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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会国际规则的体系架构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考虑到世博会主办国的历史文化、国情现状和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世博会国际规则在发展中逐步形成了适用于所有世博会和适用于特定世博会两个层面的国际规则。后一类型的决议在性质上属于规范性文件,在效力上普遍适用于所有BIE成员国和决议生效后的同类事项,因而也构成世博会国际规则的组成部分。由世博会主办国依据《公约》精神和总体要求自行制定适用于特定世博会的具体规则并提交BIE审核通过,这是一种务实而具有创造性的制度安排。

一、世博会国际规则的体系架构

如本书第一章所述,20世纪初以来的一个多世纪里,在世界博览会逐步从主办国法制走向国际合作规制的过程中,以《国际展览会公约》为核心的一套世博会国际规则逐步形成和完善。

考虑到世博会主办国的历史文化、国情现状和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世博会国际规则在发展中逐步形成了适用于所有世博会和适用于特定世博会两个层面的国际规则。

(一)适用于所有世博会的国际规则

1.《国际展览会公约》

1928年11月22日缔结、1931年1月17日生效,后经1948年、1966年、1972年三个议定书和1982年、1988年两个修正案修正的《国际展览会公约》,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世博会组织和管理的基本制度,是世博会国际规则的基石。

2.BIE制定的专项规章

在《公约》自身不断修正完善的同时,作为监督《公约》实施的国际组织,BIE还在《公约》的框架下就与世界博览会有关的一些重要事项制定了一系列专项规章(regulations),细化与充实有关世博会组织和举办以及BIE内部组织和管理的相关制度。

1928年《巴黎公约》第11条规定,行政理事会有权就《公约》管辖的所有事项作出决定,并有权讨论和通过有关BIE组织和管理事项的规章。1972年修正后的《公约》第2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全体大会有权就根据《公约》规定属于BIE权限的所有问题作出决定,且具有最高权威性。全体大会有权讨论、通过和公布有关世界博览会注册、分类和组织以及BIE正常运作的规章[1]

由BIE全体大会根据上述规定所制定的专项规章主要有15项,本节第二部分将逐项予以简要介绍。值得注意的是,BIE全体大会所制定的专项规章有“强制性规章”(compulsory regulation)和“示范性规章”(model regulation)之分。强制性规章对BIE成员国和世博会组织者具有强制约束力,而示范性规章则作为对BIE成员国和世博会组织者的指引和参照[2]

3.BIE全体大会通过的决议

在规范和管理世博会的过程中,BIE全体大会还就一些具体事项作出决议(resolutions),特别是针对一些尚不具备制定专项规章条件,但又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有些决议针对的是特定世博会组织和举办中的具体问题,另有一些决议则针对所有或某种类别世博会的共性问题。后一类型的决议在性质上属于规范性文件,在效力上普遍适用于所有BIE成员国和决议生效后的同类事项,因而也构成世博会国际规则的组成部分。

实践中,BIE全体大会制定和通过相关决议,一般以其执行委员会或相关专业委员会[3]的工作为基础。例如,2001年6月6日举行的BIE第129次全体大会根据规则委员会的报告,决定增加参与专业委员会的BIE成员国数量:将参与规则委员会的成员国数量由原来的9个增加至12个;将参与行政和预算委员会、信息和交流委员会的成员国数量由原来的6个增加至9个[4]。有时,全体大会还会在审议前先成立专门的工作组(Working Group)进行专题研究,并由全体大会根据工作组的推荐意见作出决议。例如,1994年6月8日举行的BIE第115次全体大会便根据工作组的推荐意见,就如下五个事项作出决议:(1)世博会的主题(The Themes of Exhibitions);(2)场地的确定和后续利用的条件(The Conditions of the Insertion and Re-utilization of the Site);(3)注册的条件(The Conditions for Registration);(4)给予发展中国家援助的方式(The Modalities of Assistance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5)BIE对避免过度商业化所承担的责任及施加的限制(The Role of the BIE and its Limits in Preventing Over-commercialization)。

(二)适用于特定世博会的国际规则

尽管以《公约》为基础,BIE的一系列专项规章和决议已就世博会的组织和举办的诸多事宜确立了基本规范,但由于世博会主办国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国际社会难以通过一套严整统一的法律制度对世界博览会组织和举办中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全面的规范。

由此,世博会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灵活的方案:由世博会的主办国以《公约》和BIE专项规章为依据和指引,结合特定世博会及其主办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特定世博会的一般规章(General Regulations)和一系列特殊规章(Special Regulations)[5]。这些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提交并经BIE审核通过,成为对世博会主办国和参展国、组织者和参展者在组织、举办和参与该次世博会中的规范和准则

一般规章涉及的内容较为综合全面,主办国在提请BIE注册或认可该次世博会时便制定并提交BIE审核。特殊规章则是依据《公约》和一般规章所制定的,主办国应在世博会注册或认可通过之后至开幕以前的一段时间分批次提交BIE审核。在特殊规章中,主办国根据该次世博会的具体情况和国内的法律制度,就世博会中的一系列具体的、特定的领域(如主题、参展条件、场馆建设、货物通关、商业活动、保险、人员待遇、知识产权、颁奖等)作出细化规定。

此外,主办国和参展国还要签订参展合同,明确每一参展者在特定世博会上的展馆与场地的信息、演绎主题的总体方案、组织商业活动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共服务、参展援助等内容。

由世博会主办国依据《公约》精神和总体要求自行制定适用于特定世博会的具体规则并提交BIE审核通过,这是一种务实而具有创造性的制度安排。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BIE并未放弃对主办国进行必须和必要的指引与制约。

BIE制定的专项规章中,便有分别适用于注册类世博会和认可类世博会的《一般规章范本》和《参展合同范本》。主办国撰写特定世博会的一般规章和参展合同时,通常都以BIE的范本为基础。虽然《一般规章范本》和参展合同范本均属示典型的示范性规章,但这些示范性规章在世博会举办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诚如BIE在1981年12月9日所起草的《一般规章范本注释》(Note on the Model General Regulations)中所指出,“并非《一般规章范本》中的所有规定都是强制性的”。“组织者知道,如果他们提交与《一般规章范本》一致的文本,就能肯定文本会被接受。然而,如果他们提出了不同的规定来管理世博会,他们就必须使BIE确信基于此次世博会的特殊性,这些条款是合法的。否则,BIE将不予注册。”因此,成员国一般只是根据特定世博会的具体情况添加相关内容,或者在范本列出的若干备选方案中挑选较为合适的方案,而较少对示范性规章中明确规定或要求的事项进行更改。

对于特殊规章而言,由于其涉及的问题更加专业具体,BIE并未为每一份特殊规章制定具体的范本,而仅通过一份题为“国际展览会组织者编写特殊规章的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Organizers of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s for the Elaboration of Special Regulations)的专项规章列出每一份特殊规章应予涉及和明确的主要问题,为世博会的主办国提供参考和指引。

综上可见,虽然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均是由世博会的主办国所制定的适用于特定世博会的规则,但一般规章更多体现共性问题,BIE进行引导和规范的成分较多、程度较深;特殊规章则更多体现个性问题,其主要内容系由主办国根据国内法律法规和特定世博会的具体情况而编制,BIE进行国际规制的成分较少、程度较浅。

主办国制定的拟与官方参展者签订的参展合同文本亦应当在申请注册或认可时提交BIE通过。根据参展合同的规定,特定世博会的一般规章和所有特殊规章将并入参展合同当中,成为参展合同的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一般规章、特殊规章还是参展合同,都是以主办国和参展国的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属于国际层面的法律规则。这些文件并不直接涉及在参展国展区内从事展示活动的展示者,也不涉及参展国及其展示者在主办国境内所从事的民商事活动。

综上,规范世博会的国际规则如图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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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世博会国际规则的体系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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