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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软件版权制度的发展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自由软件版权制度的发展自由软件是相对于商业软件和共享软件而言的,自由软件的开发者将源代码全部公开,并且赋予用户运行、拷贝、扩散、修改完善等权利。他认为自由软件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应该自由传播。这些自由软件的使用及普及,向享有传统版权的商业软件和共享软件提出了挑战。

六、自由软件版权制度的发展

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是相对于商业软件(commer-cial software)和共享软件(shareware)而言的,自由软件的开发者(包括修改者)将源代码全部公开,并且赋予用户运行、拷贝、扩散、修改完善等权利。自由软件的概念首先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理查德·斯托曼(Richare Stallman)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提出。他认为自由软件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应该自由传播。此后,成立了第一个自由软件组织——自由软件基金会(GNU),并拟订了一份公用版权法律文本《通用公共许可证》(GPL),对自由软件进行了界定。与享有传统版权的商业软件和共享软件相比,自由软件有如下特点:①提供源代码,允许修改完善;②可以散发,并且散发对象享有的权利不受限制;③不提供担保。

自由软件可以通过免费的途径得到,但同时应该指出自由软件“指的是自由而不是价格”。只要不排除GPL的自由原则,自由软件并不反对你赚钱,你可以靠出卖自由软件的拷贝(软件本身不能定价出卖),对此项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来赚取利润。举例说,目前流行一种Linux的CDROM“大餐”就包含了三家商业软件公司即Redhat、Slackware 和Caldera所包装的Linux扩散版本,售价为150美元,内容非常丰富。与直接从Internet上下载数百兆字节相比,CD-ROM版本其实更为便宜,而且安装起来也更为方便快捷。自由软件也需要经费的支持,由于引入商业的一些运作方式就更有利于软件的传播。因此,收费并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和传播自由软件。

在自由软件的发展过程中,GPL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明确定义了自由软件的概念,制订了自由软件的发布、修改、复制的条件和条款,它成了自由软件的一般性规则。首先,GPL规定了你的软件成为自由软件的方式。你可以自愿捐献,但是作为继受者,如果修改了程序,则表示你接受了这一许可。其次,GPL规定了版权人及其继受者的相应权利,使自由软件真正“自由”成为可能。GPL从理论上说是一种技术转让合同,属于普通许可证中的从属许可证。按照这种许可证,版权人在许可接受方使用其技术的同时,自己保留了使用该技术和向第三方发出许可证的权利,也允许接受方自己以许可人的身份向第三方发出许可证的权利。GPL是一类格式合同,接受GPL的软件具有特殊的版权含义,成为一类特殊的版权,姑且称为GPL版权。

GPL的存在使得自由软件的存在有了发展的根基,使得自由软件的概念明晰化。事实上,GPL的存在和GNU的成功运作,使得自由软件事业蓬勃发展,成为软件世界中的奇葩,最突出的例子就是自由的操作系统Linux。这些自由软件的使用及普及,向享有传统版权的商业软件和共享软件提出了挑战。

自由软件的发展与互联网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与传统知识产权不同,网络上知识产权往往体现出公开、公知、公用的特性,在传播上体现出“无国界”的特点。因此,自由软件的发展正是体现网络的这一特点,在网络中,很容易就可以得到你想要的软件(包括商业软件),并且很容易得到它的注册器或注册码,即使引起侵权诉讼,也很难调查取证。因此,我们可以借鉴GPL的经验,来淡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使之更符合网络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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