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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城市发展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通常,人们认为设立知识产权目的在于对智力劳动者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此时,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不仅出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而且还致力于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完整体系的建设。此外,中国还不断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使知识产

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城市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中城市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有了显著改观,通勤更加便捷,开放意识增强,区域性、国际性活动越来越多;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健全,投资环境改善,外资持续高速增长,知识产业比重正在发生变化,产业结构定位趋于合理;市民分享知识的渠道畅通,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创业环境有了改善,凝聚力、创造力、创新力、开拓力、执行力构成了独特城市人文精神,这些也为我国城市转型、复兴、升级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在所有这些朝着知识城市方向迈进的城市环境建设过程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那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它不仅是知识城市硬件设施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撑,更是知识城市软环境建设中的关键所在。知识产权制度在城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不仅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也是促进知识城市创新,提升知识城市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下文就从知识城市运营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的角色和定位为切入点展开讨论。

一、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必要性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品是智力劳动的产物,智力劳动者应对其知识产品享有专有权。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邻接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商业秘密。通常,人们认为设立知识产权目的在于对智力劳动者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其实,它还有更深远的意义。美国学者托马斯·菲尔德表示,对知识产权实行保护的原因在于,这种保护能鼓励经济增长、为技术创新提供动力,并吸引更多的投资,而这些反过来又能够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20世纪70年代末期,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中国开始了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工作。此时,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不仅出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而且还致力于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完整体系的建设。自1979年着手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来,1982年8月23日、1984年3月12日和1990年9月7日,我国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在此后不断进行修改以适应我国国情的变化。

中国也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30日颁布,2002年8月2日修订并于同年9月15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月4日国务院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3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等等,使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

此外,中国还不断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自1980年6月4日正式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来,中国已陆续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10月30日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录音制品被擅自复制的公约》(1993年4月30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1月1日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4年8月9日加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的布达佩斯条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产生约束力),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

(二)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从事创新发明的个人和企业的投入得不到回报,将影响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发明需要很大投入,创新投资通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得到回报。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相互关联,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好,创新个人和企业投入就多,自主创新及其效益随之增加,所得利润再投入创新的比例也会增加,如此形成良性循环。

新经济增长理论认为,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是一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核心动力,国家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原因在于他们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水平的差异。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水平提高的关键因素是该国内部自主的研发能力。作为一国经济基础制度之一的知识产权制度,正是以提高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水平为直接目的,以促进经济发展为最终目标,其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激励知识创新和技术发明

激励知识创新和技术发明是知识产权制度最直接的目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创新者、发明者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性的专有权利,以激励对知识创新和技术发明的投入。由于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特性和较强的外部性,其研究开发成本高昂,模仿生产的边际成本却很低,尤其是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上未经授权的作品复制、光盘盗版更加容易,接受盗版制品的群体范围更大,从而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创新者无法从自由市场中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致使知识的创造低于社会最优水平。

因此,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给予创新发明者一定的垄断性权利,才能让其收回投入、取得收益,进而激发其进一步的创新。要引导创新就必须接受垄断这种必不可少的“罪恶”,知识产权制度正是通过对新产品的消费者收取垄断价格来为创新者提供激励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创新活动的激励,其直接的表现就是促进了国家内部对自主研发能力的投入。新兴经济大国中越来越多的决策者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制度基础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鼓励私人尤其是对工业和科学领域的进行投资,发挥着重要作用。

2.促进信息的获取和传播

专利制度就是以公开技术信息为条件而赋予申请人专利权的制度。这大大地加快了信息的扩散,方便了公众对信息的获取,避免了重复研究,使大量的改进发明不断涌现,最终促进了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使知识产权拥有人对其拥有的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具有更大的法律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增加了产品贸易和技术许可活跃度,进而加速了知识产品的传播扩散。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城市建设中对城市竞争力的影响

城市竞争力是一个城市在竞争和发展过程中与其他城市相比所具有的吸引、争夺、拥有、控制和转化资源,争夺、占领和控制市场,创造价值,为其居民提供福利的能力。竞争优势依赖于稀缺资源的独占,对国家或城市经济体来说,即意味着拥有其他经济体所没有的广泛应用价值的资源。因此,城市竞争的实质是资源和市场占有的争夺,表现为资金、技术、人才资源要素等围绕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不同城市间的流动和转移。

(一)知识产权制度与城市竞争力的关系

由于市场竞争秩序与资本的流动和使用效率高度相关,所以如果一个城市拥有良好的竞争秩序和安全的经济环境,城市拥有的资本将会快速增长,资本能得到更好的使用,单位资本就会产生更高的产出率和收益率。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企业用于技术研发和品牌打造等知识产权创造领域的资金比重逐渐增加。由于知识产权创造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例如研发成本、知识和商誉的积累成本等,同时,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创造的成果更易被低成本复制,因此资本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非常敏感。

所以,城市资本的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即,如果一个城市的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知识产权侵权和滥用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规制,那么科技成果创造者和权利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充分保证,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这将影响该城市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成果转化,甚至导致人才外流,使得科技成果在创造价值中的作用无法获得应有的发挥。

综上所述,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城市资本的充分利用,有利于城市竞争力的提升。

(二)知识产权能力对城市竞争力的提升——以深圳为例

创新是区域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尤其对于知识城市来说,知识产权是产业创新的基础和核心。为了增强区域的综合竞争力,产业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来说,代表创新能力的知识产权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专利。因此,我们可以一个城市的专利申请和授权量来判断知识产权能力与竞争力之间的关系。

深圳作为我国的经济特区和改革开放的试验地,经历了体制、政策、产业和技术创新,实现了经济发展的巨大转变。作为一个发明之都,深圳近年来的专利数量在全国城市中遥遥领先,经济总量也位居城市前列,更是连续几年成为中国最具竞争力的城市之一。

2008年12月7日,深圳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创意城市网络认定为“设计之都”,成为我国首个获此殊荣的城市。深圳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特别以企业为主体的、以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的研究开发体系,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自1992年以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年均增长46.5%,专利申请量保持30%以上的快速增长。全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比重达58.9%。“十一五”期间,深圳市的科技技术队伍逐步壮大,企业创新能力也不断提高。年末全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94.01万人。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高达260.39亿元,增长17.4%。全年落实科技研发资金7.50亿元,共支持科技项目1551个。到2008年末全市累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3086家,2008年登记科技成果254项,均在全国的前列。

深圳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深化知识产权行政体制改革,大胆探索建立大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并以世界先进城市为标杆,学习借鉴世界先进城市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建设经验,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新模式和国内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深圳在大力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城市竞争力的同时,也在为全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和提供示范。

三、建设知识城市需大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运营环境

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运营环境,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和意识,包括全体公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的完善等。只有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普遍提高,才能真正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营造全社会尊重和重视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一)健全知识产权地方法规政策体系

建设一个合理、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一个公平、合理的自主创新制度环境,是决定一个城市在竞争中成功的关键。加强地方知识产权立法要遵循地方立法的一般规律,也需具备一般知识产权立法的特点。与国家知识产权立法及其他方面的立法相比,地方知识产权立法应具有以下特征:

1.立法的超前性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地发展所存在的不均衡性决定了地方知识产权立法可以有适当的超前性。地方知识产权立法应当以国家立法为基本依据,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相关法律没有制定或者不完备、不具体的情况下,在立法中适当地超前立法。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维护地方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持续运行,无疑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起着重要的弥补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在保持本地特色的基础上及时将各地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先进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同时为国家在该方面进行全国全面性立法积累经验和奠定基础。

2.立法的自主性

从立法权上给予地方立法机关一定的自主性有利于地方科学、有针对性地立法。地方立法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可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立法机关可在自己立法职权范围内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保护措施的现状,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目标,自主决定知识产权立法的规划、计划、立法项目和具体安排。特别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和控制需要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法规。

3.立法的灵活性

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一方面必须考虑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共同需要,另一方面要考虑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速度。因此,必然导致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相对比较原则,法律制定、修改的时间也相对漫长。地方立法的灵活性是相对于国家立法的原则性而言的。依据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差异性、多层次性、多重点性,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灵活性特点,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废、改、立的手段,灵活地把握地方经济、社会等方面发展的需要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水平,迅速地反映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需要,及时对知识产权法进行补充和完善。通过灵活的地方立法为国家更好地进行国家立法提供第一手的资料,也为地方提供更为适时的法律规范。

(二)加强政府和司法部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行双轨制模式,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格局将长期存在,也符合中国的国情。在短时期内,行政执法不但不能弱化,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以缓解日趋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加大查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不法行为的力度。因此加强政府和司法部门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内容。

1.强化政府行政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地方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方面力量较弱,难以有效对各类侵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打击。因此有必要建立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知识产权执法队伍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需要懂专业技术、懂法律、懂外语、熟悉国际规则的专业人才,对执法队伍要求很高。所以成立专门专业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对政府在人才的培养和吸引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发挥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司法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非常重要。在发挥司法机关作用方面,应完善以下措施:

(1)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

(2)充分发挥诉讼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的作用。

(3)强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4)加强刑事处罚中财产刑的适用。

(5)完善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加强对全体公民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受经济条件及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全社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的意识存在先天不足,专利侵权,盗版等行为还比较严重,市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所以,必须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普及,使全社会真正形成对知识产权的尊重。首先,要加大知识产权普及宣传教育力度。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是一项基础性的工程,需要常抓不懈。其次,要加强法制保障,加大惩处力度,推进正版商品销售。除加大打击力度之外,还应从正面对民众加以引导,如推进正版商品销售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方法。最后,还要营造激励创新的社会文化氛围。使全社会充分认识自主创新的重大意义,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鼓励,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树立尊权维权意识。

四、知识城市建设中的知识产权政策

(一)产业领域——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技术快速进步的今天,一个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取决于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知识产权制度与保护成为城市和区域商业环境的重要内容。加入WTO以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世界发达国家和一些工业化国家关注的焦点,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制度是提高一个城市整体竞争力的需要。城市竞争力是指一个城市创造增加值的能力以及财富增加的能力,影响城市竞争力的因素很多,其中产业发展政策是核心因素。因此,我们要建立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主导型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知识产权作为产业发展政策的核心因素,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知识产权发展政策的核心作用越来越突出,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中与货物贸易、服务交易并重的三大内容之一。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发明专利、适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设计、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音像版权等所有知识产权领域,都提供了高标准的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种特殊权利。其中,专利权实际上是国家权力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拥有一项专利权等于拥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占的市场,以获得专利权来占领和控制市场比任何其他竞争手段都更直接、更有效。因此,知识产权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利器,应成为我国产业发展政策的核心内容。

三是知识产权在经济全球化竞争中,已成为控制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而且这种竞争将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愈演愈烈,发达国家凭借自身经济、科技的竞争优势,试图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发展中国家在从世界贸易组织中得到一些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竞争优势的严重压力

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产业政策,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科技投入和技术创新。首先,在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引下,推进科技投入多元化、市场化的过程。应引导、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继续拓宽科技金融资金渠道,大幅度增加科技贷款规模,同时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事业,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其次,知识产权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通过自主创新并对创新成果加以法律保护,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应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保障、促进的知识产权政策与法规,调整与创新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建立以鼓励自主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奖励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与科技奖励相协调,将市场激励与政府奖励相结合,塑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的激励环境。

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城市发展和产业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促进企业创新,利用知识产权提高竞争力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改善投资环境,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直接影响到技术在国家之间的流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扩大技术引进渠道。哪个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好,保护程度高,高新技术投资将大量流入哪个地区。特别是对吸引外商投资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和技术转移有着重要影响。只有尊重人家的知识产权,才能开展长期技术合作,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业竞争力。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不能只是被动的行为,而应该成为各级政府和企业的主动行为。

(二)教育领域——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高校聚集着数量众多的科研人才,具备雄厚的科研实力。高校承担了国家四分之一左右的科技攻关项目,三分之一以上的国家“863”项目,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的项目占全国70%以上。虽然我国高校拥有雄厚的科研实力,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只有为数不多的科研成果真正转化成了现实生产力,大量的科研成果价值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导致这一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当,知识产权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一整套完善、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因而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护高校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

1.高校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和严重的知识产权流失

虽然教育部在1999年发布施行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第16条中规定:高等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但一些高校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造成管理人员无所适从,导致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混乱。这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十分不利。

其次,某些高校一些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和实验数据由教师或科研人员自行持有,学校对科技成果缺乏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在成果开发阶段,科技成果是否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通常由教师或科研人员决定,使得部分成果没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成果转化的推广阶段,成果持有人擅自转让本应归属于学校的科技成果,造成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一些高校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或负责成果转化的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对成果转化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不能正确处理,也导致高校知识产权流失。

2.高校对知识产权制度缺乏正确认识以及缺乏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

一些高校的主管领导和科研人员没有掌握必要的知识产权知识,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一些高校科研人员在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时为了项目和经费迁就对方,使用对高校不利的格式文本,忽视技术合同存在的风险;对技术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约定不明;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约定不合理;个别科研人员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忽视学校利益等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取得的科技成果却不能为学校带来收益,将会挫伤高校进行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既不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创新水平,也会对建设创新型国家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建立健全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高校的知识产权工作,同时,依照法律对高校知识产权的权属划分制定相应规定,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和授权使用的管理办法,使得学校的知识产权工作有章可循,这将利于充分发挥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提升高校运用知识产权能力,防范知识产权流失。

(三)文化领域——落实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知识城市”强调城市的知识化、网络化、虚拟化、人文多样性、知识资本和竞争力。是科学与艺术和谐统一的城市。“知识城市”的具体标准中包括了:①有途径让知识为广大市民所使用;②公共图书馆网络系统符合欧洲制定的标准;③所有的市民能够使用新的通讯技术;④所有的文化服务设施能够适应中心教育的战略;⑤拥有一份报纸,阅读水平达到欧洲的平均水平;⑥学校的网络系统能够与艺术指导相连,并能够辐射整个城市;⑦尊重市民文化的多样性;⑧城市街道具有文化服务的功能;⑨拥有足够的场地和资源,以供社区和团体开展文化活动;⑩市民中心对多样性开放,使人们能够建立起面对面的直接关系;img5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提供能够表达意见的便捷工具和手段。因此,要打造知识城市,赢得未来竞争的主动权,就必须强化城市知识的整合功能、传播功能和创新功能,加强知识管理和知识资本的运营。

《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我国的文化政策主要包括: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图书馆事业管理促进政策。《纲要》强调了“十一五”期间要落实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提高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具体内容包括:制定战略规划,采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保存我国现有的大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加强重点文化产品和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支撑,建立良好的产权交易市场、健康的文化市场竞争环境以及有序的多层次文化市场;强化文化工作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文化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我国文化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开展“拒绝盗版,从我做起”的全民主题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坚持以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开展图书音像市场保护等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取缔盗版光盘生产线,严厉打击侵权盗播广播影视节目、擅自截传广播影视节目信号的行为,重点查处盗版教材教辅、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等非法活动。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设,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规则保障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正常健康发展,实现社会文化传播与知识产权的多元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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