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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分类与综合标准说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整体分类与综合标准说此种观点主要为我国部分学者所采,其认为,行政诉讼类型确为某种分类的结果,但此并非对行政诉讼中某个单一问题,如诉或诉权所进行的分类,而是对整个行政诉讼进行的分类;相应地,其分类标准也不限于对诉和诉权进行分类时所采取的单一标准——诉讼请求,而是还应综合当事人资格、行政争议的性质、法院的审理规则和裁判权限等多元的标准。

(二)整体分类与综合标准说

此种观点主要为我国部分学者所采,其认为,行政诉讼类型确为某种分类的结果,但此并非对行政诉讼中某个单一问题,如诉或诉权所进行的分类,而是对整个行政诉讼进行的分类;相应地,其分类标准也不限于对诉和诉权进行分类时所采取的单一标准——诉讼请求,而是还应综合当事人资格、行政争议的性质、法院的审理规则和裁判权限等多元的标准。[6]与“诉种说”相比,由于其特意强调分类对象的整体性和分类标准的综合性,因此不妨称之为“整体分类和综合标准说”。如有学者便明言,“行政诉讼类型也不同于诉的分类,后者常按诉讼请求的不同,将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或变更之诉)。自然,行政诉讼类型也是分类的结果,但这里采用的分类标准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的”。[7]另有学者则指出,诉与诉讼虽仅有一字之差,却有质的区别:诉仅与原告有关,仅涉及原告的起诉活动,而诉讼则关系到所有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且不仅包括原告的起诉活动,也包括被告的应诉活动,还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诉仅限于诉讼的起始阶段,而诉讼则贯穿起诉、审理和判决等诉讼运行的全过程。相应地,诉的种类与诉讼类型也不同,前者仅研究起诉的种类,划分标准也主要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者不仅研究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而且还要研究法院的审理活动,包括审理规则和裁判形式等内容,且其划分标准除了主要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外,还要考虑法院的审理规则和裁判种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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