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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利益体系的平衡机制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WTO体制利益体系的平衡机制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法的使命在于平衡。为了保障其平衡性的实现,WTO协议规定中有国际层面的利益体系平衡机制,并要求各成员方建立国内层面的利益体系平衡机制。WTO协议这样规定的直接目的是在国际贸易商不服贸易救济行政行为时,要求成员方为其提供法律救济,纠正与监督贸易救济行政行为。

第三节 WTO体制利益体系的平衡机制(35)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法的使命在于平衡。WTO协议是反映、确定WTO体制各类利益关系平衡性生成、演变的国际法。为了保障其平衡性的实现,WTO协议规定中有国际层面的利益体系平衡机制,并要求各成员方建立国内层面的利益体系平衡机制。

一、国内层面的利益平衡机制

国内层面的利益平衡机制主要包括两部分:贸易救济机制与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内的贸易救济审查机制(36)。(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机制)

(一)贸易救济机制

WTO成员方建立贸易救济机制的前提是WTO协议有关于自由、公平贸易,反对扭曲市场竞争的规定以及他方或其贸易商对该类规定的违反;条件是根据WTO协议的相关规定,本国贸易商的利益受到外来损害,且本国贸易商依法申请救济;目的是保护本国贸易商的利益与本国公共利益。WTO各成员方为了保护本国和本国贸易商的利益普遍建立了以贸易救济行政机关为主体的贸易救济机制,而且这类救济机制通常集调查、裁决、执行于一身,具有准司法性质。如我国《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及其规定的商务部;美国《1995年关于执行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的条例》等规定的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欧盟《1995年反倾销规则》及其规定的欧盟委员会,等等。

(二)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内的贸易救济审查机制

WTO协议深受美国法的影响,其理论基础之一是古典自由主义的“权力分立”的思想。它对贸易救济行政权抱有深深的不信任,唯恐贸易救济机关“胳膊肘儿往里拐”,实施贸易保护主义,而违反WTO协议规定。因此《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第3款第2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2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2条、第41条第4款,《反倾销协议》第11条、第13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1条、第23条等(37)都不同程度地要求成员方在其宪法与法律的框架内制定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内的贸易救济审查程序,设立以独立于贸易救济机关的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内的贸易救济审查机关为主体的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内的贸易救济审查机制。WTO的主要成员方已经建立各自的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内的贸易救济审查机制,如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38);美国《1980年海关法院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等及其规定的国际贸易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39)。欧盟《尼斯条约》及其规定的欧洲初审法院与欧洲法院。当事人可直接向设在卢森堡的欧洲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40),对其不服的可向欧洲法院上诉。

WTO协议这样规定的直接目的是在国际贸易商不服贸易救济行政行为时,要求成员方为其提供法律救济,纠正与监督贸易救济行政行为。从利益平衡的视野看,贸易救济行政行为是“依法”平衡本国或本国贸易商因受害而利益失衡的行为。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内的贸易救济审查则是在前者出现“矫枉过正”,超过WTO协议规定的平衡点时,应外国贸易商依法请求审查贸易救济行政行为的行为。其客观作用是,贸易审查机关在WTO协议要求下给予外国贸易商“扳回一局”的机会,从而在成员方国内实现失衡利益的平衡。

二、国际层而的利益平衡机制

国际层面的利益平衡机制主要包括WTO体制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TPRM)与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DSM),其中发挥作用最直接,最明显的是DSM;

(一)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WTO协议的附件三规定的TPRM是贸易政策审查机构定期对有关成员方的贸易政策、立法和惯例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实行审议并提出相应建议来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TPRM的“目的是对改进所有成员遵守在多边贸易协议和适用的诸边贸易协议项下的规则、纪律和承诺作出贡献,并因此通过更加了解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惯例,实现其更大的透明度而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地运作。”(41)

不过,这种监督不得增加被评审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下各项协定的义务,也不得把评审结果视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定或争端解决的基础。可见“该机制由于评审结果和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充分考虑到成员方法律与政治体制,实行贯彻自愿的原则,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权利与义务平衡的作用逊色于争端解决机制”(42)

(二)争端解决机制

WTO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在其第3条第2款、第3款显示,DSM的目的在于维持、恢复各成员之间在有关协定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平衡(43);而且DSM以公正、公开、合理、客观为原则运行,可防止贸易大国以实力单方面主宰贸易争端的解决,保障发展中成员方在贸易争端解决过程中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实现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成员方的矫正公平,维护各方在谈判中达成的利益平衡格局。“它对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具有重要的动态平衡作用。”(44)

更重的是,DSM能够向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保障和提高国际贸易活动的预见性,发挥维护各成员国在各项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此等协定的各项既存规定,确保WTO协议的有效实施。所以,DSB的各项建议和裁定不得增加或减少有关协定的权利义务,而应维护各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适当平衡(45)。如在具体适用GATT1994第20条时,“虾和海龟”案的上诉机构强调指出,“解释和适用引言的任务是在成员国援引第20条例外规定的权利和其他成员国基于GATTl994实质性规定的权利之间定位并画出一条平衡线,这样,任何相竞争的权利都不会抵消对方从而使协议中由成员国亲自设定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遭到歪曲、失效和削弱”。

可见DSM的目的是维护成员方的利益平衡,它指导着DSM的具体运作过程。不过,在实现方式上,DSM与TPRM具有很大不同。如果说TPRM通过大面积的审查来监督WTO成员方的政策、立法与惯例是否违反WTO协议,从而防止成员方利用它们实施贸易保护,偏离WTO协议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平衡,那么DSM作为刚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则是利用磋商、斡旋与调停的外交手段,以及强制管辖、两级审理的司法机制(46),通过解决个案的方式实现争端各方的利益平衡。就具体过程而言,既有争端方通过谈判,自愿让步等达成利益平衡性的解决,也有争端方各不相让,一争到底,最后败诉方在DSB的监督下执行DSB的裁决,或者在WTO协议涵盖下自愿补偿,或者最终遭到胜诉方的报复,而出现被动性利益平衡。然而需要注意,“1947年关贸总协定与WTO争端解决活动实践表明,成员(国)恶意滥用争端解决程序,会对维护国际贸易制度中的脆弱平衡造成困难,甚至导致这种平衡的崩溃”,因此需要谨慎善意地使用争端解决机制(47)

“WTO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本质上是一种作为成员方的国家或地区和作为国际组织的WTO之间的一种权力平衡。WTO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这种性质决定了所谓‘中性’的贸易规则只能通过各成员方之间的竞争和均衡来发挥作用。”(48)WTO国际层面与国内层面的利益平衡机制就是这种竞争与均衡发挥作用的立体的实然的运行机制。WTO体制的利益体系就是由WTO的申请方与成员方,成员方之间,尤其是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之间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博弈形成的,以权利义务平衡为内容的利益平衡性体系;WTO协议的原则、规则则是该利益平衡性体系的法律确定形式与利益平衡博弈的游戏规则。

总体看来,这个结论可以揭示WTO体制的运行规律:生成平衡、平衡演变与维持平衡。从抽象反观具体,GATT/WTO各回合的谈判的成就取决于各方找到的利益平衡点的质量,乌拉圭回合谈判与多哈回合前期谈判,分别为正反两例。这表明在WTO体制的利益平衡性体系中,生成或变动WTO利益关系的各类谈判应当考虑利益平衡性,违反WTO体制利益平衡性的谈判将难尽人意;同样,这个结论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也具有最高价值导向意义。无论是国际层面的争端解决,还是国内内层面的争端解决,都应当追求和维护WTO协议规定的争端各方的利益平衡。否则,争端解决中的利益失衡方往往不会善罢干休,而再次寻求解决争端,寻求实现WTO协议确定的利益平衡。所以,只有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导向,平衡各方利益的争端裁决才能最终“定纷止争”。

【注释】

(1)朱淑娣.WTO体制下的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内的贸易救济审查制度.北京:时事出版社,2005年版

(2)秩序的合法性也可能由某种外部效应的期望来保障,即由利益情势带来的外部效应期望来保障。[德]马克斯·韦伯著.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著者认为,WTO的利益平衡体系中的国际机制,是WTO成员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外在约束条件。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54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08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44页

(8)包括主权国家、单独关税区、欧共体。

(9)WTO体制是由作为组织体的WTO、各成员方,依据WTO协议实施各类行为,以及行为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所组成的主体、行为及其关系的综合体系。由于该体系是在GATTl947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从历史的角度而言;它还包括GATTl947体制下形成的利益体系,下文不再重新强调。

(10)苏宏章著.利益论.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第21页

(11)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张江波等译.贸易走向未来:世界贸易组织法概要.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9页

(12)See,theWord Trade Organization,Understanding the WTO(,2003),p.13.

(13)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org3_e.htm#join 2005年1月28日上网。

(14)同上。

(15)周汉民著.与WTO规则的融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2月出版,第30—31页

(16)曾令良著.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5—6页

(17)See,the Word Trade Organization,Understanding the WTO,(2003),P18.[1947:Geneva,1949:Annecy,1951:Torquay,1956:Geneva,19601961:Genev(aDillonRound),19641967:Geneva(KennedyRound),19731979:Genev(aTokyoRound),19861994:Genev(aUruguayRound)].

(18)参见王贵国著.世界贸易组织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603、610、619页

(19)http://www.Jlagri,gov.cn/tonghua/info.asp?id=120 2005年2月10日上网

(20)2001年11月9日至14日WTO在多哈召开了第四次部长级会议,正式启动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因此本轮多边贸易谈判被称为“多哈回合”。

(21)http://wss.mofcom.gov.cn/article/200405/200405002208431.xml 2005年3月17日上网

(22)何帆,肖莹莹著.WTO多哈回合谈判的前景.财经问题研究.2004年第1期,第74页

(23)http://www.chinanews.com.cn/n/20031017/26/358323.html 2005年3月17日上网

(24)http://www.wtoinfo.net.cn/cgi-bin/onenews_read.php?id=923&catalog_id=36&flag=3 (作者:江洋,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经济学博士)2005年4月24日上网

(25)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2836/12721/1143010.html 2005年2月22日上网

(26)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35页

(27)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3—254页

(28)刘文静著.WTO规则国内实施的行政法问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4页

(29)See,John O.McGinnis and Mark L.Movsesian,the World Trade Constitution,114 Harv.L.Rev.511,546(2000).

(30)参见《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36、37、38条;《服务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总协定》第65条第2款、第66、67条《;农业协定》第15、16条;《关于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议》第10条《;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第12条;《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7条;《保障措施协议》第9条;《海关估价协议》第20条,以及《关于最不发达国家优惠措施的决定》等。

(31)See,the Word Trade Organization,Understanding the WTO,(2003),P14.

(32)周林彬著.WTO规则的平衡性规律初探.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第61页

(33)江必新著.WTO与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13页

(34)本书侧重描述WTO体制利益平衡机制的功能,故采用功能分析法,而把“平衡机制,视为黑箱”。恕不全面揭示其运作过程。若有需要,请参见相关文献。

(35)朱淑娣,袁勇著.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刍议.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36)参见1.江必新著.WTO与司法审查.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21—23页;2.朱淑娣、袁勇著.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刍议.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37)详见龚红柳著.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解释关联精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38)详见拙著.WTO体制下国际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内的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研究之第四章WTO体制下国际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内的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北京:时事出版社,2005年9月

(39)See,Clive Stan'brook,O.B.E.Q.C&Philip Bentley,Q.C,Dumping and Subsidies:The Law and Procedures Coveming the Imposition of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third edition),Kluwer Law International,p.29.

(40)See,ArticleA:TradePolicyReviewMechanism.

(41)于安编著.WTO协定国内实施读本.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42页

(42)See,Article3.2,3.3: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

(43)王新奎主编.世界贸易组织与我国国家经济安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2页

(44)曾令良著.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118页

(45)赵维田著.WTO的司法机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第20页、第49页

(46)余敏友等著.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105页

(47)王新奎主编.世界贸易组织与我国国家经济安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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