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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执法主体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传统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相比,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的信息处理关系有着特殊的复杂性。传统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或者为横向社会关系或者为纵向的社会关系,而个人信息保护法既调整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而形成的与相对人之间的管理关系,也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因处理个人信息而形成的平等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利主体包括所有自然人,因此,行政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权利主体。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念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管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概念说明:

第一,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两类主体为信息主体和信息管理者;

第二,两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围绕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横向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信息处理关系,也包括纵向的信息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信息处理关系。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行政机关和民事主体在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称为信息处理关系(注意:此时的处理,泛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

同传统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相比,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的信息处理关系有着特殊的复杂性。传统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或者为横向社会关系或者为纵向的社会关系,而个人信息保护法既调整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而形成的与相对人之间的管理关系,也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因处理个人信息而形成的平等关系。也就是说,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纵向的也包括横向的社会关系。信息处理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纵向的信息处理关系;另一类是横向的信息处理关系。纵向的信息处理关系,是指国家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息处理关系。只有行政机关所为的信息处理行为产生的国家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才属于纵向的信息处理关系,这是此种社会关系的主体要素。横向的信息处理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形成的信息处理关系。横向的信息处理关系要求作为信息管理者必须和信息主体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只有民事主体所为的信息处理行为产生的平等的关系才属于横向的信息处理关系。值得一提的是,国家机关为对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录用、考核、培训、晋升、奖励和处分而收集相关行政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样适用。只不过,因此时形成的关系属于纵向的信息处理关系而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公法规范而已。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利主体包括所有自然人,因此,行政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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