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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通信中的纠错机制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七、电子通信中的纠错机制电子通信中的纠错是公约所涉及的少数几个实体问题之一。该第14条规定,“如果一自然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自动电文系统往来的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而且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自然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则该自然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权撤回电子通信中所发生的输入错误。

七、电子通信中的纠错机制

电子通信中的纠错是公约所涉及的少数几个实体问题之一。根据公约第14条,当事人有权就其在电子通信中的输入错误进行纠正。该第14条规定,“如果一自然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自动电文系统往来的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而且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自然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则该自然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权撤回电子通信中所发生的输入错误。但是,该自然人要想获得撤回其输入错误的权利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该自然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在发现错误后应尽可能地立即将该错误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指出其在电子通信中发生了错误;(2)如果该自然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从另一方当事人处收到了任何货物或服务的话,其并没有从这些货物或服务中得到任何实质利益或价值。

对于公约的上述纠错机制,有以下几点需要澄清:

首先,公约的纠错机制针对的是由自然人(natural person)所实施的错误。这里的“自然人”很明显是与自动电文系统相对而言的,鉴于此,该纠错机制并不适用于由自动电文系统实施的输入错误,即使该系统是由某一自然人设计。该纠错机制之所以仅适用于自然人实施的错误,盖因自然人在瞬间完成的电子交易中发生差错的几率很高;

其次,公约明确将可予纠正的错误限定为输入性质的错误;

最后,严格地说来,对自然人实施的输入错误,当事人并没有“纠正”或“更正”的权利,而仅有“撤回通信”的权利。之所以不授予当事人以“更正”的权利,主要是因为:(1)在大多数法律制度中,对于一项错误的处理结果通常都是使发生错误的一方当事人有机会避免由其错误所导致的交易的生效,而未必是恢复当事人最初的意图并进行新的交易;(2)“撤回”可直接导致取消一项通信,而“更正”尚需要有修改先前通信的可能性。如果赋予当事人以“更正”错误的权利,将会给系统供应商造成额外费用,而事实上当事人在纸质环境中并没有享有此种对应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不对等恰恰是工作组所极力希望避免的;(3)赋予当事人以“更正”的权利也会带来一些实际困难,因为自动电文系统运营商可能更愿意提供取消一项已经发送的通信的机会,而不是在一项交易完成之后再更正先前的错误。[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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