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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救济途径的探讨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对其他救济途径的探讨1.对调解途径的分析。只在少数情况下,调解是纠纷解决的途径,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达成赔偿、补偿或者其他承担责任方式的协议,并进而解决纠纷。因此,调解并未成为行政救济的途径。实践中已出现一些新的救济途径,如不少地方出现的市长公开电话,专门针对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设立的投诉电话等。

(三)对其他救济途径的探讨

1.对调解途径的分析。

调解一词的运用,多数时候是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即在某种解决途径中),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作为一种活动的结果,调解有时还指与判决、裁决相对应的一种结案形式。只在少数情况下,调解是纠纷解决的途径,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是立法规定的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达成赔偿、补偿或者其他承担责任方式的协议,并进而解决纠纷。

如果立法明确某一个机构主持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进行调解的机制,则该机制可以说是作为行政救济途径的调解。纵观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发现这样的规定。因此,调解并未成为行政救济的途径。

从整个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看,在我国,作为纠纷解决途径的调解除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外,行政机关主持的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也可算是一种途径,如《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30]只不过其解决的是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不能称其为行政救济的途径。故虽然不存在作为行政救济途径的行政调解,但是,作为民事救济途径的行政调解,还是存在的。

2.关于增加新的救济途径问题。

实践中已出现一些新的救济途径,如不少地方出现的市长公开电话,专门针对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设立的投诉电话等。这些公开电话、投诉电话除了可以针对违法行政行为提出以外,实践中最为有效的,公民反映最能解决问题的是可以针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失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将这些市长公开电话、投诉电话与信访制度在人员、资源和运作方面结合起来,建立某种制度呢?这需要进一步研究。但是,正由于行政救济必须是指法律所确立的某种经投诉的个案处理制度,因此,未经法律确定的内容不是行政救济。这种制度亦必须经法律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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