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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的理论及其建设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犯罪学的理论及其建设犯罪学的理论是犯罪学的核心。针对这种状况,笔者试图对于犯罪学的理论及其建设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有利于学界统一认识和促进其发展与完善。基于此,笔者认为,所谓犯罪学的理论是指关于犯罪现象或犯罪行为与其相关因素的关联性的系统化认识的学说。

第一节 犯罪学的理论及其建设(1)

犯罪学的理论是犯罪学的核心。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犯罪学的理论却缺乏整体性的宏观把握和自觉反思,以致到目前为止,中外犯罪学界对于犯罪学的理论的认识众说纷纭,并且对于其生成、建构和完善也缺乏方向性的指导。针对这种状况,笔者试图对于犯罪学的理论及其建设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有利于学界统一认识和促进其发展与完善。

一、犯罪学的理论的定义及特征

“理论(theory)是一个有着广泛含义的概念。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背景、不同的学科中,理论的概念具有十分不同的内涵。”(2)在犯罪学中,对于理论的定义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大体上有: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理论“是用来转达凭经验进行观察的某一特定领域的预言和解释的一套有条理的学说”,并认为,“事实上,正如定义所规定的那样,理论同时具有组织和传达的作用,传达思想是理论在科学中的有用性,实际上也是必要性的基础”。(3)第二种观点认为,“理论是解释和预测一些行为的两个或更多概念与假设之间关联规则的陈述”。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理论是由一组概念及说明其之间关系的叙述所构成;换言之,理论其实是把类似的东西综合起来,它们解释了两件事或者更多的事如何相互关联在一起,因而理论是指有既定意图,而通过逻辑思考运作,所整合而成的一组可验性相关概念”。(4)第四种观点认为,“理论是经过思考获得的顺理成章地说明事实间因果关系的体系”,并认为,“理论是研究的基础,规定研究工作的目标、对象以及方法,确定诸如犯罪现象、犯罪行为、违法和越轨的概念。理论必须经受考验,必须用经验以及从经验中获得的认识来验证”。(5)第五种观念认为,“理论是一种有系统的科学知识,系经由逻辑的建构(logical constuction)、命题的陈述(propositional statement)和假设的验证(hypothesis testing)所建立起来的一套概念系统(Conceptual system)”。并指出,“理论的主要功能系用来解释(explain)、预测(predict)、控制(control)人类的行为或社会的现象”。(6)

笔者认为,给犯罪学的理论下定义必须把握两点:其一是应该区分概念的属种等关系。由于在此所下定义的对象是犯罪学的理论这一概念,需要阐释的是这一学科中的理论的特定含义,而不是其他学科中的理论的具体内涵,更不应是其抽象、反映共同属性的理论的一般含义。因此在给犯罪学的理论下定义时就应该区分这种属种等关系。其二应该明确、具体。正是基于所下定义是犯罪学理论的含义,因此就应从这一特定学科确切把握其理论的特定含义,具体、明确地揭示出其特质与属性。很显然,上述对犯罪学理论的定义或在理论的一般意义上面界定自然失于抽象、宽泛或虽注意特定性但缺乏明确性、现实性。基于此,笔者认为,所谓犯罪学的理论是指关于犯罪现象或犯罪行为与其相关因素的关联性的系统化认识的学说。

根据上述界定,犯罪学的理论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1)从理论的层次上,犯罪学的理论是经验层次的理论。“也就是把作为整个系统的理论划分为各种不同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理论是在不同程度上把握客观世界中不同种类的现象及关系的。”(7)因而,根据理论的抽象程度与求知方式不同,大体可以将其分为哲理层次的理论与经验层次的理论两种类型。(8)就前者而言,这种类型的理论往往是形而上的,涵盖面相当广泛,所反映事物的内容往往是抽象的逻辑结构或形式,而不是具体指涉的事物的存在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理论的型构往往并不需要直接从现实生活观察、调查而获得经验后再进行归纳、总结与提炼,而是可以通过抽象的思辨,进行概念或范畴的逻辑演绎而形成,因此,与社会现实保存间接性的关系。正因如此,哲理层面的理论往往可以超越特定语境甚至时空范围而存在,其构成的概念或范畴要素往往也就无需也不存在量化测量问题的趋向。(9)就后者而论,这种类型的理论相对要具体,并且往往局限在具体的对象范围。这种理论的形成是源自社会的具体生活,往往与特定情境、时空范围有着密切的关系,其构成的核心概念、范畴往往是可以量化测量的。当然,“在经验概括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科学理论,揭示了有关对象的各个经验规律之间的一致性。理论一旦形成,它又不同于经验规律,一般地说,它将设法解释已有的经验规律,对所讨论的现象提供一个更为深入和精确的理解”。(10)很显然,犯罪学的理论属于后一种类型的理论,理由大体上在三个方面:首先,犯罪学是一门经验性的事实学科。这种学科性质决定了犯罪学的理论主流是对于现实的犯罪现象的解构而形成并不断获得发展的。这是由于“如果不从真实事物本身去寻找规则现象,或者用事物以外的性质去解释规则现象,那么这种分析和解释只能是纯理智的推论。用理智去判断事物,虽然能够与实际事物接触,但是不能深刻地了解事物。因为从理智出发,就会以为一切真实现象都已经包括在理智中,以此为依据所进行研究和解释的就不是事物的本身,而是人们对于这种事物的意念”。(11)因此,这种研究将“放弃探求其最早来源和终极目的,不仅如此,而且还应该领会到,这种对现象的研究,不能成为任何绝对的东西,而应该始终与我们的身体结构、我们的状况息息相关。在这两方面,人们由于承认我们思辨方法的必然缺陷,就看到我们非但不可能全面研究任何实有的存在,而且还不能肯定哪怕是肤浅地认识一切真实存在的可能性……”(12)其次,犯罪学的研究历史表明:“虽然各个犯罪学理论之间具有互斥性,但每一个理论都不能以对与错来衡量。理论只能以它解释现象的能力来衡量其功能。没有一个理论的解释力是普遍妥当的,如果一个理论可以用来解释一切犯罪现象,那也就意味该理论是无法解释任何犯罪现象的。因此,试图建立一个解释某种犯罪现象(例如少年犯罪)的超大理论模式,是不具太大意义的。因为影响犯罪行为的变数何其繁多,一个可以完全包括这些变数的理论,应该是无限大,而无法图解说明的。”(13)再次,这种理论型的话语更多的是现实的、实践的,甚至是直观的语言体系。由于犯罪学的理论是对现实的犯罪(现象)进行解构,因而,“犯罪理论是受时间、地点制约的,并且是在一种具有特定价值观念的特定社会气氛中——相当于‘时代精神’——形成的”。(14)由此,这种理论在型构中最贴近于生活、贴近于现实,用于描述理论的语言也就多是具有时代生活气息与现实实践性,有时甚至是具体的、直观反映现象的知识话语。(15)

(2)从其内容上,犯罪学的理论是关于犯罪现象或行为与其相关因素关联性的系统化认识的学说。很显然,从其内容上,犯罪学的理论大体上具有三层含义。

首先,“犯罪学理论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发现变项间的因果关系,并借以解释犯罪现象”。(16)因而,犯罪学的理论大体上也就是犯罪原因理论。“理论通常是以因果关系的模式来进行陈述的,‘如果X,那么Y’。”(17)很明显,在犯罪学的理论中,被解释的对象便是犯罪现象或犯罪行为。在这里,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是不同的概念,是相互区别的,前者是一种整体性的社会现象实体,后者是一种个体性的行为。(18)由此也就使得犯罪学的理论基本上回答的或是犯罪现象的成因或者是个体犯罪行为的原因。前者倾向于从宏观上进行解构,后者则倾向于从微观上进行抽象。在总体上,这两者存在着实质的差别,并且随着犯罪学研究水平的提高,犯罪学的理论渐次超出个体层面,具有更大的涵盖面和解释力。(19)这是由于“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是解释社会现象,而不是解释个人行为。在个别情况下,社会现象可能是个人行为的总和,但多数情况下并非如此。因此,社会科学应当以解释社会系统行为为重点。这种社会系统的规模小至由两人组成,大至整个社会,甚至可以指世界系统。基本的要求在于解释重点以系统为单位,而不是个人或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为单位”。(20)具体而言,犯罪学的理论形成的实质首先是在社会现象系统中切割犯罪现象或犯罪行为与人类所能认知的社会事实之间所形成的现实的经验关系。现实表明:犯罪现象或行为不是孤立地引发的,更不是孤立地存活,而是由于错综复杂的社会、生理等多种因素所导致,并且与其他社会现象或行为形成了多种多样的联系,因此,在调查与研究中凸显出其中相互关联的稳定关系而忽视其他相关因素,便是理论形成的事实基础。自然,这一过程实质上便是从犯罪现象或行为赖以存在和激发的复杂的因素系统中进行切割的过程,以简化对复杂现实的认识。其次,在构造的理论中用以解释的核心工具主要是犯罪现象或行为以外的各种相关的各方面的因素。客观地说,用以解释犯罪现象或行为的相关的事实因素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是宏观、微观、中观不同层次的因素,也可以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环境要素,还可以是身体、生理、心理个体身心特征等。因此,各种不同的因素与犯罪现象或行为的相关关系也就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如有关于刑罚确定性或严厉性与社会中的犯罪行为数量之间的关系,有个人的生物特征、心理特征或社会特征与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之间的关系,还有一些个人所处的社会的特征与他们被刑事司法体制界定为或判定为犯罪人的可能性之间的关系等。(21)从总体上看,用以解释的上述各种因素与犯罪现象或行为在事实上的相关的关系“可能是因果关系,亦即一方影响另一方;也可能是充分或必要关系。前者指一方存在,他方必然存在;后者指某一方必然要先存在,他方才可能会存在,但不必然存在”。(22)由此可见,从这个意义上看,“理论关注的不是特定条件下人们的具体行为和互动,而是一般意义上人类行为的本质。因此,理论的目标关注的是能否发现那些构成具体事件的潜在力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理论必须超越具体情形和事件,寻求事物的一般属性和过程”。(23)最后,理论是一种系统化认识的学说。犯罪学的理论是人们一种理性认识的结果,并且这种理性的认识形成了条理化、系统化的观念,并以一定的逻辑形式进行表达。一般而言,理论大体有四种基本类型的格式:一种是简单的、非直接的陈述,理论暗含对概念的发展,运用普通的语言陈述,并松散地描述陈述之间的关系;一种是一种分析的框架,概念和陈述被安排进一种类型学中;再一种是一个简单的因果模型,概念变成了随时间推移引起其他现象变化的形象化模型;最后一种格式是一种命题系统,这时,陈述之间的关系被正式的表达连接在一起。(24)很显然,犯罪学的理论当然也具有这些类型的格式,在一定意义上表明犯罪学的理论发展水平。从另外一个角度说,也大体显示出犯罪学理论的历史阶段性的演变趋向。大体而言,西方犯罪学理论的演变历史显示:犯罪学理论在迈向实证主义的科学化水平发展的历程上,其由松散的“框架结构”渐次向建立起科学化的模型与命题系统的方向迈进。(25)

(3)从其性质上,犯罪学的理论大体上是科学理论。(26)“‘科学’一词通常不仅意味着一套系统的知识体系,而且还意味着建构这种知识体系所采用的调查或研究的逻辑方法。……一切科学均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之上,即在自然界,无论什么都有其形式或过程,通过观察,借助分析工具,我们的头脑就多少能够获得关于事物的有序性的认识。”(27)因此,运用科学方法建构的理论即科学理论“是形形色色的各种理论中的一种(Gibbons,1994)。……科学理论和其他理论有几个不同的特质。其一,科学理论关心的是提出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以及关系产生的原因。科学理论不研究事物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什么样的。其二,科学理论的所有预测都从概率的角度出发。到目前为止,研究中提出的现象与现象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线性的。如果所提的假设未通过实际的检测,顶多是理论中某个假设不被数据支持;如果通过测试,也只是提供了理论中某个假设的支持证据。因此,一两次实证的结果,一般不足以用来推翻一个理论或证明某个理论。其三,判断一个科学理论的效度的最根本的标准就是来自数据方面的实证。真理不是判断科学理论的标准,经得起实证资料证明的理论才是有效度的科学理论。……科学理论中演绎出来的各种假设,其目的都是为了便于用数据来检验这些假设”。(28)因此,科学理论所形成或蕴含的知识也显示出自己的属性与特质:“科学知识的判定标准是脱离意识形态的,但它的应用是与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有关的,尤其是社会科学。这不仅是科学知识可以服务于不同的道德理想或政治目的,而且还指研究者本人在获取知识时,他在研究课题和研究角度的选择上就明显地含有个人的价值观和应用目的。受价值冲突与政治争论所激发的科学探索虽然无法最终解决价值评判的问题……但是这种探索能为人类提供新的世界观和思维方式,促进对意识形态的重新思索”。(29)很显然,犯罪学的理论之所以是科学理论,其理由大致在于三个方面:第一,从量上犯罪学的“理论”蕴含着非科学知识的成分。由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非规则型现象,(30)对于其进行科学认识尚存在很大的困难,其水平往往停留在抽象或模糊的层次上,不可能像物理学、其他自然科学与长期实证研究累积的社会学那样有自己精确或较为精确的认识,因此所建构的犯罪学的理论往往夹杂着哲学性、宗教性、意识形态性的认识成分,“纯净”的科学理论尚难以形成。第二,从质上犯罪学的理论尚难以达到社会学等学科理论的科学化水平。由于犯罪学是晚近发展的一门学科,进行实证经验操作的传统即便在美国其历史也不久远,并且进行科学量化、科学证伪(31)尚有一个漫长的知识累积过程,因此从总体上看,犯罪学理论的科学化水平整体性不高,其明显的标志便是众多的犯罪学理论中的概念多半缺乏清晰的定义,其测量量具在犯罪学界也无共识,以致有学者感慨:“设法使每一种犯罪学理论的概念和它的测量量具得到大多数研究者的认同,比不断创造新理论、新概念对犯罪学向科学化方向的发展贡献更大,也更有用。”(32)第三,从演变态势看,后现代犯罪学理论的兴起形成了对科学犯罪学理论的挑战。(33)“产生于激进犯罪学派的后现代主义犯罪学,和后现代主义的其他学派一样,试图对人所体验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进行彻底的重新评估。其思想脉络与现代主义的主张截然相反,与深受现代主义影响的主流犯罪学理论的论调也背道而驰。主流犯罪学理论通常被批评为工具性的知识之一。……后现代主义致力于解析所有理论现实,挑战科学知识的优越性,质疑所有想要简化人类生活经验为因果的意图。同时,后现代主义也质疑那些自认为优越于他人知识的企图和自认为是专家的企图。后现代主义声称没有任何知识具有特权。”(34)很明显,后现代犯罪学理论成为了主流的科学性质的犯罪学理论的另类,显示出了自身的学术价值和生命力。

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犯罪学的理论是否应该定格为社会理论?这在美国犯罪学界已经大体达成了共识,即认为犯罪学的理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理论。笔者认为,从世界犯罪学的成长与发展看,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理由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犯罪学解释开始,犯罪的理论就从生物学经过心理学最终向社会学转化。但是,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理论的变化或科学史进程中的例证更替。我们也发现在同一个时期,像现在一样,相互竞争的理论和必择其一的解释方法仍然存在。虽然现今解释犯罪的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现成观点占优势,但最主要的一种分类法仍然是把这些观点划分为生物学理论、心理学理论、精神病学理论和社会学理论”。(35)并且,这种状况仍然会持续下去,这是由于在犯罪原因的探索上,并无任何一个犯罪学理论可以解释犯罪行为的全部……许多犯罪学研究者均以本身所学为重点,而忽略其他与犯罪学相关的学科也为主因。(36)可见,将犯罪学定格为社会理论,有碍于对于犯罪的多维度的认识,也有悖于犯罪学理论存在多类型性的历史事实。另一方面从犯罪学的发展来看,从社会的层面分析和思考犯罪问题进而建构犯罪学的理论无疑是理解犯罪现象或行为的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途径和方面,但不可否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犯罪现象的非社会层面的认识可能更为透彻、更为全面,比如对于犯罪个体的遗传基因、生理激素等方面的科学认识将有利于对犯罪现象中个体犯罪行为机制的具体、完整、深刻的理解,(37)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其矫治、预防犯罪的社会价值,因此对于犯罪学理论的把握尚不能拘泥于一隅。

二、国外犯罪学的理论整体性评析

很明显,从犯罪学诞生那时起,犯罪学的研究者就在不断地建构自己的理论,以对犯罪现象或行为有深刻的认识。正是这样,犯罪学理论层出不穷,纷繁复杂。在这里,笔者就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欧美等相关国家的犯罪学的理论进行整体性的分析,实事求是地评价,指出其发展前景。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犯罪学理论如何整体性把握,国外学者确立了各自评判的标准或规格:有学者对于犯罪学的理论做出了好、较好、坏的区分,并提出了评判标准:一是解释范围的大小,二是解释的精确度。以此进而认为一套犯罪学的理论能够在保证最大精确度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涵盖解释对象,即解释范围尽可能地大,便是一种好的或较好的理论。另外有学者认为好的理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是逻辑严密、解释范围尽可能宽泛、简明;二是具有可验性,能够重复检验;三是经得起经验证明或实践证明;四是要有应用价值和政策启示作用。此外,还有学者则主张,一套好的犯罪学的理论应当具有实践价值,应当易于被司法官员、犯罪学学者以及其他涉猎此学科的人所认同。判断一种犯罪学理论是否有用,应当考虑以下方面:一是所提出的问题对于拓展知识的价值和有用性如何;二是该理论被证伪的可能性如何;三是理论的普适性如何;四是是否与已知事实相吻合;五是理论转化为现实生活启示的可能性如何;六是该理论是否有变化的迹象。(38)很显然,这些学者的认识将为我们整体上评析国外犯罪学理论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发,当然从国外犯罪学历史演变看,对于犯罪学理论尚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好与坏的简单划分和判断上,因为这种粗糙的认识将有碍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国外犯罪学理论演变的血脉、潜在的学术价值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

1.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的整体状态及规律性特点。从总体上看,无论从纵向还是横向层面看,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存在的整体状态及规律性大体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把握:

其一,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存在类型的多样性,并呈现出不同的理论倾向,大体形成对犯罪现象具有部分(不是完整)解释力的犯罪学理论。由于国外犯罪学理论的纷繁迭出,大概谁也算不清自19世纪末以来犯罪学理论领域究竟涌现了多少理论,(39)基于从不同的侧面来把握国外犯罪学(西方犯罪学)理论的内在联系和分歧点,学者们开启了对于犯罪学理论的类型化的工作。如在国外,有学者按理论的核心概念的学科背景,将犯罪学理论分为社会学的、生物学的、心理学的和社会心理学的理论;有学者按照各项理论所据以立论的前提或假设,将犯罪学理论分为控制理论、紧张理论和犯罪亚文化理论;有学者按各种理论所分析的对象在罪因等级体系中占有的位置,将犯罪学理论分为社会结构论、价值观论、社会化论(40)等。很显然,这些分类方法至今在不同程度上仍然为犯罪学界所沿袭。(41)此外,另一些犯罪学理论的分类在国外学界也具有较大的影响。这大体有三种:第一种是根据自由意志论还是决定论把犯罪学理论归纳为古典派理论、实证派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三个基本范型。第二种是根据理论预设的社会观不同把犯罪学理论分为共意论(consensus theory)和冲突论(conflict theory)两个基本范型。(42)第三种是按照理论中独立变量的来源而不是理论观点本身来对理论进行分类,大体可以分为个人差异理论即研究的是个人特征与这些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之间的关系;结构/过程理论即研究的是社会单元的特征与这些单元中犯罪分布的关系;刑法运作行为理论即解释为什么某类人和他们的行为,而不是另类人和他们的行为,被刑法界定为且被刑事司法体制判定为犯罪行为和犯罪人。(43)总之,西方学者积极地对犯罪学理论进行上述多种多样的类型化,一方面显示出国外犯罪学理论繁荣发达,另一方面也蕴含了国外犯罪学理论所存在的多重的共同属性或倾向。当然,应该看到这种类型化的工作不可能根本改变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纷繁杂乱的状况,也很难直接提升犯罪学的理论解释的科学化水平。正是基于这种情形,犯罪学学者们大胆地进行理论的整合,希望消除这种冗多理论所导致的混乱。可惜在进行口袋型整合、源头型整合、实用型整合等多种“试验”后,这些整合的努力并没有将各种理论的结论本身与理论所含的潜在假定严格区分开来,其着眼点主要是各种理论在结论上的差异,而没有对不同结论背后隐含着的某种共性进行深刻把握,其思路要么是靠“口袋”抹杀理论之间的差异,要么靠唯一的源头拒斥理论间的差异,要么靠缩小范围回避理论的差异,这显然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标。(44)因此,截至目前国外犯罪学的理论仍然只能部分地解释现实犯罪事实,期望一种综合性的解释整体犯罪现象的犯罪学理论为期非常遥远,尚不可能形成。

其二,国外犯罪学理论的各种理论在“竞争”中渐次形成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理论范式,并且各自在流变之中融合、完善与发展,理论的科学化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尽管范式和理论可以交替使用,但是一般说来,范式指一般框架或视角,它提供了观察生活的方式和关于真实实体特性的一些假设,而相比之下,理论则赋予范式真实感和明确的意义。(45)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两者存在互相促动的关系:范式指引理论建构的方式与方向;理论则有助于推动或促进范式内涵的丰富与发展。比如犯罪学理论中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研究范式就是在不断的发展中建构、发展各自的理论。就前者而言,首先由龙勃罗梭倡导的以个人身心特征为核心的研究范式,然后转向以个体相互作用为核心的模式的研究范式,相应地犯罪学理论也就先后涌现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不同交往理论、标定理论等各种具体理论;(46)就后者而言,首先由“绝对性质”(47)的整体主义研究范式向“相对性质”的整体主义研究范式转变,相应地犯罪学理论也就出现了失范理论、社会解组理论、社会支持理论等众多的理论。(48)又如受社会学的社会事实范式、社会行为范式、社会批判范式、社会释义范式这四种主要理论范式(49)的影响,具有代表性的犯罪社会学理论即社会结构理论、社会化过程理论、社会冲突理论也就不断地出现。此外,从另外一个方面看,在现实实践中,前述大部分各种理论也处在理论的衍生与融合的发展过程中,推动或促进其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在这里,所谓“理论的衍生指将一个宏大抽象理论中的某些命题,根据逻辑推衍出各种复杂的、更特殊的新的理论。这种方法,在美国1970年代以前创立的犯罪学理论中广为实行,许多理论都是遵循这个原则衍生出来,尤其是一些与社会学相关的犯罪学理论,如社会解组理论、迷乱理论、控制理论等。这些理论都可以追溯到迪尔凯姆的思想,它们受到迪尔凯姆的社会学理论的启发,从中衍生出或推论出专门解释犯罪问题的理论”。(50)又如艾格纽的一般压力理论就突破了默顿的迷乱理论,对近期的非经济目标进行了探讨,同时将个人社会关系和心理因素引进失范理论,超越了宏观层面的局限,从而对传统的迷乱理论有了新的发展。(51)至于所谓的理论融合,(52)大体是指一些犯罪学的理论“添加”了其他相关理论有益的成分、内容或构想,以促进自身的完善与发展。例如默顿的迷乱理论就融合了美国的结构理论,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迷乱理论;日常活动理论研究则引入了犯罪学中两项重要的理论——社会键理论(social bonging theory)及差别结交理论(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弥补”了从关注社会交际网,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对犯罪行为有截然不同的影响等方面来分析犯罪越轨行为;(53)“‘重新整合羞耻理论’(theory of reintegerative shaming)则是借鉴了标签理论、控制理论、机会理论、犯罪亚文化理论、学习理论等犯罪学传统理论的合理内核,以控制理论来探讨初次越轨行为的产生,以标签理论来了解继发的越轨行为何以形成,并以犯罪学亚文化理论说明继发越轨行为发展演变的原因,并以其他理论加以补充和说明。”(54)总而言之,犯罪学理论通过理论的衍生和融合的途径,使得其变得更加丰富、圆满。并且,从总体的发展趋势看,犯罪学的理论在目标上是向着科学化、精致化的方向上迈进。关于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方面是在犯罪社会学的理论建构的变量关系中,从初期那种突出强调社会较大力量和社会演变对犯罪率和类型犯罪的影响研究转变为对犯罪行为影响的探讨,并以严肃的经验主义的研究代替了半科学的研究,(55)这样在犯罪学的理论建设上渐次注重理论假设的可测量性与可验证性,从而实现由犯罪“哲学”向犯罪理论的转变,犯罪学理论的建构也就成为了一项专业性的科学事业;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当代高科技的新的科学统计方法、测量方法可以不断广泛地应用到犯罪现象或行为的测量或计算上,这样促使犯罪学在经验研究中从定性研究转向定量研究能够得以实现,由此不仅使得已有的犯罪学理论可望在实证验证中走向精确,而且也可以通过经验的定量操作、用数字计算来形成新的犯罪学的理论。关于这一方面在犯罪学理论处于领先地位的美国已经表现得非常地突出了。

其三,国外犯罪学的理论与社会现实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但是从其发展和演变规律来看并不是屈从于现实,而是保持着自身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并与社会政治意识形态保持一定的距离,反映出对于社会变迁与其犯罪问题的一种积极的敏捷的反应。由于犯罪学是一门经验性的学科,注重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关注,因而,在国外,犯罪学理论与社会现实保持着内在互动的关系。这大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在社会现实中进行经验观察、研究,归纳出有关犯罪问题的理论。因此,这种犯罪学的理论往往具有很强的客观现实性,甚至是直接的现实反应,从这个意义上说,是“新”的社会现实事实(犯罪事实)蕴含了新的理论。另一种是以理论为基础,在社会现实中进行验证、发展理论。如前提及,“不同的理论在不同的时空里能获得较多的实证支持则是判断理论优劣的一个标准”。(56)因此,在不同时空的社会现实中对于犯罪学的理论进行验证、明确适用的具体范围,便是把握犯罪学的理论科学性的一项重要工作。此外,犯罪学学者还可以根据社会现实以及犯罪现实状况的变化,对于既有的犯罪学理论进行修正、完善和发展,使得其更为精致和科学。从这个意义上说,是“新”(不同)的社会现实事实(犯罪事实)推动了犯罪学的理论的科学发展。但是应该看到,在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的建构并不拘泥、局限与屈服于当下现实,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自身独立、自主的品格,大体展示出了与现实一定的张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大体上受到自身的内在知识逻辑架构以及其规则的制约和影响,不至于决定于或局限于当下客观现实。譬如“一个理论的成熟与否不仅与它的基本概念以及由这些概念所组成的基本命题相关,还与它的实证测量指标的完善以及实证测量的结果密切相关”。(57)可见,犯罪学的理论的成长受到了多重因素的影响。其中,犯罪学的理论的知识累积和发展状态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制约、决定着犯罪学的理论的发展水平与方向。因此,有学者不无感慨地指出:“犯罪学家与其不停地创造或提出各种模糊的新概念,不如从现在开始专注于理清、标准化各种概念的测量量具。只有使每个概念都发展出让大家共同接受的测量量具,犯罪学的后辈才能站在我们的肩膀上,继续我们未尽的研究之路。所以,概念整合是犯罪学未来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因为不先整合每个理论的概念,便不可能继续整合假设,不整合假设,理论也不可能最终被整合。”(58)很显然,面对纷繁杂乱的犯罪学的理论,这种主张不无道理。另一方面是国外犯罪学的理论是对现实深刻的理性认识,超越于现实之上,甚至是对客观现实的批判性洞察。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尤其是西方犯罪学的理论是对犯罪现实深刻认识,并进行科学建构而形成的学说,因此不是对于现实的感性的、不经检验的常识性的解说,而是“为原先被看作是无联系的经验性观察的资料的结合与一体化,并提供了一种合乎思维逻辑的思路”,(59)这在一定程度上从侧面反映了所处时代或环境人们对生活和社会的态度和体验,(60)以及研究与理解人类行为与发展的思维模式。(61)因此,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往往或明或暗蕴含深刻的人类社会与人类共性的行为的反思性、前瞻性哲理。(62)由此,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犯罪学的理论是否与所处时代的社会政治意识形态存在某种内在的关系?对此,有学者就同类性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社会学从来没有将意识形态从它的理论陈述中驱除掉,这有几点原因。第一点是,很多社会学家想要批判压迫人的社会安排,并且认为他们的职责是揭示这些安排并提出更自由的替代方案。比如,卡尔·马克思的整个理论体系都致力于这些目标,尽管其中存在科学的成分,他的体系却充满着意识形态的色彩。导致避免意识形态的困难的另一个原因是社会学家是在社会中占据了一定的位置的人,他们有自己的信仰和偏见,这些使得他们对社会的看法和分析产生了偏离。只要是人就有偏见,即使当一个人很谨慎地试图保持客观,但完全的客观常常是很困难的。另一个包含意识形态的原因也常常被批判性的理论家所强调,即在研究事物的存在方式时,很容易假设这种方式是它们必然的存在方式。当社会组织的法则从一个社会在一个特定的时期的组织方式中抽象出来时,这些问题就联合出现了,而这些法则却冒着成为合法的用科学的语言为现状辩护的意识形态的危险。社会学中意识形态的另一个来源存在于科学基金中,因为那些拥有金钱的人将为研究和理论付账。结果是,科学家将经常优先提出那些赞助他们工作的人所关心的问题,不论这是出于政府的还是私人的利益。出于这些原因,科学和意识形态之间的界限总是紧张的和常常可以渗透的。大部分的社会科学家在他们的理论中努力消除意识形态,但是他们总是很难做到。”(63)与此大体相同的原因,在国外,特别是西方犯罪学中虽然力主价值无涉,但是犯罪学的理论的建构却不同程度地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然而,不同类型的犯罪学的理论所受的影响程度也是存在差异的,大体是具有政策取向研究的犯罪学理论具有较浓的政治意识形态的色彩,这正如有学者指出:“犯罪学理论的产生、发展和内容变换实际上都是同统治阶级在不同时期的刑事政策相呼应,其根本目的当然在于服务一定的阶级统治。”(64)而以行为取向为研究方向的犯罪学的理论,其力图揭示人类共性的犯罪行为,则较少受到政治意识形态的侵蚀。(65)不过,从总体上看,犯罪学的理论在解析现实中受制于客观现实的社会需要,因此对于社会时代变迁所激发的严重犯罪问题与如何加以有效防控,自然为犯罪学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客观现实基础与探求的社会动力。基于此,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研究大体上与社会的变迁及其引发的犯罪现象的变化紧密相随。正是这样,国外犯罪学的理论一方面保持与政治意识形态一定的距离,不致沦为论证社会意识形态合法性工具的奴婢,另一方面也保持对于当下现实的亲切关怀。

总之,国外犯罪学的理论,正在向多元方向发展,其整合的趋势也愈发明显,对于现实的解释日益呈现更加科学的态势,更为重要的是犯罪学理论形成的科学化机制基本形成,(66)因此,犯罪学的理论的政策意义的现实价值也就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犯罪学理论和调查研究,而不是意识形态,将成为刑事政策的主要来源。(67)这无疑将推动犯罪学的理论繁荣与发展。

2.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存在的整体性缺陷及其自我完善。虽然国外犯罪学的理论不断地涌现,呈现繁荣昌盛状况,但是犯罪学的理论却大体上陷于分裂、混乱而不能自拔的状态,从不同侧面及整体性上暴露出较为明显的缺陷。因此,弥补其自我存在的不足,促进其完善,便是国外犯罪学界加强其理论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这实质上也为我国犯罪学理论的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其一,从总体上看,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具有片面性,大体受制于其他各种不同学科的原理、方法的影响,未能在本学科的基础上即实现跨学科的前提下进行独立综合,发展出更具包容力,专属本学科自身概念、范畴的犯罪学的理论。因此加强犯罪学的理论的科际整合的建设,消除彼此障碍,进行不同学科倾向的犯罪学理论的融通便是其发展的前景。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犯罪原因理论往往只用某一个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原因,例如犯罪人类学理论用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原因,犯罪心理学理论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原因。这些原因理论都试图片面地用某一方面的理论和方法,解决犯罪的整个原因问题,因而存在着“以偏概全”的片面性缺点。只有到了20世纪60年代后期,才开始用综合性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68)但是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的学科倾向并没有发生很大改变,因此存在的缺陷并没有得到实质的改变。这种状况所导致的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导致犯罪学的理论对其他学科存在依附性,难以具有开创性发展,最终可能促使犯罪学的理论出现滞后、尾随的危险。由于需要运用其他学科的原理和方法,并坚守该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逻辑来形成犯罪学的理论,因此其理论往往在该学科的思维模式或范式架构支配下难以具体化、现实化,而当该学科没有取得重大进展时,这种学科性质的犯罪学理论也难以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如西方犯罪社会学的理论主要渊源于社会学的理论,形成于20世纪以来美国一系列著名的社会学理论派别深深影响着社会犯罪的研究,尤其是结构功能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支配、指引着犯罪问题研究的理论建构。(69)因而,突破依附学科的思维羁绊,进行多维度的开创性研究往往受到思维定势的影响而难以进行。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犯罪学理论形成的科学化机制往往缺失独特性思考而无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这无疑严重妨碍了其理论的科学化方向发展。

可见,基于国外犯罪学理论所存在的上述问题,促进其自我完善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应该从犯罪学的理论中进行“一般性理论”的建设。尽管不同学科取向的犯罪学的理论着眼点有异,但是这些理论差不多都是实证学派精神的发扬,把犯罪行为视同自然界的现象,找寻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因果关联。这些理论的共同的内涵即轻视自由意志在犯罪原因论上的作用,肯定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差别。简言之,这两种不同的人,不论在生理上、心理上、社会化过程或生活的社会环境上,都有基本的差异。(70)很显然,通过这种对于各种犯罪学的理论共性的抽象,并以此来建立起一个独立的一般性理论,(71)将能为不同倾向的理论的融合提供指导。因此,笔者赞成如下观点:“世界各国犯罪学家们还是要用相当的精力来对犯罪学的学科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因为,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比较,犯罪学距离成熟的学科目标还有相当的里程。当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还缺少专属于自己的概念、范畴和专属于自己的能够一般地解释犯罪现象的理论体系时,犯罪学就不能只进行实证研究,更不能只寄希望于实证研究。”(72)其次,采用科际整合方法进行研究,消除单一学科倾向的偏差,促进彼此的沟通与交流,促成犯罪问题的综合性研究,以形成更具解释力、包容力“科际整合型”犯罪学理论。科际整合的犯罪学研究是指由一群来自各种与犯罪有关学科的研究者所组成的彼此能够协调而相互整合的科际工作组,从事犯罪的实证研究。其中“科际工作组各组成员之间应经常保持接触,以交换研究进行的资料及研究的所有可能性。同时,又相互顾及彼此来自本学科各种不同的论点,经多次会谈后,发展对于其他学科的相互了解,而能对于特定的概念或定义作同义性使用,因而可排除由于同一概念或定义不同内涵而产生误解。各组成员之间并演变成为互教互学的关系,而同心协力地进行研究,以探讨问题的症结所在”。并且,“对于研究结果则逐一加以整理调和,使其整合而成一具有论断力的终极结果”。(73)很显然,科际整合犯罪学,正如美国学者杰弗瑞认为的那样,是以系统论原理为指引,以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为三大支柱,整合多学科的知识,系统研究犯罪行为和犯罪人。(74)因此,它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将有望克服以往犯罪学理论的知识属性单一片面的不足,促进其蜕变与发展。

其二,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在理论的预设上存在褊狭、简单或蕴含潜在的逻辑矛盾,使得理论的张力与解释效力受到损害。因此,我们需要尽可能消除其隐藏于自身的内在不足、障碍或冲突,拓展其内在逻辑的包容与融通能力,以促进其完善与发展。犯罪学的理论的预设大体上应包括对于理论出发点的潜在假定,犯罪人属性的基本假定以及方法论观念的设想等内容,这些内容制约甚至限定了理论建构的内在逻辑路径、发展方向以及理论的解释效能,因此应该“恰如其分”、逻辑顺畅、内外协调一致。但是在国外犯罪学的理论中却没有能够做得更好,存在较大的缺陷,具体表现在:首先,在犯罪学的理论的出发点的假定上,由于缺乏对于犯罪本源的深刻、细致思考,往往显得简单、肤浅、褊狭。正如我国学者指出:虽然现代西方犯罪学对于犯罪本源问题保持冷漠的态度,似乎不屑于进行探讨,但是实际上它的各种犯罪原因理论都或明或暗地透露出对犯罪本源的这样理解,即认为犯罪是人类社会固有的现象,有人类社会就有犯罪现象,如果硬要追溯犯罪现象的本源,那么这本源就是人类社会本身。很显然,这种将犯罪本源归结为人类社会本身的存在,犯罪本源问题自然不再成其为问题。这种对于犯罪本源问题的回答过于草率和陈腐,妨碍了它在这个带根本性的问题上作深入、细致的探讨,并最终限制了它研究犯罪原因的视野。(75)具体而言,这集中体现在对于犯罪学的理论出发点的前提性设定上缺乏具有坚实的、深刻的理论基础来支撑,由此导致理论预设的浅薄、贫乏或无力。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否认西方犯罪学的理论一度出现的零碎与杂乱、缺乏穿透力以及未能统合一体与此有着一定的关联。“例如:差别接触理论假设犯罪必有因;而社会控制理论的看法刚好相反,明确否定犯罪必须有犯罪动机,认为犯罪是自然的现象,不犯罪的人才有其因。学者要把这两个理论整合在一起,就完全忽视了这两个理论背后的截然不同的哲学观点。”(76)其次,在犯罪人属性的基本假定上,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往往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对于犯罪人属性的基本假定是从多种角度进行的:有从善与恶的意义上,将犯罪人的人性假定为人性恶、人性善、人性中性三种,也有从是否与正常人有差异上,将犯罪人的属性假定为正常人与非正常人两类,更为突出的是具体地对于犯罪人属性的初始状态的不同设定。“例如:在社会控制理论里,犯罪人的形象是不服礼教、自暴自弃、不忠不义、孤僻自傲;但是在差别接触理论里,犯罪人的形象却是深受亚文化影响,交游广阔,在狐群狗党中深受‘爱戴’”。(77)可见,从总体上,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对于犯罪人的属性的基本假定无论是抽象还是具体地确立,大体上皆失之一隅。这不仅是对于人的属性缺乏从动态过程上、一般意义上理解其成长与发展变化,从而对其多样性与易变性等方面特点缺乏把握,而且对于犯罪人的属性的特殊意义上的理解也大体受到价值涉入的影响。值得庆幸的是:生命历程理论从动态的视角研究个体间犯罪行为的差异以及个体内(within-individual)犯罪行为的稳定与变迁,强调各个生命历史阶段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全面地看待不同生命历史阶段之间与犯罪行为的联系,(78)在一定意义上做出了开创性贡献,形成了对于传统犯罪学理论的挑战。最后,在方法论观念的设想上也存在不足。“在西方犯罪学理论中始终存在两种方法论思想的对立,这就是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对立。”“整体主义认为,社会现象只能用社会现象来解释,因此犯罪现象的原因主要应该在宏观的因果层次上加以确定,而不可依赖于对犯罪人个人心理的解释。而个体主义,如果说它在本体论的假设中尚有些含糊其辞,对社会现象与个人行为采取兼收并蓄的态度,那么在方法论原则中它的‘个体’倾向便暴露无遗了。它以为社会现象的原因只能在个人行为及其心理中得到真正的、最终的答案,离开这一基础,企图到社会现象之间去发现因果关系,那只能是舍本求末,缘木求鱼。”(79)正是由于存在这种方法论的对立,在犯罪学的理论的方法论预设中就应该坚持各自的立场,从而奉行各自解释路径,但是在西方犯罪学的理论中对所隐含的这两种对立的方法论却抱着模棱两可、有意回避的态度,没能恪守其各种立场,以致在解释中出现跨层次的问题,从而使得其最终陷入了不能自拔的泥潭。(80)因此,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在方法论观念的预设上存在的这种缺陷可能直接导致其理论内在逻辑矛盾,从而使其科学性与解释的效度受到损害。

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不足,弥补其存在的缺陷大体上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对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出发点、犯罪人的属性的预设展开研究,深入地揭示形形色色的理论背后的各种逻辑的起点或假设,分析其各自所具有的张力以及各自的视域,在此基础上进行类型化分析与综合性抽象,同时进行比较,认识其存在的差异,从而对于理论的前提假设有着清晰、深刻的认识,这样为理论的构建或整合提供有益的指导。另外对于犯罪人属性的预设,同样应该展开分析,对于其所存在的多样性进行全面的揭示,并对其对理论的建构的影响、解释的效能的作用做出分析,对于这种犯罪人的属性理解还可以从历史历程的发展所呈现的形态上进行动态、过程上的观察,理清其内在的历史逻辑线索以及现实的立体维度,从而在整体上、全面地进行把握。这样将可以为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多种独到的视角以及视域重合的途径。其次,对于国外犯罪学的理论中方法论观念存在模糊、不清晰的认识,要大胆尝试全面分析,并认识其存在的后果,这样有助于对其进行更为深刻地理解和把握。再次要对这种对立方法论观念进行融合、调适,从而丰富、发展其方法论思想。在这方面,科恩与菲尔生(Cohenand Felson)的日常活动理论所进行的多层面的分析则提供了较好的范例。(81)

其三,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的科学性尚存在一些问题,致使理论的验证存在较大的困难,而且理论与实证研究尚不能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理论停滞不前、没有实质性突破的后果。弥补这些不足是当下加强国外犯罪学理论建设刻不容缓的一项工作。在国外犯罪学的理论中,除了宏观犯罪学理论的少数关键概念的测量量具能够获得比较广泛的共识外,其余的犯罪学理论中的概念多半尚未发展出清楚的操作定义,其测量量具在犯罪学界也无法得到共识。结果导致大家各行其是,大家是否在作同一个理论的实证研究不得而知。与此相反,有些理论本身的概念与测量量具虽不清楚,但不允许别人推断新的解释或发展新的测量量具。这种情况下理论就会原地踏步,难以发展。(82)可见,理论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让许多犯罪学家心生挫折,并日积月累地形成了犯罪学理论发展的危机,以致有学者感叹:“犯罪学理论的成长正遇到前所未见的瓶颈。”(83)更为严重的是:理论的建构与实证研究间缺乏互动。犯罪学理论和实证研究应该是动态的,不应该是静止不动的。理论必须不断地与实践对话,才有继续发展的空间。这主要表现在理论的内容应该随着证据的出现而不断地修正。然而,“目前的局面是,理论和实证研究之间的沟通仍然是单向的。虽然研究者不断验证理论,但是理论家却很少根据实证研究结果来修改自己的理论架构或概念”。(84)这样最终导致的后果便是犯罪学的理论出现停滞不前,没有新的进展。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大体是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于实证研究者来说,犯罪学理论的第一要务与最为关注点往往是该理论所获得经验的支持如何,从而判断其对错、优劣。这个中缘由正如有学者指出:“科学所追求的是超越时空的定律(law)或规则(rule)。物理学里的万有引力定律不也发生在英国(牛顿的发现),但超越时空的实证均无法加以否定。因此,重要的并不是犯罪学理论在何时何地发生,而是该理论所得到的实证支持如何。如果某一理论在我国得到很多实证资料的支持,则我们没有理由否定其在我国适用的可能性。读者只要检验在我国所进行的实证研究,了解何种理论所得到的支持最多,则应可推论该理论对我国犯罪现象并无解释上的困难。”(85)另一方面,在实证研究中,对于犯罪学的理论的修正、发展难度是相当大的。根据当下错综复杂的社会现实去验证或修正特定时空生成的犯罪学的理论本身就是难度相当大的事,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修正可能包含的内容也是相当地复杂。这不仅包括了理论的基本的假设、理论中的各元素概念,理论中的基本观点以及其内涵等内容都可能需要加以一一“诊断”,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错误等,而且还需要进行创造性的思考,对修正、增添的新内容在不否定原有理论的基本命题的基础上进行纠偏、创新、扩展等,以使得修正后的理论整体调适、融合,焕发新的生机,其难度与风险是相当大的。因此,对于犯罪学的理论的实证研究往往也就停留在验证的层面上。

针对上述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及其发展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完善理论的建设性工作:首先,加强对于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的科学性、精确性建设。“犯罪学的当务之急不在于发展新的理论,而是在于把现在理论的潜能全部开发出来。要达到这个效果,犯罪学界需要首先把握每个理论概念的精确定义,并在测量概念的量具上达成共识。”(86)很显然,要达到这样的目标,一方面需要建立起实证研究的学术累积的机制。对于犯罪学的理论的实证研究应该建立起学术交流与对话的机制,以促进其更加科学、精确,并且不断地累积话语知识,同时在理论上形成全面评判的、通用的标准与规则。另一方面是需要实现实践测量、检验与量具完善的良性互动。对于犯罪学的理论中的测量量具是否科学、全面尚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不断积累,从而发展与完善,尤其是在不同的时空、不同的社会环境下进行则更具有意义。因此,实现这两者的互动是至为重要的。其次,是加强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的整合建设。面对当前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纷繁杂乱的情形,加强理论的整合既是修补已有犯罪学的理论的不足,也是推动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发展的有效途径。“作为一个完美的整合理论,应该具有以下一些基本要求:调和被整合理论之间的不同的基础理论假设,澄清被整合的各种理论中的元素概念,将原有理论的‘单纯’形态以及原有基本观点给予强化或者创新,但又未从根本上否定原有理论主要观点的内涵,并增强或者扩展原有理论观点的解释能力。”(87)然而目前,国外较为突出的整合理论如埃利奥特的青少年犯罪和毒品犯罪整合理论、布雷韦特的重新整合羞耻理论、蒂特尔的控制平衡理论、维拉的一般范式理论等(88)则离这种理想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因此总结其成功的经验与不足的教训,同时对理论整合的途径、方式等内容进行理论探讨,则可望为理论整合提供有益的指导。

三、我国犯罪学的理论的建设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大体直至我国改革开放时起,我国才渐次开始了对犯罪学的研究。其中,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建设给我国社会带来的急剧的变化以及不断涌现的犯罪现象的现实,激发了人们对其进行理性的认识、科学的解说的需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学术界形成了多种有关犯罪问题的解释理论以及展开与此相关问题的研究。但是,从整体上看,与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相比,我国犯罪学的理论相对更加不成熟,科学建构我国犯罪问题的理论尚有一段较为艰难的、漫长的路要走。

1.我国犯罪学的理论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犯罪学界提出了一系列有关犯罪问题的主张,较具代表性的理论主要有:

远正近负效益论。该论主要观点为:现代化进程这样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不可能不对包括社会治安秩序在内的社会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这种治安效益必须从效应的不同种类和效应的不同时间这两个方向上去把握。效应分为正、负两类,又划分为远、近两种。中国目前这场社会变革对于社会治安的近期效应来说,正、负效应兼而有之,但整体上呈现负效应突出的态势;而从远期效应上说,则呈现正效应突出的态势。具体而言,现代化进程对于社会治安的近期效应,有搞活经济、冲突传统的社会控制等积极的一面;近期负效应首先表现在社会变革使某些社会机制一时失调,使外在社会控制力量减弱。另外,近期负效应还表现在社会变革使一些社会成员思想失衡,使社会内在控制能力下降。(89)之后,该论者在此基础上先后提出了“双重效应理论”、“社会控制中介论”,并进行了丰富与发展。(90)

社会振荡及代价支付论。该论认为,实现由产品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轨”的改革,一方面从根本上高速发展着社会生产力,调整着生产关系;另一方面则由于社会商品化倾向的“经济热潮”造成社会生活张弛失度,紊乱多变,势必引起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振荡,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犯罪的局部加剧,这种因经济发展过速所带来的我国犯罪现象在一定历史阶段的局部加剧,是改革目标实现,改革胜利完成所必然要付出的一种必不可少的补偿,一种代价。(91)

利益多元、差异及矛盾论。该论是通过对新时期多元利益结构的剖析,论证由利益差异引起的矛盾冲突而构成现阶段犯罪急剧增长的罪因理论。该论认为,改革开放必然带来社会利益结构的巨大变化,打破原有的产品经济结构下的社会利益结构,而形成新的利益结局。现在改革使得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家的各种利益差别明显化了,使得社会利益关系多样化与复杂化。而调和利益的矛盾冲突有许多困难,建立一种新的合理的利益格局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也就造成了利益冲突引起的犯罪增多。(92)

犯罪成本理论。该论认为,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这两类行为中之所以选择了犯罪行为,是因为犯罪人认为实施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效益(犯罪效益)大于他从事非犯罪行为所能获得的效益(合法效益)。某项犯罪行为的犯罪率与犯罪效益成正比关系,即某项犯罪的犯罪效益越高,该项犯罪行为的犯罪率也就越高,而犯罪效益与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有关。由于在一定时期,某项犯罪行为的平均犯罪收益基本不变,因此犯罪效益与犯罪成本成反比关系,亦即犯罪率与犯罪成本成反比关系,犯罪成本越低,犯罪率越高。其中,犯罪成本分为现实成本和预期成本。对于犯罪人来说,现实成本与预期成本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预期成本是否需要付出,与犯罪行为是否被发现并被定罪有关,即与定罪率有关。所以定罪率高低,对犯罪成本的高低起决定性作用。以此,该论者论证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犯罪率上升有其必然性。(93)

犯罪的化解阻断模式理论。“当代中国社会犯罪,主要缘于社会分化中社会结构方面无以化解的紧张,以及其个体生活中的投射。无以化解的紧张是犯罪的直接的、决定性的作用力。宏观上: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率的增长主要源于意识价值、社会分层的失衡而构成的社会紧张,尤其是由于这种紧张缺乏合理有效的制度规范予以化解;微观上:犯罪行为——紧张(目标—现实)——化解(合法方法+违法成本)。”(94)

此外,我国学界还提出了“社会价值系统失调论”、“抑制系统功能弱化论”、“社会约束力弱化论”、“负文化论”等犯罪成因理论。(95)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犯罪学界在犯罪原因研究中还对犯罪本源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先后提出了“非平衡因素论”、“犯罪张力场论”、“非规范行为论”、“阶级说”、“三大差异说”、“身心差异说”、“文化本性说”、“文化同源说”、“文化冲突说”、“文化与犯罪人格说”、“生产方式内部矛盾说”、“环境论”、“本能异化论”等十余种学说。并且,针对这种学说纷呈的状况,我国有学者还根据这些论说或明或暗地以某种关于人类个体的初始描述作为自己的逻辑前提,按照其特征划分为:抽象个体类理论、生物个体类理论、文化个体类理论、社会个体类理论、具体个体类理论五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犯罪本源综合与综合方法论”。(96)

可见,与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相比,我国学界的犯罪问题的理论研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我国犯罪问题的理论大体上是在关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犯罪问题增长的态势的现实基础上进行型构的,大体是侧重从宏观层面提出各种学说,因此各种理论显得宏大,并且在一定意义上不同程度地多多少少为国家建立现代化新秩序的合法性提供理论解说。其次,在犯罪原因理论研究中非常重视对于犯罪本源(根源)的探索,形成了多种犯罪本源学说。犯罪根源是人类社会产生犯罪的终极原因,是从整个人类来讲,回答为什么会有犯罪现象发生,为什么有人要去犯罪等问题,犯罪本源理论是一切形式或条件下犯罪的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解释。(97)因此,犯罪根源是犯罪学理论的逻辑起点,表明理论的逻辑方向,没有对犯罪根源的正确认识,就不能有科学的犯罪学理论。(98)犯罪本源理论也就成为犯罪学的理论(犯罪原因理论)的基础理论。正因如此,犯罪本源理论一度成为我国学术界探讨和争论的焦点,而所提出的十余种学说则更是各有其见地、各有其优劣。这些论说大体折射出犯罪研究人员的基本思维方式、观察问题的角度和特定的研究方式等,(99)很显然也就为我国学界探求现实的犯罪问题的原因理论提供了指导与启发,还要注意的是一些犯罪本源理论与犯罪原因理论难以区分,似乎混合为一体,如有学者提出的犯罪源流论、矛盾冲突论等。(100)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犯罪学界的本源理论的研究无疑为我国犯罪学的理论建构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最后,在犯罪原因理论研究中,所涉及的学科知识面非常广泛,大体涵盖了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哲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知识与理论,有的是侧重其中一门或两门学科,有的是侧重多门学科,因此研究显示出多视角、多维度的特征,同时使用的研究方法也具有多样性。

当然,应该看到我国犯罪学的原因理论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迈开了稳健的步伐,但是毕竟才刚刚开始,所暴露出的问题也是非常突出的,大体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我国犯罪学的原因理论在不同程度上缺乏实证研究所具有的科学性。我国犯罪的原因理论的形成,大体是通过观察我国犯罪问题的实际以及社会的现实进行型构或通过我国社会实际论证自己提出的关于犯罪问题的学说。这种研究应该是持有客观的态度来对现实进行观察或分析。但是在实际研究中研究者往往多从传统与现代这样大的框架与背景下进行思考,未能从社会发展的多样性与多元性的背景前提下探求犯罪原因理论,这样实际上使得我国犯罪学的理论在大前提预设下缺乏以客观的态度进行多样性的思考而有失科学性,更为重要的是这也使得我国的犯罪学的理论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从当下客观现实实践中成长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显得不够科学。

其次,我国犯罪学的科学层面的原因理论与哲学层面的犯罪本源理论没有很好地区别开来,从而显得相当宏大、粗糙,尚难以进行定量研究。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崇尚坐以论道、进行思辨研究,少有如西方学界那样拥有实证研究的传统与学术积累,因此在犯罪学的理论研究中,我国学界大体上倾向思辨研究,以致直到当前虽然倡导实证研究,但是仍力主“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的犯罪学学科研究”,(101)将其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我国犯罪学界对于犯罪问题的原因研究不仅探求具体的、局部的犯罪问题,而且热衷于寻求一般意义上的、整体的犯罪问题的根源,很显然,前者大体是在实证主义方法论的视野下进行经验研究,后者则是从哲学的层面探讨人类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问题,应该说这两者在理论上是容易区分的。但是在现实中,我国犯罪学界并没有将两者分开,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犯罪本源问题与现实具体犯罪问题结合起来。在这种原因理论中既包含有人类社会犯罪问题探寻的部分,又有对于当下现实犯罪问题的解答,两者在逻辑上实质是一种简单的一般与特别的关系,上述犯罪源流论、生产力矛盾说等学说大体上就属于这一类;另一方面是从现实的原因理论上升到人类社会犯罪根源“理论”。这种情况大体是貌似对现实犯罪问题的解析,但是也是对人类社会犯罪本源问题的解说,两者相互契合,在逻辑上实质是一种同等性质的关系,上述身心差异说、文化冲突说等大体是属于这一类。这不仅导致了我国犯罪原因理论依附于哲学层面的犯罪本源“理论”,使其“只是将哲学上的材料再叙述一番而已”;(102)而且大量模糊、抽象话语范畴充斥其间,由此最终使得我国犯罪问题原因理论显得宏大、粗糙。基于这种情况,我国犯罪原因理论中不仅没有发展出概念清晰、可以经验操作的定义,而且也没有形成理论核心变量的测量量具,致使理论的定量研究无从开展。我国犯罪学的原因理论不少是停留在玄思、假设阶段。大体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我国犯罪学的原因理论一方面显示出不断涌现、学说林立的态势,另一方面却又往往是某种哲学思想、政治观念、社会学说等的翻版,并不同程度上落入“玄学”的窠臼。

最后,对于国外的犯罪学的理论未能持正确的科学态度,仅简单地照搬或结合,而未能结合我国社会具体现实在实证中进行修正、发展与完善。在我国当下犯罪问题的原因理论研究中,借鉴与利用西方的犯罪学的理论发展我国的犯罪学的理论无疑是一条可行之道,但是我国学界对此尚存在不正确的态度。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于国外的犯罪学的理论只是简单地接受,未能进行创造性的发展,其实是对国外相关的理论照搬,只是稍微换个“容貌”,没有实质的变化。如有学者立足我国流动人口犯罪而提出的“相对丧失论”,其实只是“相对剥夺理论”的一种变种,(103)内容上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既没有对我国导致剥夺感的因素作特别性理解,也没有能够赋予剥夺感等概念范畴新的或具体的含义。(104)另一种情况是只对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简单地结合,并没有发展出新的理论内容来。如我国有学者提出的针对中国流动人口犯罪的宏观原因理论“社会流动性理论”,其实是在吸取“社会失范理论”、“相当剥夺理论”与“文化冲突理论”基础上所提出来的一种理论,(105)其从社会流动性、不平等度、相对剥夺感以及发生文化冲突等方面论述导致犯罪的原因,显然是对前述三种西方的理论从不同维度上进行结合来“综合”解释中国流动人口的犯罪问题,并没有改变这三种理论的基本观点,且并没有实质性的新的内容发展。当然上述提及的、我国有学者提出的“犯罪的化解阻断模式理论”则是在社会反常理论基础上从“构建宏观、微观的层次”、“舍弃文化目标的概念”、“变更、新增变量”、“更新紧张的概念”、“探索行为方式的成本”(106)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正、完善,无疑为我国学界在借鉴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基础上探索发展我国犯罪学的理论提供了典范。不过其存在的不足也是明显的:一方面是没有在国外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实际,提出更具有我国社会特质性、富有现实意义的、具体的新的概念、范畴并由此进行“组合”,使其理论更能符合我国本土实际,具有本土特色;另一方面在测量量具方面和核心变量方面尚缺乏结合现实进行开拓性探讨,测量的科学性以及精确性值得怀疑。很显然,在国际全球化的时代,利用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知识来发展我国犯罪学的理论是必要的,但是如何创造性解构,形成符合本土实际、具有本土特色的新理论无疑需要克服前述种种缺陷,并不懈地大胆探索。

2.我国犯罪学的理论建设的努力方向。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我国犯罪学的理论尚不成熟,但是发展我国犯罪学的理论却存在巨大的空间和潜力。这不仅是由于我国当前的改革开放的社会大变革为其提供了广阔的试验场与丰富多彩的社会现实,而且西方犯罪学的理论所累积的知识也可以为我们学界广为熟知和利用,同时我国犯罪学对于犯罪根源的热烈讨论也为我国犯罪学的理论形成提供了深刻的理论基础,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犯罪学的原因理论建构的经验与不足也为其发展提供了非常有益的指引。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犯罪学的理论建设可以朝以下几个方向做出努力:

其一,将犯罪本源问题定位为犯罪学的理论基础,并围绕与其相关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力争研究有所突破,从而切实为我国犯罪学的理论建构提供深刻而有益的方法论指导。如前所述,我国学界对于犯罪本源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缺乏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从而难以自觉地在犯罪本源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与犯罪学的理论上形成实际互动,因此明确上述犯罪本源问题的基本定位,将有利于我们有目的、有重点地展开这方面的研究,以达致期望的效果。具体而言,目前我国学界应在以下两个方面展开深入探讨:首先是进一步认识犯罪本源问题在犯罪原因理论研究中的地位与作用。在我国犯罪原因理论研究中,近十年有过两次大的进步,一是提出了罪因层次或罪因系统的概念,二是提出了“犯罪原因机制”的概念。因此深入探讨犯罪本源在犯罪原因机制中处于什么地位、发挥什么作用,便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对此,我国有学者进行了初步的思考:“犯罪本源可以被看成是犯罪原因机制的基本模型,这个基本模型在犯罪原因机制中的作用主要有两个,第一,个人与社会的冲突作为一对矛盾是犯罪原因机制内在的动力源泉,犯罪因果链条上的联动作用,归根结底是在这一对矛盾的制约下启动的。第二,犯罪本源内涵的矛盾作为一个模本可以产生‘月映百川’的效果,即在具体分析各个单一犯罪现象或行为的原因机制时,我们都可以仿照这一对矛盾相互作用的机理去思考和解释……认识到犯罪本源在犯罪原因机制中的这样一种地位和作用,对于我们建立统一的犯罪原因理论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107)其实,在实践中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如何协调、处理作为个体层面的微观犯罪原因与作为社会层面的宏观犯罪原因相互的互动关系以及彼此各自的作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犯罪本源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为现实犯罪的原因理论提供有益的指导。其次是犯罪学的理论中潜在假定的预设销蚀与统合问题。从实践层面看,无论是关于犯罪的生物学还是心理学方法,都是假定越轨行为标示着个人的而非社会的某些“错误”。犯罪是由于不受个体控制、深受于身体或头脑中的因素引起的。而犯罪的社会学的理论则强调了犯罪行为与“受人尊敬”行为之间的连续性。某种类型的活动是否会被法律认定为犯罪并应该进行惩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该类活动所处的社会背景的影响。一个人是真正从事了犯罪活动还是逐渐被当作犯罪者,从根本上来说是受社会环境的影响。(108)这些潜在的假定或所形成的范式,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了思维的定势与观察问题视角的惯性,因此,在具体建构理论中,如何实现视域的综合与破除固定的思维模式,便需要大胆地创新、锐意开拓。

其二,我国犯罪学的“理论”应该在经验操作层面上做出努力,并建立起学术累积机制,促进其朝科学化方向发展。目前,我国所提出的犯罪学的“理论”大多停留在设想或假说阶段,尚没有进行实践验证,因此,应该在经验操作层面上做出努力。具体而言是一方面对于相关的概念应该尽可能地明确、清晰,进行准确的定义。目前,我国犯罪学的理论中的一些核心概念、用语非常抽象、模糊,谈不上具有操作性定义,导致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我国学界目前对于犯罪学的理论大多热衷于提出各种学说或看法,很少进行或考虑现实的经验验证,正是由于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这种实证的精神,对于其精确性、可验证性也就没有进行深入思考;另一个原因是我国犯罪学的理论的话语不少是从哲学等话语体系而来,没有从社会现实中提炼、发掘出更多经验性、具体的概念范畴体系,因此也就显得抽象。另一方面对于其中的变量应该发展出科学的测量量具,使得每项测量指标具有可操作性和准确性。我国犯罪学的理论要在现实中对于所提出的理论进行证实或证伪,就必须对理论中变量的如何测量进行深入探求,从而发展出各项测量指标。当然,目前我国犯罪学界由于较少受到行为科学的系统训练,加之学术的进展整体上尚没达到定量研究的水平,一蹴而就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应建立起学术的累积机制,对于每一位学者提出的犯罪学的理论内容应该予以公布,并展开批判、讨论,同时还需要建立交流、对话的平台,以促进其不断完善。很显然,这种学术累积机制我国犯罪学界尚没有形成,需要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等犯罪学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我国行为学科的研究成果来进行创建,并促进其在实践中发展。这样,我国犯罪学的理论可望朝科学化的方向发展。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科学化发展意味着:首先是具有操作性,也就是我国犯罪学的理论应该具有经验的可操作性,在现实中可以反复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正误。其次是精致化,也就是我国犯罪学的理论将更加严密、具体,不应是结构松散、内容粗糙、论证简单的命题“汇编”。最后是正确性。这种正确不仅经得起现实实践的检验,证明其准确无误,而且也包括理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能够广泛地应用。

其三,对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在我国现实中进行科学验证,并在此前提下修正、丰富与发展,形成具有我国特质性内涵的理论。在当下,我国社会正在发生急剧的变化,现实的社会形态呈现多样性,这样为国外的犯罪学的众多理论在我国进行科学验证提供了宽阔而丰富的“试验场”,实际上这也为我国发展犯罪学的理论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与契机。从这个意义上说,验证并非仅仅简单地证明国外理论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从而确定其正误的问题,而是在此过程中对其进行修饰、加工,从而使其在我国本土醇化而更具有现实价值。具体而言,其内容大体包括:第一,修正。所谓修正不仅指对于国外犯罪学的理论中一些观点结合我国社会的犯罪实际进行修改,同时也可指对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在我国具体适用的语境做出限定性的说明,这样通过对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的调整和限制,使其在我国具有科学的解释效力。第二,丰富。所谓丰富是指对于国外的犯罪学的理论,根据我国社会与犯罪的实际,将其具体化,从而使其具有中国化的具体内涵。这不仅包括对于理论中的核心概念赋予中国化的内涵,而且理论的命题也应结合中国的实际,从而使其有具体指涉且有血有肉。比如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在我国进行经验检验不仅需要对于失范的“范”即道德规范的中国化的具体理解,而且需要对命题中涵盖的社会解组、社会一体化概念在我国语境下的科学理解,这无疑丰富了该理论。第三,发展。所谓发展是指在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基础上,联系我国社会与犯罪的实际,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与更为深刻的认识,形成新的、更为科学的理论。在一定意义上,这可说是对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在我国社会机体中所进行的“新陈代谢”。总之,通过这三种方式,国外犯罪学的理论就可在我国具有本土性的特定内涵,从而大大丰富我国犯罪学的理论。当然,在一定程度上,这三种方式综合运用将可能更好地“蒸发”国外犯罪学的理论,使其变成更加贴近本土实际的、更加精确的学说。

其四,利用国外犯罪学的理论所累积的知识与我国的本土犯罪学的话语知识,在我国当下社会转型的社会实践中,要努力创建与发展出有我国特色的新型的犯罪学理论。立足于我国当下的实际,形成原创性的犯罪学的理论,是我国犯罪学界对我国犯罪学的理论建设所追求的最高目标。欲实现这样的理想,就应该综合运用国外与我国犯罪学所累积的知识,在我国本土现实实践中进行创造性型构,科学地检测,从而形成较为完备的、富有开创性的特质理论。具体而言,首先应该储备与运用国外犯罪学的理论所累积的知识。客观地说,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特别是欧美犯罪学的理论,繁荣发达,学说林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因此,其知识的储备是相当充裕的。因此,在我国创建、发展我国犯罪学的理论,不能不顾及国外已经取得的成果,避免进行重复性建设,也大可不必“白手起家”,无视已经具备的良好的基础,防止盲目莽撞走弯路。而明智的选择的捷径便是累积对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的各种概念、范畴知识,了解各种理论及其知识形成或产生的现实背景,理解各种理论的思维架构等以及实证测量的技术性手段与知识。这样系统、全方位地理解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知识,无疑将为创建、发展我国犯罪学的理论提供各种有益的帮助。这正如有学者精辟地指出:“深入系统地领会和评价已有的经典理论(包括思想传统)对于建立任何新(本土)的理论都是必需的,似乎也没有哪种理论不借助前人的成果就可以凭空地建构出来……”(109)其次,在此前提下,充分利用我国本土资源以及我国犯罪学的话语知识,展开本土的研究。“所谓本土的研究就是不去套用西方现成的东西也不投机取巧地做二元式的对比,更不应回到传统学术思维中去,而是一方面全面了解西方有关学术思想,另一方面直接面对我们自己的社会、文化、心理与行为,重新进行思考和研究。或者说,本土研究就是让我们在确立学科框架的同时换一个角度即不直接通过西方学科的概念、理论和方法来发现现象和问题,而是从本土的现象和问题出发,来寻求相应解决问题的途径、方法和对应工具来建立本土的学术概念、理论和分析框架。因为在这种视角中,我们既能看到我们的历史演变和文化理念如何造就了我们的社会,我们的社会背景和特定情境如何模塑了我们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现在我们的社会与文化面对现代化究竟能有什么样的改变,又能看到这些东西在视角与方法论、理论与概念、研究方法与研究工具等方面能为我们所投身的学科做出什么样的贡献。”(110)可见,在本土研究中,大体就应该充分利用我国本土的文化以及人文社会科学所研究成果的资源,从独到的视角发掘我国现实犯罪问题,提炼出有学术价值的、富有现实感与时代感的研究问题,而不是“依样画葫芦”地提出西方犯罪学者提过的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运用人类研究犯罪问题所获得的知识去努力创建具有我国特色的新型的犯罪学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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