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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委托执行中,被委托代为执行的当地法院是受托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并将该案委托给当地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是委托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将执行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第六节 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

一、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对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在委托执行中,被委托代为执行的当地法院是受托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并将该案委托给当地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是委托法院。

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意见》、《执行规定》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委托执行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军事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关海事法院执行。

2.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情况,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3.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后,应当及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告知委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资料不全,应及时要求委托法院补办。但不得据此拒绝接受委托。

4.受托法院应当严格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执行,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受托法院认为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如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无法执行回转的,应当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必要时要将保全款项划到法院账户,然后函请委托法院审查。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审查结果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5.受托法院在执行中,对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的情况以及案外人对非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委托法院;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法院;认为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6.受托法院在收到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以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受托法院自收到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人民法院指令执行的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将执行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7.委托执行案件的实际支出费用,由受托法院向被执行人收取,确有必要的,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预收。委托法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预收费用的,应当将预收的费用转交受托法院。

二、协助执行

协助执行,是指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要求有关人民法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法律制度。协助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种司法协助;广义的协助执行,除了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外,还包括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和公民个人的协助执行。

(一)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9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在协助执行中,执行法院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执行措施,实施执行行为,当地法院只是起配合、支持、帮助等辅助作用。执行法院异地直接执行案件需要当地法院协助执行时,应当出具协助执行公函、介绍信,出示执行公务证,阐明要求协助的内容和准备采取的执行方案。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二)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协助执行,主要有下列情形:

1.登记机关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所实施的行为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依法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金融机构必须办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案外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通知交付执行标的物

有关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拒不转交的,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制裁。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时,应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所需要协助的具体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予以罚款:(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2)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此外,依据《执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者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或清偿,或者因过错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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