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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损害赔偿以及学者的评价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Filartiga案的损害赔偿以及学者的评价在Filartiga案中,为了确定赔偿的数额,Nickerson法官将案件分配给治安法官John Caden。在Filartiga案中,地方法院认定巴拉圭法应作为认定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准据法,因为巴拉圭与侵权行为具有最密切联系。这样一来,对于损害赔偿金的认定,实际上不存在任何既定的规则来指引美国法官的判决。

一、Filartiga案的损害赔偿以及学者的评价

在Filartiga案中,为了确定赔偿的数额,Nickerson法官将案件分配给治安法官John Caden。Caden认为,关于赔偿问题,应该适用巴拉圭法,不允许进行惩罚性赔偿,以免有鼓励挑选法院的嫌疑。[109]对此,Nickerson法官不大同意。Nickerson法官从相互尊重的原则出发,引用《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6(2)条的规定,适用利益分析来决定裁判规则,选择了混合的裁判规则而非单一的规则。Nickerson法官认为,必须指向国际法来确定所要适用的实体法原则,当然也要考虑巴拉圭的利益,前提是不违反国际法或者美国的公共政策。为此,Nickerson法官认定,对于违反国际法的救济首先要看巴拉圭法的规定,从而就大部分赔偿项目都适用了巴拉圭法。然而,至于惩罚性赔偿,《巴拉圭民法典》并没有规定,Nickerson法官认为,为了宣告禁止酷刑的国际目标,授予惩罚性赔偿是合适的,因而直接将国际法作为裁判规则。[110]对于Nickerson法官的分析和判决,Christenson教授是赞同的,他认为,习惯国际人权法、法院地法、相关的外国法代表了不同的政策和利益,而所有这一切都应有助于在美国法院的人权诉讼的政策。[111]

Christenson教授认为,在国际人权法案件中,法院必须注意5个问题:第一,在管辖权问题上,法院应将习惯国际人权法作为美国法或者联邦普通法来界定民事案件的联邦管辖权吗?第二,在实体裁判规则问题上,如果美国法院对案件具有事项管辖权,习惯国际人权法应决定支配诉因的法律吗?第三,在案件的程序问题上,对于对其他国家有重要影响的人权诉讼,美国法院地法应继续适用于程序问题吗?第四,救济的法律选择问题,对于所寻求的救济,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衡平救济以及协助将来执行的救济,应适用什么原则?第五,在承认与执行域外判决问题上,应适用什么样的国际私法原则或者礼让原则呢?[112]对于上述5个问题,Christenson教授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在Filartiga案中,地方法院认定巴拉圭法应作为认定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准据法,因为巴拉圭与侵权行为具有最密切联系。[113]然而,在考虑惩罚性赔偿时,法院又故意忽视巴拉圭法,因为巴拉圭法不允许惩罚性赔偿。这样一来,对于损害赔偿金的认定,实际上不存在任何既定的规则来指引美国法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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