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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理性思考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理性思考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其诞生与成熟源自西方。由此,他奠定了德语系国家犯罪学的基础。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英语系国家的犯罪学中,美国的犯罪学研究成果灿烂辉煌,居世界领导地位。在1910年,美国的犯罪学研究并没有多大进展。美国犯罪学的特点,是把犯罪学作为社会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来研究和讨论。

第二节 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理性思考

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其诞生与成熟源自西方。经过20多年不少学者的引介,犯罪学在我国正日渐成为一门显学。然而我国犯罪学在走过一段短暂的辉煌后目前似乎呈现出停滞不前、萎靡不振的格局和态势。(26)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犯罪学要想走出低谷与窘境,就应该注重本土发展的思考,以提升学术水平,贡献出自己的真正的学科知识。

一、国外犯罪学本土发展的历史考察

“任何一门科学的产生都应导源于社会的需要,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上客观存在犯罪,研究犯罪的学说更是与社会的迫切需要紧密相连、息息相关。”(27)这正如有学者更加具体、明确地指出:“犯罪学的历史,历来是对稳定的社会秩序进行寻求探索的过程。实际上,犯罪学是作为对欧洲18世纪和19世纪出现的各种各样变革的一种反应而得到发展的。当时正处于发展中的各门社会科学,为了回答那些年代的骚乱和混乱,都力图能发现社会的自然法则,希望建立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28)大体正是这样,导致犯罪学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形成与发展,由于其所处的社会状况、犯罪情形以及肩负的任务的差别,于是存在不同的样态与发展趋向。为此,笔者试图首先简略地考察国外犯罪学在其本土的发展状况,然后总结、归纳其演进的历史规律。

(一)国外犯罪学本土发展的状况

为了全面地了解国外犯罪学本土发展的概况,笔者试图重点从德语系国家、英语系国家的犯罪学以及苏维埃与其他社会主义犯罪学的本土发展情况进行考察,以利于通过“部分”把握“整体”。

1.德语系国家的犯罪学发展概况。“犯罪学产生于十九世纪的初叶,但它的萌芽却植根于十八世纪欧洲开展争取人道主义刑罚的运动中。这是当时为了反抗野蛮的审判制度——拷问、死刑以及监狱制度的反人道主义的倾向而发起的一种运动。”(29)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古典主义犯罪学对刑事法学的发展和政府的立法产生了迅速和深远的影响,其有关罪犯惩罚改造的学说,即惩罚与罪行相适应这一古典主义原则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曾得到普遍接受”。(30)然而,古典犯罪学在经历了一段辉煌后,其哲学解释渐次为实证的科学解释所取代。“19世纪中叶,意大利学派为犯罪学的发展立下了科学的基础,从此人类对于犯罪行为及犯罪人的研究,跳出形而上学的范畴。可是意大利学派太强调个人的生理因素对于犯罪的影响,招致若干学者批判,特别是英语系国家的学者。与意大利学派对立的是法国的犯罪社会学派。法国社会学派特别重视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影响。”(31)就在这两个学派的交互影响下,冯·李斯特主张对犯罪问题的研究,应当在总体刑法学的架构中进行。也就是除了刑法学本身以外,还应该重视对犯罪统计、犯罪人类学及犯罪心理学的研究。(32)由此,他奠定了德语系国家犯罪学的基础。此后,德语系国家的犯罪学,在法学家及精神医学家的努力推动下,形成了法学家的犯罪学研究与精神医学的犯罪学研究两大阵营,并各自取得了卓越的成就。(33)虽然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得德语系国家的犯罪学元气大伤,但是在战争结束后经过一批犯罪学学者的努力,犯罪学重整雄风,得到了很大发展。如在德国,“从70年代开始,进一步的犯罪学研究,约略可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延续过去的研究(精神病理学与心理分析),以之为基础,建立应用犯罪学。应用犯罪学的建立,是为了符合实务上的需要,诸如刑罚裁量、犯罪预测、经济犯罪、罪犯的治疗与预防。其二是,由法学家与社会学家共同领导的理论性的研究,这种研究,对于真正的问题几乎加以搁置。之所以如此,系受到美国某种社会学思潮的影响。此种特殊的社会学思潮,拒绝传统的以行为人为导向的研究,同时也排斥犯罪原因论的研究,替代而起的是以‘除罪化过程’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客体。从事这个研究方向的学者,对下列问题感兴趣:社会控制、刑罚的效果、被害人”。(34)另外,在其他德语系国家如瑞士、奥地利等国家的犯罪学研究,大体上也保持传统的以精神医学为主线来从事对犯罪人格的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对于犯罪生物学持批判态度,明显倾向犯罪社会学。(35)

2.英语系国家的犯罪学发展概况。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英语系国家的犯罪学中,美国的犯罪学研究成果灿烂辉煌,居世界领导地位。在1910年,美国的犯罪学研究并没有多大进展。“希利(WilliamHealy)于1914年出版了《个别的犯罪人》之后,令人颇有世界犯罪学中心已经移向美国之感。”美国犯罪学的特点,是把犯罪学作为社会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来研究和讨论。因此,是把犯罪学的研究纳进了社会学的领域而思考的(多元因素论)。(36)正是这样,在一段时间内(1930—1950年),“美国犯罪学的发展逐渐和社会学的发展密不可分”。(37)不过,从总体上看,“综观19世纪末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美国犯罪学的发展,有下列脉络可寻:(1)继受行为人取向的实证主义精神,发展出临床犯罪学,以及多因素犯罪原因研究。龙布罗梭、菲利,以及希利、葛鲁克夫妇,即为实证主义精神的传续。(2)对法国犯罪社会学的再发扬。从苏哲南及肖(Shaw)的理论,可以发现法国学者塔德及涂尔干思想的影子,而李马特则更加发扬了犯罪社会学的思想。(3)德国犯罪学家,例如阿沙芬堡及亨替希(Von Henting),虽然在德国本土未受太大重视,但是对于美国的犯罪学却大有影响。希利、齐林、苏哲南及雷克利斯(Reckless)不但在他们自己的著作中引述德国的犯罪学研究,也以德文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4)犯罪学的研究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传统的犯罪学研究集中在某些类型的犯罪人身上(如盗窃犯、杀人犯),这种现象被苏哲南的白领犯罪研究所突破。……女性犯罪的研究亦受到重视……除了少年犯罪研究外,亨替希开始老年犯罪的研究。除了犯罪人的研究之外,被害人及刑事司法机关(包括警察、法院、监狱)都成了研究的客体,刑罚的效果亦成为学者怀疑及研究的对象”。(38)而在之后的20世纪80年代,美国犯罪学研究的重点问题主要是:进一步整合和深化传统的犯罪成因理论;寻找长期犯罪的“惯犯”,以便通过对这类人数少但作案量大的罪犯的控制来减少犯罪的总量;被害人的研究。(39)总之,正是通过美国犯罪学者的辛勤耕耘,美国的犯罪学在世界上一枝独秀,但是,它的未来发展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其中之一是,犯罪学和法务学的名声之争,此外是犯罪学学者之间彼此派别林立,互不相容。(40)其他英语系国家犯罪学的发展情况是:与美国犯罪学蓬勃发展之势相比,相对要暗淡些。如英国犯罪学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开始盛行研究之风,其主要研究的重点为:犯罪案件与不同犯罪人类型的描述、刑罚与矫治效果的评估研究、犯罪预测、矫治机构组织与环境及矫治人员决策过程的探讨。此外,犯罪生态学、警察研究及同生群研究也都受到重视。而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开始,“由于社会学系增多,从社会学的观点探讨犯罪问题乃蔚为风气”,并且“组织内部开始分裂,有的走‘互动理论’的研究方向,有的则成为马克思主义犯罪学学者”。(41)而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犯罪学有了新的发展,突出的表现是在晚近呈现出众多的理论流派:主流犯罪学、对犯罪人的纵向研究、女权主义犯罪学、犯罪与管理、左翼古典主义犯罪学、激进的犯罪学、左派现实主义和批判犯罪学等。(42)在加拿大,“犯罪学研究与世界潮流一致,不同罪犯的处理方式、刑事司法体系的检讨、学习障碍与脑受伤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均为研究重点。一般而言,加拿大的犯罪学研究水平并不甚高,尚不及北欧诸国,但是,烟毒、药物滥用与酗酒方面的研究成果,则甚为可观,值得重视”。(43)

3.苏维埃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学的发展概况。“列宁所规定的要在日常生活中战胜骗子、寄生虫和流氓,根除资本主义遗留给社会主义的这个祸根的任务,要求经常研究犯罪现象的状况,深入查明它的原因,并在这个基础上制定有效的预防犯罪的形式。”(44)无疑,这是苏维埃犯罪学产生的基础。因此,在苏维埃国家存在的最初年代就已形成了苏维埃犯罪学。在当时,犯罪学的研究集中在:详细阐述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犯罪原因并与之斗争的思想;在犯罪状况、犯罪结构和动态的统计学研究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当时批判资产阶级的犯罪现象的理论还处于萌芽状态,因此有些作者受到资产阶级犯罪现象的社会理论(特别是因素论)和生物学理论的影响,并试图将它们“移植”于(前)苏联。总体说来,在20世纪20—30年代对一些具体的犯罪学问题和实用犯罪学问题的研究胜过对许多一般性理论(其中包括这个学科的对象和结构问题)的研究。(45)大约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前苏联犯罪学在犯罪学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上都有很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犯罪学有明确的任务即同犯罪现象和其他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现象作不懈的斗争,根除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铲除犯罪现象,消灭所有产生犯罪现象的原因,把注意力集中在预防犯罪上;犯罪学研究的特点是具有稳定的方法论基础,有明确的任务,采取综合性研究,使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有机地结合;建立了专门研究机构;出版了一大批犯罪学著作和教科书;对犯罪原因和预防犯罪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其他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综合性研究等。(46)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原苏联犯罪学研究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开展,许多专业人员紧密结合本专业,踊跃参与到有关犯罪问题的研究上来。当然,“真正解决犯罪包容的所有问题,还必须依赖法学犯罪学”。(47)正是由于前苏联社会主义犯罪学的蓬勃发展,在一定意义上,也促使了欧洲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学的兴旺。如在保加利亚、匈牙利、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等社会主义国家,纷纷结合各国的实际,对该国具体条件下的犯罪现象及其预防体系进行综合研究,对于同犯罪现象相“接近”的一些现象进行探讨,同时有些国家还对潜伏的犯罪现象进行研究;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出版了一些阐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同犯罪现象作斗争的理论原则、犯罪学的对象和方法的一些概念性原理的著作等。(48)总之,从总体上看,包括前苏联在内的这些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学一方面具有明显的特点,即“有明确的目的性,它对实践工作者直接给予帮助,它把自己的成果和说明直接运用于同犯罪作斗争的组织和活动”(49);另一方面也使得社会主义犯罪学分裂为各种主要流派,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原因上存在的残余论、异化现象论、多种成因论等各种不同的学说,致使未曾出现一种统一的社会主义犯罪学。(50)

(二)总结:国外犯罪学本土发展的规律性特点

从上述介绍可以得知:国外犯罪学不仅在不同语系、不同意识形态国家的发展情况存在差异,展示出了“各流派的犯罪学”各自在一定地区、一定时期的一般性、共通性的多样性发展特点,而且在各个国家其研究、发展状况也呈现出不同,表现出“具体犯罪学”在各自国家、不同时期特质性演进状况。概括起来,大体上可以看出其本土发展所呈现出的规律性特点:

1.国外犯罪学本土发展与各国或地区的犯罪态势、犯罪治理的社会需要等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从一定的意义上讲,现实的需求直接推动着各国或地区的犯罪学的本土发展。“任何一门成熟形态的学科,它登上科学殿堂的契机和奠定学科地位的依据,社会需要当然是第一位的。”(51)从犯罪学诞生的历史看,“犯罪学是在上个世纪由于对犯罪的认识的不充分而产生的”。(52)事实上,这种认识的不充分是由于当时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城市化运动,激发了极大的社会矛盾,带来了犯罪的浪潮与高峰,(53)面对突发、急剧增长的犯罪以及与其交织在一起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的情景,(54)则需要以一种全新的、理性的、现实的认识方式予以认识,(55)以往封建社会所形成与运用的唯心的、超尘世的或朴素的唯物的犯罪解释论(56)则难以对现实问题做出有力的回答。(57)正是这样,就需要一门专门性认识犯罪现象的学问了。在当时,对于这类性质的学问的基本要求有学者进行过如下论述:“各门社会科学,无论是研究社会现象还是个人现象,它们的主要目的首先是确定规则现象的状况,然后解释规则现象以及将规则现象与不规则现象区别开来。如果不从真实事物去寻找规则现象,或者用事物以往的性质去解释规则现象,那么这种分析和解释只能是纯理智的推论。用理智去判断事物,虽然能够与实际事物接触,但是不能深刻地了解事物。因为从理智出发,就会以为一切真实现象都已经包括在理智中,以此为依据所进行研究和解释的就不是事物的本身,而是人们对于这种事物的意念。”(58)很显然,从犯罪现实事实出发,了解犯罪状况;深入认识犯罪的变动原因以及规律特点;最终确立有效犯罪对策,便是时代赋予犯罪学所肩负的历史使命,这也是犯罪学诞生与发展的内在动因。具体到各国国家或地区,虽然其具体环境与条件有所不同,对各国或地区的犯罪学的本土发展的影响与制约存在差异,但是仍然是最为关键、直接的推动力。如“美国犯罪社会学的发展首先是同国内犯罪现象的急剧增长相联系。巴恩斯和季捷斯正确地写道,‘美国的犯罪本身就是最大的买卖’。它吞食数百亿美元的国民经济收入。例如,1974年犯罪造成的损失为886亿美元。逐年增长的美国犯罪影响了犯罪学的发展,并决定了它的研究范围”。(59)又如欧洲犯罪学的发展尤其是英国犯罪学的成长就是由于当时需要高度关注工业化与城市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特别是犯罪问题所推进的。(60)可见,近代各国或地区的社会变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特别是犯罪问题,不仅为犯罪学的研究与本土成长提供了丰厚的现实事实基础,而且也为促进其繁荣提供了强大的内在驱动力。

2.国外犯罪学的本土发展与其社会思潮、亲缘关系学科的发达程度甚至其学术传统有密切的关系。从犯罪学演变历史看,各国或地区的犯罪学的本土成长与发展受到其学术环境很大的影响与制约。这大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社会思潮对犯罪学本土成长的影响非常大。“18世纪欧洲,逐渐脱离黑暗时期,启蒙思想学说兴起,封建制度逐渐瓦解,在几位学者大力撰书提倡与鼓吹下,人权观念受到重视,乃开展要求刑事司法人道化与理性化运动。”(61)犯罪学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及代表人贝卡利亚、边沁等人深受此一思潮的影响。“他们基于人道主义立场,力倡排斥报仇的观念及罪刑均衡等思想,并建议将不合理的刑罚制度加以改革,奠定日后客观主义刑法制度的思想。”(62)由此,古典派犯罪学在欧洲一度兴盛发达。又如,在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意识形态影响下,“在犯罪学领域内,绝大部分专著和论文均用很大的篇幅阐述和引证马克思、列宁的有关论述及当时的苏联政治形势。同时,又用大量的篇幅来批驳各种所谓的‘同苏维埃社会科学不相容’的资产阶级学说。这种固定不变的模式,在苏联被看作是不可侵犯的、是坚持党性原则的具体体现。”(63)很显然,在这种政治意识形态话语占据了绝对支配地位的学术体制下,犯罪学在其他欧洲社会主义国家得到广泛的传播、接受,并迅猛发展,其非意识形态的技术话语与专业知识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政治性功能,从而为其快速“发展”增添了更大的助动力。(64)至于美国,虽然对犯罪学的研究,仅仅受到19世纪美国几种来源不同的犯罪观点最小限度的,而且大部分还是间接的影响,但是其中各种社会思潮对于美国犯罪学向前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否定的。(65)其次,各国或地区的相关的亲缘关系学科的发达程度对犯罪学本土发展有很大的影响。犯罪学作为一门后发展的学科,其走向是作为一种多学科的研究而出现,“而这种研究是为寻求一种途径,使社会学、行为学、法学、哲学,以及其他领域的研究方法与贡献结合起来,因为上述各学科、各领域的研究均涉及有关罪、罪犯、犯罪行为、执法、法院、缓刑与假释,以及矫正等方面的分类研究。现代不断增长的共识是:犯罪学的特殊任务是为统一研究犯罪现象中的各派观点而提供一种理论体系。”(66)因此,犯罪学在各国或地区的形成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他相关亲缘关系学科的发展,从而能为其提供有益的知识与相应的前提技术。如社会统计学、心理及人体测量学以及临床精神病学的发展,就曾为犯罪学的实证研究贡献了相关话语知识与技术手段,为犯罪学成长奠定了必需的、坚实的科学基础。(67)由于犯罪学是直接面对现实的、经验型学科,需要保持开放、吸纳状态,综合各种新的知识,才能对错综复杂、变化无常的犯罪社会问题予以科学解析,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犯罪学的亲缘学科发展状况不同程度上影响与制约各国或地区犯罪学的本土发展水平。最后,各国或地区的学术传统对于犯罪学的发展与走向有一定的影响。在犯罪学的演变史上存在着应然犯罪学与实然犯罪学两大思想渊源,并大体蕴含了思辨研究与经验研究的不同学术传统。(68)因此,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所存在的学术研究传统将影响与制约犯罪学的成长。具体地说,崇尚思辨研究的国家或地区,对于犯罪学研究更多地是进行思辨性研究,而崇尚经验研究的国家或地区,对犯罪学研究更多地是进行实证研究。很显然,这两种在犯罪学史上所呈现不同阶段的研究方法,预设着犯罪学大体发展方向与成熟程度:以思辨研究为主导的国家或地区的犯罪学在其本土发展将存在着很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将窒息其生命。(69)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缺乏经验实证研究传统的国家或地区,其犯罪学的发展最终将必然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而在具有经验实证研究传统的国家或地区,其犯罪学将有着得天独厚的先天营养与禀赋而茁壮成长。

3.国外犯罪学的本土发展与犯罪学的专业化程度、学科的独立价值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关联性。很显然,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不能仅仅看成是一个严密的逻辑知识体,更应理解为一个有市场“需求关系”的社会实体。只有这样“双重”看待,才可以促使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犯罪学存活并不断发展的理由。(70)这正如有学者深入地指出:“犯罪学是一门科学,是一门为了社会利益需要而进行广泛研究的科学,就像其他科学一样;研究犯罪和犯罪人的重要性丝毫也不亚于研究星球或者微生物。在每个科学家中都存在着为科学而科学的成分,否则,他就不会精通自己的专业,这一点也适用于犯罪学家。但是,与实践方面相比,这种观点应当居于次要的地位,这就像在医学中的情况那样。的确,我们可以从和医学的比较中经常看到这一点。首先,犯罪学应当向人们指出与犯罪作斗争,特别是预防犯罪的方法。正如孔德(A.Comte)所说的,‘知道是为了预见’(savoir pour prevoir)。人们更加需要的是正确的知识,不过迄今为止,我们所有的是大量的教条和业余的研究。那些深入探讨所谓的社会病理现象的人们,都应当记住这一点,他们的法律知识中必须补充犯罪学的知识。”(71)其实,在一般意义上,犯罪学的价值还可能更具有广泛性:它不仅成为许多基础研究的源泉,如罪犯的人格、向行动过渡的机制、罪犯类型、罪犯诊断等,而且还通过向政策制定者以及刑事司法机构管理者传播知识,推动刑事司法的运行。(72)可见,犯罪学的形成与发展其实是根据各国或地区的实际与社会需要,不断地生产、提炼其专业化知识的过程,而且也是其特定的、独立社会价值渐次具体确立与明晰的过程。正是这样,犯罪学在各国或地区的本土成长中,其演进的具体情况也存在一些差异。如美国犯罪学首先是在20世纪初从欧洲被介绍到美国来,存在于法学、生物学、神经学、心理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之内,之后成为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由于美国的社会学和社会工作是为适用目的而设立的,而且传统上犯罪学同时探讨社会监督,也就是同时注重刑事司法和监狱,因此临床型以作案人为中心的与社会科学型以反应为中心的犯罪学之间的矛盾在犯罪学自由思想的主流中不起重要作用。犯罪学的任务是在这一流派的范围内结合对刑法、违犯刑法以及这种犯法行为做出反应的研究来加以阐明的”。(73)然而,这种“统一”的犯罪学内部发生了分化,所分流出的关于警察、监狱、法院运作的学问即法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的法务学逐渐独占鳌头,有分庭抗礼之势。不过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法务学、刑事司法方面的所有重大的改革都受到“犯罪学”研究成果的影响。(74)美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这种走向的直接要因是:一方面由于美国是一个实施普通法(common law)的国家,通常没有将其作为刑法学的一个分支;另一方面由于警察、监狱、法院工作人员由开始接受普通大学通用的一般的教育,渐次转变为突出专业、职业教育。(75)在欧洲大陆国家,犯罪学走的是不同道路:犯罪学大都限于法律学系内,通常是刑法学的一个分支,但是犯罪学的专业、职业特点渐次显现,如“在德国受到犯罪学训练的人,大致有以下四方面的就业机会:(1)从事刑事司法工作,例如担任刑事庭法官(尤其是少年法官)、检察官、警察主管、刑事警官、司法行政官员、社会矫治机构官员、犯罪矫治机构官员。(2)从事少年协助工作,例如担任家事法庭法官、监护法庭法官、社会救济机构主管、药物咨询机构职员、教育咨商机构职员、教养院主管或教育人员。(3)在联邦各部服务,从事犯罪学研究。(4)在大学、独立学院或警察学院担任教职及研究工作”。(76)在前苏联,在20世纪60年代恢复犯罪学之后,生活本身提供了实验的机会。前苏联研究犯罪原因和预防犯罪措施的研究所干部由哲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及其他学科中产生出来。……而目前在俄罗斯,法学家从法律高等院校教授的犯罪学教科书中获取了许多必要的知识。心理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哲学家都参与了犯罪问题的研究,当然都是紧密结合本专业的。由此决定了犯罪学家占有了很大的社会分量。在现实中,“犯罪学家如果是一个侦查官、检察官、法官或律师等,那他们的个人工作经验就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这可以使他们把犯罪和同犯罪作斗争的体系看作是他们实际的职责”。(77)

二、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具体内涵

我国犯罪学的历史,是从介绍和引进西方犯罪学开始起步的。应当说,犯罪学是随着西方科技和西方文化的传入而引入中国的,并且在民国时期一度得到了发展。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我国(这里特指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学研究出现了长达30余年的停滞,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犯罪学虽然一度得到重视与较大的发展,但是在经过短暂的“繁荣”后却出现了众多问题,比如犯罪学的学科价值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人们的观念中,犯罪学的学科地位远不能与刑法学、民法学等规范法学相提并论;对犯罪现象进行扎实的实证研究成果还不够等,(78)以致目前我国犯罪学发展迟缓,难以向纵深挺进。因此,如何推进我国犯罪学在本土得到快速发展,就值得我们进行深层次的理性思考。其中,科学理解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具体内涵便是其前提与基础。应当说,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期所激发的高犯罪率以及如何有效地遏制犯罪的高压态势的现实需要,无疑为研究犯罪的学科发展提供了历史时机,但是在研究犯罪的学科群中,我国犯罪学作为外来的学问和后发展的学科,要得以独立生存并能取得长足的发展至少要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79):其一形成独特的视角,对于现实问题做出自己独有的回答,其二是能够不断地生产出新的知识,其三是能够对现实问题做出自己的应用价值或者说提供特有的解决问题的理论方案。基于这方面的考虑以及我国当前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具体内涵应包含以下三层意思:

(一)正确廓定我国犯罪学的研究取向与研究重心

犯罪学界认为,犯罪学是一门经验科学,是一门事实科学,是一门关于社会或行为的科学。“经验的方法就迫使研究者更注重事实而不是评价。而且,即使在事实与自己的期望和观念相矛盾时,首先要准备服从于事实的力量”。(80)由此,这也就决定了犯罪学研究与域外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各个时期的社会发展状况存在着较为密切的关联性,往往是其犯罪现实最为直接、最为敏捷的反应。(81)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犯罪学在长期流变中形成了不同的研究取向以及学术关注的重心。如在18世纪由于欧洲社会出现的客观政治形势,加之当时活跃的法国政治哲学思潮的有力影响,从而创造了古典犯罪学得以捷足先登的社会及学术的条件。(82)应当说,在这个时期犯罪学不仅对当时的不公正、黑暗的司法制度予以了抨击,同时也为现代刑法学的型构奉献了理论上和思想上的知识。古典犯罪学的创始人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本书将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纪痕迹的法律,并以那些愚昧而鲁莽的俗人所不具有的风度,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83)到了19世纪随着西方社会向法治化迈进,近代社会学与其实证主义倾向以及社会统计学、心理及人体测量学、临床精神病学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中大量犯罪特别是累犯的出现,(84)使得犯罪学从实证科学的方法转向研究犯罪人,其知识贡献更多的是在对“犯罪”人的心理矫治和人身危险性人的处置等方面。此外,从当时社会的巨变所激发的社会矛盾与冲突的现实中,分析当时激增的犯罪现象,也成为犯罪学学者热衷研究的路径,其思维的维度直接指向新的秩序和制度的建构。及至当代,犯罪学形成了多元化的研究取向,但是从其学术的传承和关注的问题的重心看,大体依然不外乎以下走向:其一关注社会变迁对于犯罪的影响,试图为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的革新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如激进的犯罪学派、失范理论等;其二是关注司法运行对于犯罪的影响,试图在完善司法体制、司法运行的环境以及防止再犯等方面做出努力;其三关注犯罪以及犯罪人,从而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提供理论支撑,在这方面的研究有犯罪心理学派、犯罪人类学派等。(85)问题是,在我国这种特定时期,我国犯罪学应该如何廓定研究取向与范围,以有利于我国犯罪学研究贡献出自己独特的知识,从而推动我国犯罪学的发展呢?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

1.科学廓定我国犯罪学研究取向。对于这一问题,我国有学者指出:“因为犯罪学本身就是‘杂种’,国际上以犯罪原因论为主线的犯罪学研究也在被‘边缘化’。目前中国的犯罪学要发展,在容纳不同领域学者的基础上,关键是要为自己找到一个‘根据地’,作为将中国犯罪学引向深入的突破口。是不是可以参考国际上的做法,比如我们是否也可以以刑事政策,或犯罪社会学作为我们研究的根据地,然后向其他学科延伸。这可能是中国犯罪学能够迅速发展的重要切入点,也可能是我们走出犯罪学研究困境的一种明智的选择,并且能与国际犯罪学的前沿研究相接轨。”(86)另外还有学者也有相似的观点:一方面倡导展开对具体犯罪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从而在犯罪学领域取得更多具有现实性、建设性的理论成果;(87)另一方面犯罪学应该改变“无国之王”的状况,应当把“王国”建立在刑事法的领地内,然后再向外扩张。因此,犯罪学家首先应当是刑事法学家。犯罪学应当从规范与事实两个视角加以把握,唯有如此,一种规范与事实的二元的犯罪理论才是可期待的。(88)笔者赞成上述学者的观点,这实质上涉及从国家形态的层面上对犯罪学的价值归属进行宏观把握的问题:是坚持犯罪学价值归属的刑事政策(89)或社会政策一元论还是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二元论的立场,应当说,何种抉择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而是现实的需求所决定的。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当下治理犯罪的需要大致决定了在我国犯罪学的价值归属上应该坚持二元论的立场。其原因是:一方面,我国当前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的转变促使了犯罪的快速的变化与增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犯罪率的激增是社会结构矛盾和冲突的表现形式。(90)在这种形势下,显然更需要从社会结构、制度层面上来思考宏观调控犯罪问题,以稳妥处理好社会改革,发展与犯罪的合理关系,而这正需要犯罪学提供现实的理论方案和从制度层面提供控制犯罪的具体知识。事实上我国目前所提出的综合治理,以及政法委等机构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便是表明社会对于这种知识的需求。(91)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犯罪问题,在施行刑事法治的社会背景下,需要不断地、敏捷地对于新出现的犯罪、急剧增长的犯罪率能够做出相应的、快速的刑事反应。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犯罪的惩治力度,策略上能够合理地调配、科学地把握。对于罪犯的有关惩治、改造以及重返社会应该科学、实事求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等,这些都需要犯罪学贡献出有关刑事运行方面的各种知识。很显然,现实的价值需求决定了我国犯罪学开展对现实问题研究的两种主要取向:第一种为社会犯罪学研究取向。这种研究取向在19世纪动荡的欧洲由迪尔凯姆等学者所开创,其中,迪尔凯姆提出的“犯罪是社会失去统一的道德规范,失去相应的有效交流过程的结果”(92)的失范理论影响甚巨。之后,在20世纪初,由于美国社会发生着急剧变化,提供了用社会观点来看待犯罪问题的背景条件,因此对以往只看到个人因素的研究倾向进行了矫正,虽然这种矫正程度没有达到使其针对政治、经济以及财富分配方式等根本的统治制度,但已经使犯罪研究的注意力针对着社会条件了。基于此,这种研究取向一度在美国占据统治地位。(93)很显然,在我国进行全面改革时期,在社会急剧转型的背景下,展开社会犯罪学研究,不仅如前提及能为现实提供亟待回答的问题的答案,而且一定程度上还能为改革提供来自犯罪学研究的制度、政策层面的理论参考维度,因此,我国犯罪学界廓定这种研究取向将大有可为。第二种为刑事实证研究取向。“犯罪学的研究,不但为刑法学提供确立价值观念及规范所需基本知识,且更提供为树立防止犯罪对策应备之必要知识。申言之,犯罪学的研究,足可影响刑法学之基本思想,促进新理论之发展,指示刑法修正之新方向,使刑罚诸制度更确实发挥遏止犯罪之效果。”(94)很显然,犯罪学要实现这样的价值,首先就要展开刑事实证研究,从现实中发现问题,获得知识,以达其效果。在一定意义上,这种研究取向,不能进行狭义理解,仅仅认为是刑事案件的统计分析,而应该包括丰富的内容。其实,在国外尤其是美国展开的这方面的研究包括有法务学的研究、刑法社会学研究、案件社会学的研究等。(95)而在我国,展开这方面的研究,不仅可以涵盖刑事运行的犯罪学研究、犯罪化与去犯罪化的过程分析,而且也包括规范刑法的社会学分析、刑事司法与社会互动的运行机制探讨等。可见,这种刑事实证研究取向能够较为全面地显示出我国刑事法治的状态及其存在的缺陷、努力完善的方向等。

2.科学廓定我国犯罪学研究的重心。对此问题,关键的一点就是我国犯罪学研究重心的廓定不应受到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与左右。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研究的关注点大体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其一是西方犯罪学学术前沿的跟踪或尾随。这也就是说,将域外主要是西方所研究的热点、关注的问题代替我国犯罪学的主要学术关注点,进行相同或相似问题的探讨,以展示出自己学术研究的国际前沿,没有注意到“社会处于不同阶段,必然有不同的学术关注”。(96)更有甚者是对西式话语霸权地位的推崇,遮蔽了我国现实中发生的极具有学术研究价值的具体问题,从而导致了在我国特定的时期犯罪问题的特质性研究的缺失,在一定意义上葬送了我国犯罪学本土化的学术贡献的生命。(97)很显然,以这种对外看,而不对内看的态度来确定我国犯罪学研究的重心是非常不正确的。其二是受我国意识形态或政治方面的影响来确定学术增长点。有学者指出:社会中对于犯罪的理解存在不同的层次:第一层次是舆论的层次;第二层次为官方机构的层次即审判、警察以及一般地说所有负责公共安全和刑罚执行的机构;第三层为一种对犯罪进行批判性研究,同时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提出或推行某种政策的层次。(98)很明确,第三层的犯罪学的研究是一种对犯罪问题的学理认识,它具有独创性,不媚于世俗,也不屈从于强权。此外,我国犯罪学研究重心也不能围绕国家政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指挥棒”转:国家一时重点打击什么犯罪,犯罪学就研究什么犯罪;国家一时采取什么惩治举措,犯罪学也就研究什么对策。很显然,这种犯罪学研究过分地依从官方需要,其自主性也就不同程度丧失了,最终可能导致研究方向的迷失以及减损更富有实践价值的犯罪学知识的含金量。总之,科学廓定我国犯罪学研究的重心,大体上可以从这两个方面着手:第一是重大的社会问题所引发(显示)的犯罪。在我国社会转型与社会发展中,激发了众多的社会问题,(99)其中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在空间上涉及的范围很大,在时间上已经延续很长时间,在危害程度上已经影响到相当部分或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秩序,并且错综复杂、根深蒂固,演变为社会毒瘤。(100)这种重大社会问题所引发(显示)的犯罪不是个体病态的反映,而是社会病态的表征,更需要从社会层面进行“结构性”治理,不能仅凭刑事惩处。具体类型大体可以分为:结构性社会问题、变迁性社会问题、越轨性社会问题。(101)在当前现实中,具体表现的犯罪行为为:经济犯罪、法人犯罪、有组织犯罪、职务犯罪、青少年犯罪、农民工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其他严重的社会丑恶行为等。(102)第二是我国社会中出现的独特性的犯罪问题。在我国由于社会的特质所决定,出现了一些独特的犯罪情形,这些是其他国家可能没有发生的或不存在的,因此是我国犯罪学研究的重心。这样一方面可以认识到我国犯罪问题的特质性内容,从而为我国解决犯罪问题提供来自实践的、有益的经验知识;另一方面生产出国外难以产生的、我国本土特有的犯罪学知识,从而在一定意义上丰富国际犯罪学的内涵。在现实中,这些犯罪问题为:与我国民族关系有关的暴力犯罪问题;与我国传统人情关系交织一起的腐败问题;我国社会转变过程中的制度性腐败问题;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传销违法犯罪问题等。

(二)反思国外犯罪学理论知识与创造性本土建构

从总体而言,我国犯罪学的本土发展意味着适合我国犯罪研究的知识体系在我国最终建立,并能够满足我国社会实践的需要。然而,我国犯罪学是引介的学问,其知识大体是生产于国外而不是我国本土,是否与本土相适应,不至于出现淮橘北枳的情况,尚需要予以本土化。很显然,这就需要对西方犯罪学的各种理论及其方法进行系统、透彻理解和有意识地反省与批判,从而整体性、体系性移植、借鉴并创造性地运用,借以在我国本土上建构起我国犯罪学的理论知识。具体而言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对于国外犯罪学的各种理论、方法等知识进行整体性理解,并进行反思、批判、验证,使其适应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需要。很明显,想要达到这一最终目的,至少应该在三个方面展开工作:首先,对国外犯罪学理论知识的整体性理解。在我国犯罪学界,有时对于国外犯罪学的各种犯罪学的理论知识缺乏系统、全面的理解,因此在接受、移植、运用中就出现问题,或者仅对理论的主要观点作简单的介绍,从而难以对其实质内涵予以把握,缺乏解释现实问题的运用价值;或者对于理论知识的实证操作性机制没有全面了解,从而不能现实证实或证伪,沦落为“地方性知识”,不具有普遍性。(103)要对此类问题加以防止或解决,就需要对国外的犯罪学的理论、方法等知识进行完整的理解与掌握。所谓的完整大致可划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犯罪学理论知识生成的社会背景。这大体包括犯罪学的理论、流派学说、专业话语体系等内容是在什么社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所表达的时代的现实意义是什么,生活中迫切关注的焦点内容是什么,同时当时的科学能力、知识水平的具体状况怎样等。第二层面是犯罪学理论知识的形成过程。这主要是指犯罪学的理论等是如何形成的,在现实中建构、检验的过程,与其他理论或知识的传承关系,所采用的方法论与具体方法、主要测量量具等。第三层面是犯罪学理论知识所涵盖的具体内涵。这大体包括了理论框架、基本概念、核心命题、主要观点以及其内在逻辑关系等,同时对于抽象概念所指具体现实的对象有较为明确的认识,所辐射的具体的、社会生活的人、事较为明确等。很显然,从这三个层面综合、立体地理解国外的犯罪学理论知识,无疑是对其全面、系统的认识,将有利于我们更为准确地把握与运用。其次,对于国外犯罪学知识的反思性考量。这包括的主题相当地多,其中一个主题是:对于犯罪学研究的方法论与具体实证方法进行反思。当然这种反思是针对我国社会实际来进行考量的。在国外特别是西方犯罪学中的美国犯罪学,在长期的实证研究中,已经形成了一套实证研究的科学化方法,但是这是从美国社会中总结出来的,在我国当前社会中运用它会存在什么局限,如何弥补其存在的不足等我们都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和积极的探求。又比如在犯罪学研究方法论的理论预设中,在我国当前是坚持犯罪唯名论抑或犯罪唯实论,坚持这两种立场在我国犯罪问题的研究中各自存在的优长和不足有哪些。又如在社会的认知模式上以西方的社会为模型可以将其社会概括为:社会是一个有机体,社会如同战场,社会过程其实就是公众的抉择过程,社会是一个不受人支配的自然过程等,(104)这种西方经验的认知模式在我国有什么不足?如果不足又怎样对我国当前社会做出实质性的判断等。至于在具体的犯罪实证研究中的方法如调查问卷法、访谈法等在我国社会中,其科学程度怎样则更要结合我国社会实际做出细致的分析。在这方面有学者进行了具体分析,笔者不再重述。(105)另一主题则是:认识到国外犯罪学理论知识具有语境化、建构性的特征。这也就是国外尤其是西方犯罪学的理论知识是以西方研究者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为对象,并通过特定对象所建构的,既包含了普遍性,又包含着大量的非普通性即特殊性、个别性、偶然性,其不具有普适性,所以应特别注意其生成的、适用的具体语境,以及了解其认知上存在的不足。目前我国犯罪学界在对待西方犯罪学理论态度上,过于轻率,将其奉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往往进行无社会背景的分析,甚至生硬地照搬或简单地套用,结果谬误迭出。个中原因便是缺乏对西方犯罪学理论知识的批判性质疑,笔者曾对此给予了批评。(106)

2.创造性地运用、贡献出我国犯罪学理论知识。如前提及对于国外的犯罪学理论知识,我们除了谨慎地对待、反思外,更为重要的是应该利用其丰富的理论资源,创造性地本土运用,贡献出我国犯罪学理论知识。为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赋予国外理论知识本土特质性的具体内涵。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知识是在国外经验基础上总结、抽象出来的,其解释框架、概念、范畴与命题都是建立在其本土的事实基础上,有着自己的具体图式,但是显示出的却是“抽象的定在”,因此就应该在我国现实运用中,联系实际进行创造性思考,赋予其在我国本土的特质性的具体内涵,使其具有丰富、圆润的具体的定在物,使其在我国犯罪学中不是以无特定具体内涵的抽象概念范畴、原则、原理等形态而存在。很显然,此项工作实际上涉及有关犯罪学本土化的问题。这其中需要特别处理好几个关联关系:第一,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和研究规范、通则与逻辑的普适性的关系;第二,实质理论的特殊性和形式理论的普适性的关系;第三,归纳性概念的特殊性与分析性概念的普适性的关系,切不可借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而否认研究规范、通则与逻辑的普适性,借实质理论的特殊性而否定形式理论的普适性,借归纳性概念的特殊性而否定分析性概念的普适性。当然,承认研究规范、通则与逻辑、形式理论和分析性概念的普适性,并不意味着可以对这些方面的因素生搬硬套,它们也有一个如何与本土社会的实际相结合的问题。”(107)可见,对于有关国外犯罪学理论知识在承认其普遍性同时,也应该结合我国实际,理解其特殊性即赋予其本土特质性内涵。其次,充分利用国外犯罪学理论知识的丰富资源,在我国现实大熔炉中提炼出新的概念、范畴或命题。客观地说,国外犯罪学尤其是西方犯罪学经过了100多年历史演变后已经积累了“用之不竭”的充裕的理论知识,因此这将是发展我国犯罪学的资源宝库,应该充分利用。比如,我们可以将国外犯罪学的解释框架,具体运用到我国社会现实中,在此基础上提炼出新的理论架构;以西方犯罪学的工具性概念为启发,可以在我国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发掘出新的更适合解剖我国社会实际的工具性概念;以西方犯罪学的某一理论为参照,结合我国犯罪的实际,可以提出更具有我国现实价值的犯罪学的理论等。很显然,这种利用与提炼不仅是在推动我国犯罪学的发展,而且也是在丰富与扩展国际犯罪学的内涵与外延。最后是积极地探求,建立共同性的、一般性的理论知识体系。在一定意义上,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知识均是地方性的知识,尤其是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往往难以进行深刻的理论抽象与认识,(108)因此,创造性运用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知识,就应该积极探求其所具有的共同性、一般性的问题,以提升犯罪学的理论知识。我们通过验证,就可以证实国外理论真理性的部分,同时明确其不足或缺陷;通过试验可以了解理论、原理等所具有的解释力与科学性等,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总结、归纳,予以提升、抽象,从而解决犯罪学理论知识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109)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传统犯罪学理论一直被诟病为‘散漫的论述型理论’,概念多但说服力弱,想法有创意但结构模糊松散”(110)的缺陷,而且也有望为我国犯罪学建立起更为深刻的理论知识体系。

(三)保持对当下犯罪现实问题的关怀并不断进行科学解构

我国犯罪学界中,由于研究者学术规训的原因,其主流性的研究表现为“法学的用语、法学的思维和法学的结果”,在这种话语体系和思维模式下,犯罪学的研究或在抽象的逻辑层面进行激烈的思辨论说,或对于某类新型犯罪的概念进行不断“炒作”,或津津乐道于国外犯罪学理论的介绍上,或忙碌于在严打后惩治犯罪活动所取得成绩、经验的总结上,鲜有亲自深入社会、直面现实进行实证研究,其结果往往遮蔽了社会中正在发生的犯罪现实。(111)因此,我国犯罪学本土化发展,首要的就是要克服我国学界长期以来坐而论道的“哲学化倾向”的学术传统,(112)告别安乐椅,到实际生活中去进行研究,以完成我国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历史使命:立足我国正在发生的社会事实特别是重大社会事实的实际,分析我国犯罪现象在当前社会中的含义,在此基础上不断建构我国独特的犯罪学理论。这是犯罪学在我国本土发展取得实质进展,并能屹立世界犯罪学学术之林的根本所在。(113)从这个意义上,我国犯罪学学者应该深刻地认识到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特质,剖析其与西方社会所存在的差异性,深刻洞悉我国社会的这种特殊的转变过程中正在发生的社会事实,在此基础上分析和探讨各种衍生的犯罪现象,揭示出其在当前社会的含义,不断地进行科学解构。应当说,本土“独特”理论的生成,主要就在于生成其理论的社会事实(包括犯罪事实)与其他社会事实有着不同的特质,这种特质揭示越深刻、越全面,其理论也就越能够反映出本土的特色,其价值也就越高。可见,基于我国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化状态,犯罪也随之处在息息变动之中,我国犯罪学研究应该挣脱一种研究进路、一种认识模式的思维定势的羁绊,杜绝以老眼光看待问题的习惯,反对稍有成绩就沾沾自喜的自满情绪,倡导对现实亲切关怀,保持理论研究的开放性,随时调整自己的思路,不断地进行科学解构。具体而言,重点在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进行:

1.充分利用本土资源全面关注社会现实,发掘、提炼、形成具有解释力的本土话语。随着国外特别是西方犯罪学的理论传入以及学科规训,我国学界对于我国犯罪问题的研究,可能会运用国外特别是西方犯罪学的学科话语、范式进行分析,这无疑会提升我国犯罪学研究水平,然而这在不同的程度上也是为西方的犯罪学的理论框架、概念、范畴和命题进行中国注释。(114)面对这一问题,(115)我国学界有学者提出深刻的见解:“长期以来,一种被称为社会及行为科学的研究框架和角度是由西方人设定的,当然他们的这种设定既不是一贯到底的,也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而是经历了上千年的演变与锤炼,才得以逐步确立、传播、扩散,并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学术统治地位的。——然而也就在这一单方面的吸取过程中,我们的研究视角理所当然地被西方人规定下来,我们的研究理路和方法被他们训练成一种程序,而熟练地运用这些程序就意味着我们获得了从事这些学科研究的资格证书。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样的程序化研究,一方面促使学者们研究的中国社会、文化、历史和人的心理与行为开始具有了科学(客观性)或学科性的特征,许多研究成果是过去传统学术不可想象的和不可企及的,但另一方面有关中国人与中国社会的结构、特征和行事理路等研究却并不因这一转化就变得越来越清晰,越来越具有说服力,在很多情况下越来越模糊,也越来越不符合事实。”(116)正是这样,我们在不排斥国外尤其是西方犯罪学研究的框架、视角、话语及其本土创制所进行的解释外,还应该立足我国现实,从我国本土资源中,提供另外一个新的理解的视角与诠释的途径。这种本土资源,不仅来自我国当下的生活实践以及如火如荼开展的惩治犯罪的司法实践活动,而且也来自我国古代治理犯罪的实践经验以及自古以来对犯罪认识、解释的丰富思想。(117)很显然,只要我们从中认真学习、潜心研究,相信能够发掘、提炼、形成具有解释力的本土话语,也由此相信对于我国犯罪问题的认知将展露出一种令人豁然开朗的视界。

2.保持研究的开放性,在现实中不断地科学解构。无论是以西方的犯罪学话语知识对我国犯罪问题进行解构,还是利用我国本土资源对我国犯罪现象进行诠释,都需要保持研究的开放性,不可恪守各自研究的结论,排斥不同学理路径对问题的不同解答,更不应该因循守旧,将特定时期或特定环境形成的理论教条化,奉若神明,而应在生动活泼、变化不定的现实中不断地进行科学解构,以保证研究接近“真理”。为此,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第一是应该防止我国犯罪学学术研究中的教条化倾向,(118)阻碍对于事物的不断认识。在我国学术研究包括犯罪学研究中,往往将一种研究理路教条化,并加以推崇,导致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为直接的因素是,我国学术研究中往往对不同观点、不同思路缺乏应有的包容,研究者受“专科”知识训练的局限,视野较为狭隘,学术研究功利性强等。很显然,此种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尤其是我国犯罪学研究,刚刚迈开步伐,如果就此禁锢思想,奉行一个思路、一个模式,则只会葬送我国犯罪学火一样热烈探求的青春性命,后果真是不堪设想。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犯罪学研究中出现的教条化就曾给我国犯罪学事业埋下了危险的种子。直到现在,虽然有很大的改变,但是诸如思辨与实证统一、宏观与微观统一等貌似真理的教条化口号,仍然给我国犯罪学研究埋下了挥之不去的隐忧。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犯罪学研究中往往将一些研究结论、观点、主张、思想等视为权威,并渐次上升到不可动摇的地位,最终导致了我国对于现实中不断变化的犯罪问题不能够及时地、持续不断地展开科学研究,深入地认识变化中的事物。第二,深入到现实中,用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事物。我国当下的犯罪现象随着社会的转型在不断地发生演变,而且新的犯罪类型也在不断地出现,更为重要的是即便是先后出现的同一犯罪现象,但是社会环境的不同也可能所表达的社会含义不同,导致的社会成因也存在差别,因此,在当下的时代,我国犯罪学展开经验研究,首先是要深入现实中去,仔细地观察事物,在现实中发现问题,寻找提升我国犯罪学水平的“富矿”。其次就是要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观察、看待事物,了解事物的发展变化以及其成长过程,认真甄别事物发生的细微变化与呈现的些许差别,(119)这样无疑使得我们的研究更加深刻,更加贴近实际。我们反对用静态的眼光看待现实发生的犯罪现象,就在于在当下这种急剧变化的社会现实下,以此观察犯罪问题,将难以觉察到其快速变化的状态以及隐藏在背后的多种矛盾与冲突。很显然,这是我国犯罪学进行研究所应该捕捉的重要的“社会事实”。

三、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努力方向

不可否认,我国犯罪学的发展需要大量引介国外犯罪学的著作、最新研究成果;(120)需要开展学科建设,(121)进行专业规训;(122)需要积极开展现实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123)需要犯罪学的本土化;(124)需要犯罪学研究范式的转换;(125)需要与实践部门沟通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126)需要改善我国犯罪学的生成环境(127)等。然而,我国犯罪学要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与进展,尚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努力方向,并据此目标进行扎实的工作,以望在未来根深叶茂、繁荣昌盛。

(一)形成独立、自主的犯罪实证研究科学化机制

如前提及我国犯罪学尚缺乏经验研究的传统,稳定的实证研究机制尚未能建立,与西方犯罪学长期学术累积所形成的实证主义研究相比,差距很大,显得很不成熟。值得思考的是:西方犯罪学所行走过的这条实证主义的漫长道路,是否也是我国犯罪学快马加鞭所能完成的呢。笔者认为,立足我国实际,不能完全按照西方的模式或道路走,应该在吸取前人走过道路的经验基础上努力构建独立、自主的犯罪现象的科学认知模式。

1.我国实证研究的缺陷。在国外主要是西方,对犯罪所采取实证研究大体经过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初始阶段即在19世纪后半期所开始的实证主义学派所展开的研究。这一阶段主要是意大利犯罪学学家对犯罪人的生物学的研究,实际上,“他们研究犯罪的方法是实证主义的,因为他们利用或企图利用自然科学的观点和方法来进行研究”。(128)这与古典学派的思辨方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129)之后,在犯罪研究中,由实证学派所开创的研究方法一直被使用,并得到了发扬。如对统计方法、观察方法更加精细,对实际调查和理论建构方法更加完善,尤其是实证主义学派所遵循的严格决定论原则(hard determinism),似乎已经被温和决定论(soft deteminism)原则所代替。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在当代进行的犯罪实证研究中,经过长期努力,西方犯罪实证研究方法大体上已趋完备、成熟,实证主义已经摆脱了同具体的犯罪理论的联系,形成了一套在进行犯罪学研究和提出犯罪学理论中都要遵循的程序规则、研究方法或技术。(130)不过,犯罪实证研究方法论也受到一些挑战,一些新的方法论研究路径渐次形成。可见,西方犯罪学所形成的实证研究,虽然受到其他一些研究方法冲击,但是长期的学术积累,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科学化机制。相比较而言,我国犯罪的实证研究非常地不成熟,尚存在很多缺陷。主要表现在:其一,我国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并没有如西方实证研究那样,进行跟踪调查、罪前访谈,更没有事先明确命题进行实证验证,仅仅是狱内罪犯调查,所进行的研究仅停留在对于犯罪的统计分析上,这种单线性使得实证研究对于现实犯罪的大量真实内容未能展现,显得平淡、枯燥,更有甚者是陷入繁琐、冗长的数字游戏中,“定量”仅仅是为自己的先入为主的不同观点做些数字注脚。(131)其二,我国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并没有如西方实证研究那样形成了自己的话语,也大都没有对实证研究调查手段、基本技术予以公布,对变量的测量量具的科学性也没有认真地考虑与分析,致使研究的可信度大大减损,更为严重的是对于实证研究,学界没有如西方国家那样形成学术累积的机制,后继者缺失对“前行人”研究的学习、借鉴,往往没能吸取经验教训,致使研究水平难以得到很大提高。其三,我国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尤其是社会调查,大体上依赖、寻求政府部门的支持与配合,(132)学界独立、自主的调查机制如自我报告、被害调查(133)基本没有开启,而当下对于许多情况与数据,尚不能公诸于民,甚至即便属于可以公布的范围也禁止见诸公众。这样最终导致重则实证研究难以进行,轻则数据不全、不实、瞒天过海。(134)其四,我国犯罪学界在建构理论的实证研究中,不如西方那样有较为成熟的由提出假设到检测、论证等所要遵循的程序规则,缺乏应该具备的严谨的科学态度与学术规则,显得非常地草率、粗糙,难以取得好的效果。

2.形成我国犯罪学独立、自主的实证研究的科学化机制。由于我国学术环境以及现实条件等方面的限制,我国犯罪学的实证研究缺陷的弥补与水平提高,很显然不能仅仅通过对西方犯罪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学习就可以达到目的,还需要立足我国实际,探索出我国犯罪学独立、自主的实证研究科学化机制,以更好地适应我国犯罪问题的经验研究。很显然,这种机制的形成需要较长的过程,但是当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在策略上,我国犯罪实证研究不能再过高地寄希望于政府的犯罪信息资料的公开,也不能再过多期望政府的支持与配合,而是要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形成自身独立的实证研究机制。事实上,这种机制的形成在我国实现是有可能的。具体而言,我国犯罪学者可以利用人际关系资源或其他社会资源,深入到现实中,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小规模、小范围的实证研究,进行具体理论的建设。这种“小地域发展策略”一方面能够“以小见大”、“以点知面”,达到研究的目的;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众多学者这样的共同努力,在了解众多地域的犯罪的情况下,再展开更大规模的“实证”综合研究。在我国其他经验研究学科中,江村经济的研究(135)、联民村的人民公社制度研究(136)、羊城村村落终结的研究(137)、岳村政治的研究(138)等便为我国发展犯罪学实证研究树立了典范和信心。其二,在速度上,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不要过于急切,追求跨越式发展。如前提及西方的实证研究是经过100多年的历史,才形成完备的科学机制,而我国由于传统的影响,基本是“白手起家”、“从零开始”,因此,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不可能一步到位,展开如西方那样的定性或定量研究,而首先需要深入到我国实际中进行摸索,形成我国实证研究的话语与概念性工具,锻炼符合实际的观察、调查、访谈以及其他我国特有的一些实证方法(139)的技能,培养在现实中发现问题、思考问题的能力,由此进行定性研究,在各方面情况成熟后再展开定量研究。其三,在内容上,应该丰富与拓展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方法。如前提及由于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发展道路不可能完全步西方之后尘,应该立足我国实际探索出我国自己的发展道路。这就意味着:我国犯罪学的实证研究方法不能局限于西方某一时期的包括成熟时期的实证研究方法,而应该在实际中,根据主题展开各种尝试,进行全面的“试错”,以探明或发展出我国本土实际的实证研究方法;同时还应贴近我国实际,发现或创造出我国独特的、符合现实的实证研究方法。因此,我国在探求实证研究机制时,应该“海纳百川”,尽量拓展与丰富其内容。同时还应该树立正确的态度,在面对西方实证研究及其成果时,我们不因其先进、完备而自卑,也不因感受自身落后而气馁,也不应盲目赶超而急躁。最后,在措施上,应该建立实证研究的学术累积机制与评价机制。犯罪研究的实证主义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个人的一点努力就能成就的。它需要长期的犯罪实证研究的实践的经验积累,也需要几代甚至更多学者的共同努力、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凝聚集体智慧的结晶。因此,我国实证研究要想科学化,首先是应该建立起我国犯罪实证研究的学术累积机制。这就是我国在犯罪实证研究中使用的方法论与方法,尤其是创新的内容应予以公布,并不断地进行学术交流与总结,这样集腋成裘,促使其得到不断的发展与丰富。其次是应该建立起评价机制。这就是在实证研究中应该对实证研究方法予以正确认识,审慎适用并做出客观介绍与分析,同时在犯罪学界还应展开积极的学术讨论、学术辩论,使其得到不断修正、补充与完善。总之,我国犯罪学界应该共同努力、开拓创新、虚心学习,形成与发展适合我国实际、独立、自主的犯罪实证研究的科学化机制。

(二)“刑事一体化”、“刑事法学一体化”、“刑事学科一体化”迈向“刑事科学一体化”

在我国当前所处的时代,对于犯罪的治理主要是通过刑事法治来实现的。这样一方面惩治了犯罪、保护了社会,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人权。很显然,我国犯罪学要在我国本土得到发展,重要的一环就是我国犯罪学要为我国实现刑事法治贡献出真正有价值的知识。如何实现与达到这样的目的,我国学界尝试从“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思路来加以实现。从我国学者率先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思想(140)开始一直到现在,我国学者陆续在此问题上提出不同的主张,然而均存在着不足,有待进一步探讨。

1.“刑事一体化”形态的演变。自“刑事一体化”的思想提出,便得到不少学者赞同、倡导、深化。伴随着研究的深入,观念不断地有所变化,该思路显示的具体形态也有所不同,从其推进的主线与轨迹大体上反映出犯罪学在不同形态的“刑事一体化”研究中的不同定位与作用。在此笔者主要侧重从这个角度窥察其流变情形:其一,“刑事一体化”。“刑事一体化”是由我国学者储槐植教授在20世纪90年代初率先提出的。所谓“刑事一体化,其概念可以界定为治理犯罪的相关事项深度融通形成和谐整体”。(141)其基本点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实现刑法最佳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142)在当时,“刑事一体化”构想大体上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方面是更新观念。其核心问题在于科学地认识犯罪规律,认为犯罪源于社会矛盾,由此可以得出:犯罪与社会同在,社会矛盾的深度与广度同犯罪数量成正比,犯罪率变动不是刑罚效用的唯一标志,刑法在控制犯罪中只能起一定作用。第二方面是调整结构。刑法结构的调整有“重筑刑法堤坝”、“协调罪刑关系”、“调整刑罚体系”三项任务。第三方面是完善机制。刑法运行不仅受犯罪情况的制约而且要受刑罚执行情况的制约。刑法运行是一种行为,它应接受行刑效果的信息的反馈。不受反馈制约的刑法运行是盲目的,刑法将被犯罪牵着鼻子走。接受行刑反馈才可能摆脱被动局面。(143)之后,“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所包含的意义为:“刑事一体化”思想有两层意思,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和作为方法的“刑事一体化”。“刑事一体化”作为观念,旨在论述建造一种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即刑法和刑法运作内外协调)的实践刑法形态。“刑事一体化”作为刑法学研究方法,重在“化”字,即深度融合。刑法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刑法学当然也在关系中发展……作为刑法学方法的一体化至少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诸如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刑罚执行法学、刑事政策学等)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关注边缘(非典型)现象,推动刑法学向纵深开拓。(144)可见,在储槐植教授的“刑事一体化”的思想中,犯罪学的学术界域在犯罪之前是前犯罪学科,主要价值是提高认识能力,(145)因此犯罪学主要是为刑法思想、刑法立法、司法更新观念,同时还可以与刑法学进行知识上的融合。其二,“刑事法学一体化”。我国学者陈兴良教授认为,凡与犯罪有关的法律及其相关学科,都是刑事法的范畴,大体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含监狱法)、刑事侦查学及犯罪学。基于这种界定,“刑事一体化”大体可以具体为“刑事法学一体化”。他主编的大型刊物《刑事法评论》积极倡导展开刑事法学研究,并确定办刊的宗旨为“竭力倡导与建构以一种现实社会关心与终极人文关怀为底蕴的,以促进学科建设与学术成长为目标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模型”,成为“刑事一体化”的自觉实践。(146)其中,在“刑事法学一体化”的视域下,他着重思考了犯罪学的定位问题:“犯罪学作为刑事法的一个基础学科,只有在刑事法的学科系统内准确定位,其学术功能与学术价值才能得以正常发挥”,“犯罪学研究要得到正常发展,就应该使得犯罪学回归刑事法,使犯罪学在刑事法理论中找到安身立命的根基。”“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是辅助性与独立性的统一。犯罪学的辅助性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犯罪学家并不是为了研究犯罪而研究犯罪,犯罪学不能成为经院哲学。因此,犯罪学研究是为刑事科学服务的,只有将犯罪学研究成果通过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转化为刑事规范及其适用的理论资源,犯罪学的社会功效才能最终实现。如果说,犯罪学是‘解释世界’,那么,刑事科学就是‘改造世界’,两者具有密切的依存关系。”(147)大体上是由于偏重于“刑事法”倾向,这些认识虽然深刻,但遭到我国不少犯罪学学者的批评。(148)其三,“刑事学科一体化”。这是我国学者皮艺军教授所提出的主张。他认为“刑事一体化”是科学知识的整合,由此“刑事一体化”是刑事学科的一体化,而不是“刑事法学一体化”。“刑事学科一体化”具体内容主要是:犯罪学并非是从刑法学中孕育出来的,而是人文主义和启蒙主义的产物,同时也是知识整合的产物。“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必然是先分后合。也就是犯罪学必须首先确立其独立的学科地位,才谈得上与刑法学的链接,在犯罪学从本体意义上还没有得到确认其上位学科、前犯罪学科、以犯罪哲学为理论基础的人文学科、实证学科等性质之前,把犯罪学归为刑法学体系依据不足。”“犯罪学作为全部刑事一体化或是刑事学科一体化的基础学科,是这一体系中其他学科的上位学科。这表现在犯罪学的基本原理不仅对于刑事学科,而且也为刑事政策学、刑事司法学、监狱学、行刑学和矫正学等学科奠定了基础。”“犯罪学的发展不会以刑事法的主旨为皈依,那种学科架构的设置无异于宣告犯罪学的消亡。人是万物的尺度,人是出发点,也是归属。……这是学科内在规律发展之使然,也是历史选择之必然。在认识世界的方法上,人类早已跨越了‘神学时代’,正在越过‘行而上学时代’,进入到‘科学实证时代’。这正是对刑法学和犯罪学当前所处不同境遇的真实写照。今天,在‘一体化’原则的指导下,我们对未来充满希望。”(149)可见,在“刑事学科一体化”的视域里,犯罪学应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具有自己完全的品性,与刑法学等学科有明显的区别,并应茁壮成长、发展,所形成的互动关系主要是前者对后者的促进与批判。

2.“刑事科学一体化”的确立。从上面可以看出,从“刑事一体化”提出,具体到“刑事法学一体化”,再深化到“刑事学科一体化”,大体上展示出了犯罪学的生存状态与发展走向。问题是立足我国当下社会现实,在何种样态的“一体化”的刑事的总框架下,我国犯罪学以怎样的形态呈现以及如何发展,并能够贡献出最大刑事科学知识的整体效应、聚合能量。笔者认为,在“刑事一体化”的首创者的思想中,将犯罪学确定为前犯罪学,其意是将犯罪学主要定格为犯罪原因学之义,(150)这种狭义上理解犯罪学无疑是过于固执地限定犯罪学的研究范围,不符合国际犯罪学发展的历史与趋势,更不利于我国犯罪学为刑事科学贡献出更多、必要的知识,也不利于刑事法学向规范科学的方向发展。(151)有学者从现实出发,认为,“刑事一体的意旨,是从系统性的角度对刑事法律及相关的规范、制度、政策在系统优化的过程中加以整合,以寻求互动协调的高效功能。由此可知,刑事一体化是一个系统、一个结构、一个过程。这个系统、结构和过程首先应在研究领域拓展,进而指导和切入实际的操作系统、结构和过程”。“一体化”具体指向是:“实体与程序的一体化”、“制度与规范的一体化”、“政策与规范的一体化”、“人与体制(机制)的一体化”、“打击与保护、惩罚与教育机制一体化。”(152)很显然,这主要涉及进行综合性研究的问题,可能更多地需要由综合性的学科犯罪学来承担责任,而不应该倚重刑法学来完成。在“刑事法学一体化”的指导思想中,将犯罪学的“根据地”建立在刑事法上,虽有利于发挥其现实价值,“但是,刑法学的研究只能在规范学的范围内引用并实现犯罪学合理的成果与结论,而决不能背离规范科学及其目的的轨道去直接采取犯罪学或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方法”。(153)并且,如前提及,我国犯罪学的现实价值决不能限定在刑事政策领域。这种站在刑法的“高位”上看待犯罪学及其研究是存在“一头重一头轻”错误倾向的。在“刑事学科一体化”的视域中,犯罪学与刑法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独立的学科,犯罪学的专业个性应该得到张扬,两个学科之间应该促进知识整合,犯罪学独立成长与发展无需刑法“大哥”的扶持与呵护。然而,不足之处是犯罪学与刑法学之“先分后合”之策略本身就表明对于两个学科存在着理解上的误区,同时对两者的未来平行发展缺乏战略性的思考,而妄图将来以一个学科压倒另一个学科是欠缺考虑的。正是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刑事一体化”,应该确立“刑事科学一体化”的构想,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犯罪学贡献有价值的知识,在本土发展、壮大。其立论的根据主要为:第一,在刑事领域进行研究应该确立科学的原则,这是整个刑事学科所应该确立的基本理念,不能为特定的意识形态所羁绊或阻碍,应努力促进学科知识的专业化。更为重要的是,刑事学的学科都具体指向现实,为解决犯罪的实践而服务,从而使其获得统一,这也就是说刑事的各门学科是发展的,是具有不同历史阶段性的(154),因此“一体化”也就是具体的、历史的、阶段性的学科研究的一体化。第二,实行我国“刑事科学一体化”研究就应该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刑事学科知识的本土化与规范化的建构,(155)尤其是“我们现在的知识体系结构、学科划分基本是西方的,是西方近几百年特别是劳动分工、职业化、专业化的产物。但世界并不就是如同这些学科那样严格划分的,学科知识或世界之间并没有一个严格精密的对应关系。世界是一个整体,社会活动是一个整体,知识也是一个整体。各学科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从学科角度看,同一个行为中有不同学科的因素,因此学科只是人们便于研究学习而逐渐形成的一种观察理解的角度和路径。它很重要,但不能被其束缚。从古代来看,无论中外学者都不是那么严格限定于某个学科领域,相反他们的这种泛学科或‘交叉学科’的研究使他们创造了一个没有严格分科但极为博大精深的知识,后来才逐步形成学科。如果我们也坚持这一传统或态度,也许我们会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一些新的学科领域,综合一些方法,形成一些具有特色的本土化的领域,提出一些具有本土特色同时有普通意义的概念、范畴和命题”。(156)很显然,我国刑事学科是在整体性的框架下进行犯罪问题思考的,是在宏观视野中(157)建构科学的、合理的学科体系的,确定犯罪学的学科框架、研究范围,并赋予本土的具体含义,我国犯罪学也就获得了新生,渐次走向成熟。可见,从这样的立场出发,“刑事科学一体化”大体蕴涵三个方面的意思:其一,犯罪学与其他刑事学科是一种科际整合,所追求的不是满足于一种逻辑上的统一,也不是各种知识的拼凑、混合,而是进行各学科的对话、沟通,形成互动机制,促进成果转化;其二,犯罪学与其他刑事学科应该随着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而进行深入研究,促进学科群的良性发展,使“刑事科学”在动态、发展的过程中实现“一体化”;其三,犯罪学与其他刑事学科处于开放状态,并且各自向规范化与专业化方向发展,同时各学科间能够不断地吸纳新的知识,以促进自己的发展与完善。很明显,犯罪学在“刑事科学一体化”视域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158)不仅可以保持自己的独立的学科个性,还可以在不断吸纳其他刑事学科知识、拓展学科新的领域的道路上发展,从而真正使得我国犯罪学为刑事法治贡献出更多的知识。

(三)确立政策研究与社会研究路径,实现罪后研究与罪前研究范式并重

由于我国社会处于政治、经济、文化剧烈的变动阶段,犯罪现象也错综复杂、千变万化,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犯罪学应该探求新的路径、新的范式,多层次地进行探索性研究,从而有利于预防与惩治犯罪。

1.确立政策研究与社会研究路径。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应该确立政策研究路径与社会研究路径,从而贡献出更多、更有价值的犯罪学知识,具体而言:其一,政策研究路径的确立。我国犯罪现象的调控尤其在宏观调控上主要是通过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实现的,因此确立政策研究路径,旨意就是在对犯罪问题深刻认识的基础上探求其政策含义。政策研究路径可以分为政策调整研究路径与政策后果研究路径。政策调整研究路径是指对于影响犯罪现象或犯罪行为的制度、结构、组织等因素进行因果解释,然后探求如何进行刑事政策或社会政策调整,从而降低犯罪率或减少犯罪。一般来说,这条研究路径大体显示出制度、结构等的糜烂、冲突、失范、缺失等病态情况,需要有针对性地在对付犯罪的政策上做出安排或重大调整。目前我国由于社会变迁、社会转型出现的社会病态导致的犯罪在现实中占据很大一部分,可以说这是犯罪常发的主要原因,因此是进行犯罪学研究的重点。很显然,在这个意义上,政策研究路径是犯罪研究中实现犯罪学的价值的最为基本的出路,也是最为稳定的思路,涉及研究的范围非常宽泛。其中,刑事政策研究路径就大致包括了有关犯罪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惩罚的政策的研究,社会政策研究路径就大致包括了有关犯罪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政策研究,也包括社会奖赏、社会保障等政策。当然,在犯罪政策中往往在适度的犯罪率范围内主要是探求科学、有效的刑事政策,在超出常态范围外即超出了社会所能承受的适度的范围,涉及国家稳定时,就不应仅仅考虑调整刑事政策,而且更应该在社会政策方面做出努力,以将犯罪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进行这种犯罪情形的政策研究的路径就相当地复杂了。(159)政策后果研究路径是对于国家一定时期所施行的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在控制犯罪方面的效果以及其相关衍生的具体立法、制度、规定等在现实实践运行状况的分析。一项刑事政策的出台,不仅会对现实的犯罪率发生实际的影响,而且还会对犯罪的分布、规模、范围等方面产生现实的影响,同时政权机关还会保障这项新的刑事政策贯彻、执行的各种社会条件。政策后果研究路径主要是探求社会政策的出台对于犯罪率的影响以及犯罪的变化,同时还可能涉及政策对于社会现实生活的实际干预。可见,政策后果研究路径既是对于政策现实运行过程与效果的分析,也是对政策所关联的社会结构的作用方式与过程的探讨,同时还包括政策对制度层面内容的实际影响。其二,社会研究路径的确立。社会研究路径是指通过对犯罪现象或犯罪行为的研究来认识我国社会及其特质。“社会不仅是相同生活意义上的统一,社会还是联合起来的、共同生活的、有序的、具体的、统一整体意义上的统一与共性;另一方面,后一种统一构成了社会的本质,它不仅是人及其生活中相同点的统一,而且是不同点的统一。”由于我国社会处在社会转型与变迁时期,在一定意义上,犯罪是社会结构矛盾与冲突的函数,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异变,(160)反映出特定的社会含义与病态特征。因此,通过犯罪现象发生、变化的情况,认识到其与社会因果关系,从而通过从不正常的现象即违反犯罪现象来认识、理解社会。这与社会学从正常的社会现象来认识与理解社会实质是相同的,只是不同的侧面、维度。在一定程度上,这种从非正常现象透视社会比从正常现象观察社会可能更为深刻、更为独到,它既丰富我们对人类社会与生活多样性的理解,又深化了对人类社会特质性的认识,当然从认识方式可以说是一种补充或者说是次要的,(161)但这是必要的,尤其是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急剧的变迁时期,社会朝异质性、多元性方向发展,社会的类型、形态也呈现多样性、变动性,这就更具有学术价值。社会的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社会整体性的认识。“在犯罪学对社会环境进行研究时,要区分不同层次的社会环境,即社会关系综合的具体特征,包括总环境、宏观环境、中间层面环境(地区环境、社会群体环境)、微观环境等特征。”(162)很显然,社会整体、宏观认识主要是通过一定时期的犯罪现象的结构的存在与演化来认识社会的性质、社会的构成、社会的亚文化、社会的自由与发展状态等,从总体上对特定时期的社会及其演变规律有一个整体性的把握。另一方面是对社会个体性的认识。通过对个体犯罪行为的认识来理解个体的生存状态、个体的人际关系资源、个人的人身价值目标以及个体的发展轨迹等方面。社会研究的途径大体有三个方面:第一是从犯罪率、犯罪现象的结构的变化情况观察社会冲突与矛盾,从宏观上把握社会的性质;(163)第二是从犯罪个体反抗社会的主要形式观察与认识其所支配的社会条件,把握社会运行与社会构成形式,从而确定社会的形态;第三是从犯罪所形成的浓重、深厚的社会亚文化以及公众对这种文化的反应,与主流社会意识的关联性,从文化的侧面认识社会属性。其三,两种研究的关系。(164)因为研究目的和关注点的不同,政策研究与社会研究不是一种平衡关系,而是应用性与基础性的关系,虽然它们各自有自己的独立价值,但是研究亦可相互交叉、相互融合。具体而言:第一是社会研究有助于为政策研究奠定较为扎实的基础,特别是为政策的出台与发挥更大的功效提供较为可靠的、深层次的社会保障依据。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犯罪现象即非正常现象来认识我国社会,从“反面”维度认识社会将更为深刻、全面,尤其是我国特质性的内容理解,这样将更为深刻地揭示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所面对的和需要革新的社会基地,从而大大扩展我国犯罪学贡献学科知识的价值。第二是政策研究为社会研究提供动力和目标。政策研究直接影响现实犯罪的治理对策,是犯罪学应用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国家与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社会研究就是为最终促使政策研究更加有效、符合实际,为其实践提供深刻的社会背景与现实基石,并最终接受来自现实的深层次的理性考量。尤其是社会研究也不是漫无目的、随心所欲的,在一定意义上是为政策研究服务的。第三,这两种研究可以交叉、融合,共同发挥作用。在事实层面,由于政策是在社会中运行的,在现实中是与社会融合在一体的,因此,在具体研究中或需要将它们结合一起进行探讨以能够取得深刻认识,因此可以围绕对问题的研究,展开立体、综合性的思考。可见,确立政策研究路径与社会研究路径,不仅使得犯罪学研究更具有现实应用性,同时还有望提供更为深刻的我国社会认识或解构,从而贡献出更大的学术价值。

2.罪前研究范式与罪后研究范式并重。我国目前正处在改革开放中,国家推行重大的社会改革举措,经济利益进行重大调整,社会正处在快速转变时期。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我国犯罪学应该建构罪前研究范式,实行罪前研究范式与罪后研究范式并重,以利于我国犯罪学贡献出犯罪治理与犯罪预防的知识。(1)罪前研究范式的建构。笔者曾提及我国犯罪学在研究重心上应注重逐渐从“罪后”研究向“罪前”研究转变,具体提出加强对社会结构的“病”前现象的研究以及加强对犯罪预测的研究,(165)然而这些观点与主张还有待进一步思考。其原因是犯罪原因研究直至今日仍是犯罪学研究的主流范式,享有着“霸主”的地位,这种以正在发生、存在、演变的犯罪为前提,探求其起因的因果研究从实质上是对现实犯罪的解构,是回顾性的研究思路,(166)因此是罪后研究范式。很显然,这种格局很难改变,大体也不应改变,毕竟犯罪学研究应该以既存的犯罪事实为基础而展开。然而,当前的社会现实决定了我们应该大胆地探索新的研究道路,也就是能够努力形成、建构犯罪尚未发生之前的研究范式即罪前研究范式。这种研究范式的具体内容是:第一,罪前研究范式是一种探求从现实中无罪到可能发生罪的思维逻辑路线。从这个意义上,它与犯罪预测有相似之处:“所谓犯罪预测是指在认真分析犯罪产生的客观因素和准确把握其变化规律的基础上,运用有关科学知识和技术方法,对未来产不产生犯罪,产生什么样的犯罪,以及数量多少、危害程度多大等发展趋势进行事先测定与推估的犯罪研究工作。”(167)也就是探求现实上没有发生但可能发生的犯罪,不过罪前研究犯罪范式中没有发生的犯罪可能是现实中以前没有出现的犯罪,而犯罪预测的犯罪一般是以往出现的犯罪,从这个角度讲“没有过去和现在的犯罪成因调查,就不可能有犯罪预测”。(168)第二,罪前研究范式主要是从社会改革活动特别是重大的社会改革活动如新农村建设、新型工业化、和谐社会建设、长株潭一体化等视角探讨犯罪新生与犯罪发展问题。在西方犯罪学史上,早期的犯罪学家从较大社会力量出发来阐明犯罪,之后又有不少学者从现代化进程对西方犯罪率和犯罪方式所发生的明显的与普遍一致的影响进行比较与历史研究。(169)这些研究是以当时大量的犯罪出现为历史背景的,显然是对现实的解构,但是无疑可以为我们的罪前研究范式建构提供有益的历史素材与启发。因为我国当前社会的重大改革活动可以说是国家构建的自上而下的重大的社会推动力量,这种巨大的推力将促进社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当然也给犯罪带来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可能出现新型的犯罪,而且也可能表现在激发犯罪发生迁移、有组织性、类型结构变化等方面。因此,要借鉴国外相关历史经验,从我国重大的改革活动出发推估犯罪变化,从而为改革活动出台相关配套的制度提供参考维度,或者为其稳妥推进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言,最终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第三,这种范式主要是一种宏观的分析架构。很显然,这种范式的形成或建构主要是立足于我国进行重大的社会改革的社会实际而进行探索的。由于我国当前的这种改革不应再像西方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运动那样带着血与泪地强力推进,而应该在科学安排、精心部署下稳健进行,以避免高犯罪率等社会动荡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现实急迫需要从这种大的视野、大框架下来审视犯罪问题,进行整体性的思考。当然,这种范式的形成与建构,是在犯罪学的话语知识体系下自主进行的,是对社会现实的解构。总之,这种宏观的分析架构尚需要我国犯罪学学者在现实中作艰苦努力,在实践中完成,从而为我国当下的这种国家行动做出来自犯罪学的科学的学理解释与积极的学术回应。(2)罪前研究范式与罪后研究范式的结合。应该看到,罪前研究范式从其解释的视域以及目标都是有限的,尤其是带有很大的预测性,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现实中犯罪的实际状况仍需要进一步予以研究,只有这两种研究有机结合才能够发挥很好的现实效果。具体而言:第一是对于罪前范式研究的成果在现实的效果上进行实证的分析,具体了解这些配套措施或政策建言在实践发挥的具体效果到底怎样,是否达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尚存在什么样的不足或缺陷,原因是什么?这样通过这种研究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罪前研究中的不足。第二是对于现实的犯罪状况进行实证调查,了解整体情况,然后对于罪前研究中对于犯罪的走势及“预测”的认识进行检验,发现现实中尚未能够认识到的内容或残留的余罪,认真分析罪前解释架构中存在的“遗漏”或虚无关系,从而进行完善、发展。第三是对罪前研究范式所解释预期的犯罪以及赋予的特定的制度性的含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罪后研究提供方向性与前瞻性指引,从而不同程度克服“坐井观天”、“囿于一隅”、“拘泥现实”存在的缺陷,在现实实证研究中发现尚未发生或尚未发现的“新鲜事物”,以及深刻认识到某些潜在的、发挥重要作用的、隐藏在制度后面的深层的内容。这样避免罪后研究可能出现的盲目、浅薄与短视等不良后果。总之,面对我国正处在改革的实际,实现罪前研究范式与罪后研究范式的结合,有利于我国犯罪学直面现实展开研究,也有利于我国犯罪学在改革时代中大有作为。或许这就是我国犯罪学界所期许与努力的吧。

【注释】

(1)本节内容原发表于《河北法学》2009年第8期。

(2)康树华、张小虎:《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3)参见皮艺军:《犯罪学研究论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7页。

(4)参见谢勇、王燕飞:《论有组织犯罪研究——十年回顾、评价与前瞻》,载《中国刑事法》2005年第3期,第84、85页。

(5)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我们在方法论方面存在的问题,参见王燕飞:《和谐社会与我国犯罪学的发展》,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期,第33~35页。

(6)KEITH SOOTHILL,MOIRA PEELO,CLAIRE TAYLOR.Making Sense of Criminology,Blackwell Pulishers Inc,10-12.

(7)参见谢勇:《犯罪学研究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页。

(8)严励:《再论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以中国犯罪学研究为视角》,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5页。

(9)参见王牧:《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第135页。

(10)[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著,胡伟译:《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页。

(11)王牧:《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第140页。

(12)因此,笔者认为应将犯罪学定性为独立经验型学科,而不应再认为是社会学等这类经验学科的分支。参见王燕飞:《犯罪学学科性质的新思考》,载《中国刑事法》2008年第1期,第99页。

(13)参见许章润:《犯罪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5页。

(14)张甘妹:《犯罪学原理》,台湾汉林出版社1985年版,第3页。

(15)叶启政:《社会理论的本土化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7页。

(16)参见周东平:《犯罪学新论》(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7)参见康树华:《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7~386页;王牧:《犯罪学论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307页。

(18)王牧:《犯罪学论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页。

(19)[英]戴维·赫尔德等著,杨雪东等译:《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20)这两种解释类型的区别及范例可参见袁方主编:《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5~88页,后者参见[美]M.E.斯皮罗著,徐俊等译:《文化与人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30~236页。

(21)参见白建军:《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牧:《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2)关于科学理论的本质可参见[美]乔纳·森特纳著,邱泽奇译:《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上),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23)相似这方面论述可参见[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著,胡伟译:《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120页。

(24)可喜的是,有学者已注意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如有学者对美国犯罪学理论进行了从实证到建构理论多方面的引介,而不是单一的理论介绍。参见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25)参见王燕飞:《犯罪研究方法论与犯罪学的发展——读〈宏微之际:犯罪研究的视界〉的思考》,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5年第6期,第93、94页。

(26)参考王牧:《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27)严励:《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兼论犯罪学的学科地位》,载《犯罪研究》2004年第4期,第9页。

(28)理查德·昆尼等著,陈兴良等译:《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33页。

(29)[日]菊田幸一著,海沫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

(30)[美]弗雷达·阿德勒、杰哈德·穆勒、威廉·拉斐尔著,廖斌等译:《遏制犯罪——当代美国的犯罪问题及犯罪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31)林山田、林东茂、林燦璋:《犯罪学》(增订三版),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45页。

(32)参见徐久生:《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33)参见林山田、林东茂、林燦璋:《犯罪学》(增订三版),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43~50页;另外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吴鑫涛、马君玉等译:《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1~145页。

(34)林山田、林东茂、林燦璋:《犯罪学》(增订三版),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53页。

(35)参见徐久生:《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8~62页。

(36)参见[日]菊田幸一著,海沫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

(37)曹立群、任昕:《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38)林山田、林东茂、林燦璋:《犯罪学》(增订三版),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63~65页。

(39)参见郭建安:《美国犯罪学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18页。

(40)参见曹立群、任昕:《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41)参见林山田、林东茂、林燦璋:《犯罪学》(增订三版),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65、66页。

(42)参见李明琪、张光:《英国犯罪学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犯罪学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第67~70页。

(43)林山田、林东茂、林燦璋:《犯罪学》(增订三版),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66页。

(44)[苏]B.K.兹维尔布利、H.Q.库兹涅佐娃、B.M.明科夫斯基主编,曾庆敏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页。

(45)参见[苏]B.K.兹维尔布利、H.Q.库兹涅佐娃、B.M.明科夫斯基主编,曾庆敏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0、41页。

(46)参见康树华:《犯罪学通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6、67页。

(47)[俄]阿·伊·道尔戈娃主编,赵可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48)参见[苏]B.K.兹维尔布利、H.Q.库兹涅佐娃、B.M.明科夫斯基主编,曾庆敏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9~51页。

(49)[原联邦德国]孔德·凯塞尔著,赵可等译:《犯罪学》,西北政法学院科研处1985年版,第43页。

(50)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吴鑫涛、马君玉等译:《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43~447页。

(51)肖剑鸣:《犯罪学研究论衡》,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52)[法]乔治·比卡著,王立宪、徐德瑛译:《犯罪学的思考与展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页。

(53)参见[美]路易丝·谢利著,何秉松译:《犯罪与现代化》,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54)参见DAVID A.JONES.History of Criminology:A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Greenwood Press Inc,1986:8.

(55)具体的演变过程可参见[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39页。

(56)参见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著,方鹏译:《理论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另外相关详细论述还可参见谢勇:《犯罪学研究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1~74页。

(57)有学者认为:“犯罪学产生的首要驱动力是认识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认识部分地反映了我们现代社会在某些方面是‘失去控制’的。”参见[英]韦恩·莫里森著,刘仁文、吴宗宪等译:《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58)[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著,胡伟译:《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59)[波兰]布鲁伦·霍维斯特著,冯树梁、刘兆琪等译:《犯罪学的基本问题》,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20页。

(60)参见[美]理查德·昆尼等著,陈兴良等译:《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另外有关世界上一些国家在近现代犯罪激增的具体情况,可参见[美]约翰·列维斯·齐林著,查良鉴译:《犯罪学及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34页。

(61)黄富源、范国勇、张平吾:《犯罪学概论》(修订三版),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印行2006年版,第31页。

(62)黄富源、范国勇、张平吾:《犯罪学概论》(修订三版),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印行2006年版,第33页。

(63)张筱薇:《比较外国犯罪学》,百家出版社1996年版,第243页。

(64)有关这方面的认识可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65)具体例子可参见曹立群、任昕:《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66)[美]哈罗德·J.维特、小杰克·赖特著,徐淑芳、徐觉非译:《犯罪学导论》,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67)参见谢勇:《犯罪学研究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9~91页。

(68)参见白建军:《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3、134页。

(69)参见[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著,胡伟译:《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117页。

(70)相关的实例可以参考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71)[荷]W.A.邦格著,吴宗宪译:《犯罪学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

(72)参见[法]乔治·比卡著,王立宪、徐德瑛译:《犯罪学的思考与展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页。

(73)[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吴鑫涛、马君玉等译:《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9页。

(74)参见曹立群、任昕:《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

(75)参见曹立群、任昕:《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76)林山田、林东茂、林燦璋:《犯罪学》(增订三版),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53、54页。

(77)[俄]阿·伊·道尔戈娃主编,赵可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78)参见王牧:《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4~67页。另外可参见靳高风:《思考与展望:犯罪学发展路径的选择》,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5、206页。

(79)我国有学者提出:“中国犯罪学的发展应当:(1)推进犯罪学元研究,强化学科规范建设;(2)建立犯罪学学系,培养专业人才;(3)加强犯罪学的应用研究,促进理论犯罪学的发展;(4)充分发挥犯罪学基础学科的功能,促进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共同发展;(5)构建犯罪学学科群研究模式,推进以犯罪现象为中心的刑事一体化研究模式;(6)提升犯罪学学科结构中的地位,推进犯罪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很显然,这无疑是提出了发展中国犯罪学的蓝图,是非常全面与较为合理的。但是从其全文内容看涉及两个关键性问题的理解:其一是犯罪学发展的外在条件与实质条件的问题;其二是中国犯罪学的发展中犯罪学学科的发展与犯罪学研究的发展的关系定位问题。很显然,该学者更注重外在条件与学科发展问题,而对后者似乎欠缺深入思考,在笔者看来这应该是中国(我国)犯罪学发展的关键或根本,笔者正是从这个层面进行探讨的。在国外,有学者论及了相关学科独立存在的问题,认为:“社会学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毫无疑问属于一门学科,原因有两个:其一是它具有一个被广泛公认的理论传统,其二是它在方法论上有一种严肃的态度,即以精密的方法论来指导研究。然而,真正确定这门学科的却是理论,因为正是理论,社会学可以告诉其受众有关社会世界的种种内容。”前者参见靳高风:《思考与展望:犯罪学发展路径的选择》,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页;后者参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著,杨善华等译:《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80)[原联邦德国]孔德·凯塞尔著,赵可译:《犯罪学》,西北政法学院科研处1983年版,第19页。

(81)有关这方面的分析可参见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211页;赵宝成:《犯罪学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239页。

(82)参见谢勇:《犯罪学研究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8页。

(83)[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页。

(84)参见[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实证派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页。

(85)这种分类可以参考林山田、林东茂、林璨璋:《犯罪学》(增订三版),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16~160页。

(86)张荆:《“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高峰论坛”实录》,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1页。

(87)参见陈兴良:《主编絮语》,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88)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2页。

(89)参见王牧:《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页。

(90)参见孙立平:《90年代中国中期以来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新趋势》,载郑杭生主编:《中国社会结构变化趋势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7~99页。

(91)笔者曾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与谢勇教授共同提出了一个分析的理论框架。参见谢勇、王燕飞:《犯罪学中的社会结构范式解析》,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1页。

(92)参见谢勇:《犯罪学研究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14页。

(93)参见理查德·昆尼等著,陈兴良等译:《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62页。

(94)张甘妹:《自序》,载张甘妹:《犯罪学原论》,台湾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2页。

(95)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可以参见[美]布莱克著,唐越、苏力译:《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美]唐·布莱克著,郭星华等译:《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等。

(96)王宁:《笔谈:社会学教学与研究中国化》,载《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2007年第2期,第4页。

(97)有关这方面论述可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7页。

(98)参见[法]乔治·比卡著,王立宪、徐德瑛译:《犯罪学的思考与展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12页。

(99)有学者对社会问题进行了界定,并对其进行了具体的阐释。可参见[美]弗·斯卡皮蒂著,刘泰星等译:《美国社会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朱力:《社会问题概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100)参见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45~344页;于建嵘:《农村黑恶势力和基层政权退化》,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5期,第2~5页等。

(101)参见朱力:《社会问题概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

(102)我国有学者提出,我国犯罪学值得投入力量研究的几类违法犯罪行为为: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社会丑恶现象。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论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3~218页。

(103)参见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页。

(104)参见谢勇:《宏微之际:犯罪研究的视界》,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105)参见叶启政:《社会理论的本土化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106)参见王燕飞:《犯罪研究方法论与犯罪学的发展——读〈宏微之际:犯罪研究的视界〉的思考》,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5年第6期,第94页。

(107)王宁:《笔谈:社会学教学与研究中国化》,载《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2007年第2期,第5页。

(108)参见王牧:《序》,载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109)参见许春金:《犯罪学》(修订版),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22、123页。

(110)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111)参见吴宗宪:《论西方犯罪学中的当代实证主义》,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112)参见王牧:《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

(113)犯罪学本土化不是使犯罪学的研究区域化,或发展后拿来与西方犯罪学相抗衡。相反地,它是使得我们的犯罪学家的努力能够被纳入世界犯罪学的体系之中,为人类的文明,于西方文化传统之外,提供另一条可能的理解与诠释途径。相似的论述可参见叶启政:《社会理论的本土化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114)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7、218页。

(115)笔者在《反思域外犯罪学理论知识与创造性本土建构》中曾提出知识本土化的问题,即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途径或一个方面,在此特别说明。

(116)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117)参见康树华:《犯罪学通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51页;李晓明:《中国犯罪学论纲》,中国审计出版社1996年版,第18~20页;另外还可参见宁汉林、魏克家:《中国刑法简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

(118)有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参见邓正来:《关于中国社会科学的思考》,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7页。

(119)我国有学者持此种观点,提倡“重视犯罪发展问题的研究”。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6~235页。

(120)参见吴宗宪《总序》,载[荷]W.A.邦格著,吴宗宪译:《犯罪学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121)参见靳高风:《刑事学的学科构建刍议——关于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的建设问题》,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37~48页;靳高风:《论中国犯罪学的学科建设与发展——以社会科学发展与西方犯罪学学科建设为视角》,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109~113页;靳高风:《论中国犯罪学学科建设与发展方向探讨》,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76~82页。

(122)参见靳高风:《犯罪学学科规训与中国犯罪学的发展》,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46~57页。

(123)参见陈兴良:《主编絮语》,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杜雄柏:《关于我国犯罪学研究出路问题的思考》,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2期,第123、124页。

(124)参见马纾:《和谐社会与犯罪学的发展——我国犯罪学发展面临的几个问题》,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59~66页;张旭:《犯罪学的西方理论与中国现实》,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6期,第100~107页。

(125)参见王燕飞:《和谐社会与我国犯罪学的发展》,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期,第29~35页。

(126)参见莫洪宪、叶小琴:《加强研究成果转化守护犯罪学发展的生命线——以犯罪学的学科地位为切入》,载《犯罪问题》2006年第2期,第32~38页。

(127)参见皮艺军:《犯罪学研究论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6~326页。

(128)理查德·昆尼等著,陈兴良等译:《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47页。

(129)参见谢勇:《犯罪学研究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93页。

(130)参见吴宗宪:《论西方犯罪学中的当代实证主义》,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0页。

(131)我国有学者长期从事实证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也不同程度暴露出上述问题来。参见周路主编:《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123页。

(132)参见杜雄柏:《困境与出路:关于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问题的思考》,载杜雄柏:《传媒与犯罪》,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238~244页。

(133)参见许春金:《犯罪学》(修订版),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42~66页。

(134)参见戴宜生:《首重实证——世纪之交对犯罪理论研究的期望》,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509页。

(135)参见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136)参见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

(137)参见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138)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139)这可从我国学者论及的“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调查过程的一个反思”中得到一些启发。参见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444页。

(140)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4页。

(141)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14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4页。

(143)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4~304页。

(144)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28页。

(145)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0~221页。

(146)参见付立庆:《刑事一体化:梳理、评价与展望——一种学科建设意义上的现场叙事》,载陈兴良、梁根林主编:《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147)陈兴良:《刑事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9、60、65页。

(148)参见赵宝成:《犯罪学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9页;靳高风:《犯罪学的界定:从实然到应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7页;皮艺军:《刑事一体化的方法论解析——对一个研究范本的检视》,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高峰论坛文集2007年版,第17页。

(149)皮艺军:《刑事学科一体化的学科建构——兼论犯罪学的学科地位》,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文集》2005年版,第707、713、714、715、721、722页。

(150)参见许章润:《犯罪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3页。

(151)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第1~17页;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I-VI页。

(152)佟蕴、满树军:《也论刑事一体化》,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第11~14页。

(153)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154)参见各学科的发展历史、学术流派,便大体可知概貌。如西方将刑法分为国权主义刑法与民权主义刑法,理论上有旧派与新派之分,由此大体可以了解西方刑法学的流变。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7页;参见李海东著:《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155)参见陈兴良:《刑事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IV-V页。

(15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7、218页。

(157)我国有学者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参见靳高风:《犯罪学的界定:从实然到应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7页。

(158)参见王燕飞:《犯罪学学科性质的新思考》,载《中国刑事法》2008年第1期,第98、99页。

(159)谢勇、王燕飞:《犯罪学视野中的社会结构范式解析》,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5~382页。

(160)参见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

(161)参见刘豪兴:《社会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2、3页。

(162)[俄]阿·伊·道尔戈娃主编,赵可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页。

(163)参见谢勇:《法人犯罪学——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经济犯罪和超经济犯罪》,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页。

(164)可参考“村庄选举研究的两种进路”中相关论述。参见贺雪峰著:《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200页。

(165)参见王燕飞:《和谐社会与我国犯罪学的发展》,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期,第29~31页。

(166)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9页。

(167)李晓明:《中国犯罪学论纲》,中国审计出版社1996年版,第451页。

(168)[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吴鑫涛、马君玉等译:《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20页。

(169)参见[美]路易丝·谢利著,何秉松译:《犯罪与现代化》,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1、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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