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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交易原则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是指在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所有的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合同法的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目标,也是我国合同法中所必须具有的方针和规范功能。合同法规定,如果承诺改变了要约的非实质内容,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应认为合同已经成立。7.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第四节 鼓励交易原则

交易,是指在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所有的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对象,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要借助于合同法律规则予以规范。合同法的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合同法采纳鼓励交易原则不仅在于其以规范交易关系为目的,而且还在于如下方面:

第一,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需的。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因为交易活动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构成了完整的市场,因此,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所以,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就必须使合同法具有鼓励交易的职能和目标。因此鼓励当事人从事更多的合法的交易活动,也就是鼓励当事人从事更多的市场活动,而市场交易越活跃,市场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得到发展。

第二,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这不是因为通过交易才能满足不同的交易主体对不同的使用价值的追求,满足不同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价值的共同追求,而且因为只有通过交易的方式,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的最有效利用。有效率地使用资源必须借助于交易的方式,只有通过自愿交换方式,各种资源的流向才必然趋于最有价值的使用。当各种资源的使用达到最高的价值,就可以说它已得到最有效的使用。合同法本身虽不能创造社会财富,却可能通过鼓励交易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第三,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当事人的自主自愿是交易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没有自愿,则不是公平和公正的交易。在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关系拘束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本身并没有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则任何第三人强迫当事人解除合同或不受合同拘束都是不符合当事人意志的。由此可见,鼓励交易,努力促使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实现,是符合当事人意志的。

应当指出的是,我们说鼓励交易,是指应当鼓励合法、自愿的交易。合同的合法性是合同能够生效的前提,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的合意不违背国家法律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此种合意才能够生效。不合法的交易不仅不应当受到鼓励,而且应当追究交易当事人的责任。同时,我们所说的鼓励交易,是鼓励自愿的交易,也就是指在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交易。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交易活动不应当予以鼓励,而应当通过可变更、可撤销等法律规则予以限制调整。

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目标,也是我国合同法中所必须具有的方针和规范功能。我国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

1.关于无效合同的概念。过去的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概念的规定是十分宽泛的,从而导致合同过多地被宣告无效。而合同一旦被宣告无效,则意味着消灭了一项交易,即使当事人希望使其再继续有效也不可能。尤其是一旦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就要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将会增加不必要的返还费用,从而造成财产的损失和浪费。从效率的标准来看,过多地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合同法减少了无效合同的类型,并特别强调无效合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这一定义是十分重要的,它意味着并非违反任何规范性文件均可导致合同当然无效,只有在违反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应导致合同当然无效。

2.统一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仅提出变更合同而未提出撤销合同,则法院不能撤销合同;这就可以尽可能在保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的条款而不是撤销合同,从而有利于鼓励交易,并减少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在合同法中,对于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并不认为其是当然无效的合同,而允许受害人自己提出撤销的要求,即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自愿而使合同有效,使合同有效也符合鼓励交易原则。

3.合同法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立法未能区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的问题,许多法院将一些已经成立但不具备生效条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从而导致了大量的本来可以成立的合同成为无效合同。合同法区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从而完善了合同制度的内容,使法官在实践中对于可以成立的合同,不简单地宣告无效。

4.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合同订立制度,并在该制度中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例如,根据传统的大陆法理论,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任何添加、限制或更改要约的条件的答复都会导致拒绝要约的后果。然而,随着交易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内容绝对一致,却不利于促成许多合同的成立,从而不利于鼓励交易。合同法规定,如果承诺改变了要约的非实质内容,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应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这就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

5.合同法在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上,实际上采取了将形式要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而不是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来对待的观点。由于严格要求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将会使许多可以成立的交易不能成立,因此,不能体现鼓励交易的原则。合同法规定,除了那些依法必须要采取书面形式或需要经过登记、审批的合同以外,合同可采取口头和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采取口头形式,则应当由当事人就合同是否存在及合同的主要条款问题举证。

6.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过去,由于我国合同立法没有规定合同解释制度,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对于内容不明确的合同常常按照合同无效来处理,从而使得许多交易被迫消灭。我们认为,此种做法确实不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目标和精神。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释制度,并对合同解释的标准、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可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适当的限制,同时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和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原则。

7.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在一方违约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违约行为是合同解除的重要原因。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一旦违约都可导致合同的解除。解除从实质上来说是消灭一项交易,在许多情况下,如果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愿意接受合同的履行,或者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且继续履行对非违约方并无不利,则一旦违约即宣告合同解除,既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也不能体现合同法的鼓励交易的目的。所以对违约发生后的解除权,在法律上必须作出明确的限制。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一方根本违约时才能宣告合同解除。限制合同因违约而发生解除,有利于鼓励交易,并避免因违约解除而发生的财产的损失和浪费。

总之,深入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全面把握合同法的宗旨、目的和精神,并正确运用合同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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