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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下培育公民意识的对策研究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当下培育公民意识的对策研究 郭清梅一、引  言近年来,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加强培育公民意识一再被提上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议事日程。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成员对作为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因此,如果一国公民缺乏公民意识,则可能导致该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最终走向衰败。

中国当下培育公民意识的对策研究 郭清梅

一、引  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加强培育公民意识一再被提上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议事日程。在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有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论述中,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主张。在2010年7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再次明确规定“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那么,什么是公民意识?其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为什么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要文献中一再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中国公民意识发展现状怎样以及如何加强中国公民意识教育?

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成员对作为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1]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国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民主参与意识和法治意识;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等道德观念;社会责任意识以及理性自治精神。

目前,公民意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是激发社会成员积极创造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保障,民主参与意识和法治意识是创造性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等道德观念、社会责任意识以及理性自治精神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和心理基础。因此,如果一国公民缺乏公民意识,则可能导致该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最终走向衰败。另一方面,公民意识是公民素质的重要体现,是公民权利与责任的统一,也是公民理性地处理其与政府之间以及公民相互之间关系的内在价值标准。因此,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而言,依法培育具有宪政理念的公民意识必将有助于协调公民与政府之间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并化解各种矛盾。

二、中国公民意识发展现状

目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中国公民意识正发生着以下变化:

(一)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正在形成但层次尚低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公民的主体意识不断觉醒并越来越受到重视。无论是有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还是公民自身开展的维权实践,或是有关公民意识调查研究结论都表明:公民开始意识到自己已不再是庞大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而是社会中一个自主自觉的独立个体。

从制度实施角度看,从1986年确认公民个体独立人格的《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到2007年3月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物权法》的出现,我国制定并公布实施的一系列保障公民人格尊严、精神独立及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都表明:作为独立于国家的个体,公民的主体意识逐渐显现。

从公民维权实践看,近年来各地出现了拆迁“钉子户”、厦门PX事件中公民“散步”、重庆出租车司机停运“喝茶”等公民以激烈或温和方式表达自己反对意见的维权事件。[2]这些引起政府和社会广泛关注的公民维权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公民独立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鲜明体现。

同时,从实证调查研究结果看,2007年上海市公民宪政意识调查结果和2008年民盟厦门市委对厦门市民开展的公民意识调查结果都显示,公民的主体和权利意识已经显现并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只是发展水平仍相对较低。例如,2007年上海市有关宪政意识课题的调查结果显示:约有7至9成的被调查市民具有公民主体意识,认为官员应是人民的公仆(参见表1),其中卢湾区被调查群体中76.8%的市民认同“官是民的公仆”这一宪政理念,但相对于卢湾区被调查群体中有9成以上公务员(立法、行政和司法人员)认同“官是民的公仆”这一宪政理念而言,只有6至7.7成的社会团体成员、学生和其他市民群体认同“官是民的公仆”这一宪政理念,由此可见普通市民对自身的“主人”地位仍缺乏认同和感知(参见图1);[3]2007年厦门市有关公民意识培育课题调查结果也显示尽管市民对“公民概念、公民意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正确认识比例较高,但厦门市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平均分数只有1.45,还属于非常低的层次,因此当公民自身合法利益在实践中受到侵害时,不少公民首先想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和方式并不是合法的。[4]

表1 上海市市民关于公民独立主体地位的认知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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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卢湾区被调查不同群体对官是民的公仆之认同百分比

(二)民主参与意识发展迅猛却受制于相对狭窄的实践渠道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人们重新认识到,民主宪政是社会进步的特征,人民民主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经之路。随后的30年中,在经历了市场经济改革和基层民主自治实践的洗礼之后,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理念逐渐在人们心中扎根成长。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提出了“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5]因此,民主实践方式和内容不断创新,例如在2009年“两会”上,首次实现了代表和选民的直接公开对话,使大众和政府的沟通渠道更为顺畅。[6]同时,我国东部的一些城市也在尝试通过推行“参与式预算”促进基层民主进程。[7]这显示了党和国家对民主问题的高度关注。在这种背景下,公民关于保障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监督、主张民主诉求的意识更加强烈,他们对公共事务积极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逐步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2007年上海市宪政意识调查结果显示,在拟制的公私利益相冲突的背景下,有8成左右的被调查者即使在自己有急事需要处理的非常情况下依然会亲自或委托他人参与选举活动。这不仅说明公民对选举权这一政治权利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折射出了公民当家作主的强烈民主参与意识。[8]

然而,目前我国这种迅猛发展的民主参与意识仍受制于相对狭窄的实践渠道,如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2010年5月20日,南方周末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向内地除拉萨和海口外的29个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的环保局发出公开2010年以来该局行政辖区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及处罚事由的申请。在29个被申请环保信息公开的城市中,12个积极回应,3个明确拒绝回复,1个提出无理要求,另外的13个则始终保持沉默。[9]其后,2010年9月28日,国际知情权日(International Day of Right to Know),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合作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观察”项目发布的《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2009年度》(以下简称《报告》)也指出:95%以上的县级政府甚至没有专门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而信息公开需求的重心在基层,资源配置的重心却在高层,二者之间的矛盾亟待解决。[10]

(三)平等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对宪法上的基本自由多样性则认知不足

1982年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享有“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集会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平等和自由权利。经过五次全国性普法宣传教育之后,公民对平等自由观念已能够普遍认知。2007年上海市宪政意识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问卷所列举的22项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中,“平等权”的认知率仅位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后,相对较高。在被调查的卢湾、闵行、徐汇三个区中,市民认同平等权是宪法上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比例分别占被调查市民的91.9%、91.2%和93.0%;能够正确认知“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自由权利的比例也达到了5成以上,但对宪法上的其他基本自由如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认知比例相对较低。(参见表2)[11]

表2 上海市公民关于宪法上规定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认知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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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治意识和公平正义理念初步显现

经过五次全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普法教育之后,我国公民依法办事的理念得到强化,法律意识逐渐有所增强。2002年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进行的一次社会调查结果显示,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或发生购房、拆迁等纠纷时,8成市民要上法院“打官司”。[12]2007年上海市公民宪政意识调查也显示,约7成被调查者对法院能否公正判决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了积极评价。并且,相对于2002年上海市公民宪政意识调查结果而言,五年中越来越多的普通市民相信通过行政诉讼可以对抗公权力并实现法律正义。此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民试图启动公益诉讼,如“湖南省常宁市的蒋石林,将市财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小车的行为违法;法学硕士郝劲松认为火车春运期间涨价缺乏法律依据,因而一再状告铁道部;法学博士李刚状告全国牙防组织,质疑其为一些牙膏作质量认证的合法性”。[13]这些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行为足以证实:在中国,与民主法治社会相匹配的公民法治意识和公平正义理念,正在加速养成。

(五)沟通协商和理性判断能力有待提高

公民理性,是指公民社会中的人在参与政治活动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用以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欲望和行为的精神力量,其最基本的构成要件是信任、妥协和宽容。[14]我国现行宪政制度也要求,公民应该以和平方式和合法路径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不是运用暴力手段去解决矛盾和问题。费孝通先生曾经说过:“我们与西方比,缺了‘文艺复兴’的一段,缺乏个人对理性的重视,这个方面,我们也需要补课,这决定着人的素质。”[15]因此,即便已经经历了30年改革开放发展变化之后,我国公民的沟通协商和理性判断能力仍有待着力提高。2007年上海市公民宪政意识调查结论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一现实状况。该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市民以排序的方式在回答“当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不服判决,您认为最应当选择哪种解决途径”时,多数被调查对象将“继续向法院申诉”作为首选,其次的多数是选择向新闻单位反映。但在排序选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途径时,市民首选“上访或信访”的人数较多;次选“向新闻单位反映”的人数较多;第三位的选择才是选择“打官司”。[16]

(六)责任意识的内涵变得更为丰富

公民的责任意识具体包括对自我的责任、对家庭的责任、对集体的责任、对社会和国家的责任。但我国长期以来过于片面地强调或忽略了公民责任意识中的某些方面,如自古以来就有“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主义优良传统。因此中国国民对集体(如国家)和对他人的责任意识较容易认同,却往往忽略甚至否认对自我的责任。即便在2001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也仅仅对公民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予以规定,而没有提及公民责任的其他内容。同时,学者在对公民意识研究时往往也仅关注了公民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或国家责任。例如2008年厦门市公民意识调查也仅涉及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该调查结果显示,公民的公益精神较强,一半以上的公民具有社会责任意识,他们对所居住的小区到城市的事情积极关心,并能够伸出援助之手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17]由此可以看出,目前中国国民的责任意识内容仍然相对单一,并且人们依然过分地强调了公民对国家、对社会负责的“公”责任意识,却往往忽视了公民对自我负责、对家庭负责的“私”责任意识。然而,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公民若不首先具备对自己负责的公民责任意识,他如何能够以健全的身心形成对国家、社会、家庭以及他人的责任意识?事实上,这种以偏概全的责任意识并不利于真正服务国家和奉献社会。培育现代公民的责任意识,就是不仅要培育公民对“公”负责的责任意识,还要培育公民对“私”负责的责任意识。

三、有效培育中国公民意识的对策

(一)借鉴国外和香港地区培育公民意识的有效做法,确定公民教育目标,出版公民教育读本,积极开展和推进公民教育实践活动

在培育公民意识方面,由于我国起步较晚,并且国民长期深受专制、官本位以及重义务轻权利等落后思想文化的浸淫,因此,要想将我国国民尽快培育为具有独立人格的现代公民,就有必要借鉴国外或其他地区在培育公民意识方面的有效做法。

1.成立专门承担公民教育事务职责的公营组织机构,并发挥网络通讯等科技教育资源优势,以多维、创新性教育方式,打开公民意识塑造新局面。在香港,公民教育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Promotion of Civic Education,CPCE)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专责处理公民教育事务的公营组织机构。[18]该机构自1986年5月成立之初便将自己的职责定位于:研究香港公民教育的目的、范畴和推行方法,并提出相关建议;联系及帮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个部门以及社区组织,提高香港市民对公民教育的认识和实践;鼓励香港社会各阶层人士,积极推广公民意识,以及参与公民事务,及提供相关指引和协助。长期以来,香港公民教育委员会通过开通公民教育网站、资助主题活动、出版《公民通讯》等多维、新颖的教育方式,积极开展公民及国民教育工作,为提高香港公民意识水平作出了积极贡献。

2.确定公民教育目标和内容,编制、出版和完善公民教育读本。为了实现现代教育的终极目标——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世界各民主宪政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多注重编制、出版和完善公民教育读本,帮助该国国民学习、了解公民常识和系统掌握成为一个好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以提高公民意识水平。在美国,有《公民学》读本和1994年美国公民教育中心制定公布的《公民与政治课程标准》;[19]在新加坡,有《好公民》教材;[20]在澳大利亚,有《发现民主:公民学与公民教育》课程计划;[21]中国香港教育署也于1996年推出了新的《学校公民教育指引》等。[22]2005年末,中国大陆也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推出了一套八册系列丛书《新公民读本》。该套丛书全面展现了公民教育框架,被学界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套针对中小学生的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教育读本”。该读本的出现必将有助于中国公民意识的生成和发展。[23]

3.组织、开展公民教育实践活动,适时评估并及时确定或修正公民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方法。在这方面,我国香港和澳大利亚已有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香港当局在1985年推行《公民教育指引》后,为确定在1997年主权回归之前香港公民教育的内容和方式,香港有关机构曾对香港青年作出有关公民意识的多项调查。[24]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发现民主计划》规定,从1999年起澳大利亚所有学校中的3—10年级学生必须接受公民教育,并鼓励学生参与课内讨论、自发参与各种志愿者活动(如世界环境日纪念等)、社区服务以及学校集会等各种公民教育实践活动。[25]其后,为了评估公民教育效果,澳大利亚教育研究委员会于2004年10月抽取318所学校的10 712名6年级小学生和249所学校的9 536名10年级中学生为样本,实施了第一次全国范围的公民教育评估。此次评估报告重点阐述了如何通过开展公民参与活动培养中小学生的公民责任感。[26]该项评估对改进澳大利亚公民教育方式和促进公民责任意识的养成具有重要意义。

4.充分发挥议事机构的公民教育平台作用。议事机构的立法实践活动是彰显民主法治精神以及公民理性的最佳样本,因此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让公民充分了解当代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和内容必将有助于公民意识的生成。在这一方面,香港立法会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香港立法会不仅构建了立法会中的公民教育网向市民宣传法治精神,而且通过鼓励香港学生和市民参观立法会、参与现场旁听或网上收听立法会会议等实践活动,培育港民的民主参与意识。香港立法会的这些有助于现代公民意识生成的良好做法,为将议事机构作为良好的公民教育平台,做出了有益尝试。[27]

(二)结合当前中国社会现实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因势利导地开展公民意识培育工作

无论是汶川大地震还是举办奥运会和世博会,我国公民的主人翁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一再彰显。其中,在汶川大地震和震后重建中,权利和责任相统一意识得以充分体现;在“服务奥运、奉献祖国”和“世界在你眼前,我们在你身边”的志愿实践活动中,170万名奥运青年志愿者和200余万名上海世博志愿者更以兢兢业业的精神和细致入微的服务彰显了中国公民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人翁精神。[28]从这些重大事件已经对公民意识形成的显著影响看,如果我国政府和有关公民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够结合重大事件中公民所展示出来的良好素养,因势利导地积极推进公民意识培育工作,必将促进我国现代公民意识水平的提高。正如《求是》杂志社副总编辑朱铁志所说:“公民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不是一件空对空的事情,需要通过国民教育进行常规性的操作,也需要通过抵御大的天灾人祸和承办大型活动集中提升。”[29]

(三)不断总结我国培育公民意识的经验教训,及时修正和增强公民意识具体培育措施,以尽快提高我国公民的综合素质

培育公民意识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发展的艰辛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我们应实事求是地不断分析和总结公民意识培育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及时修正和完善公民意识培育措施,以获得公民意识培育的实际效果。

在已经开展过的五次全国公民普法教育和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工作中,我国各地有关政府部门都细化了公民教育内容,制定了具体教育措施,采取了宣讲法治知识、组织法律法规竞赛以及发送给街道、居委会和村委会法制资料等各种各样的方法,但培育公民法治意识的实际效果如何呢?从2002年和2007年上海市两次公民宪政意识调查结果看,在经过五年普法教育之后,尽管越来越多的普通市民相信通过行政诉讼可以对抗公权力并实现法律正义,并且两次调查中都有8成左右的被调查者在自己有急事需要处理的非常情况下依然亲自或委托他人参与选举以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但是2007年的调查中市民选择“上访或信访”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要途径的人相对较多,并且公民认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比较有效途径仍包括“向新闻单位反映”或“找人说情”等非法治化维权方式,同时被调查高中生对官民关系的正确认知率竟然比五年前锐减了20%。[30]这一调查结论,一方面表明公民法治意识和主体意识水平并不一定随着公民教育认知水平的提高或社会环境的良性变化而相应上升;另一方面,也使我们有必要对公民教育内容、措施、方法和实践效果予以反思。

(四)进一步改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为公民理性精神的养成提供必要途径

目前,对于我国国民是否能够秉持公平正义理念,并理性地解决公民与政府或公民相互之间矛盾冲突的评估,事实上不容乐观。我国的上访或信访数量居高不下、“向新闻单位反映”或“找人说情”等非法治化维权方式在国民中仍有市场以及突发群体性事件频发等情况,[31]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仍缺乏可以让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充分地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理性化沟通系统。正由于我国目前仍存在着制度规范不完善和争议解决渠道不畅通的情况,致使一些个人或弱势群体不惜以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害他人利益的违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2]这些不时发生的违法或违规的维权事件对树立公民的公平正义信念和以沟通妥协方式理性地解决公民与国家以及公民与公民之间争议或纠纷的理念形成了负面影响,进而阻滞现代公民理性意识的生成。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为公民理性精神的养成提供必要途径。鉴于有学者提出如下主张:从法治角度讲,公民维权主要应通过制度化途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体制上的原因,公民维权走制度化途径往往受阻,因此公民维权过程中仅仅运用复议、诉讼等各种制度化资源远远不够,还需要善于利用媒体、网络曝光、向党政领导反映、向专家学者求助等非制度化途径,[33]那么,尝试将制度化途径和合法的非制度化途径有机结合就不失为培育公民理性精神和构建快速解决纠纷机制的一剂良药。

(五)在总结公民教育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快公民教育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以达到培育公民意识的目的

目前,我国公民意识生成机制并不完善,尽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人们已经开始关注将一些养成公民意识的良好措施常态化、制度化甚至法治化的问题。例如,为了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在经历了全国五次普法工作之后,人们开始考虑将普法工作常态化以稳步提高公民法治意识的问题。再如,在2005年《新公民教育》读本出版之后,一些地方(如江苏)在考察国外公民教育实践和吸取促成公民意识生成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实践中小学生公民教育项目,并推动将中小学公民教育纳入教育体制内的工作,以提高公民意识。[34]这些将公民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的做法,无疑会促进我国政府和人民对公民意识生成机制的进一步关注,并最终推动我国公民意识水平的不断提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尽管目前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水平相对不高,但在借鉴外国培育公民意识的有效做法基础上,结合当前中国社会现实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因势利导地采取开展公民意识培育工作、及时修正和增强公民意识具体培育措施、逐步改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加速公民教育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等对策性措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机制必将逐步确立和完善,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必将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一定能够成为现实。

【注释】

[1]李献中、黄海昀:《论政治文明建设中培育公民意识的观念基础》,《社会科学论坛B》2004年第24期。

[2]鲍小东:《从王海到最牛钉子户 公民社会渐行渐近》,《南方都市报》2008年5月8日,A36版;贾西津:《公民社会与社会转型》,http://www.jiuding.org/Article/Class8/xxlw/201002/1806.html,2010年8月6日访问。

[3]调查数据源于徐向华负责的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07年一般课题《上海市公民宪政意识及其发展实证研究》。

[4]李艳霞:《和谐厦门建设与公民意识培育模式研究》,http://www.xmnn.cn/LLZX/xmsk/jcck/200809/t20080928_735825.htm。

[5]吕晓莉:《改革开放三十年国人观念精神的十大变化》,http://news.xinhuanet.com/theory/2008-06/27/content_8443173.htm。

[6]《“百姓插话”推进民主参与》,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9-03/08/content_10966535.htm。

[7]岳德亮:《中国东部城市推行“参与式预算”促进基层民主进程》,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9/15/c_12554264.htm。

[8]数据源于徐向华负责的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07年一般课题《上海市公民宪政意识及其发展实证研究》。

[9]袁端端、徐楠:《环境信息公开咋这么难 29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的遭遇》,http://www.infzm.com/content/46698。

[10]《六成省级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格 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或年底出台》,http://www.infzm.com/content/50586。

[11]数据源于徐向华负责的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07年一般课题《上海市公民宪政意识及其发展实证研究》。

[12]此次调查对象涉及律师、当事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公务员和普通市民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共1 000人。参见《公民法律意识越来越强》,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252/8652/9078/20020923/828707.html。

[13]洪克非、徐亮:《财政局超预算购豪车 一普通纳税人提起公益诉讼》,http://review.jcrb.com/zyw/n58/ca475102.htm;蒯乐昊:《郝劲松 不服从的公民》,http://www.infzm.com/content/37096;石岩:《状告全国牙防组卫生部被驳 法学博士上诉》,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607/31/212823.shtml。

[14]张华青:《论社会转型期的公民文化培育》,《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4年第4期。

[15]转引自吴增基等:《理性精神的呼唤》,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扉页。

[16]调查数据源于徐向华负责的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07年一般课题《上海市公民宪政意识及其发展实证研究》。

[17]李艳霞:《和谐厦门建设与公民意识培育模式研究》,http://www.xmnn.cn/LLZX/xmsk/jcck/200809/t20080928_735825.htm。

[18]香港公民教育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Promotion of Civic Education,CPCE),http://www.cpce.gov.hk/chi/cpce/welcome.htm,2010年8月7日访问。

[19]美国《公民与政治》课程的目标是:“培养认同美国宪法民主制度基本价值观和基本原理的合格公民,并使他们有见识、负责任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公民有效、负责的参与,必须要具有一系列知识、智力技能和参与技能,同时个体某些个性特质的发展也能够保证有效和负责地参与,这些个性特质会增强个体参与政治,并为政治体系的健康运行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20]《好公民》新教材的总目标是:协助政府建立一个具有道德意识和凝聚力的社会。其教学目标是:(1)向学生灌输适合新加坡的东方道德价值观;(2)训练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3)教导学生处世待人须为他人设想的道理;(4)使学生明白身为年轻公民的责任。教师教导学生有关的知识、技能和正确态度,从而协助他们在任何场合遭到竞争与冲突时,能作出合乎道德准则的反应,使儿童成为正直与有责任感的公民,日后能对国家作出贡献。

[21]澳大利亚《发现民主:公民学与公民教育》课程计划将实施公民教育的目标确定为:公民教育要提高学生对于政府机构及其运行机制等知识的了解;让学生系统地学习澳大利亚历史;培养学生参与政治的热情。

[22]李林:《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的公民法治文化教育》,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2193,2010年8月5日访问。

[23]李杨:《中国新公民读本:公民教育要通过公民生活来完成》,http://www.chinanews.com.cn/news/2005/2005-12-27/8/670561.shtml。

[24]吴迅荣、梁恩荣:《香港初中推行公民教育的现况》,Hong Kong Teachers’Centre Journal《香港教师中心学报》Vol.3,第72—84页。

[25]何晓芳:《澳大利亚公民教育概观》,《外国教育研究》2004年第7期。

[26]吕宏倩、王建梁:《澳大利亚中小学生公民责任感培养的调查与启示》,《基础教育参考》2008年第6期。

[27]立法会公民教育网,http://www.legco.gov.hk/young/chinese/civic_ed/civic_ed_prog.html,2010年8月6日访问。

[28]《志愿者是世博会形象大使,专访市文明办主任马春雷》,http://www.expo2010.cn/a/20100625/000013.htm;《上海世博会志愿者总人数超过200万》,http://expo2010.sohu.com/20100417/n271572524.shtml。

[29]《尊严与包容:我们正大步走向公民社会时代》,http://news.xinhuanet.com/theory/2008-09/03/content_9760316.htm。

[30]数据源于徐向华主编《观念与行为——宪政意识与法制教育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6月版和徐向华负责的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07年一般课题《上海市公民宪政意识及其发展实证研究》。

[31]文洁:《涉法涉诉信访总量缘何居高不下——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调研报告〉》,http://gsfzb.gansudaily.com.cn/system/2009/10/09/011295140.shtml;许志永、姚遥、李英强:《从宪政视野看信访:如何从根源上解决上访问题》,《甘肃理论学刊》2005年第3期;姜明安:《善用现有维权资源和完善现行权利保障制度——王培荣维权经历的启示》,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0670,2010年10月20日访问;史云贵:《中国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有效治理的理性路径论析》,《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32]“利益诉求渠道缺失是‘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公民权益受损而又不能得到公正解决时,就要通过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沟通与协调渠道来寻求救济。但是,一些个别的基层干部却出于‘政绩’、私利等考虑,隐瞒下情、掩盖矛盾、堵塞言路、压制民意,使得弱势群体的呼声不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委政府那里。于是,愈来愈多的公民开始走向暴力性的非制度性参与,从而使社会公共秩序受到危害。”参见杨连专:《论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法治防范与控制机制》,《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33]姜明安:《善用现有维权资源和完善现行权利保障制度——王培荣维权经历的启示》,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0670,2010年10月20日访问。

[34]《江苏公民教育大事记》,http://www.gmjyzx.com/xmyl/cankao/2009-10-22/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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