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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务及操作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和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和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商业银行从事基金销售活动负有监督检查义务,发现商业银行违规销售基金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约定解除代销协议。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四、基金业务及操作

(一)代销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②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③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④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⑤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⑥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⑦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⑧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9条)

◣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第13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第14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申请进行评审。(第15条)

◣依法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16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和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和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第35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第36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5年。(第37条)

◣商业银行接受委托办理基金的销售,应当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代销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经签订书面代销协议,商业银行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基金管理人对商业银行从事基金销售活动负有监督检查义务,发现商业银行违规销售基金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约定解除代销协议。(第40条)

◣代销机构应当在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并由该银行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第43条)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代销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代销协议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不得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第44条)

◣代销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未经基金合同约定,不得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第45条)

◣代销机构应当依法为投资人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投资人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第46条)

◣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①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②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③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④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⑤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⑥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⑦本办法第19条规定的情形;⑧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47条)

(二)托管业务

1.境内投资者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第2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b.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c.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d.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a)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设备与设施;(b)每只基金单独建账,基金资产完整、独立;(c)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d)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受到依法监督;(e)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分、分配基金资产;(f)依法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g)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h)有健全的托管业务制度。e.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a)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两小时内汇划到账;(b)从交易所安全接收交易数据;(c)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d)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f.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a)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b)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用房;(c)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d)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e)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g.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h.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i.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j.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3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担任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第7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第18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由中国证监会受理,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审查并决定。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8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应当会签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第9条)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会签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银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签发批准文件,并由中国证监会颁发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第9条)

[另请参见第583页起本章第四节二“资产托管业务”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安全保管基金财产;②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⑩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img4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29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30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依法持有基金资产;②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③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④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⑤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第14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60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第61条)

◣基金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③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20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托管资格: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②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6条规定的条件;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①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②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33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第34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35条)

2.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第16条)

◣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合格投资者应当而且只能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第23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②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③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④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⑤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⑥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⑦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第12条)

◣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批。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取得托管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①申请书;②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③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④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⑤最近三年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14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②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③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④在为合格投资者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办理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手续时,应在合格投资者外汇登记证(简称外汇登记证)上准确填列;⑤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⑥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和投资损益情况;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⑧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⑨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⑩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15条)

◣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的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账户,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第16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应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①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申请书;②外汇登记证;③与托管人签订的正式托管协议;④托管人按规定监督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使用的书面承诺;⑤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托管人可以凭国家外汇局的批复文件为合格投资者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托管人应在为合格投资者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外汇局备案。(第15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该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16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关闭其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并将外汇登记证交还国家外汇局:①本金和收益已全部汇出;②已全部转让投资额度;③法人机构解散、破产并完成清算程序;④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⑤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已自动失效或已交还中国证监会;⑥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7条)

(三)试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可以对外投资的监管意见。(第6条)

☉经中国银监会出具同意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意见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批。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第7条)

☉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第8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外,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及股东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9条)

◣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报中国银监会备案。(第10条)

☉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第11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第12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13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第14条)

☉商业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融资支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15条)

☉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第16条)

☉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在销售期安排、服务费率标准、参与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17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得以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第18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由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第19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第19条)

◣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种类,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第20条)

☉中国银监会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计算标准,并实施并表监管。(第21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合法运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22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进行备案和监管。(第23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第24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依法实施监管过程中,要及时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第25条)

☉商业银行收购基金管理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选定试点银行,并根据试点情况和市场发展需要,共同商定试点工作安排。(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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