权人只能通过变通方式注册域名。但是单纯根据“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也有其不公允性,如果域名持有人与商标权人的业务本不同或者不相似,但域名持有人在网络上将其业务领域扩展到对方领域进行侵权,此时如果还保护域名持有人的域名权就有失公允。这种情况下需要谋求其他途径解决权利冲突,目前,通过技术方法可以化解这种冲突,如通过网上地址录(Directory)、文件列表服务(Listing Services)等技术方法都能向浏览者提供某个企业确切的网上地址,避免仅仅通过域名寻找企业网站可能出现的差错和混淆。对于商标权人来说,其注册域名的范围也扩大了,可以利用这些技术标识原理注册自己的域名。对于商标权人来说,在自己的网页上做出区别说明也是可选的办法,如声明自己的域名仅在某个国家或者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他商标权人的商标无关等都可以化解域名权利冲突。但是技术方法和区别声明都是自律性措施,并没有法律强制效力。

3)域名反向侵夺

域名反向侵夺,顾名思义就是商标的持有人欲夺取与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域名的行为,或者将域名恶意用作自己商标,以达到混淆或者淡化他人域名的目的。一般有两种:一是,商标所有权人域名意识淡薄,没有及时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善意的域名注册人将其商标注册成为域名,并且从事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商标所有人以商标专用权为由欲夺回该域名所有权;二是,注册域名经过域名持有人的商业经营,实现了域名商业价值的升值,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他人恶意利用其域名注册为商标,以达到利用域名的知名度宣传推广自己的商品服务,导致该域名被混淆或者淡化。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一些域名经过域名持有人大量的资金投入、经营宣传已经具有了品牌价值,如果不禁止域名反向侵夺,意味着商标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抗已注册的域名,对域名持有人乃至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是不利的,其危害性不亚于恶意抢注域名。目前,对于域名反向侵夺,《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作了保护性规定,根据其第十条,如果域名持有人能够证明其已经在商务经营中善意使用所注册的域名,或者虽然没有获得域名所对应的商品商标,但是其持有域名已经有一定知名度,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或者虽然域名持有者是非商业性使用但是并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则认为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不构成恶意抢注域名,可以对抗相应的商标所有权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于域名持有人非恶意的情形也作了规定,如果域名在纠纷发生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商标专有权人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域名持有人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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