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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概念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与单机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的高级阶段,也是现阶段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网络色情、网络侵犯著作权和网络欺诈是目前最突出的三种网络犯罪,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还有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随着对网络依赖程度的增加,网络犯罪的潜在危害也在增加。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类型、特征和晚近发展趋势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泛指使用网络信息技术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按照欧盟《关于网络犯罪公约》的定义,它是指“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对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进行滥用的行为”。与单机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的高级阶段,也是现阶段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

(二)网络犯罪的类型

尽管有差别不大的相异主张,但一般认为计算机网络犯罪可分为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对象的犯罪和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工具的犯罪两大类。前者是因计算机网络技术而产生的新的犯罪类型,是纯粹意义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又叫做纯正网络犯罪。具体地讲,纯正网络犯罪按照其危害程度的不同又有如下的四种:(1)以单纯获取信息为目的的网络犯罪,(2)以破坏数据为目的的网络犯罪,(3)以控制或干扰网络系统为目的的网络犯罪,(4)以攻击为手段实现其他犯罪目的的犯罪。[1]对于这种以网络或网上计算机为攻击对象的犯罪行为,各国多规定为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特殊罪名。

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工具的犯罪是不纯正网络犯罪,它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和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其行为本身对网络并没有破坏作用,而是利用网络功能,对现实生活中的人或物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由于其只是以新的手段实施已有的罪名,许多国家在处罚上并没有区别对待,只是当现有规定无法适用于同种行为的网上实现形式时才加以特别规定。不纯正网络犯罪的类型有:网络色情、网络欺诈、网络销售违禁物品、网络敲诈、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网络散布恐怖信息、网络教唆煽动犯罪、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和网络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网络色情、网络侵犯著作权和网络欺诈是目前最突出的三种网络犯罪,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还有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

(三)网络犯罪的特征

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全球性和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相应地,与传统犯罪相比,计算机网络犯罪也呈现出如下显著特征。这些特征可能要求对相关法律和程序进行适当调整,以便更好地发现和调查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

1.犯罪空间的虚拟性。网络犯罪是使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借助数字化的形式来完成的,其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是分离的,也不再需要一个实际的犯罪现场,这与传统犯罪明显不同。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即将网络犯罪空间分为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两种,物理空间是指网络犯罪行为的物理场所,虚拟空间是指网络、服务器和信息系统等。虚拟空间的存在是网络犯罪的根本特征。

2.犯罪手段的专业性。只有掌握一定的网络知识和技术才能实施网络犯罪,特别是像利用黑客程序攻击他人电子账号之类的纯正网络犯罪,犯罪主体一般较年轻,犯罪手段则体现出较强的高科技、专业化特征,否则犯罪目的难以得逞。

3.犯罪危害的扩散性。网络无国界、无时差、零距离的特性使得不良内容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传遍全球,影响范围极其广泛,层次极其繁多,网站已有的或潜在的用户以及相关网站的利益都会受到侵犯。因此,互联网是一个“威力放大器”,网络犯罪的危害极具扩散性。随着对网络依赖程度的增加,网络犯罪的潜在危害也在增加。2000年5月的“I love you”(我爱你)病毒,估计造成的损失为70亿至100亿美元,全世界受影响的计算机多达4500万台。

4.网络犯罪的高效益性。根据对犯罪行为的经济分析,理性的犯罪行为是由这一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决定的。成本包括作案成本和可能受到的制裁,可能受到的制裁等于制裁的严重性与制裁概率的乘积,收益则包括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收益。网络犯罪具有明显的低成本高收益性。一方面,目前各国只把少数网络危害行为认定为网络犯罪,而且制裁措施较为轻宽,[2]另一方面,网络犯罪的收益特别高而制裁概率又特别低,据美国的一项调查表明,传统犯罪方式每次作案平均渴望获得15000美元,而被抓获的危险是30%;网络犯罪每次作案被侦破的概率仅为1%~3%,[3]而获利高达1500万美元。[4]所以网络犯罪的低成本高收益性决定了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网络犯罪将会层出不穷、愈演愈烈。

(四)网络犯罪的晚近发展趋势

1.犯罪主体的普通化、组织化趋势。随着计算机的迅速普及、网络知识的广泛传播和网络技术的极大进步,以前只是少数高科技人士接触的计算机网络现在已经飞入寻常百姓家,而且操作越来越方便,技术也越来越容易掌握。相应地,网络犯罪的知识化、专业化程度降低,一般的电脑使用者经过短期的培训或自学完全可以胜任多数网络犯罪的技术要求,加之各种“黑客”软件的泛滥,使一个具有初步操作能力的人均具备攻击网络的基本功,网络犯罪人员正逐渐从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转向普通人群。另外早期的网络犯罪嫌疑人单独犯罪多,共同犯罪少,具有“独行侠”的特征。但是目前的网络犯罪已经在向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的方向发展。一些嫌疑人通过廉价迅捷安全的网络通讯方式进行联系介绍、共同作案,达成攻守同盟,并进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正如美国司法部负责计算机犯罪的官员在伦敦“防治互联网犯罪大会”上所称的那样:网络入侵的性质最近几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我们越来越多地看到有组织的犯罪。对于这种跨国有组织的网络犯罪,《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可以适用。

2.犯罪对象广泛化、目标集中化。以前的网络犯罪主要是制造、散布病毒和色情信息,但现在网络犯罪的另外一个发展趋势就是犯罪对象的广泛化。随着人类社会的网络化,从个人隐私、生命财产权利到社会安全、国家主权,网络犯罪的对象几乎无所不包,难怪有专家认为网络犯罪将会逐渐丧失其特性,因为当几乎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指向或通过网络进行的话,网络犯罪就像“汽车犯罪”一样失去其刑法上的特殊意义。另一方面,网络犯罪的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等重要部门、单位或各种大型公司,其中金融、证券等部门是被攻击的重点对象。

3.犯罪手法多样化、整合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广泛普及,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多样化的作案手段,新式的网络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花样翻新。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手机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语音通讯局限,成为可传播短信、图像和视频的名副其实的多媒体平台,此外新开发的IP电话可以将语音信息转换为数字文件,该数字文件可被转发到电子邮箱内,这样用户就可以通过电话来收听转换成音频的电邮。最突出的例子是称作ultra mobile PC的超便携电脑装置,这种装置集移动电话、摄像、视频聊天和无线上网服务于一身。这告诉我们,各种通讯方式已经实现了跨平台的应用整合,这种技术在犯罪方面最直接的效应就是网络犯罪的跨平台整合,今后进行网络犯罪行为就更加安全、简便和迅捷了。

4.犯罪动机功利化、复杂化。互联网是一个神奇的虚拟世界,早期的网络犯罪嫌疑人出于好奇心,把自己破译、修改密码“当成一种探险,一种尝试”,觉得利用黑客程序攻破他人的网站“有成就感”,证明自己有超出同伴的高超技术,给自己赢得高手的名声。现在那些攻击计算机网络的人的动机已经发生了变化,由简单的炫耀演变为报复、窃密、威胁、诈骗、敲诈、掠夺、扰乱社会秩序等复杂动机,并且越来越显示出贪利图财的功利化趋势。数据也显示近年来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犯罪急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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