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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整体性反思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正因如此,我国犯罪学界对于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是持续进行,并且不断深入。在此,笔者试图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时至今日60余年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进行全面、系统回顾,从整体上、宏观上检视研究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其推进与深化的发展方向。

第二节 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整体性反思(18)

长期以来,我国犯罪学学术界非常重视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如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会就专门设立了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集中进行有关犯罪学的基础理论问题的研讨;中国犯罪学会也经常组织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的专项讨论。正因如此,我国犯罪学界对于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是持续进行,并且不断深入。然而,由于犯罪学是舶来品,引入的时间不长;加之其本身的历史并不久远,在国外就是一门新兴的,且富有争议的学问;以及当下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学术呈现过分功利化的色彩,致使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尚存在很大的不足,亟待进一步深入探讨。在此,笔者试图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时至今日60余年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进行全面、系统回顾,从整体上、宏观上检视研究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其推进与深化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整体状况

从总体上说,我国犯罪学在基础理论上的研究应该说是持之以恒、精品不断的,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不仅表现在发表和出版了为数不少的犯罪学基础理论方面研究的论著,而且表现在这些研究成果确实有助于推动我国犯罪学的发展,使得犯罪学日益成为法学中的一门显学。为了从整体上展现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全貌,我们根据其研究的进展情况、既有的学术总结,以及便利于文献参考资料收集三个方面,大体上将其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这是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开创阶段。在这一时期,我国学界对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有些集中在论文中进行专门论述,(19)有代表性的为王牧《关于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载《青少年犯罪研究》(京)1991年第1期),王军《犯罪学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探讨》(载《上海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2年第2期),王曙光《论犯罪学本体理论的建构:关于过程、范畴、解释方法论的新设想》(载《社会科学研究》1993年第1期),康树华《论犯罪学性质及其理论体系》(载《法学》1993年第4期),宋践《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与犯罪理论——现代型犯罪及对我国犯罪学基本问题的再认识》(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4年秋季号),周仲飞、周路《思辨与实证:犯罪学史上研究方法的回顾与评价》(载《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年第2期)等;有些在编著的犯罪学教材中进行阐述,这方面有代表性的著作有陆伦章著《犯罪学》(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学教研室编印1985年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编《犯罪学纲要》(1985年版),童彦、邵名飞选编《犯罪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1985年版),邵名正、阴家宝等主编《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邱国梁著《犯罪学》(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张智辉著《犯罪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王牧著《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等;还有些在有关犯罪学的专著中展开论证,(20)其中代表性的专著有夏吉先著《犯罪源流与对策》(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白建军著《犯罪学原理》(现代出版社1992年版),谢勇著《犯罪学研究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以及肖剑鸣、皮艺军等编著《犯罪学引论——C·C系列讲座文选》(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等。

这一时期所研究的内容大概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展开对犯罪学中的基本概念范畴主要包括犯罪概念、犯罪预防(防治)、犯罪本质、犯罪人、犯罪行为、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成本、犯罪代价、犯罪功能、犯罪现象、犯罪状况、罪因结构、犯罪规律、犯罪原因、犯罪根源、犯罪条件、犯罪相关因素、罪因层次、犯罪被害人、犯罪控制、犯罪预测、犯罪预防体系(21)(包括犯罪学的概念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等以及学科理论构架的研究,提出一系列的观点,较“正统”的观点有了比较大的进步,大体开始展开学界对其进行论争的态势。(22)与此同时,也大体上形成并最终确立了四论即序论、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犯罪(预防)对策论的主流理论体系。(23)其二,突出对于犯罪原因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其中表现在关于犯罪原因的概念的理解上与犯罪原因的结构即犯罪原因的单因素理论、犯罪原因多因素论、犯罪原因的层次系统论上,形成了“百家争鸣”的格局,尤其是犯罪本源的探讨更是当时学界论争的一个亮点。其三是对于犯罪学研究的方法论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学界主张将系统论、控制论与信息论和耗散结构理论、协同论与突变论“新三论”运用到犯罪学研究领域(24)以及在犯罪学研究中坚持价值无涉原则的立场;(25)另一方面则探求在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犯罪学方法论的研究中,实行“先分后合”以避免“跨层次解释”即一味追求对宏观的社会犯罪现象和微观的个人犯罪行为作逻辑上一致的统一解释,从而谋求犯罪学宏观解释的方法论立场。(26)

在这一阶段,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呈现出如下特点:其一是在研究的内容上虽有上述提及的集中探讨,但总体上比较分散。由于所涉及的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面非常宽广,因此很多内容没有展开学界的争论和深入分析,更很少就争论的问题进行学术的沟通、对话,以促成学术上达成共识。导致这种局面的形成大体是由于当时研究犯罪学的人员的学术背景、知识结构各不相同,仅仅从自身所受训练的学术素养上展开分析;另一方面是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刚刚起步,大体上是探索性、开创性的,少有本学科的知识的累积和沉淀。其二是从整体上看,在当时的犯罪学研究中,基础理论的研究相对来说是比较薄弱的。这是由于我国犯罪学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青少年犯罪严峻的情势下创立的,(27)是现实急迫寻求应对策略的环境下才开展学术研究的,因此,从一开始其就赋予了进行应用性、应对性研究的“历史使命”,(28)当时研究和探索青少年犯罪这种类型犯罪的规律及治理对策就一度成为学术的热点和增长点,(29)至于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的研究则相对来说就有些门庭冷落的味道,自然没能引起应有的重视了。(30)

2.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这是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发展时期。(31)在这一阶段,虽然时间跨度不大,但是在这短短的5年多时间里,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大步向前迈进,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飞跃式”的进步与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在这阶段所发表的较有代表性的论文有:储槐植《犯罪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关系犯罪观论纲,一种犯罪学哲学》(载《福建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6年第2期),谢勇《犯罪本源理论的综合及其方法论》(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王牧《犯罪根源是理论逻辑上的一种指向——再论犯罪根源》(载《中国刑事法》第3期),张远煌《犯罪理念之确立:犯罪概念的刑法学与犯罪学比较分析》(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王牧《学科建设与犯罪学完善》(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陈兴良《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学研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宋浩波《犯罪学学科之考辨》(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刘朝阳《试论犯罪学研究方法中存在的不足(上)(下)》(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3/4期),李晓明《犯罪本源论》(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2期),白建军《控制社会控制——一种犯罪学范式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张旭《关于犯罪原因理论体系的思考》(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麻国安《犯罪学研究的认识论》(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等。另外,有些是在著作中对犯罪学基础理论进行相关或集中研究,较具代表性的有:储槐植主编《犯罪场论》(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肖剑鸣著《犯罪学研究论衡》(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李晓明著《中国犯罪学论纲》(中国审计出版社1996年版),刘广三著《犯罪现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王顺安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李玥著《犯罪学原理与实务》(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版),郝宏奎著《犯罪控制与警务改革》(警官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刘文成著《犯罪学——犯罪现象·原因·对策》(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皮艺军著《犯罪学研究论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远煌著《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在这一阶段,学界所研究的主要内容集中表现在:其一是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对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学的学科性质、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深入的分析;其二是对于犯罪本源理论研究进行了综合、发展和更为实质性认识,使犯罪原因理论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并在总结学界的研究和分析基础上,达成了一些共识;其三从不同的视角对于犯罪学完善、发展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新的思路;其四对西方犯罪学的理论进行了反思性分析,对于理论的基础、预设、逻辑性等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思路或认识;其五对于犯罪学研究的方法或方法(认识)论进行了系统性的分析。

可见,从总体上看,学界对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不仅深化了前一阶段研究成果,而且开拓了基础理论研究的新视域,呈现出集大成、显大气的特点。在这里,所谓深化,不仅是对于以往基础理论研究展开了多视角的分析,而且就其存在的不足往往作了细致的分析,渐次形成了学术的沟通、传承和批评,因此其研究更具有了规范性、说服性。所谓开拓,不仅是研究了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新的领域如犯罪学的发展路径问题、学科价值问题,而且表现在对其研究实现了方法论的革新,如犯罪场、关系犯罪观就是运用了新的方法论指导展开分析的。正因如此,其研究也就不再局限在细枝末节上,限制在自语自话上,而是渐次集中和辐射到了犯罪学理论研究中最为根本性、主导性的问题上,促进了研究向深层次挺进。

3.第三阶段就是从21世纪开始到目前为止,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新的发展时期。(32)进入21世纪,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面临许多问题,其中最为明显的是“2000年以来犯罪学在大学里的发展呈萎缩趋势,由于课程设置的限制导致犯罪学课程减少,随之犯罪学的教师职位也逐渐被边缘化,犯罪学研究繁荣的大学大多由那些热爱犯罪学专业的教授们苦苦支撑着,他们言谈中也透露出一种凄凉:有一天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撑,不知道犯罪学还能不能支撑下去”。(33)很显然,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导致了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生力军与专业研究者的热情受到了一些挫伤,但是学术进展仍然在艰难地向前推进。在论文方面,有代表性的有:张小虎《犯罪学的研究范式》(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吴宗宪《论西方犯罪学中的实证主义》(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莫洪宪、叶小琴《犯罪学研究方法再探》(载《犯罪研究》2002年第4期),王牧《根基性的错误:对犯罪学理论前提的质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白建军《关于犯罪学体系的重新思考》(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3期),王牧《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皮艺军《犯罪学VS刑法学——刑法学话语霸权之终结》(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卢建平《“价值中立”原则在犯罪学方法论中的意义及其限度》(载《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4期),严励《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兼论犯罪学的学科地位》(载《犯罪研究》2004年第4期),张远煌《犯罪解释论的历史发展与当代趋势——社会反应与犯罪关系论要》(载《法学家》2004年第5期),谢勇、王燕飞《犯罪学视野中的社会结构范式解析》(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张旭《犯罪学研究范式论纲》(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王燕飞《犯罪研究方法论与犯罪学的发展》(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5年第6期),王燕飞《和谐社会与我国犯罪学的发展》(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期),莫洪宪、叶小琴《加强研究成果转化守护犯罪学发展的生命线——以犯罪学的学科地位为切入》(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吴兴民《犯罪学的分裂与方法论的转向》(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严励、金碧华《犯罪学研究方法的路径选择——对当前我国犯罪学研究现状的审视》(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王牧《犯罪概念: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杜雄柏《关于我国犯罪学研究出路问题的思考》(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2期),皮艺军《注释法学方法论之拷问——以犯罪学学科定位为视角》(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4期),靳高风《中国犯罪学学科建设和发展方向探讨》(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高玥、王成玉《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学思考》(载《理论界》2008年第2期),张远煌《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6期),皮艺军《知识契合与学科整合——以刑事学科一体化为视角的犯罪学解释》(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6期),张旭《犯罪学的西方理论与中国现实》(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6期),王牧《从“犯罪原因学”走向“犯罪存在学”——重新定义犯罪学概念》(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2期)等。在著作方面有:李伟著《犯罪学的基本范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赵宝成著《犯罪学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周路主编《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王牧主编《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白建军著《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张小虎主编《犯罪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商小平、杨学锋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张可创主编《犯罪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赵翔、刘贵萍主编《犯罪学原理》(中国言实出版社2009年版),张小虎主编《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在21世纪,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其一对于犯罪学研究范式进行研究。到目前为止,我国犯罪学界对于犯罪学的范式的研究方兴未艾,并且在其工具性知识框架、解释模型以及理论预设、研究路径等内容上进行了不同侧面的分析,尤其是结合我国社会当前的变化,提出了范式转换的一系列主张;其二对于“犯罪规律”全面展开研究,即对于犯罪规律的范畴、犯罪规律在犯罪学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犯罪规律的内容、犯罪规律研究的价值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论述;(34)其三,对于犯罪学的方法论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并从方法论角度区分或澄清了一些长期论争的范畴或问题,如有学者从价值观和论域观解决犯罪概念诸多问题(35)、西方实证主义、刑法学话语知识等;其四是从不同的维度探讨了我国犯罪学的发展问题,如对特定的社会秩序目标追求下即当前集中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学科建构、学科建设、犯罪学的成果转化等方面与我国犯罪学的发展问题。

显然,进入21世纪,可以明显看出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所发生的很大变化:其一,对于犯罪学研究的范式的研究,试图从学科研究的特性上厘清犯罪学与规范刑法学的学科界限以及推动我国犯罪学的发展,不再局限从学科中的一些范畴进行概念层面的孤立、静态比较、区分,并渐次建构我国犯罪学犯罪问题研究的专业槽;其二,对犯罪原因论的“中心”研究实现了转向:或从逻辑前提进行质疑提出犯罪存在论为研究重心的研究框架,或对犯罪原因研究进行深化提出犯罪规律论的本位,展示各自本体理论研究的张力;其三,在对西方犯罪学的研究路径、视角、方法进行学术总结、归纳、批评基础上,探讨我国犯罪学研究的理路、方向等;其四,积极探讨了在特定的政治情势下我国犯罪学的发展问题。总之,这些变化似乎昭示了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在“转型性发展”,而且表明我国犯罪学呈现出积极地向科学化、专业化的方向进行学科转向的倾向。

二、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在半个多世纪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且目前继续向前发展。但是从其历程中也可以看出,学术研究本身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与不足,以致出现学术徘徊甚至阻滞的状况,严重地妨碍了基础理论研究真正向纵深挺进、实现质的飞跃。

1.学界对于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缺乏真诚的学术对话、学术批评,更未能在全球犯罪学历史演进的视野下进行系统、有效的学术梳理,致使研究出现低层次重复、视域狭窄、方向性迷乱的状况。

“严格地说,中国社会科学的学科之林中还没有真正科学意义的犯罪学理论,有的只是一些从哲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伦理学、生理学等视角对犯罪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36)正因如此,不同学科知识中的概念范畴等话语体系大量地、轻易地成为了犯罪学的描述语言或解释语言,并日渐变成其基本的话语知识与概念系统,然而其在原背景学科具有的内涵与在犯罪学中的含义往往是不同的,由此导致了在不同犯罪学者的视域中所使用的概念系统、话语体系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自语自话状况,彼此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对话难以深入进行。尽管我国犯罪学界在之后意识到了这种状况的严重,一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学术总结、综述,另一方面也开展了不少的学术论争,但是其不足是非常明显的,表现在:其一,我国犯罪学者在对犯罪学的基本范畴的研究中大体上往往是进行个体的单一性思考,发表自己的看法,而没有或很少进行在学科范畴体系的整体框架下进行整体性考虑,由此导致对其认识往往是不深刻、不全面的。比如,我们对于犯罪现象概念的研究往往只注意其本体上的含义,既没有在理论上对作为经验学科的犯罪现象概念与作为规范学科的犯罪(现象)概念进行区别(这明显表现在现今我国的犯罪学的教材中将两者互用,即将犯罪现象类型划分与犯罪的分类等同起来了(37)),也没有深刻认识到整体主义方法论下犯罪现象的含义及其概念工具性价值,也没有认识到个体主义方法论下犯罪现象的含义及其概念工具性价值,(38)因而对其理解是有局限和浅薄的。其二,由于犯罪学中的众多范畴或概念是从其他学科中移植、转化而来的,(39)大体上具有先前学科中的含义或意义,因此要想促成这些范畴或概念能够成为犯罪学中的专业术语,其途径无非需要经过本学科的醇化或“蒸发”,赋予其本学科的特定的含义。然而这种“创制”是否恰当,尚需要学界进行不断的批评并予以提升、扬弃,但是这就需要研究者具有这些范畴、概念源起的其他学科的背景知识甚至是专业知识,才能进行有效的学科话语沟通与转换,进一步分析其是否恰当。这对于犯罪学者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苛刻的要求,因此在众多的研讨中,我国学界对于犯罪学中的一些基本的范畴、概念存在许多的争议,大体上难以对其进行完整的理解和结合相关学科进行创造性的思考,因此也就出现了含混不清、莫衷一是的结局。比如,对于犯罪学中的犯罪与规范刑法学中的犯罪,我国学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在有关犯罪学范畴或概念的研究中,我国学界或停留在简单的逻辑分析上,或进行个性化的自我界定,最终导致了犯罪学的基本概念、范畴甚至话语体系很难达成一致。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学界在研究犯罪学基础理论时,往往缺乏在国外犯罪学历史演进的视野下进行分析,因此在进行论证时不仅往往缺乏特定语境的分析,而且也未能恰当地理解其不同发展阶段所支撑的基础性的体系内容。正因如此,我们也就很难站在世界上犯罪学整体演变趋向的高度,宏观思考、多视角把握我国犯罪学赖以建构的基础理论框架。目前,我国犯罪学所奉行的单一性的四段论模式以及许多非学科专业性“基本理论”的探讨,表面看似乎是在探讨我国有特色的犯罪学理论体系,实质上是在无视国外100多年无数犯罪学学者艰苦努力所取得的学术成就和智慧的结晶,盲目、自大地进行学术排斥,即便有中外比照,也大都是简单地照搬与模仿,从而导致了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甚至是不必要的重复或涉猎。这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我国犯罪学理论研究从一开始就热衷于各种犯罪学的分支学科的建立,而对于犯罪学的本体却缺乏深入的研究,结果往往以某一视角的犯罪学代替了整体犯罪学。(40)这无疑导致了我国犯罪学本体理论纷乱迷失,难以形成构建专业性的学科意识。这种步西方犯罪学初创之路后尘的现象在我国犯罪学学界中得以发生,几乎没有吸取相应的教训。(41)其二是对于欧美等西方犯罪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环境下所形成的犯罪学理论体系或流派,我国犯罪学界缺乏系统、整体性的理解,自然也很少从这样大的背景下、这样宽阔多元的视野下透视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建构问题。相反,我国犯罪学界往往奉行一种思想、一种模式,展开无背景、无层次的逻辑演绎,对犯罪学基础理论展开“大而空”的研究,以哲学性甚至政治性的话语代替本学科的专业用语,最终导致基础理论不基础了。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似乎走到了尽头。

2.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缺乏系统性、体系性的整体性思考,更缺乏与应用理论的研究和现实实践有效地结合进行探讨,使得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存在诸多局限。“任何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总是表现为将已经获得的理性知识的成果——概念、范畴、定律和原理系统化,构成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系统不是零碎知识的汇集,也不是一定定律的简单拼凑,更不是许多科学事实的机械凑合,而是有其一定内部结构的、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或者说,是反映对象本质、对象发展规律的概念系统。”(42)而在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中,我国学界尚不能深入地进行系统性、体系性的整体分析与探讨。这具体表现在:其一,我国学界在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中虽然渐次形成了各种理论范式、路径等系统化的内容,但是彼此之间却缺乏应该的沟通、融合,更没有对其做出应有的理论价值的分析与判断,这样导致了两个明显的后果:这种系统化从更深层次看是非系统化甚至最多算是局部的系统化。比如,我国犯罪学界试图打破目前三段模式的犯罪学研究体系的垄断局面,先后提出了整体主义方法论框架下宏观研究模式(43)、犯罪关系研究范式(44)、三个方向的研究思路(45)以及犯罪现象存在论的研究体系(46)等学说。然而这种在一定程度上在既有犯罪学的概念、范畴体系框架下开启的新的系统化工作很难说是非常成功的。它不仅很难超脱既有的研究思维或框架所既定的辐射范围,展示出理论整合或综合的学术张力,更为重要的是可能对以往研究的纠偏工作,形成了片面的深刻。(47)这样导致了在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上很难把握住作为一门经验学科或事实学科应该坚守的理论层次、理论疆域,更难以发挥基础理论的统摄、辐射的功能。由此,另一个明显的后果便是这种系统性的探讨并没有深化、促动我国犯罪学研究向纵深层次迈进,没有改变或根本改变我国犯罪学研究中常常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就是说没有给我国犯罪学研究提供广泛而深刻的反思、批判和方向性的指导,更不用说带来学术思想观念上的很大触动,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在有机整体上并没有增加新的学术含量。其二,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很少具有学科建设的意思,从而导致研究在大方向上出现“分崩离析”,在研究整体内容上呈现出“碎片化”的趋势,甚至出现每位犯罪学研究者都有各自的犯罪学“基础理论”。对于这种状况,我国有学者早就精辟地指出了整合的途径:“从学科上认识和把握问题,站得高,看得远,对某种具体理论的方向、地位、价值、作用,以及它们在理论体系中的相互关系等,就容易看得清楚,做出正确判断。这不仅有利于学科成熟,同时也更有利于理论的发展。相反,如果不从学科角度进行完整而系统的基本理论建设,对对象的认识一般只是局部的、具体的、零散的,那就很难出现和形成完整而系统地把握对象的理论,更难以出现作为继续认识对象工具的方法上的认识。”(48)可惜,我国学界缺乏从学科的高度高屋建瓴地把握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发展命脉,整合内部出现的各种矛盾与冲突,以致时至今日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也就不能为我国犯罪学夯实坚实的地基。

与之相关的问题是,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未能与应用研究、现实实践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导致了基础理论研究显得非常地贫乏,鲜有活力。应该说,“犯罪学的研究应当立足于应用,但是又必须高于应用,而不能停留在为应用而研究应用的经验水平层面,更不应片面强调所谓‘服务于现实斗争的需要’,从而将犯罪学研究降低到单一的服务性研究。……即便是犯罪学对于现实问题的理论实证研究,也应当建立起‘科学论证’与‘超前探索’相结合的研究模式,使犯罪学研究的总目标在学术性和现实需要二者结合的基础上维系一定的‘张力’,这样的实证性研究其研究成果才会既有着基于现实规定性的解释力、论证力,又具有超越实战历史界限的涵括力、预测力,从而对社会斗争实战葆有较强的科学指导性”。(49)然而,事实上,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并没有很好地处理好这些关系。具体表现在:其一,我国学界往往注重犯罪学基础理论对应用研究与现实实践的“方向性指导”,而少从后者中促动前者的研究。客观地说,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很难做出截然的划界,彼此并非是泾渭分明的。有些基础理论研究本身就具有直接的应用价值,有些应用性研究经过总结提升便可以成为基础理论的组成部分。正是这样,我国学界对于众多的应用性研究就应该进行理性的反思、抽象总结,上升到更高的理论认识上。可惜,我国学界对于这种源于现实,又需高于现实的理论概括、反思层次是非常缺失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丧失了重要的学术资源。比如,我国在研究青少年犯罪的防治对策基础上,就很少更高层次地分析在我国社会系统下青少年犯罪有效控制的治理模式、动力机制等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对社会与犯罪作斗争的实践以及学界所进行的犯罪调查、应用研究等现实实践很少从本专业进行学术视野下的反思、批判、总结,从而使得我们在默认犯罪斗争现实合理性、学术实践科学性的前提下,进行基础理论的“低空作业”。比如,我国学界对监狱中的罪犯所进行的调查、问卷、访谈等手段的实证研究以及在司法机关的案卷、判决书、统计数据中所进行的现实实证分析中,很少反思这种在权力控制下可能出现的遮蔽、遗漏许多现实的真实,从而对这种“实证主义”方法论进行一些新的思考。(50)其二,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漠视或者回避了应用研究或实践的问题,从而使得基础理论的研究缺失了应有的社会基石和价值。与上述情况相反,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者往往对于应用研究、社会实践不予充分关照,甚至避而远之,从而使得研究缺失现实维度的考量。这种“高空作业”的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往往使其陷入“玄学”的窠臼,丧失其对于现实的应有指导价值。比如马克思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框架分析犯罪问题,确实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深刻而长远研究犯罪现象的宏观视角和思路,但是对于这一范式地位与价值在犯罪学中的进一步的阐发中,就不能忽视当代社会中法人犯罪、有组织犯罪现象的犯罪现实以及当代社会所发生的巨大变化,(51)由此而需要对其进行补充、丰富、完善等问题,能够切实科学地提供现实指导,而这些可能正是我们犯罪学基础理论所要研究的重点。因此,在基础理论的研究中就不能忽视这种来自现实的启发。

3.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未能根据时代与我国社会的发展、变化,运用当代人文自然社会科学新的研究成果,拓展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新的领域,大大降低了其应有的理论功能和社会价值。西方犯罪学成长史表明,犯罪学作为一门新兴的经验学科,应当是对社会现实反应最为敏捷的学科之一,(52)因此,犯罪学往往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及其犯罪演变而不断地吸纳新的知识,扩展或转换自己研究内容,从而适应社会的需要。对这种开拓与转变有学者曾感叹:“在过去的20年间,有关犯罪学的范畴和内容,以及在犯罪学自身的一致性方面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在人们不再严格坚持将犯罪学定性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犯罪学已经作为一种多学科的研究而出现。而这种研究是为了寻求一种途径,使社会学、行为学、法学、哲学,以及其他领域的研究方法与贡献结合起来,因为上述各学科、各领域的研究均涉及有关罪、罪犯、犯罪行为、执法、法院、缓刑与假释,以及矫正等方面的分类研究。现在不断增长的共识是:犯罪学的特殊任务是为统一研究犯罪现象中的各派观点而提供一种理论体系。”(53)而时至今日,人类社会正在发生的巨大的全方位的演变以及由此引发的犯罪问题,更是对“传统”犯罪学形成了直接的挑战。对此,有学者精辟地指出:“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人类科技的飞跃,我们生活的世界已变成一个名副其实的‘地球村’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特别是思想和知识交流的手段,也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这虽然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生存状态,但也导致了一些人失衡的思想价值观的传播……经济全球化虽然大大提高了人类生存的质量,但也助长了有组织的犯罪,滋生并促使原本只限于局部地区或少数国家的犯罪行为(例如,恐怖主义的犯罪、跨国贩毒犯罪等)在全球蔓延。另外,全球工业化还带来了世界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恶化。正因为我们人类面临着这些严重的挑战,今天的犯罪学家必须要走出国门,以一个地球人的责任感去研究人类所面临的各种犯罪,并寻求能够得到全球一致认可的控制典型犯罪的方法。”(54)很显然,在这种现实环境下,国外比较犯罪学渐次得以发展并日益受到了重视,这是由于“比较犯罪学研究既可以是为了改进一国控制犯罪的政策,也可以是为了在更高的层次上建立国际犯罪控制措施,并协调处理世界各地的地方犯罪问题和各种各样的跨国犯罪问题”。(55)实事求是地说,比较犯罪学的兴盛在一定程度上昭示了西方传统的以主权国家(地区)为主体所构建的犯罪学受到现实的一定程度的冲击。(56)当然,西方这种建立、促动犯罪学学科分支的学术回应,是步以往之后尘,缺乏远见卓识、深思熟虑的理论深度的。事实上,这种现实的巨变,从深层次引发了犯罪学本体理论层面的整体性的一系列思考,迫使人们不得不从国际化的维度重新思考犯罪学的基本范畴、解释框架以及学科理论架构等问题。(57)对于我国来说,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不仅经历着现代化的快速发展,而且也面临着全球化的巨大推动,这使得我国社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并且往往伴随出现了结构性、制度性矛盾与冲突,(58)犯罪现象也成为这一特定时期社会转型的特征。客观地说,中国社会的这种变化应该给我国犯罪学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现实图景、丰富的学术源泉以及深刻的学术思考,但是我国犯罪学研究尤其是基础理论的研究大体上却因循守旧,并没能突破传统犯罪学思维框架和研究视域,去大胆地拓展研究领域,为当下提供一种深刻的学术解构,这就导致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于现实而言出现严重滞后的状况,于学术进展而言出现学术徘徊的格局。大体言之,具体表现在:其一,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基底具有片断性。从我国目前犯罪学所架构的理论体系看,我国犯罪学所指向的研究范围侧重于从国家或社会标定的犯罪现象展开研究,(59)而对于国家对现实的危害行为通过犯罪化演变为犯罪现象的过程却没有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视野之中,同时对于司法系统的运行及控制问题也没有列入研究范围。(60)正因如此,对于这些问题没有形成从犯罪学进行研究的视角与路径,也就缺乏相应的基础理论的学术支撑。这种缺失不仅使得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基底不完整且可能丧失科学性,而且也可能导致我国犯罪学研究难以摆脱世俗舆论与政治权力所框定视角,从而丧失学科自主性。(61)其二,在犯罪解释理论上存在很大局限性。尽管我国学界一直认为在犯罪原因理论上我国犯罪学颇多建树,但是我国学界在犯罪解释的基础理论研究领域上仍然是存在很大局限性的。这不仅表现在我国学界在这一研究领域内容上存在褊狭,而且在视域上也过于单一。就前者而言,我国犯罪学的原因理论所建构的理论框架大体上是定型为一个变量(或多变量)引起犯罪现象(可能包括变动情况)的理论模式,依赖的是原因(政治、经济、文化)、根源、条件等“哲学性”的基本范畴、概念体系,(62)而对于我国犯罪现象出现在社会系统中的复杂的互动耦合关系却是缺乏应有的新的理论解释框架与新的话语系统;(63)就后者而言,大体上局限于在因果观念下传统的现代化解释模式与人类、心理、社会学科视角上,而不能从现代社会展示的多维度的视角下进行创造性解构等。

与此同时,我国犯罪学也没有能够很好地吸纳人文自然社会科学的知识,拓展基础理论的研究领域。应当说,当今社会人文自然社会科学从总体上得到了迅猛发展。无论在人类的认识方法论,还是众多的学科理论上,都得到了长足的进步,这些都为我们认识错综复杂的犯罪现象提供了良好的学术条件。(64)“犯罪学是一种各学科之间的科学领域,所以它应当以邻近学科的研究概念、方法和成果来经常充实自己……”(65)这种充实不仅是实现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知识的一些新旧更替,更为重要的是以新的思维、新的视野开辟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新领域,以推动我国犯罪学的发展。客观地说,我国犯罪学界目前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

4.对于当代西方犯罪学发展变化以及犯罪学的众多基本理论、原则等内容,我国学界缺乏正确的立场、态度和价值取向,未能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对待,因此导致我国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存在不少偏差。实事求是地说,西方犯罪学经过100多年的历史演变,逐渐走向了成熟,并且仍旧在不断地建构和完善自己的方法论、理论体系与研究范式,因此在其历史与发展的征程上,各种流派的犯罪学理论与不同倾向的犯罪学研究路径等内容架构的犯罪学学科在其演变之途上留下长长的或深或浅的痕迹与经得起反复检验的定律、学说,这些对于我们研究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国学界却缺乏正确的态度来对待,因此在加以借鉴、运用研究时出现了很不好的结果。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将西方犯罪学在很长历史阶段才渐次形成的原则、定律、方法论、理论体系等经典结论,直接作为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对于西方犯罪学中某些结论作观念性的理解,而没有对其形成的历史过程以及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呈现的形态或具有的特定含义予以全面的理解和认识,却在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体系中予以定位的做法,是非常不恰当,甚至是非科学的。比如,在西方,尤其是在美国,实证主义方法论以及实证研究是经过很长时期才形成的一系列的规则、观点与方法,(66)特别是目前使用的科学研究更是经过长期演变即从早期的经验观察到定性为主的理论建构再到定量为主的理论建构,因而具有了丰富的内容,并且目前仍然在不断的反思中完善发展。(67)目前,我国犯罪学界一方面认为实证研究“是犯罪学的起家的方法,也是犯罪学要更大发展的基本研究方法”;(68)另一方面也认为古典犯罪学派的思辨方法的重要性,因此提出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的犯罪学科学研究即思辨定性是经验定量的基础,经验定量是思辨定性的深化和精确化。(69)很明显,我国在接受西方实证研究时,并没有完整地理解其演变形态以及内容,而是简单地将西方学界长期努力和积累才具备的定量研究奉为实证研究。这种排除经验话语生成、理论预设构建的实证研究累积阶段的我国犯罪学确认的方法论,无论如何是追求一种跨越式发展方式的结果,其可能直接影响我国犯罪学在基础理论研究中正确定位我国犯罪学的科学研究与方法,从而真正开拓与深化其问题域。其二是我国学界对于国外犯罪学所确定一些基本原则、定律或学说,缺乏去伪存真,综合吸纳与革新创造,为我所用。从学科的角度上讲,虽然国外犯罪学存在着共同的一些概念、范畴体系,解释框架以及方法论等基本内容,但是也存在着一些涉及基本原则、研究范式、话语体系等方面所呈现出的差异。对于这些由于学术历史积淀所形成的不同,我们应该在予以尊重的基础上,尽量地创造性地阐发,在扬弃中实现超越。但是我国学者往往由于知识结构的储备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结果出现了基础理论研究上的学术误差。比如我国目前对前苏联创造的犯罪学体系,(70)德国、法国等国家所形成的整体刑法学架构下的犯罪学体系,(71)以及美国等国所形成的社会学取向的犯罪学体系,就应该公正地予以吸纳、对待,这些均应成为我国犯罪学研究学术源泉之一。这样,我们对于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中所研究的“刑事一体化”、“犯罪原因解释路径中心论”、“犯罪现象唯名论”、“犯罪研究三段论”等主张或思路存在的不足就明白了。

三、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展望

从上述论述与分析可以知道,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总体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在研究中也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因此,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就应该在克服不足的基础上,进一步有目标、有选择、有针对性地深入研究有关主题与领域,以推动我国犯罪学的发展。

1.对于犯罪学的基本范畴、概念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以力求消除各种分歧与争议,完善并建设专属于本学科的概念与范畴等体系话语。犯罪学的基本范畴、概念是犯罪学的基石,因此也就是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然而由于如上所述方面的因素,目前我国犯罪学的众多基本范畴、概念仍然还存在很大的分歧与争议,这不仅妨碍了我国犯罪学的科学性,而且也有碍于学术沟通、交流以及学科理论体系的建立。(72)由此,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更应该不断地自觉地投入更大的力量着手进行研析,(73)具体而言:其一,清理。这主要是对我国犯罪学中以及犯罪问题研究中所使用的一些基本概念、范畴等存在理解、使用上的谬误或不准确、不清晰的情况予以全面的清理,以纠正错误,弥补缺陷,达到准确、清晰的目的。这大体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由于历史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犯罪学所使用的一些基本范畴、概念,随着形势发展现在已经不适宜或不恰当。比如我国学界对于犯罪现象、犯罪动态与犯罪规律等概念(74)的含义表述与理解上就存在很多的歧义,(75)其中很大部分是由于或过分从主权国家阶级形态下或从政治哲学层面上理解这些范畴,因此存在错误。一种情况是由于学科方面的制约,我国犯罪学所使用的一些基本范畴、概念在表述、使用上存在缺陷。比如我国学界使用的“犯罪现象的构成(要素)”(76)、“犯罪化”(77)、“犯罪形态”(78)等大体是从刑法学移植过来,其妥当与否以及科学的具体的含义就需要明确,否则令人误解。此外,由于我国犯罪学是从前苏联犯罪学等受意识形态影响较大的社会科学中建构自己体系范畴的,一些范畴、概念存有或多或少的政治话语的色彩,因此这项清理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其二,提炼。从一定意义上,我国犯罪学的基本范畴、概念需要大量从我国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中,甚至相关现实问题研究中予以抽象、蒸发,进行建构。这是由于“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还缺少专属于自己的概念、范畴和专属于自己的能够一般地解释犯罪现象的理论体系”。(79)然而,事实上在当代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与错综复杂的犯罪现实中,我们在进行研究时可能发现或挖掘出众多有益的话语知识,这可能将是我国犯罪学基本范畴或概念雏形的源泉。然而,我国学界并没有意识到自觉提炼,因此其含义是非常模糊的,结果在犯罪学的范畴或概念体系中也就处于不确定的边缘状态。比如消极社会现象、社会公共安全感、犯罪成本、犯罪后果(代价)等。其三,醇化。如前所提及,犯罪学是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后发展的一门学科,其很多范畴或概念往往来自社会学、法学、心理学、哲学等人文社会学科,正是这样,这些范畴、概念大都需要从母体学科范畴、概念中分离出来,赋予其在本学科中的具体的特定含义。可以说,对我国犯罪学来说,由于研究的时间不长,加之在学科专业槽的建设方面投入力量不够,因此这种醇化的工作异常地繁重。当然也只有有意识地醇化我国犯罪学中的众多基本概念、范畴,才能使我国犯罪学挣脱对于其他学科的依附而为获得自主、独立打下坚实的基础。如犯罪学或其研究中所使用的犯罪、原因、因果关系、理论、社会结构、刑事政策等。

与上述相关的一项工作便是对犯罪学的基本概念、范畴的建设的问题。这实质上是对我国犯罪学基本范畴、概念研究的一个方向性导向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其一,对于犯罪学的基本范畴、概念的研究,我们应该进行体系性的思考,明确各基本范畴、概念在其体系中的地位、功能以及内在的并列、包容等逻辑关系,这样使得我们能够在整体上全面、科学地进行理解;其二,在犯罪学特性或所类属的学科知识特性的整体框架或视域下,对犯罪学的基本范畴、概念进行界定或思考。一般来说,一门学科知识的特性是由其构成的基本范畴、概念等要素所反映出来的,但是反过来也可以这样认为,一门学科的知识属性大体上也框定了基本范畴、概念所隶属的理论层面,所涵盖内容范围的边界,所解构现实的工具性的性能。(80)这是由于一门成熟的社会科学随着学术职业的分工与学术研究累积的不断建构而大体上确定了自己独立的逻辑前提、基本的理论预设、分析问题的视域范围以及生成特定的学科知识类型,由此也就整体上限定了学科构建与研究的基本范畴、概念等要素或工具的属性与形态。(81)由此,我们对于我国犯罪学及其研究中的基本范畴或概念界定的哲学化的趋向就应该进行整体性的反思。

2.在国际视野上对各国犯罪学有关的基本问题的理论认识进行比较、归纳与总结,概括出规律性的认识,从而把握犯罪学的共同性的趋向或走势,同时对于存在的差异从多维的视角深入揭示形成的原因,以此为基础结合实际进行我国犯罪学的当下判断。虽然如前所述,目前犯罪学内部派别林立、学说纷呈,但是从世界范围看,在长期的融合与演化中,各国(地区)犯罪学在一些基本问题上渐次达成了共识,有些即便没有取得一致,也呈现出规律性的倾向或走向,因此在犯罪学基础理论上就应该对这些内容深入地进行探讨,以使得我国犯罪学在成长的大道上少走弯路。具体而言:其一是对于各国犯罪学中有关重要问题的共性的归纳、总结研究。在国际范围内,对于当代各国犯罪学中所关涉的基本问题的理论认识进行比较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或总结出其共通性的地方,大体上所具有的共识以及所存在的不同类型化的学说。这里所谓的基本问题大体上就是犯罪学观察问题的视角与思考问题的方式以及解构现实问题的学术框架,具体大致包括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的性质、犯罪学的研究方法、犯罪学的基本范畴(概念)体系、犯罪学的研究范式、犯罪学的价值归属即学术知识应用价值等。对这些问题展开分析,大体上可以明了犯罪学的基本理论架构。客观地说,这种在犯罪学“一般理论”层面展开的研究,其目的便是对于犯罪学的最基本问题的理论上的认知共性的探求,那种受意识形态、学术传统等观念支配而忽视这方面的追问所进行的学术排斥,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在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中,这是一项重要而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其二是对于当代各国犯罪学所呈现出的共同趋向或走势的学术共性的把握与研究。虽然犯罪学从欧洲诞生后,先后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成长并形成了各自的理论特色,并且至今仍呈现出各自的走向,(82)但是我们从其演变的脉络上,也可以大致把握出各国犯罪学成长、发展等变动的共同性的趋向或走势,尤其是我们能从其各自的社会环境以及各自的学术传统等方面进行综合的社会考量,我们更能透过这种差异“现象”从中把握住影响、制约、推动犯罪学成长的实质性的内容和条件,从而深层次得出犯罪学演变的规律性的认识,对建构我国当代犯罪学提供有益的启发和参考。

与上述对于犯罪学“共性”研究不同的是,我国学界还应该对于国外犯罪学所存在的重要的差异展开深入的分析。这大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对于国外犯罪学中所呈现的不同发展样态进行原因分析。事实表明:社会需要是影响学科成长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在不同的人类发展阶段以及在不同社会环境的国家或地区中,对于犯罪学的“历史使命”也就往往不同,这样也就直接影响其话语的生成、本体理论的建构以及研究范式的倾向等,因此,从社会背景中揭示出这种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因素,便可以从多元的视角理解各国或地区的犯罪学内在发展的多样性以及其内在的合理性,否定那种以简单的“先进与落后”对犯罪学的不同发展(或不同形态)做出草率而稚嫩判断的结论,由此也就为我国犯罪学本体的建构提供充足的学术支撑。其二是在上述的基础上进行学术融通的研究。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大体上做出如下两种判断:一种是犯罪学中呈现出的样态或发展主要是由于各国(地区)的犯罪学是处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而导致的;另一种情况主要是由于社会环境、学术传统等原因所导致的。因此对于这两种情况我们应该分别对待:前者应该采取扬弃的科学态度,应该实事求是地展开认真的学术批评;对于后者则可以谋求最大可能的学术沟通、融合,在学术层面弥补其各自的不足,力争在“对立统一”中取得某种程度的综合,以求海纳百川的功效,这或许对于我国犯罪学的科学建构有着必要的保证。

客观地说,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学在对国外犯罪学的研究中,除了大量地翻译国外犯罪学的著作以及对各国犯罪学的理论进行介绍外,(83)很少从社会大背景以及学术传统、知识的传播等整体角度,全面展开犯罪学在全球各国或地区成长、演化运动的规律性问题的探讨,由此这些研究难以对我国犯罪学成长与发展贡献出真正的有益知识。因此,在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中,应将全球范围的犯罪学变动动态作为参照,从历史、社会现实、知识整合多维度进行思考,从而对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发展提供参考和整体判断,以防止在前进中迷失方向。

3.从多层面、多维度拓展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新的领域,使我国犯罪学在解构现实犯罪问题上保持更大的学术张力,从而展示出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导向作用。如前提及,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视界过于狭窄,因此如何拓展新的研究领域,给现实提供更为开阔的学术空间与理论思维,便是当前迫切的工作。具体而言,大体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努力:其一,在事实层面上,根据犯罪现象在当代社会的变化,拓展基础理论研究的视界。从一定意义上说,理论资源蕴藏于社会生活之中,因此从当代社会与犯罪现实迅猛变化中,激发学术敏感力,扩展新的视野借以开拓基础理论研究的视域也便成为可能。(84)在当今时代,我国社会正发生急剧的变化,这不仅表现在我国社会在传统的社会结构、组织、制度层面上正发生转型变化,而且现代社会的信息化、网络化、全球化使得社会的形态也在发生更为深刻的改变。与之伴随而来的是,犯罪现象也发生很大的变化:犯罪由孤立的个体的反抗形式演变为有组织的集团抗争甚至是合法的组织公开地与国家非法对抗(法人犯罪);由特定地区“静态”犯罪渐次转向为区域性、国际性流动犯罪;由个体病态性犯罪演变为社会结构性犯罪(85)等。很显然,这些新的变化是前所未有的,无疑是以往中外犯罪学没有或者没有完全充分展开研究的,由此在理论上尤其是基础理论上是苍白、脆弱的,(86)因此,面对这种现实,从理论上提供科学的方法论、阐发新的思维框架、转换新的视域,就成为了犯罪学基础理论必须研究的新课题。其二是在科学的层面上,(87)系统地研究犯罪学的方法论问题。客观地说由于我国学术传统上长于思辨而少实证研究,因此对于涉及实证研究的一系列基础理论问题,我国犯罪学学界很少涉猎,即便有也大体是对于国外(美国)实证研究的一些方法等具体内容的介绍,因此立足于我国实际,展开我国犯罪问题实证研究的基础理论的探讨,目前可以说是一个空白。概言之,这大体包括实证研究中社会模型的预设,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分野与融合,实证研究的基本的解释范式,实证研究中的伦理问题与价值中立问题等。应当说对于这些研究,我们决不可仅仅满足于对国外已有成果的简单地套用,而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创造性地阐发,恐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成为我国实证研究的方法论。比如,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模型的预设,我们是否仅仅以西方学者的社会唯名论、社会唯实论、功能主义、冲突理论(88)来做出其中之一的判断与选择?对于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方法论,我们是否认为我国犯罪学应奉行两者分野,坚持展开宏观研究的路线?(89)对于当前我国犯罪现象研究视域,社会事实范式、社会行为范式、社会定义范式(90)是否应该销蚀与融合?总之,对于这一系列问题的研究我们不应坚持传统的欧洲中心主义与单线进化论的社会观,而应该坚持人类社会多元发展以及我国当代社会转型的特殊性,(91)在此基础上认识我国(社会)犯罪现象的复杂性与特定性。其三,在人文社会科学的视野下,丰富我国犯罪学犯罪问题解释的知识域。从知识层面看,在我国犯罪问题的解释理论上,我国学界大多是在哲学范畴体系指引下进行因果性分析,这种抽象解释的宏大话语在一定程度上阻滞或遮蔽了我国犯罪解释中其他多学科知识建构。正是这样,我国犯罪学在犯罪问题解释上的范畴体系与工具性概念知识是相对贫乏的。因此,我们应该在人文社会科学的大视野下,不断地吸纳其他学科新的知识,以丰富犯罪问题解释的知识域。实事求是地说,目前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无论是社会学、心理学研究,还是政治学研究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我国政治学与社会学在有关我国社会问题的研究中均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并形成了丰富多样的解释现实的知识架构,(92)因此从中吸纳并加以总结,将可以为我国犯罪问题的解释提供源源不断的知识宝库与多种理论范式。可以说,这种研究或许不仅能够突破我国学界以往对犯罪解释基础理论的局限性,而且还可能瓦解西方犯罪学尤其是美国犯罪学所形成的西方犯罪解释范式,从而可望切实保障我国犯罪解释基础理论的科学性、前沿性。当然,笔者也不赞成我国犯罪学在基础理论的研究上寄希望于其他学科在理论与实证研究上取得的进展,但是在我国犯罪学目前尚处于幼稚的、缺乏长期累积学术传统的状况下,加之又面临前所未有的当下现实复杂的犯罪实际时,采取这种态度与方式或许是一条走向成功的捷径。

【注释】

(1)本节内容原发表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年第1期,略有增改。

(2)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犯罪学界还有一个与之相似的概念即犯罪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它是指“对犯罪现象的特征、规律及其形成机制,以及遏制、预防犯罪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具体对策或措施进行考察分析,进而构建或验证关于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罪犯个性或个体特征和预防犯罪措施的理论学说所依据的各种理论的总和”。可见,其实质是据以建立或完善犯罪学理论的各种非犯罪学学科的理论。参见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

(3)参见李晓明:《中国犯罪学论纲》,中国审计出版社1996年版,第75页、第168~169页。

(4)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

(5)参见王平:《当代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犯罪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96年会”研讨统摄》,载肖剑鸣、皮艺军主编:《罪之鉴:世纪之交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0页。

(6)参见王平:《当代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犯罪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96年会”研讨统摄》,载肖剑鸣、皮艺军主编:《罪之鉴:世纪之交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7)参见赵翔、刘贵萍主编:《犯罪学原理》,中国言实出版社2009年版,第95页。

(8)严励:《再论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以中国犯罪学研究为视角》,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8页。

(9)参见[美]理查德·昆尼等著,陈兴良等译:《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33~79页;林山田、林东茂、林璨璋著:《犯罪学》(增订三版),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5~66页。

(10)[法]乔治·比卡著,王立宪、徐德瑛译:《犯罪学的思考与展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

(11)王牧:《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

(12)参见张旭:《犯罪学要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

(13)如在学科性质上就存在很大的差别。参见[俄]阿·伊·道尔戈娃主编,赵可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6页。

(14)[美]理查德·昆尼等著,陈兴良等译:《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80、81页。

(15)从一定意义上,我国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就是显示我国犯罪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根据。“由于犯罪学是超科际的学科,使得许多人怀疑犯罪学是否可如社会学或心理学等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威普和霍夫曼(Webb and Ho'ffman,1978)认为‘学科的成立必因其探讨的主题’。换言之,当一个领域拥有一明显而自主的知识体系时,即可称为学科。有些人认为,犯罪学仍只是由其他不同领域之概念和信息混合而成,尚不得称为独立的学科。但事实上,今日的犯罪学不仅用科学的方法从事研究,且有完整的理论概念和知识体系,而其探讨的主题为犯罪及社会秩序,更为其他学科所不及。因此,可以说是一独立的学科和科学而毫不逊色。”参见许春金著:《犯罪学》,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修订版,第5页。

(16)由于该书收录的论文较多,正文中共计139篇“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论文,分别隶属在下述不同的具体类别之中,由于篇幅原因,在此不一一列出。

(17)肖剑鸣、皮艺军主编:《罪之鉴:世纪之交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18)本节内容原发表于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略有增改。

(19)据笔者根据论文题目初步统计,从1949—1994年大约有相关论文60余篇。参见阴家宝主编:《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1949—199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638~783页。

(20)对这一时期的研究,笔者主要参考阴家宝主编:《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1949—199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劳改法教研室编:《犯罪学参考资料》(第一、二、三辑),中国政法大学劳改法教研室1984年10月版;宋浩波主编:《犯罪学理论研究综述》,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此处还参考有蒋大兴主编:《刑法学与犯罪学:问题点与文献源》,中兴出版社2004年版;肖剑鸣、皮艺军主编:《罪之鉴:世纪之交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21)我国有学者将这些范畴称为犯罪学的本体范畴。参见王顺安《犯罪学的本体范畴》,载肖剑鸣、皮艺军主编:《罪之鉴:世纪之交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113页。

(22)参考阴家宝主编:《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1949—199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23)参见康树华:《中国犯罪学研究之现状》,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1~35页;辛明:《犯罪学》,重庆出版社1991年版。

(24)参考阴家宝主编:《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1949—199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5~27页。

(25)参见皮艺军:《论犯罪学研究中的“价值无涉原则”》,载《中国犯罪学学会会刊》1992年第1期,第50、51页。

(26)参见谢勇:《社会矛盾、本能异化及犯罪学方法论的更新》,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524~533页;谢勇:《犯罪学研究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09、267~291页;另外关于个体解释可参见陈兴良:《犯罪存在的个体解释》,载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9~490页。

(27)参见康树华、张小虎主编:《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28)参见莫洪宪主编:《犯罪学概论》(修订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

(29)参见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30)有关这方面的认识以及犯罪学学术研究不正常的功利目的,可参见肖剑鸣:《犯罪学研究论衡》,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16页。

(31)所参考的论文主要是肖剑鸣、皮艺军主编:《罪之鉴:世纪之交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蒋大兴主编:《刑法学与犯罪学:问题点与文献源》,中兴出版社2004年版。此外,还有《中国法学》所发表的有关犯罪学的每年综述;冯树梁“第7、8、9届中国犯罪学年会综述”等。

(32)这一时期主要参考的资料有:中国期刊网在“犯罪学”主题下所搜索的有关犯罪学基础理论的论文。据笔者初步统计大体情况是:2007年19篇、2006年12篇、2005年12篇、2004年14篇、2002年8篇、2001年9篇共计74篇;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2、3、4、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005、2006、2007年版;闵征:《2005年中国犯罪学研究成果述要(上),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期;王牧、赵宝成:《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犯罪学发展的历史机遇——2006年犯罪学研究述评》,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王牧、赵宝成:《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犯罪学研究的新发展——2007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三大热点》,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王牧等:《“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高峰论坛”实录》,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3)靳高风:《犯罪学的界定:从实然到应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0页。

(34)可参见周路主编:《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0~47页;王牧主编:《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30~239页;白建军:《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439页。

(35)王牧:《犯罪概念: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第3~20页。

(36)肖剑鸣、皮艺军主编:《罪之鉴:世纪之交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上),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37)参见张旭:《犯罪学要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4、88页;莫洪宪主编:《犯罪学概论》(修订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109页。

(38)我国有学者对此作了初步的论述,参见谢勇:《宏微之际:犯罪研究的视界》,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5页。

(39)参见王牧:《学科建设与犯罪学完善》,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第130页。

(40)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41)当然,我国有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非本体论犯罪学的非科学性”,认为“只是从那些其他学科中派生出来的有关犯罪研究的零散知识,很难称得上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并进而提出“进行知识整合和发展为独立的本体理论系统”,这样才能提高犯罪学理论的科学解释力。参见王曙光:《非本体理论的“犯罪学”是科学吗?》,载肖剑鸣、皮艺军主编:《罪之鉴:世纪之交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上),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121页。

(42)参见彭猗涟:《概念论——辩证逻辑的概念理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250页。

(43)参见谢勇主编:《犯罪学原理》,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4)参见白建军:《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5)参见李伟:《犯罪学的基本范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6)参见王牧主编:《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47)如宏观研究模式与微观研究模式是否可以在动态中实现统一、哲学层面的犯罪关系与犯罪学中因果关系的理解、犯罪现象的结构要素与犯罪现象的整体研究的统合问题、犯罪原因论中的原因是否只限于“引起犯罪现象发生”这一含义等。对于这些问题可以分别参考[美]詹姆斯·博曼著,李霞等译:《社会科学的新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94~234页;[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9页;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著,方鹏译:《理论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11页;刘广三:《犯罪现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9页;王顺安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48)王牧:《学科建设与犯罪学完善》,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第131页。

(49)肖剑鸣:《犯罪学研究论衡》,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50)参见苏力所著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的“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调查过程的一个反思”一章,另参见叶启政:《社会理论的本土化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3页。

(51)在这方面,我国学者做出了开拓性的分析。可参见谢勇:《法人犯罪学——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经济犯罪和超经济犯罪》,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作者提出了建立法人犯罪学的构想,但是笔者认为,从犯罪学的本体论看,在犯罪学中回避这方面的论述以及缺失相应的基础理论,而没有提升整合到犯罪学本体理论之中,是我国犯罪学的遗憾!因为仅仅靠这种通过建立分支学科的方法来消弭犯罪学本体论中的知识(范式)整合的矛盾是不可取的。关于法人犯罪学的构想可参见谢勇:《宏微之际:犯罪研究的视界》,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81~91页。目前,在有关的犯罪学的教材中很少论述法人犯罪问题,即便涉及也大体在现象论中进行初步的描述和类型分析,参见王牧主编:《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68~277页;周密:《论证犯罪学》(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298页。

(52)参见[美]理查德·昆尼等著,陈兴良等译:《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33~79页。

(53)[美]哈罗德·J.维特、小杰克·赖特著,徐淑芳、徐觉非译:《犯罪学导论》,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54)[美]弗雷达·阿德勒、杰哈德·穆勒、威廉·拉斐尔著,廖斌等译:《遏制犯罪——当代美国的犯罪问题及犯罪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50~251页。

(55)[美]弗雷达·阿德勒、杰哈德·穆勒、威廉·拉斐尔著,廖斌等译:《遏制犯罪——当代美国的犯罪问题及犯罪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51页。

(56)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赵宝成译:《比较犯罪学:目的、方法与结论》,载赵宝成:《犯罪学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1~312页。

(57)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相关学者论述的全球化对传统社会学的挑战。参见文军:《译者前言》,载[美]罗宾·科恩、保罗·肯尼迪著,文军等译:《全球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

(58)参见孙立平:《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新趋势》,载郑杭生主编:《中国社会结构变化趋势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6~99页。

(59)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在保守主义或国家主义意识形态支配下所展开的分析视野。

(60)应当说各国犯罪学所架构的理论体系在研究领域是存在差异的,参见[美]理查德·昆尼等著,陈兴良等译:《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85页;具体的研究内容可参见[美]哈罗德·J.维特、小杰克·赖特著,徐淑芳、徐觉非译:《犯罪学导论》,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354~414页。另外德国、日本也有不同内容纳入犯罪学的研究领域,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吴鑫涛、马君玉译:《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69~940页;[日]菊田幸一著,海沫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75~282页。笔者赞成如下观点:“系统的犯罪学的理论建设应当下力气认真辨析我国乃至国外犯罪学历史演变的轨迹,鼓励、倡导那种在获得详尽、全面犯罪学历史与社会犯罪现实的新视角基础上,去科学选择犯罪学的论述范围,确定有科学价值的立论新依据、评价新标准,从而展示犯罪学者学术个性的探索性研究,注重学术思想观念、理论观点的创新,以力求设计、建立一个全新的犯罪学理论体系。”

(61)它们之间的关系可参见[法]乔治·比卡著,王立宪、徐德瑛译:《犯罪学的思考与展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13页;[英]韦恩·莫里森著,刘仁文、吴宗宪、徐雨衡等译:《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另外,我国有学者提出,犯罪化过程分析在确立犯罪学学科特征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并认为“犯罪化过程分析在犯罪学的发展中代表着一次革命、一次转折”,参见谢勇:《犯罪学研究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2~66页。

(62)这方面的批评参见[美]理查德·昆尼等著,陈兴良等译:《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110~111页;有关这方面的理解可参见[美]索尔斯坦·塞林著,许章润、么志龙译,《文化冲突与犯罪》,载许章润主编:《犯罪:社会与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6~99页。

(63)这种缺失导致的危害,我们可以参考有学者对社会学依附哲学所导致的后果的批评。参见[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著,胡伟译:《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

(64)如在科学方法论上可参见[英]吉尔德·德兰逖著,张茂元译:《社会科学——超越建构论和实在论》,吉林人民出版社;[美]B.C.范弗拉森著,郑祥福译:《科学的形象》,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

(65)[德]孔德·凯塞尔著,赵可译:《犯罪学》,西北政法学院科研处1985年版,第58页。

(66)有关这方面的介绍可参见曹立群、周愫娴著:《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67)参见C.赖特·米尔斯著,陈强、张永强译:《社会学的想像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9、15页。

(68)王牧:《〈犯罪学理论与实证〉序》,载曹立群、周愫娴著:《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69)参见周路主编:《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9页。

(70)参见阿·伊·道尔戈娃主编,赵可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71)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吴鑫涛、马君玉译:《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69~940页。

(72)这种状况对学科发展与学术进步的危害,可参见陈兴良:《学术功底问题意识研究方法》(代总序),载李洁:《犯罪对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73)我国有学者早就洞察出这方面的问题,提出“无论是在犯罪原因,还是犯罪现象,抑或是犯罪对策的研究中,中国犯罪学都还缺乏一些能够牢固地支撑其理论体系的概念和范畴。因此,加强对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与开拓,确立一系列基本概念与范畴,并对这些概念和范畴之间的联系做出分析,是下个世纪(即21世纪,笔者注)中国犯罪学面临的首要任务”。康树华:《中国犯罪学的未来展望》,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570页。

(74)参见莫洪宪主编:《犯罪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65、68页;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1~100页。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犯罪学学者的知识老化问题。例如对于社会研究的“规律”在社会学中已有特定明确的界定。参见袁方主编:《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2000年版,第66~68页。

(75)笔者初步统计,在我国目前使用的犯罪学教材中,仅犯罪现象概念的定义就有七八种之多,且其含义存在较大差异。

(76)参见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77)参见黎宏、王龙:《非犯罪化》,载肖剑鸣、皮艺军主编:《罪之鉴:世纪之交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上),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301页;谢勇:《犯罪学研究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2~66页。

(78)参见肖剑鸣、皮艺军主编:《犯罪学引论——C·C系列讲座文选》,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63页。

(79)王牧:《〈犯罪学理论与实证〉序》,载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80)这从有关学者的相关论述中可以得出。参见[美]乔纳森·特纳著,邱泽奇译:《社会学理论的结构》,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81)关于这方面的具体例子可以从我国刑法学知识去苏俄化、去意识形态化的转变中得到佐证。具体论述可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47~57页。

(82)参见林山田、林东茂、林璨璋:《犯罪学》(增订三版),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6~66页。

(83)当然,这应是基础工作,较为全面的研究可参见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吴宗宪:《外国犯罪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此外也有学者进行了这方面的研讨,参见赵宝成:《犯罪学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290页。

(84)参见苏力:《〈新乡村中国〉序言》,载贺雪峰:《新乡村中国:转型期乡村社会调查笔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85)参见王燕飞:《毛泽东刑事政策思想研究——谱系学的分析路径》,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第48页。

(86)我国学界往往仅仅利用迪尔凯姆等学者的理论来进行解释,这其中不足笔者作了初步的分析。参见王燕飞:《犯罪研究的方法论与犯罪学的发展——读〈宏微之际:犯罪研究的视界〉的思考》,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5年第6期,第93~94页。

(87)这里的科学是狭义的,是与哲学相对的,这两者的关系可参见刘大椿:《科学哲学》,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

(88)参见刘豪兴主编:《社会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3~85页。我国有学者对于此问题也有过初步的探讨,参见谢勇:《宏微之际:犯罪研究的视界》,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

(89)参见谢勇:《犯罪学研究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08~111、272~303页。

(90)参见袁方主编:《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4、65页。

(91)有学者在认识方法上予以了突破,架构了一个新的分析历史现象的框架,这在一定程度上挣脱了我国学者传统思维的羁绊。参见[美]王国斌著,李伯重、连玲玲译:《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92)据笔者对相关著作的收集,近年来有代表性的著作有: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参与——以转型期中国农民为对象分析》,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于建嵘:《乡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李路路、李汉林:《中国的单位组织——资源、权力与交换》,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李强:《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分层结构》,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许欣欣:《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流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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