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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案件的监督程序设计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启动程序,可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做法,设定为附带条件的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依照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后,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通知相关案件承办部门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该办公室,准备接受监督。在启动监督程序后,是对人民监督员的确认程序。

一、三类案件的监督程序设计

从人民监督员介入案件发展的逻辑进程来看,可以将监督程序设定为监督的提起程序、监督的前置程序、监督的评议与表决程序、监督结果的处理程序、监督结果的反馈程序以及复核程序。

(一)监督的提起程序

本书拟构建的监督提起程序,是一种由人民监督员提起、检察机关予以配合的启动方式。

针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启动程序,可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做法,设定为附带条件的监督程序。即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首先设定侦查监督部门的重新审查程序。如果犯罪嫌疑人认同了逮捕决定或者是侦察监督部门在另行指派承办人员审查后撤销原逮捕决定的,就不必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此种做法的出发点是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内部办案纠错机制来节约诉讼资源[27]。如果检察机关重新审查后维持逮捕决定的,先设定告知程序,即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通过人民监督员启动监督程序。

设定人民监督员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的机制。通过设定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检察机关要在对“三类案件”作出最后的处理决定前(对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除外,因其从方式上看属于事后监督),将案件的详细材料,通过具体的方式定期向各人民监督员呈送,由人民监督员来主导启动监督程序[28]。或者人民监督员依照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的反映,在了解案情后的基础上针对“三类案件”启动监督程序。为了更好地建立人民监督员和社会的沟通机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人民监督员的联系方式,便于人民群众的投诉。人民监督员依照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后,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通知相关案件承办部门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该办公室,准备接受监督。

(二)监督的前置程序

人民监督员的确定程序。在启动监督程序后,是对人民监督员的确认程序。目前根据相关规定,人民监督员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随机抽取,二是排序确定。我们认为,相对排序的方式而言,依照随机抽取的方式更能体现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公正性。因如果依照排序的方式确定人民监督员,实际上对下次案件的监督者已经可以预判,会使监督的公正性受到影响。而随机抽取尽管存在概率上的高低,但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结果的公正。因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以随机抽取的方式在人民监督员名单中确认个案的监督者。确认的人数应当为单数,可参照相关规定,一般为3名,重大复杂案件或者是疑难案件可以确定为5名。确定的时间为人民监督员启动监督程序后的2日之内,并应至少在正式监督前2日内将监督的时间、地点通知相关的人民监督员。同时,案件承办部门在确定监督员人选后24小时内应告知相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9],并告知其有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人民监督员回避的权利。

申请回避程序。在确立人民监督员后,人民监督员可自行提出回避,犯罪嫌疑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向检察机关申请人民监督员回避。申请回避的主体应该是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时间是在人民监督员监督之前。针对回避提请主体提出回避的方式和时间在现行制度体系中缺乏具体规定的问题,可设计专门的征求回避意见程序,即具体的案件承办人在监督开始前向相关当事人告知回避权利时,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并将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书面意见及时反馈给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同时,申请回避的理由可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23条规定[30]。对此,有学者提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下列三种情形:(1)私下会见本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的人;(2)接受本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3)接受本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31]。但是我们认为此种做法不妥,一是人民监督员与审判人员从法律性质上看存在差异。二是人民监督员行使的是权利,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在检察机关;而审判人员行使的是司法权,属于权力的范畴,具有终决权。三是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本案公正”的条款已经对其他情形予以了概括。因此,不必增设应回避的情形。

回避的决定机关应设定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在监督开始之前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决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请主体。

(三)监督的评议与表决程序

在监督评议阶段,首先是要沿袭现行的规定,由参与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推选出一名主持人,使后续的评议、表决等事务性工作得到更好的衔接。

其次在主持人的主持下,进入正式的监督程序。从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意见听取程序、评议程序和表决程序。

意见听取程序,是指设定案件承办人就案情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情况、法律适用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以及拟处理的意见向人民监督员说明的程序。在此阶段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问题,同时设定人民监督员认为有必要时,既可以旁听案件承办人员讯(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辩护人,也可以增设直接询问程序,就案件事实直接询问相关案件参与人员。对此,有的学者进一步指出应当在监督中引入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的“抗辩式”审查程序。即在人民监督员听取意见的过程中,引入审判机关的审理模式,由人民监督员居中审核,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代理人或辩护人针对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情况展开辩论[32]。但在此阶段我们认为还不宜将改革的步子迈得过大,首先从性质上看,人民监督员不具备居中裁量的法律属性;其次,“抗辩式”也存在如何与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相衔接的问题。因此,在现阶段的立法设计中,只可设定人民监督员如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意见。可在立法采用“人民监督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检察机关的配合下进入羁押场所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以便对案件事实有更清晰的了解。

评议和表决程序要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独立展开,其他人员不得在场。从评议内容来看,主要围绕案件事实是否清晰、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等而展开。主持人可以指定一名人民监督员负责记录评议过程。

表决程序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的表决意见,即同意或不同意对“三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最终的表决意见由主持人统一移交给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整个监督程序的期限可从人民监督员收到参与监督的通知开始计算。在监督过程中,如果案情清楚,人民监督员没有旁听讯(询)问或直接询问相关当事人的,可采用现行的规定,不得超过7日。如果人民监督员参与了旁听或者直接询问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的,可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到15日,延期申请在正常监督期限届满前由人民监督员报请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检察长决定。

(四)监督结果的处理和反馈程序

监督结果的处理程序,可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即“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分别根据职责权限,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委员会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其中,应增加“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应当邀请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参加会议,并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的规定。在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处理结果,可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启动监督程序和参与评议监督的人民监督员。

(五)复核程序

参加案件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限上,可参考现行规定,即人民监督员提出复核申请3天后,检察机关必须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相关材料以供审查,上级院必须在15日之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向人民监督员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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