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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程序的合理化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国家赔偿程序的合理化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不少国家采用民事诉讼或一般行政诉讼程序办理。国家赔偿程序的专门化已成为国家赔偿制度的一大发展趋势。赔偿程序是国家赔偿责任的落实过程,也是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救济的途径。韩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请求的法定处理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而是依法特别设立的各级赔偿审议会。

四、国家赔偿程序的合理化

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不少国家采用民事诉讼或一般行政诉讼程序办理。但是,国家赔偿程序本身具有其自身的许多特点,在设有司法赔偿和立法赔偿的国家更是如此。随着国家赔偿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和总结,国家赔偿程序日趋合理化。国家赔偿程序的合理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国家赔偿程序的专门化。在国家赔偿实践中,一些国家逐步摸索建立一些专门机构、方式、步骤和制度,以适应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特性。如,美国司法赔偿的机构与程序,原则上由普通法院系统之外的专门机构依特别程序解决;法国在最高法院内设立独立的补偿委员会,受理因拘禁后不起诉或判决无罪者的赔偿案件;我国台湾地区亦在司法院设冤狱赔偿复议委员会,受理不服赔偿决定的复议案件。由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上的特殊性,各国的国家赔偿立法均十分重视程序问题,有的为此专门立法,有的在赔偿法中就程序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如,美国除制定有联邦侵权赔偿法外,还颁布了联邦侵权赔偿法请求协议规则;瑞士也制定有专门的瑞士责任法执行法;奥地利的公职责任法全文14条中,规定程序的占7条;我国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法共17条,其中8条是关于程序的规定;我国全文共35条的国家赔偿法中,程序规定也达11条之多。国家赔偿程序的专门化已成为国家赔偿制度的一大发展趋势。

2.国家赔偿程序的公正化。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赔偿程序是国家赔偿责任的落实过程,也是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救济的途径。程序的公正、合理决定着赔偿请求权的实现与否以及实现的方式。国家赔偿程序虽然有着自己的特点,但是不能违背正当程序的一般要求。因此,国家赔偿程序的公正化是国家赔偿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如,在保证国家赔偿请求权的实现的程序制度设计上,基本上采用国家赔偿终局性决定的准司法化或司法化。在行政赔偿程序中,世界许多国家一般采用先由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赔偿责任的先行程序、后由法院解决赔偿问题的终局性程序两个阶段的处理办法。美国、奥地利和韩国基本上采用这种程序架构处理国家赔偿案件。就先行处理程序而言,一般有两种具体的模式。一种是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采用单方面决定的方式对受害人的请求进行先行处理,在通常的情况下不与请求人进行商谈,受害人只能对此种决定做出被动接受或拒绝接受的选择。韩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明确规定:“依本法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非经赔偿审议会作出赔偿金给付的决定后,不得提起。但自赔偿决定申请之日起,超过两个月时,有权不经其决定,提起诉讼。”韩国在侵权事实确认程序构造方面较为特殊,采用了设立专门的行政赔偿确认主体,由独立的第三者作出相关法律决定的制度机制。韩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请求的法定处理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而是依法特别设立的各级赔偿审议会。这就避免了当事者成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的非理性现象。奥地利《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被害人应先向有赔偿责任之官署以书面请求赔偿。书面送达官署三个月后,未经官署确认,或在此期间内对赔偿义务全部或一部分拒绝,被害人得以官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可见,这些国家都以诉讼形式作为解决行政赔偿的最后手段,以确保其公正性。同时,又利用先行处理程序由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就侵权事实、赔偿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协商或由赔偿机关单独作出决定,从而减少国家赔偿争议。对于司法赔偿,法国、美国和日本等许多国家一般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因此,司法赔偿程序就采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规定。由于这些国家审判人员的高素质以及司法能够保持独立性,加之重视辩论、质证等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能够保障刑事赔偿的公正裁决。[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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